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论证的微观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微观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论证是若干陈述按照一定的结构形式组合起来的任意有穷长的语句集。正是这种结构性,使得论证不同于若干陈述的随意组合而成的其他话语形式。论证的更为具体的结构是论证基本模式的微观展开。并且,对这种微观结构的分析,是论证评估的前提。因此,论证的微观结构分析的理论在整个论证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
一、论证的主要构件
论证的主要构件包括标志词、论点、理由和论证方式,是论证中直接显现出来的成分。
1.论证标志词
一般情况下,我们把一束话语当作论证,是根据它所具有的某种外部特征,即它所包含的论证标志词。我们对于包含这些标志词的话语和不包含它们的话语,采取的是完全不同的态度:对于前者,我们将主要关注它的理性意义;而对于后者,则可能着重的是它的其它意义。或者,我们把前者当作是具有论证功能的语言,而把后者看作是发挥语言的其它功能的一束话语。这种区别是重要的。我们不能把一束主要是起激发情感作用的文学性语言,当作论证性语言。近代以来的哲学家早就告诫我们,把所有的语言用法都归结为描述性或论证性用法,将会导致关于许多奇怪世界的假定或虚构的实体。这还会使人们的语言交际产生严重障碍。
在我们的自然语言中,下面的一些语句连接词都表明包含它的一束话语极可能是论证。
因此 所以 可见 我(们)认为 可以推断 这样说来
结论是简而言之 显然 其结果 我(们)相信 很可能 表明 这就是为什么……
因为 理由是 举例说来 支持我们的观点的是 由于
这就是为什么这么说的缘由前一组是论证结论的标志词,后一组是论证的理由的标志词。它们只是论证常用的标志词,不是论证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有时一个论证的语言表达式中可能并不出现这样的标志词。特别是当一束话语不完全是直陈句时,我们是否把它当作论证对待,只能根据它的各个语句的具体关系。此时,需要根据语句的含义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将非直陈句改写为对应的直陈句和论证。相反,出现前述语词的话语也不一定是论证,例如,“简而言之”可能只是对上文的复杂表述的一个简单重述的标志词。因此,这些标志词只是我们寻找论证的一些线索。确定一束话语是否论证,根本上还是要看其中的陈述之间是否有这样的关系:一个或一些是否作为另一个的根据(理由)。当然,一种论证的理想的语言表达,应是带有论证标志词的话语。因为,在我们的论证中,往往还包括子论证,有了论证标志词以后,分析论证的微观结构就有了明确的线索或依据。否则,要勾勒出一个复杂论证的结构是很困难的。在很多情况下,论证标志词是我们识别和理解论证结构的关键。
在识别论证的过程中,还有一种须特别加以注意的论证标志词,例如“因为”。这样的词,有时在一束话语中出现,但可能并不表示主张与理由的关系,而是起一个解释或描述因果联系的作用。例如:“她离开了他,因为他酗酒。”“因为你把奶油放到了烈日下,所以它融化了。”第一句用到了“因为”,但并不意味着“他酗酒”是用来支持“她离开了他”是可信的。“她离开了她”是不是真实的,不是由“他酗酒”能够证实的。这句话只不过解释了为什么她离开他。第二句则描述了一种因果关系。同样,“它融化了”是否真实,不是由“奶油放到了烈日下”来支持的。不过,论证和解释并不是绝对排斥的,可能一组语句既是一个解释,又是一个论证。这仍然要看它是否打算给出支持一个陈述可信的理由或证据。区别这些词在不同语境中的用法,对于分析论证的结构也是关系重大的。如果我们把一个在论证中仅作为一个前提的解释或因果描述误为一个论证的话,就会导致误解论证结构的后果,并进而误导我们把论证的规范应用到并不适用于它的解释和因果联系的评价上。由此可见,正确理解论证标志词,对于分析论证结构有多么重要。
2.论点
论点是一个论证的核心,是论证的最终目标。在实际的论证中,论点可以在断定性语句序列的任何地方出现。习惯上,当它在论证的开头出现,叫论题;在结尾出现,叫结论。
