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调整劳动关系的九大发展趋势——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视角解析《劳动合同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九大论文,合同法论文,视角论文,劳动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通过对《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文的分析,立法调整劳动关系具有九大发展趋势。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契机是对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积累的弊端进行修正,而立法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将成为立法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发展趋势。“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一终极价值目标,是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实现的。
二、重新界定“劳动关系”的含义,扩大劳动者保护的范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于是很多没有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被置于《劳动法》的保护之外。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法第7条)。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确定要素的变化,也带来了保护范围的扩大。
三、重视诚信建设,严格规制违背诚信的行为。作为规制劳动关系运行的主要法律,《劳动法》并没有足够重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诚信。而《劳动合同法》却认识到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诚实信用,是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不可或缺的途径,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诚信有了明确的要求,并为违背诚信的行为准备了惩罚手段。
四、重视沟通协商,强调员工参与。《劳动合同法》非常重视沟通协商机制的建设,不仅把“协商一致”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法第3条),而且把“协商一致”也作为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法第35条)。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法第4条)。而且,《劳动合同法》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法第6条)。
五、禁止担保和预约赔偿,扩大劳动者的流动自由。预约赔偿,在劳动关系中是不自由、不平等。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担保进行了禁止,而对预约赔偿则按照“普遍禁止、特殊许可”的原则,规定除培训和竞业外一概禁止约定违约金(法第25条)。而对于劳动者辞职,《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提前书面通知的程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法第37条),这大力保护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六、“矫枉过正”,对劳动合同的制度弊端进行大幅度修正。《劳动合同法》对原有劳动合同制度的弊端进行了“矫枉过正”性的修正,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并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针对有的企业把试用期作为降低用工成本的手段进行滥用,《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进行了保护(法第20条),并对试用期期间的解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法第21条)。《劳动合同法》还赋予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法第63条)、参加与组织工会的权利(法第64条),并对劳务派遣进行了岗位限制(法第66条)。
七、制度诱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同时扩大解雇自由。《劳动合同法》极为重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诱导在我国建立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的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有3种解除方式:惩罚解雇;一般解雇;经济裁员。也就是说,虽然立法对解雇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雇”的框架下还是拥有广泛的解雇劳动者的自由。
八、严格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法律过程是系统工程,立法、解释、监督和制裁的互动是—个系统工程。立法目的的实现,离不开立法本身的完善,也同样离不开解释的合法、监督的到位以及制裁的适度。为此,《劳动合同法》设计了“两倍”这一提高违法成本的简单技术手段,也大力使用“连带责任”这一追究责任的法律工具,正是为了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显示了立法严格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的趋势。
九、体现市场经济背景,在“适度的倾斜保护”基础上兼顾利益均衡。《劳动合同法》要立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仍然从侧面强调了该法对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均衡观点的期待。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均衡基础之上的和谐,而不是完全对等,所谓“倾斜保护”,也只能是适度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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