论新时期党的制度建设_制度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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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制度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构成党的建设的四大支柱,是党的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关于执政党建设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邓小平指出:“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及其他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他认为,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一、党的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1.党的制度建设既要立足于创新,又要保持相对稳定。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新形势下的新探索。这一特点决定了党的制度建设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一方面,应积极借鉴国际上进步政党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尽快构建一套富有时代特色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学的党的工作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对现有制度要采取自我扬弃态度,坚持党的制度建设的光荣传统和成功经验,完善不足,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几十年来,我们党先后制定了许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党的工作中心的转移,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党的建设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制度已不合时宜,有的已不全面,有的不够具体,需要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尽快加以修改、充实和完善,使之有章可循,有纪可依,赋予制度新的约束力,增强监督力度。

完善的制度来之不易,能否执行下去,更需全党上下共同努力,坚持不懈。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规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创制度难,守制度更难。实践证明,朝令夕改,是法制之大忌。一项成熟的制度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持之以恒,使其不因组织的换届而中止,不为领导人个人因素所左右,不因某个领导的变更而变更或荒废。只能随着形势、任务、条件的变化而修订补充,使之保持制度的继承性、连贯性、权威性。

2.制度建设要与思想教育密切结合。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我们国家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从何着手呢?我想,要从科学和教育着手。”实践证明,党员思想教育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项工程。制度是人制定的,制定出台的制度要靠人执行,否则一纸空文。怎样才能把纸上的制度变为每个党员的自觉行动呢?靠教育,靠执纪,使之潜移默化。制度出台后,要广泛宣传,使之全党皆知,及时组织学习讨论,提高认同感,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还可将制度制作成思想性、教育性、艺术性、感染力很强的录像片,定期不定期组织播放观看;举办新颖直观、形象真实的图片展览;采用现身说法,让触犯过党规、党纪等制度的党员谈犯错误的教训,请英模作专题报告等等,将制度深深烙印在党员的头脑中,加强自我修养,自我约束、自我调节、自我控制,将制度转化为内在意愿和要求,进而变为自觉行动。

与此同时,教育要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也是一种教育,是一种警戒教育。惩处违反制度的党员,目的是避免其陷得更深;同时对其他党员也是一种警示教育。如果说教育是预防保健,惩处则是诊病治病,而不是一棍子打死。另一方面,惩处又是保证制度的一种手段,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不按规矩办,也不成方圆,等于没有,甚至比没有更糟。通过抓制度建设和抓教育,使全体党员不想、不敢也不能违反制度。

3.制定制度与监督制度落实到位相结合。

制度是人制定的,制定的目的是要靠人去执行。怎样才能有效地使纸上的制度落实到每个党员的行动上呢?首先,制定制度要讲科学,制度的内容既要有先进性,又要有可行性;既要严格要求,又要便于操作,那些经过努力大多数党员做不到的或执行难以操作的制度,应宁缺勿滥,否则,流于形式就会失去制度的严肃性;各项制度在时间与空间上应有明确的界限,能量化的要尽可能量化,避免造成对同一条文的不同理解,难以执行;制度条文要准确规范,简明易行,体现“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特点。其次,在制定过程中,不急于求成,成熟一项,制定一项,可先从抓好本地区本单位或某个领域急需解决事关全局性的制度建设入手,不成熟的先搞暂行规定。尔后在实践中反复修订,逐步完善,再形成正式规章。同时,要注重使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相互衔接,环环相扣,避免相互脱节或自行矛盾。再次,严格落实检查制度。实践证明,除了在订立规章制度时,要尽可能增强制度本身的严密性、减少弹性、增强可操作性外,还必须通过强化检查来监督落实。以往的教训,常常是制度一订就完事,要么一年半载检查一次,要么检查时事先打招呼、定调子,结果检查走过场,敷衍了事。因此,要使制度落到实处,必须在党内实现有效的监督,必须做到定量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大张旗鼓检查与“微服私访”检查相结合。经常监督检查与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当前,要突出专项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和检查和抽样检查,如中纪委关于县(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两个“五条规定”执行情况,尤其是车子、通讯工具问题和用公款搞高消费的专项监督检查,使之一项一项制度得到落实。

4.党的制度建设必须与国家法制建设协调一致。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体现,它把人民的意志、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中国共产党是人民利益忠实代表,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因而,党的各级组织和所有党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首先,党的各项制度的制定不仅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不与宪法、法律相悖,而且必须有助于每个党员成为遵宪守法的模范。其次,党的制度的制定在内容要求上要突出其先进性,就是说党内制度对党员的要求应高于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比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再次,凡法律允许的,党的制度应允许,凡党内提倡的,而不是必须做的,党员没有响应,不应视为违纪违规;党员的错误构成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党的纪律也应作出相应处分;党员违反制度受到党的纪律处分时,其公民身份拥有的权利不能受到影响,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党的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及途径

