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实现国有企业的产权清晰——访全国著名经济学专家、清华大学博导魏杰教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华大学论文,博导论文,国有企业论文,经济学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产权清晰”是一个法律与体制的综合范畴,不能把产权清晰仅仅当成一个法律概念,更不能把产权清晰只当成一个体制问题
记者:您认为产权清晰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由之路,没有这个条件是无法建成现代企业的。如果这样的理解不错的话,请您具体解释一下产权清晰的含义。
魏杰:作为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首要内容和内在要求,产权清晰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它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且更重要的是经济体制的范畴,即表现为产权清晰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清晰,这才能说产权是清晰的。也就是说,产权清晰虽然首先表现为法律上的清晰,例如产权归谁所有必须在法律上要有明确界定,但是仅仅有法律上的清晰是不够的,法律上的清晰必须要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实现才行。就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来说,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其所有者为全体人民,也就是为全体人民所有,因而在法律上是清晰的,但在整个经济运行过程中产权并不清晰,因而既缺乏活力,又没有有效的约束,难以防止资产流失,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无法实现增值保值。因此,产权清晰应该是一个法律与体制的综合范畴,不能把产权清晰仅仅当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更不能把产权清晰只当成为一个体制问题,忽视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在法律上产权也应当是清晰的。产权清晰首先要表现为法律上的清晰,如果法律上不清晰,产权在经济体制上的设置也不好安排,因为体制上的清晰没有法律上的清晰作为基础,也是不行的。
记者:我接触了不少人,也谈到产权清晰的问题,可归纳为这样几种看法:一是指主体清晰,即谁是投资主体要清晰,这是很重要的;二是结构要清晰,即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依其投资的比例享有相应的责权利要清晰;三是关系要清晰,即资产的归属、权益的享用等要清晰;四是作用要清晰,即投资者按其投资的比例,建立并规范以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监督与激励等机制。魏教授这次讲的从法律与体制上来理解产权清晰,就把产权明晰的问题置于一个更广阔的背景与更周密有效的框架内谈论,其效果就更好了。问题在于实践过程中,企业的产权似清晰而不清晰,说不清晰又清晰,请您解释一下这种现状吧!
魏杰:我觉得,你讲的现状中问题的根源还在于没有从体制与法律的统一来理解或把握产权清晰。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只有体制上的产权清晰而没有法律上的清晰作为保证,结果也是要出问题的。例如那些戴“红帽子”的企业出问题就是最有力的证明。明明是私营企业,为了求得意识形态上的某种保护和某些优惠政策,却在法律上注册为公有企业,结果出现了不该有的法律纠纷,甚至损害了所有者的应有利益。因此,必须从法律与体制的相结合上认识产权清晰,应该明确产权清晰是法律与体制的内在统一,割裂法律与体制的内在统一是不行的,就国有企业来讲,产权在法律上是清晰的,关键是体制上不清晰,因而应加快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使其在体制上真正实现产权清晰,不能因为国有企业在法律上产权是清晰的,就认为国有企业产权是清晰的,反对把产权清晰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而是应该真正从体制上实现国有企业的产权清晰。认为国有企业产权是清晰的,不需要把产权清晰作为改革国有企业的重要内容的观点,是把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当成了产权清晰的全部内容,误认为产权在法律上清晰了就是产权清晰了,混淆了产权清晰与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的不同,这种观点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是非常有害的,必须要抛弃这种观点,应该加快旨在清晰国有企业产权的改革,真正从体制上实现国有企业的产权清晰。
产权清晰,应尽量将产权清晰到自然人,但并不是将所有产权都要清晰到自然人
记者:我注意到您刚才讲产权清晰列举其含义时说到有人把产权清晰看成是私有化,我觉得产权沮晰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经济概念,而私有化则是特指苏东国家无偿分配国有资产的政治行为,二者的实质、目的及应用的范围地方都不同,怎么能把它们联为一体呢?