论点可以是一个描述性(事实的)主张,也可以是规范性(价值的)主张。简单地说,前者是论证者认为世界是怎样的;后者是论证者希望世界是怎样的。这两种论点,都可能或者是一个新主张,或者是一个旧主张的重申。从理论上说,什么样的陈述作为论点,是没有限制的。它既可以是人们闻所未闻的主张,也可以是一个早已被人们确认的主张的相反者。也就是说,我们不能阻止一个人使他人相信任何主张的企图的产生,只能通过讲理的方式,拒绝相信他所坚持的某个主张,或者说服他也放弃这一主张。这一点不同于教科书的传统说法。
一个论证的论点具有唯一性。当然,这是指“最终论点”或“基本结论”。在一个包括有子论证的复杂(复合)论证里,前面一个论证的结论,在接下来的论证中又可能充当前提,这样的结论只是起过渡作用,是一种“间接结论”。从复合论证的总体来看,它仍是前提。
论点总是对某个问题的回答。在一个较长的论证中找到结论的一个有用的方法是,先概括出整个论证回答的是什么问题。问题与结论或论点的对应关系,不仅有助于我们把握论点这一论证的灵魂,而且在评估论证的时候,有助于我们考虑各种可能的结论,它们是回答同一问题的竞争性结论。
3.论据或理由
论据或理由是一个或一簇支持论点的陈述。与论点相关的、对论点的可信性有证据作用的陈述,多多益善。然而,由于论据的作用是要表明论点的可信性、提高论点的可信度,因此,联系论证的预设,自然就对它有所限制。第一,论据不与论点相同(相异性);第二,论据不与论点矛盾(即论证的一致性);第三,论据自身不互相矛盾(即论据的一致性);第四,论据与论点要有关联(即论据的相关性)。这是保证一个论证的论据的基本价值的必要条件。
同样,一个复合论证的论据或前提也是多个多重的。一般说来,凡是那些再无附加的前提支持自己的那些论据或前提,是论证的“基本前提”或“基本论据”;而那些作为论证中的某个推理(子论证)的结论,或是作为下一个推理(论证)的前提的那些论据,都是非基本前提或论据。可以看出,最终结论与基本前提或论据构成了一个论证的主干结构,它是回答相关问题的主要成分。而那些非最终结论与非基本前提,是对论证的基本前提的(可能的)质疑的回答。
4.论证方式
论证方式是理由对结论的一种支持关系,这种支持关系往往通过某种推理形式来表现,因此,论证方式本质上是推理关系。但是,如前所述,论证的理由可以是多个,每一理由对结论的支持关系可能不同,因而论证方式即推理关系也就不同。在某些逻辑教科书里,把论证方式定义为一个论证所用的推理形式的总和,这是说不通的。因为,一个论证中可能用到截然不同的推理,它们是不能“总和”起来的,我们只能分别地对它们进行评价。或许我们可以退而言之,把论证方式看作是一个论证的“主论证方式”,即基本论据与论点构成的推理。但同样的问题是,基本论据也并不是一个,因而它们与论点的支持关系也不可能完全是同一性质的。
论证方式是对论据的“相关性”的保证。我们要求论据具有相关性,实际上就是要使理由与结论通过某种推理形式联系起来。在论证的评估中,我们主要是考察理由本身的可靠性与论证方式的有效性或合理性。需指出的是,论证方式与传统上理解的推理形式还有所差异:其一,并非所有传统上理解的有效的推理形式都是合适的论证方式;其二,许多传统的推理形式集中未包括的推理,特别是合情推理模式,可能是人们普遍认可、经常运用的论证方式。
从演绎论证的角度看,演绎推理的“蕴涵”关系与演绎论证方式显示的关系并不完全相同。蕴涵关系即是“如果一则”表示的假设性关系,它只断定p→q,而演绎论证方式所示的关系是“因为—所以”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断定“p→q”,而且还包括断定p,q。这就提醒我们,在分析演绎论证的论证方式时,不能完全照搬形式推理理论对蕴涵的分析。
二、扩展的结构
以上对论证的主要构件的分析,只是对实际使用中的论证的一个初步的、粗略的分析,若要对现实的论证作一个详细、完整的剖析,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理由或论据或前提的问题,以及论证的复杂构造的问题。
1.隐含前提
在大多数语境中,论证基于它所关涉的双方具有某些共同的知识背景,而在陈述中省略了对某些信息的表达。当然,不能排除某些论证者为了掩盖他所使用的可疑的前提而有意不提本该明确陈述的前提的可能。
