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善的底限——索洛维约夫法哲学思想的核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哲学思想论文,核心论文,底限论文,洛维论文,法是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津科夫斯基曾经说过:“俄罗斯哲学……最关注人这一主题……首先这表现在处处(甚至抽象问题上)都是道德方针主导——它(道德)是俄罗斯哲学思考最活跃和最富创造性的源泉之一。”①在俄罗斯法哲学的传统中,法本质的哲学领悟预设为并且在某种意义上注定为关于法的道德意义问题的解决。索洛维约夫②作为俄罗斯法哲学传统的继承人,在讨论法与道德的应然关系时提出法是“善的底限”,这是其法哲学的核心思想和标志性成果。
一、善的三重含义
索洛维约夫将法哲学看作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而道德哲学的特有对象是善的概念,善是最高的道德本原。索洛维约夫提出道德本原在自然、宗教和社会方面三位一体的学说,进而给出了善的三重内涵。
善的第一重含义:人性之善。善是人本性中具有的道德基础,表现为人的三种内在感受:羞耻、怜悯和崇敬。羞耻是当一个人服从于某种较低级的或不完善的东西,同时感到不能容忍这种服从,认为自己必须超越这种东西时的心理感受,是人超动物意义的证明。怜悯是指对他人的痛苦与需要感同身受,从而表现出与他人的一致性,是人的原始的道德本性。崇敬是人对其认为高尚的东西的感受,是宗教和世俗生活中尊敬行为的道德基础。索洛维约夫认为,“羞耻、怜悯和崇敬的感受基本上涵盖了人对比他低级的、与他平等的和比他高级的可能的道德关系的全部领域。对物质感觉的控制、与其他人的团结和对超越人类的本原的内在服从是永恒的、稳固的人类道德生活的本原”。③它们是“反对来自于低级力量的使人感到压迫和贪婪的人的精神本性的反应”,决定了人区别善恶的本能——在这一意义上构成了作为道德生物的人的原初特点。④善的第二重含义:至善或上帝之善。索洛维约夫认为,道德在客观存在的人性之中找不到自己的完善形式,因为人的道德领域不仅是实在,还是应当。人应当有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意味着这种责任和义务可以选择是否履行,因此,若要追求完善,就要诉诸上帝之善。上帝之善是一种全人类统一的、作为理想、本质、规范和自在者的善,不仅代表着道德的最高形式,同时也是人追求至善趋向至善的具体过程。索洛维约夫的至善不仅作为理想目标而存在,其更大的意义在于全部善的创造过程,强调个人和社会在这一创造过程中的积极性以及善在整个宇宙中的实现,这显然区别于自亚里士多德开始的将“至善”作为终极目标的西学传统。善的第三层含义:社会的善或者人类关系的道德秩序。索洛维约夫认为个性应该是完满的,但为了达到这种完满还需要社会,社会应该是完善的,但这种完善需要在人类整个历史过程中才能达到,那不是脱离了个人的静止不变的社会结构。每个人为了自身和他人都需要真正的道德秩序,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获得它,因而不能把个人和社会对立起来。在19世纪末的道德学说中,多半主张个人的全面发展,反对以道德对人加以限制,从而忽视了社会道德的整体发展。索洛维约夫则认为世界和人是统一完整的有机体,其中的每一部分都是内在联系并协调的器官和细胞,维系个人与社会平衡的伦理的个人和社会方面应该原则一致。
至此,索洛维约夫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些关于善的明确观念:至善是人类应有的道德理想和世界历史的终极目标;善的第一根据在于人的本性;个人之善和社会道德统一于世界总过程。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其理论探索的独特性,即理性和信仰的结合。黑格尔哲学是理性主义的最高成就,与此同时,哲学的世俗化也达到了顶峰,信仰在哲学领域逐渐遭到冷落,后来理性过分膨胀和发展,从而导致纯粹理性主义的哲学。这种哲学与人、完整的人、人的情感等都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是抽象的、空洞的。索洛维约夫敏感地意识到了西方哲学中存在的这一问题,在理论探索中采取了这样一条进路——当在理性范围内难以获得重大问题的理想答案时,便诉诸信仰的力量,把最高的道德理想作为绝对的信仰,作为应有的东西。索洛维约夫认为,法和道德的关系“在实质上,这是理想的道德意识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关系问题,道德意识本身的生命力和有效性依赖于对这种联系的明确理解”。⑥基于善的三重含义,索洛维约夫在个人心理、社会和宗教这三个维度内来讨论法和道德的关系。
