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民族国家政治认同一体化机制的实践思考_政治论文

多民族国家政治认同一体化机制的实践思考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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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88(2013)08-0018-08

村落社区在少数民族生活中的基础性地位,社区政治体系与国家之关系以及社区层面的政治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联性,决定了社区政治是政治认同整合“实践场域”的最佳选择。政治实践空间的不足是少数民族村民政治认同无意识的根本原因。政治认同整合必须以拓展村落成员的政治实践空间为基础平台,从社区政治体系的运行现状出发,通过非组织形态公共领域的制度化、完善现有社区权力运行机制、使亲属合作关系向组织合作关系过渡等方面,来拓展与完善村落成员的政治实践空间。利益是人们关注政治体系的根本动力,政治认同整合必须关注少数民族成员的利益需求,建构有效的社区利益均衡机制。少数村落成员在实践中拥有平等的利益表达权和话语权,是建构有效利益均衡机制的关键。经济发展是政治认同整合的根本保障,改善少数民族村落的基础设施状况,加强村落的对外交流与互动,增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内源动力,是实现政治认同有效整合的根本性保障。

一、社区政治:政治认同整合的重要“实践场域”

学者徐勇描述的乡村社会是:“乡村社会已不再是封闭的、与外部隔绝的、自给自足的、缺乏分工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而是进入了与外部、与他人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和依存度的‘社会化小生产’阶段。”[1]在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发展状况、民族传统文化等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少数民族村落成为地域边界、精神文化边界、利益边界、甚至是家族边界交互重合的共同体。村落中的土地及周围的自然资源是少数民族成员的“衣食之源”;村落中的民族宗教信仰是少数民族成员的“精神家园”;村落中的各种互助合作关系、民族文化、民族节日活动,是少数民族成员的“情感归宿”;村落中的各种人情世故是少数民族成员的“生活调味剂”;村落中的各种传统道德、民俗、惯例、是非舆论是少数民族成员生活秩序、利益分配的“维持者与监督”。这些都表明,少数民族村落具有多重功能,它是社会的具体呈现,少数民族成员的社会化、政治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等,主要在村落中进行和完成。

从社区政治体系来看,我国社区政治是在国家与社区原有治理模式的互动中建构起来的,它既源于国家进行统一管理的需要,也源于社区内在的需求动力,“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外部性的制度嵌入到乡村社会后,也必然受固有的乡村社会特性所制约。”[1]由此决定了社区政治兼具国家与社区的双重特点。这种双重性体现在社区政治体系的各个层面:在国家政治理念占主导性地位的前提下,社区本身拥有的反映社区情理的本土价值理念以隐性的方式同样在发挥着作用;国家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社区政治的建构与运行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同时社区原有的治理习俗与模式对社区成员同样起着规范作用,实践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度规范得到了变通执行;社区政治组织机构的设置数量、设置模式、职务及对应的权力和责任的大小、职位的职责范围等,同样也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设立的,执行国家政治体系的相关政策是这些组织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实践中这些组织机构的功能发挥还得依托村落原有的权力运作模式;社区政治体系中的村干部行为具有明显的双重性,他们作为社区和国家之间的“中间人”,其行为在社区与国家的选择区间中,因社区差异和自我利益权衡的差异而有所不同。社区政治的建构基础集社会性与政治性为一体,它是“非官方”的自治体系,其组织机构、人员组成都不属于国家官方系统。社区政治体系同时也是国家旨在提升国家认同而进行的一体化的政治建构,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社区自治体系由社区成员民主选举自治机构的组成人员,体现了自下而上的建构方式。另一方面,社区政治体系的建构,是在国家自上而下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与政策的规定来操作的。由此可见,社区政治体系的内容组成、建构基础、建构方式,都是在国家与社区的互动中建构的。正如中共十八大报告所言,“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2]

从社区层面与国家层面的政治认同之关系来看,社区成员的政治认同兼具了对社区政治体系的认同与国家认同。二者之间辩证关系体现为:社区政治体系的认同主体同时也是国家认同的主体,社区层面的政治认同影响着国家认同;社区层面的政治认同与国家认同存在一定的张力关系,社区政治体系所代表的是社区共同体的利益,这一利益具有局部性和排外性,国家所代表的是整个国家共同体的利益,国家必然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社区政治体系施加影响;社区层面的政治认同以国家认同为根本保障,社区政治体系缺少了国家的有力支撑,也难以实现对社区的有序、有效治理;社区层面的政治认同以国家认同为最高目标与最终归宿,政治认同是国家政治体系正常运行不可缺少的合法性支持,一体化国家认同的形成是国家努力实现的目标。

