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真正扮演公司监督职能的角色——关于监事会与工会监督职能的一点新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能论文,谁来论文,监事会论文,工会论文,角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976(2003)03-0037-02
1993年后开展的公司制改造,使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建立的国有企业大都改组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原有的企业内组织与新建立的企业内组织新老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职代会、党委会、工会)的矛盾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性必然产物。特别是监事会与工会监督职能相互关系的混淆,造成了企业实际运作中的诸多矛盾。20年前国企改革好比在土壤层钻探,而现在的国企改革就像进入了岩石层。国企改革目前面对的最坚硬的两块岩石就是国有企业的产权社会化、多元化问题和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变更、理顺问题。因此,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对规避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起着关键的作用。
监事会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是随着当时簿记的兴起而产生的,现代意义上的监事会产生于20世纪的美国。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设立监事会。它是公司事务依法进行监督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一般由股东大会选出,并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负责监督董事会及其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以确保董事会及经理依法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从监事会的权力结构来看,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机构,是出资者监督权的主体。我国监事会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设立的监事会;另一种是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监事会;还有一种是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的监事会。本文所指的监事会主要属于后两种意义上的监事会。
工会自诞生之日起,即为劳动者的代表,是维护广大职工劳动权益的群众组织,如职工工作时间、工资分配、劳动保护、员工进修、保险与福利等方面问题,但是其职责就是仅从劳动者的角度参与公司监督。企业是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但三者又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而在这三者中,劳动者又处于被领导的地位,因而在客观上需要建立自己的群众组织——工会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986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了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在职代会还没有自己的工作机构的情况下,长期以来,工会一直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因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会代表的利益主体身份比较复杂,它集所有者和劳动者于一身。
现代企业制度推行以来,监事会与工会的监督职能在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相混淆的矛盾日益突出。从调查的实际情况来看,矛盾主要表现在这样一些问题上:在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工会是否与监事会同样具备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的权利。有的大型企业在兼并重组问题上(如效益好的企业工会往往不愿接受兼并另一个效益差的企业)对是否要经工会讨论争论不休。一方意见认为,既然是国有资产,资产变动无须经过工会讨论;另一方意见认为,企业重大事项必须经工会讨论。争论的激烈程度甚至到了必须向上级报告,立等答复的地步。
笔者认为,在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工会有无同监事会平等协商的权力,关键是要看工会行使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监督职能时其代表的利益主体是以何种身份进入工会的。如果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工会成员以国有产权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出现(这里不涉及个人产权所有者的身份,因为职工以国有产权所有者代表的身份进入工会与职工以个人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进入工会是两码事,并且个人产权所有者的身份在工会中无法体现,只能在股东大会中体现),则工会与监事会同样具有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权利;如果其以劳动者的身份出现,则工会对企业重大事项只具有参与的权利,起民主监督的作用,那么该条件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工会成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则不再仅仅停留在企业“主人翁”的地位上,而是一种纯粹的劳资关系,即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目前,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与工会履行监督职能时所遇到的这些问题,实际上反映出对职工在本企业的层面上“主人翁”地位的不同认识。具体讲,就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是以国有资产为纽带代表国家行使对公司财务活动、兼并重组等重大决策的监督权,相对来讲目标比较单一。尤其是今后国有产权社会化、多元化的程度不断地提高,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就更是资本意志的集中体现。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的目标却是复合多变的。如上所述,工会成员身份较复杂:一方面,如果工会成员是国有产权所有者的代表,那么从这种意义上讲,工会与监事会的利益是相同的(此处不考虑所有者缺位及内部人控制现象),两者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如果工会成员不是国有产权所有者的代表,或者说其代表的利益主体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其代表的利益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只是纯粹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劳资关系,那么两者的目标将相互冲突。最后,上述第一种性质的目标不是静止不变的,因为随着国有产权不断地向社会化、多元化转变,工会成员所代表的国有产权比例是逐渐减少的,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讲,工会的目标函数又是多变的。此外,工会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还没有被赋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没有被实际的经济关系所体现。这也正与工会历年来调查都得出的在工会问题上职工的失落感相吻合。
目前,不与产权相联系的工会不具备行使对国有产权向社会化多元化转变的程度公司财务活动、兼并重组等重大决策的监督权利,只能从劳动者的角度发表意见,其参与监督的力度必然与工会的监督力度形成差距,久之必造成新的职工失落感。
注:1.行使公司财务、兼并重组等重大决策事项监督权;
2.两个极端情况不在考虑范围之列。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近十年来,国有企业走过了递增包干、利改税、国有股减持等渐进的产权改革历程。2002年12月3日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文件就是为了解决通过“两个置换”,实现“两个走向”进一步加深国企改革的力度。“两个置换”就是国有企业产权和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双重置换;“两个走向”就是国有企业走向市场和国有企业职工走向市场。这是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与时俱进的选择。此时真正体现了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进入市场之后,原本握在国家手中直接运作企业的监督权力逐渐演变成监事会通过资产纽带来行使对公司财务活动、兼并重组等重大决策监督权利。
收稿日期:200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