当我们怀疑一个论证的表达式并未明确陈述它的所有用到的前提时,其根据无非是发现了理由与论点之间的差距,即从已表达出的前提向结论的有效过渡还缺乏某些环节。在多数情况下,论证的论证方式得不到认可。当然,每一部著作、每一篇文章、每一场讨论,都包含大量假设,即隐秘的思想观念。不过,我们所要关注的只是论证中使用了的但未予以表达的若干陈述。它们影响论证结构的质量。这就是说,要到理由向结论的运动之中去寻找假设。
论证中的假设或隐含前提可分为价值假设(规范性假设)和事实假设(描述性假设)。在关于价值观点的论证中,人们不可避免地要用到价值假设。简言之,价值是行为的标准。而对价值优先地位的暗中维护,便构成价值假设。论证中的价值假设往往表现了论证者的价值偏好。例如,当有人提出这样的论证:“不应该兴建核电站,因为它会污染环境”。要使他的结论更合乎情理,他的价值假设(偏好)就必须是:环境保护比效率更加重要。可以说,对价值观点的论证,价值假设的作用至关重要:“理由+价值假设”才可论证一个规范结论的合理性。但是,人们的价值观念往往是相互冲突的,这就是对同一规范问题经常存在难以调和的、相反的结论的原因。与认为“事物应该是怎样的”价值假设不同,我们的论证中还用到一些认为“事物是怎样的”描述性假设。在很多方面,描述性假设在论证中的作用类同于价值假设。所幸的是,在描述性假设方面,一般少见存在像价值假设那样的冲突。
由此不难理解,论证中的假设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隐含性或藏而不露;第二,论证者(接受者)先行承认或视为理所当然;第三,影响论证的结构与论点的确立;第四,要揭穿貌似有理的论证,往往需要找出假设并予以批判;第五,它有时会有潜在的欺骗性,特别是当论证者热衷于得出结论,而接受者未觉察假设的虚假性时。
如何在论证中发现假设?研究者提出了一些线索。比如,首先弄清论证者的观点;其次,考虑理由与结论之间的差距;第三,寻找支持理由的信念。不过,当我们发现了论证者的论证中有隐含前提,而又想把这些未表达的前提补上,以便能够准确把握论证的结构时,应该怎么做呢?也就是说,应该遵循怎样的原则或标准来确定隐含的前提呢?
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策略。一些人认为,补充的前提应首先保证论证方式是有效的;另一些人则认为,不应以演绎主义为最高策略,应该补以真实的前提。由于补充前提是一个论证的接受者或批判者的工作,因此,这里必定带有猜测论证者头脑中的想法的因素。如果我们能够询问论证者的话,补充隐含前提就不会有什么困难。遗憾的是,往往并没有这样的条件。因此,我们不得不凭借一些基本的准则去猜测。我们补充的隐含前提应该是:①补充论证者会视为理所当然的那些陈述。一般地说,判断论证者的意图可依据三个来源:论证本身的语言表达方式;我们对论证的语境的了解;我们在该论证之外对作者的信念的了解。②补充那些能够增强推理的陈述作为隐含前提。③不能补充仅仅使已陈述的推论具体化的前提。通过所谓的条件化可以使推论成为有效的。④假若有若干满足①—③标准的前提,则应补充使论证成为最强的那个前提或前提集。这里的论证强度包括推理和前提的可靠性。从论证的眼光看,补充一个使论证成为非演绎的真前提要比补充一个使推理成为演绎的假前提产生更强的论证。当两个或更多的满足①—③标准的前提具有同等强度并都使得论证可以成为有效的时,我们应补以最弱的前提。
我们认为,不管采取什么样的补充隐含前提的策略,如果从论证评估的角度看,应该首先保证补充真的隐含前提。因为,一旦发现论证的前提假,论证的评估就无必要再进行下去了。
考虑到论证的隐含前提时,原来仅仅依据论证的语言表达式得出的论证结构就要加以扩展。在得出一个论证的实际的结构时,首先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论证没有标志词,其语言形式不是标准论证语言,包括语句表达形式和语序。这时,要得到它的结构,必须把它改写为论证的标准形式(即p,因此c这种形式),此谓“重组论证”。
2.构造
论证的结构可能采取多种形式。从理由对论点的支持关系看,论证的结构可能是一个理由支持一个论点,也可能是多个处于并列关系的理由同时支持一个论点,更经常的是,论证结构是一种树形结构和其他更复杂的构造。最简单的论证构造是包括一个基本前提的论证:
p
↓
c
理由不是一个单一的陈述,而是多个陈述的组合,可构造为:
p[,1]+p[,2]+p[,3]+p[,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c
如若考虑对理由的不断的质疑,论证可构造为:
p←q←r←…(有穷的)
处于并列关系的多个理由:
加上对理由的质疑,就扩展为:
把上述各种构造综合起来,一个论证的构造可以是非常复杂的:
在这种复杂的结构中,加上了隐含前提(A,B),并且标明了不同步骤间的推论关系(i=非演绎的;d=演绎的;f=谬误的)。
对论证结构的这种分析,完全否定了逻辑教科书对论证方式的分类。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再也不能说某个论证是演绎的或归纳的,因为它既有演绎,也有归纳,甚至有谬误。我们只能说某些理由与论点的关系是演绎的,或是归纳的,或是谬误的。同时,这种结构分析也使我们放弃了对一个复杂论证作出一个简单评估结论的念头。因为,论证结构的某些部分可能是演绎有效的,或归纳强的,而有些部分则可能是演绎无效的,或归纳不强的即谬误的。不言而喻,形式推理理论对论证结构的分析,只能把作为一个整体的论证肢解为各种推理模式,然后再分别予以分析,分别作出评估。而对于论证方式中的隐含前提,它根本不予考虑。由此可见,推理结构的形式分析理论虽然已炉火纯青,但它不是为论证分析所建立,难以直接运用到论证方式的分析上。
三、论证的终点
当人们要追问理由、正当理由甚至支持它们的陈述本身的合理性时,论证就不像原来所设想的那样结束了。在对话式论证即论辩中,论证的终点有明确的标志,即论点的维护者放弃论点,或论点的疑问者放弃发出疑问时,论证就结束了。但是,由于叙述式论证只有论证的提出者,对它的论点及理由等的质疑往往不是即时的,论证的终点仅由论点的主张者单方决定。然而,作为一种交际方式的论证的终点也并不是由论证者完全任意确定的。在决定论证是否结束时,他得考虑他的论证所针对的听者或读者的某些情况。显然,这是一个语用学问题。
首先,从理论上说,对某个论点的质疑不可能是无穷的,我们的论证总是做给某些具备一定知识的、有理性的人的。人的知识有多有少,有深有浅,但他的头脑不是“白板”一块。因此,我们总是可以从论证的接受者已有的知识出发,引导他们合乎逻辑地达到某个合理的结论。在我们进行论证时,首先要估计他们对我们将要提出的论证中的哪些东西会发生疑问。凡是有可能遇到质疑的地方,我们都要给予解释、说明,提供理由。但是,我们不能作出论证的接受者是绝对的怀疑主义者的假设:他们将对任何陈述的真实性或似真性都要问一个为什么。倘若这样,追问成为一种“恶的无限性”,论证就将不是一个任意有穷长的陈述的序列,而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这只能说明,对这样一个绝对怀疑论者来说,论证是不可能的。
其次,论证者确定论证的终点,主要受到两方面的制约:一是论证者本身把握支持论点的理由的质量与数量。特别在数量方面,如果相互独立的理由比较多,论证的终点就远一些;相反,终点就近一些。二是论证的听者或读者的知识总汇的大小。如果知识总汇大,则论证的终点就近一些,反之,就远一些。因为,他们的知识总汇大,则与论证者的共同知识背景就大,也即共同接受的陈述就多,论证者提出的理由或理由的理由就有更大可能早已在他们所接受的陈述集中,论证者就不必再对理由或理由的理由进一步加以说明或论证。论证中的子论证少了,论证的终点就近了。这一点从论证的结构分析中可以明白看出。
论证终点的上述讨论,对我们进行实际论证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不同的人们,我们应选择不同的论证的终点,因而是否对论证的理由予以进一步说明,也有不同的选择。学术文章中的论证,就完全不必一直论到非专业人士也懂的地步;那些属于该专业领域的ABC, 大可不必再加以论证。相反,普及性文章的论证, 却完全有必要对专家看来是ABC的东西继续加以说明,以致远远超出专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