二、法是善的底限:法和道德自然层面的同源
在善的第一重含义中索洛维约夫明确指出人性中存在着道德的最初源泉,但羞耻、怜悯和崇敬这三种原初的道德感还不足以成为普遍的社会规范,理性应该将社会生活普遍的和必需的原则——公正和仁慈的利他主义规则从人类本性的原初道德品质中分出来。索洛维约夫论述了公正和仁慈的不可分性,并将其作为法和道德、政治和社会精神生活存在内在联系的基础。
索洛维约夫指出,人的理性从怜悯感推导出对其他生物的公正的态度——“对待他人就像你希望的他们对待你自己一样”。⑦这个利他主义原则常常分解为两个局部的规则:不要对他人做任何你不想别人对你做的事,即不欺侮他人;对他人做你自己希望别人对你做的事,或者说,尽量地帮助别人。⑧继康德之后,索洛维约夫承认公正是人类关系的基本规则,是被同等适用的怜悯。但不同于康德,⑨他认为仁慈是公正的必要补充并且被“承认每个人都是目的本身”这一律令所涵盖。“公正唯一的、不变的原则就是不让他人做他不想做的事”,构成了“全部人类关系的普遍的、绝对必要的和绝对义务性的规范”,这同时也是基督教道德的要求。⑩索洛维约夫认为,在基督教的理解中仁慈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否认公正对待人的规则,帮助和关心他人是公正的表现之一。在这一意义上,仁慈和公正是紧密相连的。“仁慈以公正为条件,而公正需要仁慈,这只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和不同表现方式。”(11)在界定公正和仁慈的相互关系时,索洛维约夫不仅以自律的人的理性为依据,而且还有形而上学理由,这样不仅具有了道德的可靠性,还具有了形而上学的可靠性。因而,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他补充了康德伦理的道德自律原则,以信仰充实了这一论题。
“仁慈(同情)或者怜悯原则”在人性中普遍存在及其在伦理学上的重要意义,自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中首次提出后,只有亚当·斯密、卢梭和叔本华等为数不多的哲学家在自己的学说中肯定了“仁慈”的地位,大多数哲学家都如康德和尼采一般对“仁慈”持批评态度。索洛维约夫批判地借鉴了叔本华同情伦理思想中关于同情程度的划分理论,主张怜悯是一切道德的基础,而正是仁慈和公正的相关联使其得出法是“善的底限”的结论。但是,他并没有接受叔本华所提出的将公正和仁慈区分为肯定的和否定的规则的主张,坚持了公正和仁慈的“不可分性”,指出法律领域不能只以“不伤害别人”的否定性规则为界限,也不可能属于由“帮助别人”的规则联合起来的肯定命令组成的道德规范领域。法律规范经常规定协助和帮助他人(警察、法庭和医疗等社会制度的目的就在于此),道德律当然也禁止一定的行为(“不撒谎”、“不杀”)。索洛维约夫认为,公正和仁慈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只是表达了普遍利他主义美德的最低程度”,(12)实证法通常体现出来的是利他主义原则的最低限度——“不欺侮他人”,这个公正的量只是道德尊严或者美德的最低否定程度,其最高的和肯定的层次在爱中被赋予,由于爱“每个人都不会被他人限制,而是与他人内在地联合起来,将其作为自己肯定的目的”。(13)从绝对的爱的角度来看,公正作为某种不完满、不完善而出现。相应地,从绝对的善的角度来看,法就是某种不完满和不完善。体现在法中的公正本原不是与仁慈绝对地分离,因为它们有共同的道德动因。不应该只是不做欺负他人的行为或者为其提供帮助,随着对人类个体的绝对尊严的承认,源自于利他感的义务的地位会自然地提高。基于这一理解,索洛维约夫始终主张法律应该捍卫人的最高道德尊严,禁止死刑、刑讯、对罪犯的终身监禁、对人的任何政治和经济上的奴役、不人道的劳动条件、侮辱人等等。
三、法是善的底限:法和道德宗教层面的合离
在索洛维约夫善的观念中,上帝之善是绝对理念,天国是最高理想。他从天命论的原则出发,坚信历史进程由神的天意确定并且不可逆地走向善的胜利,获得肯定的万物统一。他批判了割裂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的伦理绝对主义观点,认为绝对和相对之间的二重性可以通过追求完善的需要得到解决,因此绝对的理想是以“提升低级状态和相对阶段”为前提的。同时,绝对本原的反映包含在作为趋于完善的潜在可能的全部相对之中。最低程度的善与最高层次的善并不对立:它不仅预先保护社会防止恶的行为,而且创造体现更高的善的条件,因而必然地需要它。索洛维约夫认为,人对至善的永恒追求是法本身对于体现在至善理想中的完满和完善的内在推动器,据此,在一定阶段的法的理念中上帝之善能够获得自己的反映。