由此,从村落在少数民族生活中的基础性地位、社区政治体系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社区层面的政治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这三个层面可看出,社区政治无疑是政治认同整合“实践场域”的最佳选择。

二、拓展政治实践空间:政治认同整合的基础平台

从法理上说,我国少数民族的政治建构为少数民族成员提供了广阔的政治参与空间,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在社区层面,对少数民族成员的政治参与权利都给予了明确的制度与法理规定。但受制于我国正式制度和法理规定的“刚”性不够、制度和法理规定“因人而异”的现实,实践中少数民族成员的政治参与机会并不多。从社区层面看,社区村干部选举、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主要途径。实证调查结果显示,不少村落的村干部选举均处于非正常运行状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极少召开甚至是不召开;在国家层面,我国《宪法》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遗憾的是在本研究的所有调研对象中,包含村干部在内的所有村民均表示无人参加过任何人大代表的选举。“民主关注的并不是政治位于何处,而是如何体验政治。”[3](P40)在缺少政治实践的前提下,要求少数民族成员对政治有明确的感受是不现实的。从现有的少数民族社区自治状况出发,可考虑从以下几个层面拓展社区成员的政治实践空间。

其一,非组织形态公共领域的制度化。习惯对村中事务有所议论是村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实证调研结果显示,舆论成为村落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在非正式场合议论村治过程、村落的利益分配问题及村干的工作行为等称之为村民的议论性参与。村落中红白喜事的场所、小商店旁、有固定时间安排的赶集市场等,往往成为村民们议论性参与的集散地,“初级市场形成了乡村中一个其结构和功能不同于自然村落的熟人社会——这是乡村最大的也是最后的熟人社会……初级市场为农民和干部们提供了一个非正式但却十分重要的议事场所。”[4](P408-409)与那些有一定组织依托的公共领域相比,这些公共领域零散而具有自发性,故暂且称之为非组织形态的公共领域。顾忌别人说闲话是村民的特质,可运用村民惯于议论性参与而建构一定的监督机制。村民议论可通过以下途径影响公共权力的运作:通过议论对村级正式组织的决策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村民对于村落的公共事务议论多了,很容易形成一种共识,这种共识的形成早晚会有一天通过各种渠道对村级正式组织产生影响;议论对干部的公共行为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如果村民认为干部处理问题不公时,在一定的场所进行诉说成为首选,希望得到村民的理解和同情,事实上这样的诉说能取得一定效果,如果村干部对此置之不理,听到议论的相关人就会感到没面子,同时思考采取一定的方法挽回自己的面子;议论还可维护村落公共权力的权威,如果村级组织做出了有利于村民的公共决策,而个别的村民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村民的议论对他来说就是一种压力。诚然,村民们对村落事务有所议论似乎是天经地义、历来有之,只不过公开化、合法化、制度化的议论机制却并未形成,“我们以为,当讨论、辩论和论战成为思想和政治的游戏规则时,政治、思想等就不再受少数人暗里的操纵和控制,也不能再躲在权力的背后愚弄民众了。”[5](P24)

其二,完善现有社区权力运行机制。自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来,农民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获得了法理依据,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在少数民族村落,这些规定主要还停留在“书面”而并未走进实践。少数民族村落目前所存在的两大问题压缩了村民的政治实践空间:一是村干部产生的非规范操作,村干部“内定”、“指派”、选举程序不规范等现象较为普遍;二是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集决策者、执行者、监督者为一体的角色地位。在村治过程中,无论是“农业税费”时期,还是“后农业税费”时期,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集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于一身,差别只在于:“农业税费”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乡镇政府征收各种名目繁杂的税费,村干部主要扮演汲取型角色,村民与村干部之间接触频率高并伴有一定的矛盾冲突;“后农业税费”时期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农支农等“农村新政”,村干部主要扮演宣传型、输送型角色,大大减少了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冲突。据调查,“后税费农业”时期的少数民族村民在村治体系中处于原子化状态,除非是被列为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示范点的村落社区(如水族村落社区),这些村落中的村民还能感觉到村落公共事物与自己相关。一般的少数民族村落,既没有集体财产,也没有“农业税费”时期该完成的任务,村民尽管身处社区政治体系中,实践中却更多处于社区政治体系之外。由此,必须使村民在村治中“身体力行”,真正实现村民在社区自治体系中的主体性地位。正如“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力。”[6]

