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人的十字路口论文_于国庆

刑法人的十字路口论文_于国庆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摘要: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自由和秩序是我们追求的两个很高的一个价值,但是这两者也是有矛盾的,是对立的统一体,因为如果你过分的强调秩序就有可能牺牲一定程度的自由,如果你过分的强调自由人权的保障,在秩序上可能你就要放松一点,违法性判断的根据和标准问题的两种学说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正是深深的验证了这一点。

关键词:违法性判断的根据和标准;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1.概述

违法性判断的根据和标准问题相关的两种学说可谓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试金石,是每个学刑法的人永远迈不过去的坎,因为你总要来这里走一遭,你转身离去的时候你的后背上就被打上了不同学说的标签,这并不是以你个人意志为转移的。

2.行为无价值论的再理解

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这两种违法性判断的根据的学说究竟怎么来的?在这个问题上,首先取决于对刑法的定位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刑法是用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刑法建立起很多社会的规范,如果我们所有的人都遵从于这些社会规范,那整个社会就有序了。犯罪的本质就是违反了我们建构起来的诸多规范,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违反了规范呢,当然要有人的身体的动静的表现,因为犯罪永远是行为,但是只有身体的动静也很难表明违反了规范,违反规范必须要求有违反规范的人强烈的违反规范的意识,比方说法律要求不能杀人,这种观点就认为犯罪的本质既要求人的身体动作行为,还要求行为人是在故意过失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了这个行为的,那才表明这个人有着强烈的违反社会规范的意识,表明了行为人内心的一种恶,表明行为人对法律规范的一种背叛和破坏,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其行为值得法律制裁,这就是行为无价值的观点。这里的行为无价值,不是说行为本身没有价值,是因为犯罪是一种具有负面价值的一个东西,是良好社会秩序的一个毒瘤,它是没有价值的。

3.结果无价值论的再理解

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对刑法的理解的意义在于通过制裁犯罪行为来保护我们每个人的利益,那相应的法益侵犯就成为了犯罪的本质,什么样的行为才能侵犯法益呢,就是行为人实施了被社会生活所不允许的,有侵犯法益的危险性可能性的这样一个身体动作。不是说想杀人就能侵犯到别人的生命,故意过失罪过心理是永远不可能侵犯到别人利益的,所以相应的一种违法行为的判断,就只能采取客观的判断,根据行为以及其他客观事实分析,至于故意过失只是最后来表明对法益的侵犯能不能负责任的问题,这种观点判断违法性标准根据更多强调的是实施的行为,这种观点就称之为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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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两种理论”在偶然防卫中的认定

把这两个制度落实在偶然防卫这样的案件当中我们感受一下,甲以故意的心理杀乙,但乙正在对丙正在实施不法侵害,对甲的行为怎么定性?按照行为无价值的观点,甲是以杀人的故意去实施杀人行为,甲是有一种强烈的违反不得杀人的这样一个规范的意识的心理,表明了甲内心的坏,伦理道德上的一个否定性,所以他这种人本身是坏的,只不过是偶然在这个案件中阻止了不法侵害,但是如果这样的行为不认定是犯罪的话,那所有的人都会去尝试,所以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禁止任何帮助以杀人故意去实施可能剥夺生命的行为,所以这种观点就会认为甲实施的行为就是符合犯罪本质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行为受到禁止的,甲的行为绝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而且极端的行为无价值的观点还认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当然现在的行为无价值的观点缓和一点,做了一定的调整,就是接受了结果无价值很多有用的东西,把它结合到一起就提出来二元论的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甲实施一个可能导致人死亡的行为,表明了他因为违反规范和社会秩序的强烈的意识,他的行为是违法的,但问题是在这个案例他打死的乙,是当时在客观上正在实施杀人行为,那就意味着乙的生命受到了否定评价,乙的生命就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这里缺乏结果无价值的问题,也就是说甲实施了违法的行为,但在结果上并没有导致一个法律保护的生命受到侵犯的结果,也就是没有符合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结果,所以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这就是当前主流的行为无价值观点。当然如果采取结果无价值的观点,这个行为是不是违法,主要是以客观事实为标准来判断的,这个案件的客观事实就是甲开枪打死了乙,而乙客观上又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乙的生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甲并没有导致一个值得法律保护的生命受到侵犯,甲的行为是没有实际的法益侵犯的,主流的结果无价值的观点认为甲不构成犯罪,甚至是属于正当防卫的。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价值两种观点在现代刑法里他们有共性,共性就在于构成犯罪的永远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但是千万不能得出这么一个结论,行为无价值就是以行为为标准判断,结果无价值就是以结果为标准进行判断,这是对结果无价值的妖魔化,如何来判断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无价值的观点要求这种行为必须是在故意过失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没有故意过失这种心理,即使破坏了,那他们觉得这个人还是好的,结果不予考虑。而结果无价值是以这个行为在客观上有没有侵犯到法益的可能性为核心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是刑法禁止的行为,跟这个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过失无关。所以从这一点上来看,行为无价值就是要求每个人都忠诚于法律,效忠于法律积极的去向善,遵从于法律规范,然后维护社会秩序。而结果无价值更多的看重的是自有人权的保障。

5.结语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自由和秩序是我们追求的两个很高的一个价值,但是这两者也是有矛盾的,是对立的统一体,因为如果你过分的强调秩序就有可能牺牲一定程度的自由,如果你过分的强调自由人权的保障,在秩序上可能你就要放松一点,所以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就是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提出来的两种具体的一种观点,这两种观点不能说哪个观点就是绝对的是真理,在这个问题上取决于选择,取决于社会生活,取决于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你的选择,有的国家侧重于自由人权的保障,所以更多的主流采取了结果无价值的观点,而有的国家更多的注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希望每个人都向善,每个人都遵守规范,所以就会采取更多的采取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所以我们每一个人在判断的时候就在这个地方,你一定是有立场的,妄图调和两者其实是很困难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2]吴少肺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2015.05.30

[3]周光权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 2016.09.26

[4]尹杰 浅析偶然防卫的合理性—立足于结果无价值无罪论视角.

作者简介:于国庆(1995.10-),男,山东省德州市人,甘肃省兰州市甘肃政法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生。

论文作者:于国庆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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