索洛维约夫论述了两条“原则上”的生命之路——善(永存的喜悦)和恶(永存的死亡),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的一条,再无第三条道路。善的道德选择是对恶之路的否定和克服。因而,真正的道德始终会“战胜恶”。法是“理想的善”与“现实的恶”之间的“中间地带”,在其服务于“体现善,限制和纠正恶”的过程中加入到了善之路。由此出发,索洛维约夫坚持必须承认一定的“恶的自由”和“某些非道德的法”,使人没有任何强制地实现重大的、决定性的善、恶之间的选择。在此,索洛维约夫对法中必然会存在与现实的道德观无法全部一致之处,即“恶法”的客观存在给出了自己的理由。索洛维约夫总结了关于法的道德使命的讨论:没有道德感的升华和弥补,法这一武器既不能敢作敢为也不能在同恶的斗争中建功立业。法的任务完全不在于让处于恶中的世界变为天堂,而只在于让它在变成天堂之前不变成地狱。(14)
由此,索洛维约夫把法和道德之间的区别归纳为三点:第一,法和道德要求的外延不同。道德律是追求完善、不被限制的普世的应然。法先验地不能体现全部伦理要求。因此法律规范总是规定实现道德目的的适当要求,这个要求构成最低限度或者对于所有的人都同样必须遵守的某种最小的,即保持人性原则的必要的底限的道德。第二,法和道德实现善的方式不同。索洛维约夫认为,人的相应体验是道德规范影响的直接目的,人的行为成为该种体验的外在表达。道德戒律没有规定任何外在的行为,而赋予主体自己选择实现善的方式。法律规范针对的是一定的行为,人的内在动机只有在与其外在表现相关的时候才是有意义的。甚至,即使道德律在现实中未能得到体现,它仍然能在感受中实现,存在于人的心中;法就其本质而言在于自身包含客观的成分,是在法律秩序中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尽管法和道德被承认服务于同一理想,但是它们克服恶、体现善的“形式”和“阶段”是不同的,这就意味着评价尺度和“严厉”标准对于它们也是不同的。与道德秩序不同,法律秩序在一定范围内巩固和保障人的自由可以使用强制。但是这一区别本身,即“允许在纯粹道德关系领域之外的法律关系领域的强制具有……道德依据……”(15)反对一切恶的绝对严厉的要求对于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是共同的要求,诉诸人的良知这一绝对命令是以自愿地遵守它为前提的;强制反对恶的唯一允许的形式是用法律手段反抗。因此,法和法律捍卫者的职业是善的。因为善以社会法律组织为“前提”:它依赖法,“现实的客体”或者“实践的善”的强制特点只有在法律秩序中才能实现,在这一意义上法是善的独特工具。索洛维约夫总结道:“当该隐(16)的感觉没有在人的心中消失的时候,士兵和警察将不是恶的,而是利益。”索洛维约夫指出法的强制作用的界限,“法永远都是最小的;它只有在各个方面被限制并被它应该为之服务的纯粹的道德利益所决定的时候才是善的”。(17)
四、法是善的底限:法和道德社会层面的统一
在社会之善中,索洛维约夫着重强调了个人和社会的内在相互作用。索洛维约夫认为,一切社会都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一个是个体的,具体体现为某些进入联盟的个人;另一个是社会的,包含将这些个人联合成社会的各种关系。因此,人从最初就是个人—社会的生物。由此人就有了两个内在的追求——对个性的追求和对社会性的追求,其中任何一个追求都不能排除另一个追求,因此这两个要素对于社会存在是必须的。如果社会关系单方面占优势会剥夺行动的自由,使社会就内涵来讲变得贫乏、就形式来讲变得不自由。反之,如果个人主义占优势会破坏社会存在本身并使它变成充斥个人追求的混乱状态,会使生活丧失完满和自由。因此,“社会是个人的补充和拓展,而个人是被压缩的或者集约的社会”。(18)
索洛维约夫认为,事实上的和存在主义的必要将人们联合在现实社会中,并且必然地需要法来使这种联合维系平衡。在索洛维约夫的观点中衡平被定义为法的标准,“衡平正是法的典型特征”。(19)通过诉诸衡平思想,索洛维约夫解释了公正范畴的法律方面和应该由法律保护的善的底限的边界。对法的道德批判在于指出其缺点,或者相反,指出被强制保障(偏离了必要的最小)的道德要求的困境。最终,该种秩序能否被定义为法的秩序,取决于被社会承认的社会和个人利益衡平的规范是否体现于其中。他认为在任何时代公正都是毋庸置疑的个人—社会关系的规范,如果违反它就会给社会带来极其有害的后果,意图侵犯这些界限的法律规定就丧失了法的特点。与之类似的观点也在当代法学中被论述。伯尔曼就曾经表达过,在人类历史上没有那种为了满足某种利益制定了新法律,却没有力图通过这些法律表达自己的公平观念的制度。(20)因此,法的重要任务——确认善的最低要求,意味着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追求在个人自由和共同利益之间建立平衡。从这一角度出发,索洛维约夫将法定义为:强制两个道德利益——形式上的个人自由的道德利益和实体上的共同利益之间衡平的历史的变动的规定。(21)索洛维约夫认为,恶的或者非道德行为的自由应该在没有破坏别人的权利的范围内才是合法的:在“自由”的利益中法允许人们是恶的,不干涉他们的道德决定,但是在“共同幸福”的利益中不允许他们实施恶的行为。索洛维约夫所提出的强制实施善的底限的观点与当时以列夫托尔斯泰为代表的道德主观主义者针锋相对。(22)不仅如此,索洛维约夫的这一观点也意味着脱离了将法的作用归结为个人自由的一定边界的古典自由主义。(23)
