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析列宁的人权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列宁论文,人权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A8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 7435(2000)01—0024—05
列宁作为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领袖、俄国苏维埃政权的缔造者、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指导和领导者,他的理论思想必然具备俄国特色、时代特征,也必然包含关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普遍问题。他的人权理论也不例外,往往是在俄国特色的外衣下面论述人权的共同的普遍的问题。如果不细心地认真地阐明和分析的话,往往会误以为列宁只强调专政,不注重普遍人权问题。本文想就自己的研究心得,来说明列宁具有丰富的人权理论及其在人权理论史中的特殊地位。
首先,从宏观上看,大量历史事实证明了列宁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家。列宁领导制定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1918 年1月)和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789年8月)相比, 至少具有同等重要的政治历史意义。列宁领导俄国工农劳动人民摆脱了被剥削被压迫的困境,能够享受和行使基本人权。苏维埃政权确立以后,主动用各种立法的形式来肯定和巩固他们的权利。列宁领导俄国苏维埃政权的几年中,苏俄的形势是险峻的,阶级斗争亦极其残酷,但他仍然强调法治和依法办事;在形势稍稍缓和以后,他进一步强调要建立全国性保证法制严格执行的垂直检查制度。要求对那些对人民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者予以严惩。这一切历史事实充分证实了列宁是尊重人权、捍卫人权、促进人权运动、加强人权立法的伟大人物。他不仅维护和捍卫被剥削劳动阶级的尊严和权利,维护和捍卫被压迫民族的独立自主的权利,而且强调要保护妇女儿童等弱者的权利,尊重公民个人的尊严等等个人权利。总之,列宁是一位十分尊重公民权利的国家领袖和国务活动家,是一位十分尊重公民的社会权利和党员民主权利的布尔什维党领袖。列宁为主领导苏联党政的年代,形势那么严峻,政治经济思想各条战线斗争那么残酷,布尔什维克党也进行过清党,时过70多年了,我们还没有听到过当时发生大规模的扩大化和伤害好人的事,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对比苏联30年代的肃反扩大化,更可看出列宁的伟大。
其次,通过对列宁几方面具体的人权理论观点进行梳理和分析,也可以看出列宁丰富的人权理论。
一、平等和民主自由权利较之封建特权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是应该提倡的,但这些权利具有阶级属性
列宁经常强调世界上的平等权利、民主自由权利存在着阶级属性,不同阶级属性的平等权利和民主自由权利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特征。与此相联系的,列宁在思想上、在他自己许多著作中,严格区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平等、民主自由的理论,同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学者的有关理论,并且大力批判后者理论的局限性和虚伪性,力图使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摆脱它们的影响,接受马克思主义的必不可少的条件。这样就往往给人以假象:似乎列宁是不提倡民主自由的,甚至是贬低民主自由权利的。资产阶级政治家和学者们也大肆宣扬,列宁不要民主,只要专政。实则不然,他只是不喜欢事实上侧重保护剥削阶级权利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揭露其阶级性和虚伪性;而对民主制和民主权利则是充分肯定其历史进步意义和历史地位的。在国家政治制度历史上、在社会成员同国家的相互关系上、在人民享受权利多寡的发展史上,列宁充分肯定民主制度较之封建制度的历史性进步。这一点是绝不含糊的。同时,勿庸讳言,列宁曾多次论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高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
列宁多次指出:“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注:《列宁全集》第二版,第31卷,第96页。)作为无产阶级的领袖,列宁希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在他领导苏维埃政权时期,他坚定地突破了形式上一律平等的束缚,期望实现由大多数人或绝大多数人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允许那些剥削和压迫人民的分子参加民主生活。在对民主制度性质的看法上,列宁既否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也否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全民民主制度,否认他们是全民的权利。这是列宁对民主、民主权利、民主制度的一种看法,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由此推断出列宁是贬低民主自由的。恰恰相反,列宁为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在认真地争取民主权利,为他们在政治上争取人权。
基于对民主制阶级属性的深刻认识,列宁提出了把争取民主、自由、平等权利和消灭阶级结合起来的宗旨和要求。他认为:“如果把平等正确地理解为消灭阶级,那么无产阶级争取平等的斗争以及平等的口号就具有伟大的意义。”(注:《列宁全集》第二版,第31卷,第95页。)