其三,由亲属合作关系向组织合作关系过渡。亲属关系在少数民族村落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少数民族的亲属关系范围甚广,既包含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姻亲等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还包含各种结拜而成的兄弟姐妹关系。早期的大部分少数民族村落由家族繁衍、扩展而形成,家族曾经是我国农村社会治理与发展的“中轴”,其功能渗透于乡村社会的各个领域,“村落家族的功能可以分为两大方面:族内功能和族外功能。从社会生态学的角度观之,族内功能的基本作用在于维持村落家族的生存与发展,保证村落家族作为一个系统的稳定性和有效性;族外功能的基本作用在于保证村落家族作为系统与环境之间的交流,或称能量变换和物质循环,即如何从环境取得推动系统的动力与活力。”[7](P105)随着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与家族传统功能相适应的社会经济基础逐渐被削弱,“现代社会的演进,在突破家族的界限的地方,均要求它能适应这一变化,并与现代社会交流。这种交流往往使村落家族内部积聚起一种分解力量,因为现代社会的价值观与家族文化的价值观颇为不同。”[7](P105)由此,家族传统功能与地位的逐步消退是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普遍现象。当然,这种消退并不是单向的,“在现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呈现为双重的运动:一方面,村落家族文化受历史运动总态势的推进,逐步走向消解;另一方面,现代中国社会的某些因素,当代社会条件的某些因素,又可产生强化家族文化的客观要求和主观愿望。”[7](P147)少数民族村落中的各种亲属关系依然在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亲属之间相互合作、互帮互助村落中占主导地位。这并非表明,少数民族村落的家族功能一成不变。随着时代发展,少数民族村落的家族功能也发生了转型。尽管少数民族之间的亲属合作关系并没有很强的排外性,但这毕竟是建立于“身份”、“人情”基础上的合作关系,而非以契约、规则为中介的合作。诚然,亲属合作关系也能增强村民抵抗风险的能力,并对村落秩序给予一定的维持,但长期如此下去,则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少数民族成员继续维持的小共同体状态,与之相适应的是封闭、落后的小共同体意识;二是亲属合作关系在现代化力量的冲击下逐步分解,失去亲属合作保障的少数民族成员成为分散化的个体状态,村落成员之间失去凝聚力,这正是目前大部分汉族村落面临的现状。少数民族村落的亲属合作关系至少表明,村民之间依然有很强的合作意识和合作传统,在此基础上采取因势利导的措施,使之从亲属合作关系向组织合作关系过渡,也是拓展村落成员政治实践空间的又一重要举措。

三、公共资源的有效均衡与协调:政治认同整合的核心任务

利益是一切政治行为的根本动力,在资源总量并不能满足所有个体需求的前提下,人们对政治体系的认同状态取决于其能否建构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以保障公民平等享有公共资源的分配权。中国大革命时期的农民政治动员之所以失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动员口号并没有解决小农生产者所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的所有权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是利益意识觉醒最快的群体之一,“因为他们原来就处于整体性利益结构的边缘上,因而被控状态(从经济领域说)相对薄弱些,使他们容易产生冲击原有利益结构去追求自己利益的要求,从而使中国经济改革的大潮得以首先在农村掀起。”[8]奥尔森的集团理论指出,“除非在集团成员同意分担实现集团目标所需的成本的情况下给予他们不同于共同或集团利益的独立的激励,或者除非强迫他们这么做,不然的话,如果一个大集团中的成员有理性地寻求使他们的自我利益最大化,他们不会采取行动以增进他们的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9](P3)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的正义性分配,是政治的本职任务。对于少数民族村落来说,村落中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是成员的衣食来源,村落中的人均耕地面积显示出,适宜耕种的土地相对于村中的人口数量来说是短缺的;此外,国家近年加大了“惠农”补贴,这些补贴经过“层层过滤”,最后进入村落的也是所剩不多,在村民没有任何其他可替代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这些补贴也成为村落公共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此,在村落公共资源短缺的前提下,对公共资源的争夺手段通常表现为两种:一是村干部利用体制赋予的权力和体制本身的缺陷,优先占有资源或将优先权给予那些与村干部有特殊关系的人或家庭;二是一些村民利用家族或其他关系公开对公共资源提出占有和使用。这样的资源分配关系,是村民对村干部的总体评价不太高的原因,它使村民缺乏政治参与的兴趣与动力。可见,构建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是推动村民参与和关注社区政治的主要动力。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2]