索洛维约夫认为,在一个社会伦理体系范围内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内涵是基本相符的,法的要求是道德义务的独特表达,因此不得与后者对立,随着历史上道德意识的发展,无约束的道德体验也会具有约束性。在基督教的长期影响下,对他人仁慈态度的很多原则会变成硬性一强制约束的结合、变成法律意识持久的财富。法的伦理潜力的增长和减少与精神的升华或者社会道德的崩溃并行。在这一意义上法和道德“在自身进步和衰落”的过程中形影不离,在法律秩序中,同时代的道德信仰也在不断地实施中。类似地,在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同一个阶段,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之间不能“原则上对立”。(24)基于此,应该将法律秩序中的行为规则与社会道德秩序的规范相对比,此外,对比同一时代法和道德的观念也会有所助益。公正的概念在改变、法和法律的概念在改变,但是始终不变的只有一个,即要求法和法律要公正。
五、对“法是善的底限”理论的理解与评析
将法和道德的关系界定为伦理的底限并非为索洛维约夫首创。阿奎那、边沁、莱布尼茨、康德、费希特、叔本华等人都进行过相关讨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思想家爱德华·冯·哈特曼和耶利内克概括出“法是伦理的底限”这一公式,该理论由此在哲学、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和神学等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广为人知。索洛维约夫在自己的法哲学观点中接受了法是“伦理的底限”论断的同时,赋予该观点以新的意义,是其宗教意义的阐释者。耶利内克将社会伦理、哈特曼将理性的自律道德作为道德本原,(25)索洛维约夫则在此基础上增加宗教伦理作为道德本原。正是由于对道德本原的不同理解,耶利内克将法定义为“社会伦理的底限”,哈特曼则认为“法是道德义务的合理底限”,索洛维约夫给出的定义则可概括为“源于绝对者(上帝)的实现某种善的底限的要求”。对法的伦理意义,索洛维约夫做了扩大解释:个人心理(自然)的——通过公正和仁慈的结合(公正是最小的怜悯);社会的——借助于明晰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法是强制个人自由的利益和共同幸福的利益之间衡平的历史的变动的规定);宗教的——在尘世制度中人的权利获得最低体现(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26)。索洛维约夫没有否认道德和法律关系中经验的和理性的方面,但是他认为确定法和道德的关系只是厘定具有更重大意义的法与被基督教所启示的上帝之善的关系的第一步。由于索洛维约夫的整合,比之于耶利内克学说中的经验依据和哈特曼的理性主义,“法是伦理的底限”的命题进一步被信仰充实。法不仅被领会为社会伦理的最小范围、被确认为道德自律的绝对需要,而且还是宗教伦理的“善的底限”。
索洛维约夫全部世界观的宗旨是实现肯定的万物统一,把一切问题的最终答案都同其基督教理想联系起来,因此其学说就性质而言是宗教性的。道德是一种人和人之间的现实关系,从现实的人出发,道德、宗教等是反映现实生活、物质利益的意识形态,它们不是独立的,更不是绝对永恒的,它们依赖于现实经济生活,并随之而变化。索洛维约夫研究法和道德的关系问题最终是为在尘世中实现其神权政治社会的乌托邦服务的,因而其理论中有部分内容是远离现实的历史抽象,忽视了社会生活的经济基础,是脱离实际的。但是,索洛维约夫所提出的法对于人类道德进步的绝对意义、道德和法律制度对人类历史进步的积极影响等理论,对于我们思考如何解决现代文明所带来的尖锐的道德问题、调和法与道德之间的张力等问题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当法与道德在理论论证中经过无数次的“分离”与“反分离”的困惑之后,其内在的融合趋势已成为一种必然。