有人可能会以列宁在苏维埃政权活动初期剥夺了资产阶级分子选举权、强制各阶级人员实行义务劳动制为由来证明列宁破坏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列宁不讲人权。这是一个争论了多年的问题。我想对待这个问题,首先要看苏俄政府当时面临的经济、政治形势,经济崩溃、饥饿、暴动、战争种种灾难紧迫着苏维埃政权,它能不采取紧急措施而一如平常时期那样正常行动吗?哪一个资本主义国家没有在战争时期采取过战时紧急措施呢?从征用物资到人员都会突破常规。这都是不得不采取的行为。如果不顾时代和形势的背景,苛责于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和列宁,就有失公允了。列宁本人就这个问题也发表过很精彩的意见。他在和考茨基论战中严肃指出:“剥夺资产阶级选举权,并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必需的和必要的标志。就是在俄国,布尔什维克在十月革命以前很久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口号时,也并没有事先说过要剥夺剥削者的选举权。……资产阶级痛恨被压迫者的这种独立的和万能的组织,肆无忌惮、自私自利、卑鄙无耻地反对苏维埃,公开参加科尔尼络夫叛乱——这一切造成了资产阶级被正式排除出苏维埃的结果。”(注:《列宁全集》第二版,第35卷,第273—274页。)从列宁的叙述中,我们完全可以看到苏俄政府当时采取一些极端措施的根本原因,把它归之于列宁否认民主、自由、人权,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二、民主制度和政治平等权利有利于工人阶级争取解放
列宁虽然强调民主制度和政治平等权利的阶级属性,但他根本不同于虚无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那样轻视民主制度。他从工人阶级斗争和工人运动着眼,充分肯定了民主制度的现实意义。他同马克思恩格斯一样,认为在民主制度下才有利于工人阶级在政治上成熟起来,才有利于工人运动的发展。从这个角度出发,列宁主张沙皇俄国和其他较落后国家的工人政党和工人运动首先应该争取建立民主制度,首先应该进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建立民主共和国。他明确指出:“在工人阶级反对资本家以争取自身解放的斗争中,民主具有巨大的意义。”(注:《列宁全集》第二版,第31卷,第95页。)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在苏俄和资本主义国家斗争极其激烈的时候,列宁仍然承认这个原则,他宣称:“资产阶级民主同中世纪制度比较起来,在历史上是一大进步。”(注:《列宁全集》第二版,第35卷,第244页。)
列宁在领导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创建过程中十分重视在俄国建立民主制度问题。例如:1903年他领导制定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第一个纲领明确规定了俄国党最近的政治任务是推翻沙皇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国。在未来的共和国里,凡年满20岁男女公民都有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权;还要广泛实行地方自治;公民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信仰、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不受限制;废除等级制,全体公民不分性别、宗教信仰、种族和民族,一律平等;公民有迁徙和选择职业的自由;居民有权利按照一般程序向陪审法庭控告任何官吏;法官由人民选举;用全民武装代替常备军;教会同国家分立、学校同教会分立;对未满16岁的男女儿童一律实行免费义务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并由国家供给贫苦儿童膳食、服装、教材和文具。纲领还为工人、农民提出了多项经济、政治和社会各方面的人权。到1912年,列宁领导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再一次提出了俄国民主革命三大任务,确定了俄国民主革命的三大纲领口号,即建立民主共和国、实行8小时工作制,没收全部地主土地。 应该承认,这是建立彻底的民主制度的要求,也是保障俄国人民的权利的要求。列宁革命的前半生,就是为在俄国建立民主制度而奋斗的半生。
三、列宁强调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物质保证,反对空谈人权
一般说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迁徙、信仰、罢工自由是公民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也是人权的重要表现和内容。在资本主义国家,从反封建的革命时期起,人民就开始争取行使这些权利。现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宪法和法律中有这方面的权利规定。法国1946年宪法还规定了工人有罢工的权利。应该肯定,这些权利的法律规定是重要的,有进步意义。列宁不是认为这些权利不重要,而是着重强调这些权利对劳动人民来说缺乏物质保证,而缺乏物质保证,这些权利就难以落实,往往变成了富人的特权。
法律保证人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是重要的,是不可缺少的,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否是民主的不可缺少的内容,这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则是实现权利的物质保证,只有在有物质保证的条件下,人民才能享受和行使这些权利。以出版自由权利而言,在法律上承认“全体公民可以自由发表一切意见”是重要的,保证人民享有出版自由的物质条件也是重要的,两者不可或缺。资产阶级革命家着重的前者,列宁看重强调的是后者。他曾指出:“苏维埃形式的国家政权要把所有的印刷所和所有的纸张拿来公平地分配:首先是给国家,这是为了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大多数穷人的利益,特别是世世代代受地主和资本主折磨、压抑和愚弄的大多数农民的利益。”(注:《列宁全集》第二版,第32卷,第230—231页。)从这段话可以明确看出,列宁对人民的出版自由权利是肯定的、支持的,但他着重关注的是出版自由权利的物质保证以及人民群众真正能够行使这项权利。同时,列宁对苏俄当时反对苏维埃政权的剥削阶级分子利用出版自由权利进行活动是坚决反对,甚至是取缔的。他不拘泥于泛泛的尊重出版自由的权利(人权)而束缚自己维护苏维埃政权的手足。这一点被西方政治家们多方攻讦,甚至伟大的文豪高尔基都不理解,多次同列宁进行争论。列宁同高尔基的争论沿于对个人人权和劳动人民整体利益孰高孰低的不同看法和不同态度。我们不能据此认为列宁不重视出版自由的人权,只能认为列宁以保证劳动人民的权益为主。