魏杰:仅仅弄清产权清晰的含义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实践中做到产权清晰。就是说在清晰国有企业产权的过程中,有一个主体清晰的问题,即到底是将产权的主体清晰到自然人身上,还要讲清晰到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或者是清晰到政府机构?应该说,产权清晰到自然人身上是最具有约束力和最具有效益的,作为自然人的产权主体必然要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因而产权清晰应该最大限度地将产权清晰到自然人。这已是人类几千年的实践所证明了的,但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产权都能清晰到自然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有一些产权只能清晰到法人或政府机构。因此,谈产权清晰是指应尽量将产权清晰到自然人,不能指要将所有产权都要清晰到自然人,当然,对于那些只能清晰到法人或者政府机构的产权,也必须按照产权清晰的要求,加强对法人及政府机构的约束,做到责权的内在统一,使它们高效地使用资源,保证资产的增值保值。由此可见,从产权清晰的主体来看,产权清晰是指:一是尽量产权清晰到自然人,不要认为将产权清晰到自然人就是私有化,产权清晰到自然人和私有化不是一个概念,不能将私有化庸俗化、扩大化,把任务形式的产权清晰都当作私有化,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二是对那些只能清晰到法人或政府机构的产权,必须加大约束力,建立旨在约束法人及政府机构的有效体制,使产权在法人及政府机构中尽量实现清晰,以保证社会经济的高效率发展。
产权清晰是法人治理结构的财产基础,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又是产权清晰的主要措施
记者:魏教授作为《建立有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课题的高级顾问,在该课题中提了不少十分深刻、富有启迪意义的意见,产权清晰是建立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财产基础,就是其中之一。现在您又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清晰产权的最为主要的措施之一,这样看来,法人治理与产权清晰是一种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的关系了,这样的理解对吗?
魏杰:我们讲清晰国有企业产权,是讲法人治理结构对清晰产权的作用,因此强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调完善所有者委托代理结构是清晰产权各种措施中最为主要的两条。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要界定清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使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权责利相统一的内在机制,既能充分调动和有效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又能使所有者的利益不受侵蚀,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一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是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的重要原因,它既表现为经营者的积极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又表现为所有者利益受到侵蚀,因而必须加速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是要从体制上保证经营者应有的经济利益的权力,因为现在经营者侵蚀所有者利益的重要原因,是经营者应有的利益没有保证,因而出现了该给的没有给而不该拿的又拿了的扭曲现象,使得国有企业产权难以清晰。因此,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在给予了经营者应有权力和利益的基础上,用责任约束经营者,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当然,法人治理结构还涉及到企业内部的“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以及党企的关系,处理这些关系的主要原则,应该是要有利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充满活力。总之,要通过各种办法,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而清晰国有企业产权。
我国国有资产所有者委托代理结构表现为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而清晰国有企业产权的一个主要措施是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即完善所有者委托代理结构
记者:目前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数量不少,上市的企业就有1000多家,可以说它们在建立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产权清晰的问题仍没解决得十分理想,您怎样看待这一问题。
魏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只是清晰国有企业产权的最为主要的措施之一,是必要的条件,不是充分的条件,就是说,仅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不能彻底清晰国有企业产权的,因为清晰国有企业产权还涉及到所有者委托代理结构问题。所谓所有者委托代理结构,就是指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并不是所有的所有者自身直接经营自己的资产,大多数所有者都是通过委托代理制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别人经营,而且这种委托代理不是单一层次,而往往是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将这种委托代理制称之为所有者委托代理结构。我国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委托代理结构表现为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我国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就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理结构,它是非常不完善的,主要有四个方面特征:一是行政性太强,因为我国国有资产的各层次代理主体都是政府,政府当然要采取行政性手段管理国有资产,因而所有者代理结构带有极强的行政性;二是代理层次太多,委托代理结构的要求是代理层次越少越好,而我国国有资产委托代理结构按政府体制设置,结果是代理层次太多了,代理链条过长;三是各个代理层次之间缺乏约束,是种软预算约束,谁对国有资产流失都不负责任;四是多头代理,即同一资产由好几个政府机构来管,结果是扯皮现象难以消除,管理效率极为低下。
记者:看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清晰国有企业产权更为主要的措施,因为它的问题导致法人治理结构出了问题,所以产权清晰就有很多难题需要通过国资体改来加以解决。我在《转轨时期建立与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中说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既含有国有企业产权清晰与科学管理的内容,又含有政府机构改革与转变职能的内容,既是政资分开与政企分开的必由之路,又是带动其它改革以至经济体制改革的“驱动器”和“稳定器”,因此,抓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就抓住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枢纽环节,就能驱动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那我们又该如何改革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呢?
魏杰:既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可以促进解决产权清晰的问题,那么我们就要寻根溯源,对症下药地通过改革来解决以上所说的四个问题,我觉得,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也就是完善我国国有资产委托代理结构的重点相应也有四条:一是减少行政性,实现政资分开;二是精简委托代理层次,缩短委托代理的链条;三是增强各个委托代理层次的约束,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机制;四是成立一个专业部门统一管理,实现一元化代理,英国是统一由财政部管,我们的财政部只管收益权,投资权与经营权又都分开了,怎能管好,应该统一在一起,这也是需在改革中重点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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