党的制度建设是多方面的,结合当前党的建设的现状,我们认为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1.坚持和完善各级代表大会制度。 各级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组织建设的根本制度。我们应在总结建党77周年的经验教训和吸收世界上其他政党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对选举人、被选举人的资格条件、大会的议程、投票、计票监票等等内容规范化、程序科学化,以保障每个党员、每个代表的民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前尤其要加强和完善基层各级代表大会制度,规范选举程序,以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来保障选举结果的合法性,真正发挥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作用。

2.健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党的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要保证这一制度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江泽民同志指出:“解决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根本的是靠加强制度建设。”当前,各级党组织应坚持和完善以下制度:一是要坚持定期换届选举制度;二是要坚持和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制度;三是要健全党委制,即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主要有议事规则、民主生活会、考核评议等制度;四是要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提倡和坚持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风尚;五是正确处理上下党组织关系的制度,主要有常委会向全委会、全委会向党代会负责报告工作的制度;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执行工作的制度;机关党委向所在党委(或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制度。

3.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度。集体领导制度,就是凡涉及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部署、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有关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都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班子成员对集体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意见,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组织报告。个人分工负责制,正如列宁同志曾经指出的,任何时间,在任何情况下,实行集体领导都要最明确地规定个人对一定事情所负的责任,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如果在有集体领导而没有个人分工负责,则集体的决议再好也无法贯彻执行;如果事事无人负责,就会使集体的决议不能落实。因此,只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才能使党的决议有效地得到贯彻执行。

4.建立领导班子建设责任制度。实践证明,要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好,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各级党委要重视层层落实领导班子建设责任制。其主要内容:一要抓下级班子建设的分工负责制;二要抓住下级班子建设的重点问题;三是把好用人关;四要实行一把手抓班子建设责任制。

此外,还应建立和完善党的组织与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的联系制度等等。

5.党的日常工作、生活制度。党的建设的具体工作制度,既是党的建设的根本制度的具体化,又是实施基本制度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当前,基层党的日常工作、生活制度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探索。

建立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制定党的建设量化指标、考核标准及目标管理内容,完成目标的责任人,考核细则和奖励办法等。应着力抓好以下环节,一是确定目标,包括质和量的标准;二是落实责任,将目标任务落实到人;三是检查考核,找出不足,提出对策;四是实现奖惩,奖优罚劣、奖勤罚懒。

制定和完善党员教育和管理的制度。其内容可包括“三会一课”制度、党日活动制度、党员轮训制度、党员联系非党人士制度以及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等等。

建立党委一班人反腐保廉责任制度。各级组织的书记对本级班子及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党委(支部)其他委员对分管部门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应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谁分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制度,“党风廉政档案”等制度,扎扎实实推进反腐保廉工作。

议事制度。即是党委班子讨论重大问题的原则、方法、程序的规定。其主要内容:(1)规定会议议题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调研、 沟通工作。(2)规定确立议题的原则程序。例如,凡没有经过调查研究的、 没经过充分准备并提出必要的汇报说明材料的、涉及多方面问题又没有进行沟通协商的、贯彻上级文件会议精神没有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意见的、临时动议的问题等等,均不能列入会议议题。

表决制度。即领导班子在重大决策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发扬民主、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防止个人说了算。表决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如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等。为了保证表决的公正性,凡涉及到人事任免、奖惩、大宗经济活动应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为主。表决的全过程应自始至终保持有监督,对有关数字的统计应有多个监督人员签字,以备案经得起复审。

协调工作会议制度。协调就是互通情报、交流反馈信息、交换意见、不断统一认识,解决上下左右、党内党外的矛盾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正或调整工作部署,以利做好党的一切工作。主要包括:书记办公会;党委会(或党委会);全委会;常委或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群众评议会制度等等。上述工作会议的次数、会期、人员、内容、程序、负责拟发文单位都应白字黑字形成成文制度,以防止主观随意性和“文山会海”。

回避制度。即为保证办事公正而制定的一种办事程序和办事准则。其内容即以亲属回避为主,包括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区回避等等。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可以为领导保持公正廉洁、依法执行公务创造条例。

6.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党内监督,是执政党从严治党,进行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保健的基本手段,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环节。邓小平同志早在1957年就指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如果我们不搞监督,不注意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也强调,要切实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党内监督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应根据党章的规定,尽快制订一个能统管全党,具有最高权威的《党内监督条例》。当前,实施细则的制订,应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党内呼声高、最容易出问题的方面先制订。比如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施政监督、用人监督、作风监督、权力行使监督、财务监督等等,使党内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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