四、在人权问题上,列宁首先重视的是被剥削、被压迫阶级的阶级权利和集体权益,同时也认真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
列宁从他登上政治舞台进行活动,直到他与世长辞,终其一生都是在为俄国工人阶级和农民摆脱被剥削被压迫的无权地位而奋斗,从他的理论活动到实践行动都在为被剥削阶级争取阶级权利和集体权益而斗争。他始终把工农的阶级权利和集体权益放在首位。同时列宁也认真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在党内也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这一切是列宁人权理论的根本属性,是列宁的人权理论同资产阶级革命家、同进步的资产阶级人权学者的人权理论根本不同的地方。但是决不能因此说列宁不尊重公民的人权,列宁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和工作上都一贯尊重公民的人权,平等待人,反对苏维埃政权侵犯公民的人权。在十月革命胜利、俄共(布)成为国家的执政党以后,列宁多次在党和国家高级会议上和有关行文中,批判不尊重人民权利、破坏法制的官僚主义者。这方面最典型的事例是1922年在民族自治化事件中严厉斥责斯大林和奥尔忠尼启则粗暴地侮辱格鲁吉亚民族干部的事,他极力联合俄共(布)政治局委员托洛茨基和季诺维也夫,以期达到正确处理民族自治化事件。他明确要求,“需要处分奥尔忠尼启则同志以儆效尤,并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捷尔任斯基的委员会的全部材料,以便纠正其中无疑存在的大量不正确的地方和不公正的判断。当然应当使斯大林和捷尔任斯基对这一真正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的运动负政治上的责任。”(注:《列宁全集》第二版,第43卷,第354页。)
遗憾的是人们过去往往仅从工作方式、坚持国际主义、反对大俄罗斯主义角度来认识这个问题,而忽视了列宁这些做法都是在捍卫公民的平等权利,维护人权。人们往往惯于用自己的立场和思维方式去理解他人的理论观点,包括对列宁主义的理解也是这样。自然其中受到斯大林对列宁和列宁主义的解释的影响。特别是领导苏联31年的种种形象,使许多人把列宁主义等同于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对列宁维护工农阶级权利、集体人权、尊重公民的社会政治权利方面都大大地忽视了,发掘得不够。现在,我们仅从他对待民族“自治化”问题,就能十分清楚地看出列宁十分同情“受侮辱的”少数民族人士,极力捍卫他们的尊严和权利。对待少数民族他则认为“不仅遵守形式上的平等”,更需要的是“要以让步来抵偿‘大国’民族的政府在以往历史上给他们带来的那种不信任,那种猜疑,那种侮辱。”(注:《列宁全集》第二版,第43卷,第353页。)即要力争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其实,进一步观察就会发现,列宁强调维护阶级权利和集体权益,资产阶级革命家和学者强调个人民主、自由、平等权利,都有其时代背景和阶级根源,都不是凭空产生出来的,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历史地位。也可以说它们是人权思想史不同发展阶段的产物,可以相互比较,比出各自的特征,不宜相互否定,更不宜以是否承认“天赋人权”论作为标准来划分阵线,否定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人权理论。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时代的任务和革命的性质都要求用资本主义方式取代封建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仅要求建立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有大量的能够自由地被雇佣的劳动力也是不可缺少的条件。这样就要求大量被禁锢在土地上和村社中的农奴从封建制中解脱出来,享有人身自由,能够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拥有相当数量的劳动后备军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所以,当时的资产阶级革命家和学者极力反对农奴制,要求农奴享有人身自由权利。享有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的权利。再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要求实行等价交换,主体平等,要求打破封建等级制,反对封建贵族的特权,所以,他们要求自由、平等等政治权利,要求保证资产阶级政治家们能够独立地活跃在国家的政治舞台上,以作为他们发展经济的政治保障。资产阶级学者们为对抗封建的君权神授论和等级制观念提出了天赋人权论和人人生而平等的进步观念,他们反对特权,主张人生下来就是平等的,应该享有自由。这些成为当时最革命的资产阶级政治家们和学者们反对封建制度最犀利的思想武器。于是,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就具有了个人解放和强调个体的人人平等自由的特点。列宁是无产阶级政党和工农革命运动的领袖,他首先考虑的是劳动人民的解放和他们的权益以及如何使这些权益落到实处,而不致于流于形式。存在了一个多世纪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形式主义弊病亦充分暴露出来了,引起了人们的警觉。这就是列宁强调工农阶级权利和集体权益及其落实问题的根源。应该承认,列宁扩大了人权享受的范围,提高了人权理论的质量。
五、一切民族都有平等、自决的权利
