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制度上肃清党内生活中封建主义残余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封建主义论文,党内论文,残余论文,制度论文,生活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纵观20世纪在社会主义国家先后执政的共产党的历史,有一个耐人寻味的带有规律性的现象,这就是在许多党的党内生活及党的建设中,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诸如家长制、一言党、个人崇拜、领袖职务终身制、特权意识及特权行为、漠视民主、鄙薄法治等问题,在不少执政的共产党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对党影响之广、隐患之深、危害之大,早已被历史事实(包括我国的十年“文革”)所证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今天,肃清党内生活中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已成为思考和研究共产党执政规律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这对于深受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困扰的中国共产党的建设,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制度问题更具有根本性。这不仅要求我们要注重属于制度形态方面的问题,而且更要着眼于从新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以下五个方面的任务显得尤为突出:
一、认真清理党内制度形态上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
多年来党内生活中的一些制度及带有制度形态的做法,实际上程度不同地受到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因此,党内生活中的各种制度,都要从肃清封建主义影响的角度去考虑,逐步加以改革。这是邓小平思考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一个基本视角。这特别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为我们至今对一些受到封建主义影响的制度及做法还缺乏足够的清醒的认识。对有的制度形态的东西,多年来习以为常,不以为然,有的甚至奉为至宝,仍在滥用,缺乏对其穷根究底的理性思考,缺乏对社会公正原则及呼声的足够重视,缺乏对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应有的警觉及憎恨。例如,由领导人“自己选择自己的接班人,是沿用了一种封建主义的做法。”但是,多年来党内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由主要领导人自己选择或变相选择、自己指定或变相指定自己的继任者的情况,这种做法在一些家长制严重的地方,早已成为不成文的制度形态。对主要领导人提出的继任人选和接班人,往往格外垂青,但对群众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则难以受到应有的重视。一些领导干部滥用“举贤不避亲”的古训,把自己身边工作的人及亲近者、老部下指名提拔、指定为领导岗位的后备人选。而这一切,都可以在传统的“只靠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制度架构中被默认、被赞许、甚至被保护。又如,党内生活中一些沾染着特权思想及不平等意识的制度,在领导干部待遇中一些脱离群众的特殊化的规定,在一些制度及政策中明显地折射出“官本位”意识的不少做法,都有着不容忽视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党内的一些领导机关及领导干部,往往对这些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视而不见或者缺乏应有的重视,这其中固然有体制问题、思想觉悟问题,但也有一个既得利益问题。因此,认真清理党内制度形态上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就需要有壮士断臂式的革命勇气及改革精神,就需要真正坚持和切实体现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及社会公正的原则。
二、着力于发展党内民主的制度创新
一切形形色色的封建主义残余,从根本上讲,都是反民主及有悖于民主的。就党内而言,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最主要的就是要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尤其要着力于发展党内民主的制度创新,坚持不懈地用新生的民主的制度力量去战胜陈腐的顽固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由于党员是党的主人,党员是党内生活及党的建设的主体,因此,党内民主制度的建设应着眼于党员主体。
——关于党员主体参与党内事务的制度创新。参与党内事务,这是党员主体地位最基本、最直接、最主要的体现,是发展党内民主最起码的要求。广大党员真正地切实地参与党内事务,党内的家长制、一言党、特权现象、“官本位”一类封建主义残余就难以生存。党员主体参与制度的创新,一个突出的要求,就是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创新,这包括建立和完善党内公开、平等、竞争的党员代表竞选制度;建立健全能够充分体现党员意志的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建立党员代表联系党员的制度;建立定期召开党代会的约束制度;以及建立能够使党内民主及党内监督得到重大发展的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增强党内生活公开性及透明度的党内通报制度,建立征集党员意见的制度,建立健全党员向党的领导机关质询、投诉、举报制度,建立有党员参加的党内听证会制度,并且努力把党员对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民生选举的做法制度化法规化。
——关于党员主体的监督制度创新。党员主体地位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确立广大党员在党内监督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为此,就需要着力于用制度疏通党员监督的渠道,这包括通过制度创新去提高党内生活的开放程度;用制度创新去开辟更多更有效的党员监督的“直通车”;建立党代会上提出和审理罢免案的制度机制;建立邓小平同志多次提到的党内弹劾制度;建立党员(代表)参与纪委审案的制度;建立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讨论的制度等等。