少数村落成员在实践中拥有平等的利益表达权和话语权,是建构有效利益均衡机制的关键,“农民利益缺乏真正意义的政治表达是中国农村逐渐衰落和农民沦为弱势群体的主要原因之一。”[10]平等的利益表达与话语权不仅是机会的平等,还必须是过程的实质性平等:利益相关人要拥有发表各种意见、质疑、询问、协商等权利的同等机会,且行使这些权利的利益相关人要受到相应的保护;利益分配过程必须以规范、公开的程序与规则为依据。罗尔斯对机会平等与过程平等之关系进行了很好的论述,“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是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除非它被满足,分配的正义就无从谈起,即使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利益分配一开始就不是对一定量的可用于已知个人的特定欲望和需求的利益的分配。”[11](P88)当然,罗尔斯认为,只有在一种正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才能存在正义的程序;且正义的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而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罗尔斯的理论观点给予的启示在于,机会平等是建构利益均衡机制的逻辑起点,过程平等是利益均衡机制形成的保障条件。虽然我们不能断然说机会和过程的平等一定会带来结果的平等(因为结果平等的问题本身又牵涉到利益相关人的主客观差异等一系列复杂问题),但值得肯定的是,机会和过程的平等是能给人们带来一种平等或相对平等感的,这种平等感的获得恐怕是更为重要的。平等的利益表达与话语权既是建构少数民族村落利益均衡机制的主要信息来源,也是疏通村民利益需求矛盾的主要渠道。美国政治学家盖尔斯敦把公民所需的德行分为四类:一般德行(如守法、忠贞等)、社会德行(如独立、开放心灵等)、经济德行(如工作伦理、延后满足的能力等)、政治德行(如尊敬他人权利的能力、参与公共对话的意愿等),其中参与公共对话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德行,公共对话是一种政治说服而不是控制或强制。[12](P171)1998年至2006年,云南发生涉及少数民族参与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共52起,其中一半以上是因水源、土地、山林、矿藏等利益矛盾而引起的。仅2008年上半年,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就因利益纠纷问题而引发了两起震惊全国的群体性冲突事件。①在公民日益注重自我利益诉求的时代背景下,要求政治体系必须拥有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来解决各种利益矛盾。利益均衡机制的形成必须是利益相关者平等协商的结果,实践中政治体系没有为公民提供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和保障公民拥有平等的话语权,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因素。

平等的利益表达与话语权还存在如何具体操作的问题,“将缺乏自我表达与自我组织的广大村民引导到能够自我表达与自我组织的现代公民之路上去,是中国农村现代化的核心任务。”[13](P175)平等的利益表达与话语权必须采取规范化、组织化的方式进行,才可能最大程度地确保目标的实现。正如前文所指出,少数民族村落成员并不缺乏合作意识,但他们目前的合作尚处于主要以亲属关系为合作范围的封闭合作状态。这种小范围的合作犹如奥尔森指出的,“集团规模小,一个成员的行为就会对其他成员产生明显的影响,因此个体间的关系非常重要。”[14](P34)当然,这种合作关系与少数民族村落的封闭性密不可分。即,村落与外界环境之间存在“荷包蛋现象”,蛋黄归蛋黄,蛋白归蛋白,互不融合相关。[15]目前云南大部分少数民族村落还处于杜赞奇所描述的状态,“其一,在乡村社会中,市场状况并未能操纵所有经济交易;其二,国家立法并未能很好地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16](P170)在这样的状态中,村民个体往往只有依赖亲属或村落权威力量,才能更好地预防与抵抗生产、生活中的风险。然而,很多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往往是部分小团体或地方权威的策划煽动结果。运用村民的依附性、从众性而驱使村民采取非规范的手段进行利益诉求,结果往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与代价,其中也反映出这是村民在自我权益缺乏保障前提下的无奈之举。由此,少数民族村落成员形成组织化、规范化的利益诉求方式,才是其真正获取平等的利益表达与话语权的明智之举,这就必须注重村落民间组织的建设。学界一般将村级组织分为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和非法组织。正式组织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并履行一定正式功能的组织,它有鲜明的组织程序、目标和规则。非正式组织指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文禁止,但在实践中得到民众认可和拥护的组织。非法组织指法律明文禁止的组织,主要体现为宗派组织和非法宗教组织。无论是村级正式组织还是非正式组织,都应该能够承当以下功能:一是村民通过这样的组织来传达自己的意志,表达和保护自己的利益,监督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二是依托这样的组织,村民能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三是这样的组织能帮助农民搜集信息、彼此交流经验、提高自身素质,共同规划社区治理与发展;四是它能减低国家管理农村社会的成本和代价,稳定农村社会秩序,成为国家在乡村治理的助手。当这样的组织形成之时,也是村落成员与政治体系之间良好互动关系的形成之时,这恐怕是政治系统的最大生命力所在。“如果没有一个开放的、充满活力的公共领域,对任何类似真正的民主(或‘激进’民主,用当代话语来说)的认知都是不可能的,古希腊人非常清楚这一点;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政治’并不比滋养并赋予其生命力的公共领域更强大。”[17](P132)