列宁生活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他在为工农群众争取权利的同时,也为一切被压迫的民族和部族争取平等的权利、自决的权利。列宁从走上社会舞台开始,就曾严厉谴责沙皇俄国是各民族的监狱,极其憎恨大俄罗斯主义,主张俄国境内各民族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自决的权利。早在1902年,列宁在他拟定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中,明确提出了要“承认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注:《列宁全集》第二版,第6卷,第195页。)的政治要求。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二大制定的纲领明确规定了“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注:《苏共决议汇编》第一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8页。)的政治原则。这一切表明列宁真正尊重所有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坚决捍卫俄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的权利。从人权问题的角度来看,列宁始终积极维护俄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集体人权。要求少数民族享有权利,反对大俄罗斯民族主义欺凌被迫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少数民族。例如,列宁以沙皇政府对犹太人和波兰人的屠杀行为,斥责这个政府为罪恶的政府。1903年俄国社会主义工党二大通过了谴责蹂躏犹太人的暴力的决议;1905年三大对沙皇政府屠杀波兰人民的事件表示了严厉的谴责和愤怒。(注:《苏共决议汇编》第一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98页。)显然,列宁是在为被压迫的少数民族争取集体人权,争取平等的权利地位。
到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列宁把他关于俄国国内被压迫民族应享有平等自决权原则同民族殖民地问题联系起来。他认为全世界的一切被压迫民族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自决的权利,都应该享有同帝国主义压迫民族在政治上分离和独立出去的权利。这种理论和政治主张应该被看作是为当时占世界人口2/3的被压迫民族争取集体人权,至少比资产阶级革命家当年仅为本国公民争取个人解放和个体人权要高出一筹吧。列宁充分反映了时代的要求和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的要求,这是应该充分加以肯定的。
列宁不仅在理论上和政治上为被压迫民族争取平等的独立的权利,他在实践上也是这样做的,言行一致,身体力行。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建立起苏维埃政权以后,列宁以苏俄政府的名义宣布一部分原沙皇俄国的附属国如芬兰、波兰等国家独立,苏俄政府同它们签定了承认它们独立的双边条约;对保留在苏俄境内的所有民族应该行使平等的权利,从语言、文字、宗教信仰、政治权利各方面都要保证他们处于平等的地位。在组建苏维埃联邦制国家的问题上,列宁同带有大俄罗斯主义浓重色彩的党政要人斯大林、捷尔任斯基、奥尔忠尼启则发生了严重冲突,其根本要害就在于是否承认和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和独立自主的权利。当时的争论和事后历史发展事实都证明,列宁坚持一切民族应享有平等权利的主张是正确的,而斯大林等人歧视和不平等对待少数民族和其他民族的做法贻害无穷。侵犯其他民族平等权利和集体权益的行为实际上是在破坏人权原则,而维护其他民族平等权利和集体权益的行为则是在对待民族问题的形式下捍卫人权原则。我认为我们应从这个角度进一步认识列宁的人权理论。实际上,列宁的民族理论不仅要求各民族权利平等,而且要求尽可能实现各民族间事实上的实际的平等。他要求:大民族“不仅在于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在于压迫民族,大民族要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注:《列宁全集》第二版,第43卷,第351页。)。
在维护被压迫民族的平等权利和集体人权上,列宁不仅极大地超越于那些只讲宗主国公民的人权、置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的人权于不顾的资产阶级革命家和学者,而且在带有大民族主义和沙皇主义色彩的社会主义领袖们中是极其卓越而突出的,其思想境界是后者望尘莫及的。
在研究人权理论问题时,我们现在至少要打破两方面的根深蒂固的偏见。首先要破除一般说来是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偏见。他们往往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政权不讲人权、不尊重人权;认为列宁只讲专政,不讲民主,不重视人权,没有人权理论。这种成见必须破除,要实事求是地研究列宁的人权理论,要承认它在人权理论史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要破除一般说是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运动中极端派的偏见。他们往往认为资产阶级革命家们所倡导的人权理论只是一种虚伪的理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这种成见也必须破除,不仅要实事求是地承认这些理论的历史意义,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要承认它们具有的现实意义。我想只有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实事求是地研究各种人权理论,才能做好人权理论史的研究工作,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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