——关于党员主体权利保障的制度创新。无论是发展健康的党内生活,还是加强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保障党员权利始终都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用制度的刚性力量来落实和保障党员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有三个方面的制度创新显得尤为突出:即一是保障党员不同意见的制度。党内的不同意见实际上是经常都在发生的,党员行使权利的若干形态往往就是诸种不同意见的表达。保障党员的不同意见,就是保障党员权利的最基本的要求。二是保障党员自由选举的制度。党员的选举权可以说是党员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它实质上是一个党内权力的来源问题,它涉及到党内民主的本质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代表性及合法性问题。保障党员选举权利的制度创新,其基本原则其核心,就是保障“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包括逐步改革和完善党内候选人提名制度,建立选举人充分了解候选人的制度,建立对上级任命的追认制度,自上而下地逐步地扩大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完善差额选举制度等。三是保障党员自由申辩的制度。这不仅是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对多年来党内经验教训深刻反思的产物。这包括要用制度规定:在任何时候处分党员都必须完整地听取党员的申辩,不准以任何理由剥夺党员的申辩权;任何以“斗争会”或变相的“斗争会”的方式作出的对党员的任何结论及处分,都是无效的;上级党委在没有认真听取党员的申辩意见前,不能事先内定给该党员以何种处分;要建立适当的党内辩护制度。
三、有针对性地建立反对特权的具体制度
所谓特权,主要是指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以种种方式谋求的在法律、制度及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个人利益及权力。特权包括那种自恃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以及种种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搞特殊化的行为。特权思想及特权行为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在党内的一种突出表明。反对特权有赖于党内生活中的制度创新。
——应在党章及党内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关于反对特权的要求,把反对特权列入党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在党内整风式的学习活动中、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中、在接受党内外群众的批评监督中,都应把反对特权的问题列入其中,以便经常对照检查,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要着眼于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设(例如一些地方取消领导人小车的“红顶子”等做法),改变目前党内在反对特权问题上重视不够、声音不足、对一些特权行为缺乏应有的警惕、甚至为了维护某些既得利益而对特权行为听之任之、安之若素的不正常状况。
——认真清理原有的不合时宜的制度。党在反对特权上曾经制定了不少的制度,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时过境迁之后,其中一部分制度早已明显不适应了,需要审时度势,在认真清理原有制度基础上,从新的实际出发制定新的制度。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并实施的旨在反对领导干部特殊化的《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今天在住房、用车等若干方面已明显不适应了。不及时进行制度创新,反对特权在新的形势下就难以有所遵循、有所规范、有所进步。
——以改革的精神进行新的制度建设。着眼于新的形势下反对特权的制度建设,有两点至关紧要:一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时代潮流中,在反对特权上要有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二是要始终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紧密结合。例如,在领导干部的住宅上,应逐步实行在不少法制国家行之有效的“官宅制”,即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领导干部应退出按原职务分配的住房,其配偶及子女对“官宅”更不具有继承权。要创立严格的、公开的以及有利于社会监督的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要建立对领导干部配偶及子女经商及从事社会牟利性职业的严格限制及社会舆论监督制度;要在干部制度改革中对领导干部亲属的提拔建立更严格更具体的回避制度、民意测评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要通过切实的预算改革及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严格限制权力部门及领导干部在用钱及批款上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搞特权受到经济上的限制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用切实的制度体现在真理面前、法律面前、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例如,对领导人只代表个人的讲话可以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包括批评意见,不能以领导人的观点压制党内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反对以领导人的好恶是非对党内不同意见作出组织结论。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处理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接受党内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包括公开案情、公开处理结果、接受质询、复议复审等),切实改变目前一些地方直接的或变相的以罢官代替判刑(或以官职折减刑期)、以党内处分代替行政及法律处分的不正常情况。