四、经济发展:政治认同整合的基础性保障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2]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已为人类实践所证明。从人类最基本的生存延续来看,经济发展成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活动结果的直接体现,为人类生存的延续提供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从人类的交往活动来看,各种交往工具、交往服务、交往安全等方面的需求都离不开经济发展,它们既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从人类的发展来看,人类独特之处在于其总是有提升自我的需求,而人类提升自我过程中所依托的各种资源,同样离不开经济发展的支持。经济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影响还在于,经济生产实践活动是把人类社会各个环节联结起来的中介,“谁用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构筑某种思想体系的大厦,谁就是把社会体系的各个环节割裂开来,就是把社会的各个环节变成同等数量的互相连接的单个社会。其实,单凭运动、顺序和实践的逻辑公式怎能向我们说明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呢?”[18](P109)经济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并不代表经济单向性地决定一切,而是表明经济发展对人类其他方面的发展具有基础性影响,也并不否认其他因素的积极作用。“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19](P506)

经济与政治之间处于复杂的互动状态,经济发展为政治发展创造可能性条件。马克思主义非常强调经济基础对政治上层建筑的决定性作用,但也从不否认政治的相对独立性及其对经济的反作用,“这是两种不相等的力量的相互作用:一方面是经济运动,另一方面是追求尽可能大的独立性并且一经确立也就有了自己的运动的新的政治权力。总的说来,经济运动会为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确立的并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19](P482)经济与政治互动的复杂性在于,这种互动是在一定的时空背景及社会历史文化基础上进行的。“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这里表现出这一切因素间的交互作用,而在这种交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即这样一些事物,它们的内部联系是如此疏远或者是如此难于确定,以致我们可以忘掉这种联系,认为这种联系并不存在)向前发展。”[19](P477)在各种因素的交织作用中,政治与经济的互动结果呈现各种状态,人类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充斥着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相互排斥、相互牵制、相互融合等现象,但经济发展始终为政治发展创造可能性条件。二者之间既有相对明确的边界,又能相互促进是政治与经济关系的最佳状态。

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另一个层面,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总体发展并不均衡。从宏观来看,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所呈现的东西差距、城乡差距现状已经表明,那些集西部、边疆、农村为一体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依然处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末端;在微观层面,实证调研显示,少数民族村落成员人均耕地面积少,收入来源单一,人均收入较低。以政治发展的视角来看,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财富资源过度集中化,既给政治参与带来很大的障碍,也潜隐了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正如马克思所言:“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可怜的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毫不讲究或者要求很低;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但是,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么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被人轻视。”[18](P367)在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缩小收入差距以实现少数民族经济的均衡发展,是实现政治认同整合的基础性保障。经济发展从根本上影响着政治认同的理性程度,决定着政治认同的呈现状态和变迁。本研究中的少数民族村落,大部分村民尚处于温饱或刚脱离温饱状态,例如傈僳族村落均有一定比例的住户存在饮水困难或水质未达标,对外交流的交通基础设施状况很差,这些都从根本上制约着村落成员的政治认同。目前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存在的一大现象是,除了那些民族文化传统遗产被确定为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或是那些被国家列为主要支持与帮扶对象并作为重点示范基地来建设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或是那些本身拥有天然禀赋的自然旅游资源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外,其他大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区均处于经济发展的边缘化状态。由此看来,国家的“外援式”发展投入应该注重区域均衡。这些投入应该主要用以改善少数民族村落的基础设施状况,加强村落的对外交流与互动,增强少数民族的内源发展能力。少数民族村落的经济发展将会对少数民族的教育发展、对外交流、村民低层级凝固化的社会地位状态等方面产生一系列影响。当然,经济发展的影响结果优劣兼备,但这却是少数民族村落发展和政治认同整合所必须经历的过程。

收稿日期:2013-05-25

注释:

①其中一起发生于2008年4月20日,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政府工作组在对该县猛硐乡洒西片区矿山进行治理过程中,与村民无法就补偿地基和耕地方面达成共识,当政府试图帮助开发公司强行开工开矿时,双方发生了激烈冲突,造成5名警察受伤,另外聚众袭警人员10人受伤、1名苗族村民死亡。另一起发生于2008年7月19日,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发生因胶农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当地500多名群众与公安民警发生冲突,致2人死亡,41名民警和19名群众受伤,9部车辆不同程度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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