笔者认为,索洛维约夫在克服法律实证论所特有的关于法和道德异质性偏见的同时,也在实质上限制了自然法观点对“道德”法的要求。索洛维约夫的宗教伦理学说,尽管将“伦理的底限”扩展到了形成绝对的善和使尘世变成天国的过程中不可分离的条件的意义,但是在此他将法的任务设定为——不允许“时间(天国)到来之前”世界变成地狱,与富勒“法促进目的性互动事业”的要求相比,明显降低了法的任务。同时,在“善的最低限度”的解释方面,要比哈特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的内容——禁止杀人、暴力和盗窃要宽泛得多,索洛维约夫认为法不仅维护人的生存需要,而且还要维护与之相适应的人的发展需要以及“共同幸福”的需要。因而,与富勒相比索洛维约夫对法的“道德性”的要求标准要低,而比之于哈特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标准要高,显示出其试图调和法的道德评价之必要标准的意图。
注释:
①Зеньковский В.В.История русской философии:В 2 т.Ростов н/Д:Феникс.1999,С.16.
②弗拉基米尔·谢尔盖耶维奇·索洛维约夫(Владимир Сергеевич Соловьев 1853-1900):俄罗斯哲学家、神学家、政论家和诗人,俄国宗教哲学的集大成者。
③Соловьев В.С.Оправдание добра. Нравственная фи- лософия.М.:Республика.1996,С.130.
④前引③Соловьев В.С文,第134页。
⑤徐凤林:《索洛维约夫哲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08页。
⑥前引③Соловьев В.С文,第326页。
⑦前引③Соловьев В.С文,第106页。
⑧前引③Соловьев В.С文,第112页。
⑨康德认为,仁慈排斥了公正,只能增长最糟糕的罪恶,不能作为人与人之间相互行为的一般法则。
⑩Соловьев В.С.Конец спора//Соловьев В.С.Сочин-ения в 2-х т.М.:Мысль,2000.С.542-543.
(11)前引③Соловьев В.С文,第168页。
(12)前引③Соловьев В.С文,第189页。
(13)Соловьев В.С.Критика отвлеченных начал//Солов-ьев В.С.Сочинения в 2-х т.М.:Мысль,2000.С.147.
(14)Соловьев В.С.Право и нравственность:Очерки из прикладной этики.Мн:Харвест,2001.С.42.
(15)前引③Соловьев В.С文,第529页。
(16)该隐是亚当与夏娃所生的两个儿子之一,因嫉妒弟弟亚伯而将其杀害,受上帝惩罚成为吸血鬼。
(17)Соловьев В.С.Мнимая критика(Ответ Б.Н,Чичер- ину)http://relig-library.pstu.ru/modules.php? name=341,2011年1月23日访问。
(18)前引③Соловьев В.С文,第203页。
(19)前引(14)Соловьев В.С文,第23页。
(20)Берман Г.Дж.Вера и закон:примирение права и религии.М.:Ad marginem,1999.С.105.
(21)前引(14)Соловьев В.С文,第40页。
(22)道德主观主义追求道德自律,主张摒弃任何形式的暴力和对人的一切强制约束。
(23)例如,按照索洛维约夫的观点,法所要求的最小的善包括保障所有的人“有尊严的生存”,而实现这些要求以对个人自由的各种限制为前提。
(24)前引②Соловьев В.С文,第287页。
(25)耶利内克认为个人道德源自于社会,社会伦理使个人意识具有了道德命令的内容,个人的时代精神只有从全体中才能被引申和理解。而哈特曼则强调“理性的自律道德构成全部道德脉络”。参见:Еллинек Г.Социалъно-зтическое значение права,неправды и наказания.пер..И.Власова.М.:Мысль.1990,С.23.История философии знциклоредия:Гартман(Hartmann) Эдуард фон.http://deir.dn.ua/Filosofiya/gartman_eduard.htm,2011-02-09访问.
(26)约翰福音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