四、关于反对个人崇拜及个人迷信问题
个人崇拜及个人迷信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在党内的一种不容忽视的表现形式,党曾经为此而受害匪浅。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乃至在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在党内及社会生活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产生个人崇拜及个人迷信的土壤,因此,需要把反对和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问题提到党的建设的重要日程。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主要有:
——需要在党内生活中建立经常进行反对个人崇拜教育的制度。由于党员构成的变化及新党员大量增加,不少党员对个人崇拜一类问题的实质认识不清,对个人崇拜的危害性及党的历史教训知之不深,对个人崇拜的某些表现缺乏应有的警觉甚至自觉不自觉地受其影响,这一切都与党内缺乏经常性的教育有关。因此,在党员教育、干部教育、组织生活及民主生活的制度形态中,都应郑重地把反对个人崇拜的内容纳入其中,包括在党的基本知识教材、新党员读本及相关的党内学习文件中,都应有反对个人崇拜问题的教育内容,改变目前在党内生活中很少提及、有意无意地忽视或淡化的状况。
——应当明确重申党关于禁止个人崇拜的一系列制度。在1949年党的七届二中全会、1956年党的八大、1982年党的十二大等重要会议上,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1980年7月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几个问题的指示等重要文件中,党都有关于反对个人崇拜问题的若干重要的制度性规定,实践已经一再证明这些规定对于党的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可惜的是,对这些很好的制度性规定,党内不少同志要么是不清楚,要么是早已淡忘了。因此,很需要由党内很有权威的领导机关进行重申和强调。
——根据新的实际提出新的制度性要求。例如,根据党确定的“少宣传个人”的原则,对报纸、电视、电台等大众传媒中对于领导人的宣传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于用文艺作品直接宣传领导人要作出控制性的规定。在理解人民群众对党的领导人的朴素感情的同时,还应善于引导,不应在党报党刊中用“大救星”、“大恩人”一类词汇去称颂党的领导人。对于领导人的题词及对题词的迎送、宣传应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对领导人外出动辄封锁交通、警车开道一类作法应进行调整并逐级做出制度性的规定,对于组织专门力量出版领导人回忆录亦应严格把握。
五、在干部制度改革中着眼于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
肃清任人唯亲、“官本位”一类封建主义残余影响,从根本上讲,要靠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坚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用切实的制度落实党内外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把选人用人的“人民公认”原则具体化制度化,着眼于从根本上改变很容易滋生任人唯亲、“长官意志”、“官本位”一类弊病的“只靠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陈旧格局。这包括建立干部考察的民主制度(如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任前公示制等),建立干部选举中的民主制度(如积极推进党内直接选举的进程、积极探索在差额选举条件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充分发扬民主的方式方法、建立党内弹劾罢免制度等),建立干部委任中的民主制度(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民主推荐制度、投票表决制度、试用期制度等)。
——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创新,是解决党内根深蒂固的“官本位”问题的重要途径。例如,建立严格的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严格执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任期限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包括建立自愿辞职制、劝导辞职制、引咎辞职制、责令辞职制等;实行考核淘汰制,包括建立以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考核举报、考核申诉、考核结果反馈等制度;建立领导职务聘任制、领导干部待岗制等等。
——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监督的制度创新,是解决党内带有封建主义性质的人身依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一类问题的重要途径。这就需要切实推进党的组织人事部门自身的改革,包括加强组织部门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强化党代会、党的全委会对党的组织人事工作的监督;推进对选人用人工作民主监督制度的建设,包括建立民意测评、任前公示、考核举报、舆论监督、党代表及党代会质询等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和用人失误追究制等。
着眼于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制度建设,是一项艰巨且长期的任务。正如邓小平同志在提到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任务时所指出的那样:“这个任务,我们这一代人也许不能全部完成,但是,至少我们有责任为它的完成奠定巩固的基础,确立正确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