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监狱行刑模式研究_法律论文

现代监狱行刑模式研究_法律论文

现代监狱行刑模式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监狱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引言:走向现代的监狱(现代监狱行刑的现实期待)

       现代本是西方社会的专属名词,近代中国是被迫走进现代的,经由改良、革命、建设而至今天的改革开放,所付出的代价可以说是巨大而惨痛的,但其现代性却始终是一个问题。除却现代性本身存在致命的冲突分离性、血腥的殖民性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之外,中国的现代性尚缺乏本土化的考量,或者说祈求富强的人们太渴望现代化但却没有做好现代化的准备。美国著名现代化问题专家英格尔斯指出:“许多致力于实现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正是在经历了长久的现代化阵痛和难产后,才逐渐意识到:国民的心理和精神还被牢牢地锁在传统意识之中,构成了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一个国家可以从国外引进……以为把外来的先进技术播种在自己的国土上,丰富的成果就足以使它跻身于先进发达国家行列之中。结果,它们往往收获的是失败和沮丧。原先拟想的完美蓝图不是被歪曲成奇形怪状的讽刺画,就是为本国的资源和财力掘下了坟墓。痛切的教训使一些人开始体会到和领悟到,那些完美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是不可避免的。”[1]那么,如何面向世界格局而拥有自身的、源自西方的现代化?显然,从自身文化的或者说理论的自觉与成熟开始现代模式的思考与建构,应当是时下国人所要努力所为的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针对在总结革命根据地监狱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由《监狱法》的理性规范和监狱体制改革,却依然还存在劳动改造误区、主观行刑和传统规训等诸多现代性问题的我国监狱,人们提出:“关于科学、民主的理念,关于自由、权利的理念,关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关于和谐、文明的理念,关于诚实、守信的理念等等现代理念,都是指导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核心价值,是现代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建设引擎。而在未来的《监狱法》修订中,应当充分体现现代理念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求。”[2]“必须树立科学的工作理念……必须彰显现代的管理特征,主动适应现代行刑趋势,健全系统完备、规范科学的监狱制度体系,增创更具活力、更有效率的监狱管理优势,建设设施先进、人文和谐的监狱工作环境,构建统筹协调、互动融合的监狱发展格局,使监狱工作更加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开启现代监狱建设新征程”。①在这种背景下,现代监狱行刑话语及其诠释下的现代监狱行刑模式研究与实践迫在眉睫。

       一、现代监狱行刑话语(现代监狱行刑的理论逻辑)

       (一)关于劳动改造命题

       劳动改造命题是与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劳动哲学一脉相承的。人们从马克思、恩格斯的劳动学说中发现:“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体力劳动是消除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的消毒剂,是罪犯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并总结出:“劳动不仅创造了人本身,而且推动了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是人的第一需要,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这充分说明了人的本质并不是个人的固有的抽象物,在其实质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对罪犯改造的实质性内容,就是要实现对罪犯的本质改造。因为人的本质只有在劳动这一决定性作用中才能实现和得到证明,而且罪犯新的本质也只有在劳动中才能产生和确定。”[3]从认识论的角度,人们认为:“人的认识,主要地依赖于物质的生产活动,逐渐地了解自然的现象、自然的性质、自然的规律性、人和自然的关系;而且经过生产活动,也在各种不同程度上逐渐地认识了人和人的一定的相互关系。一切这些知识,离开生产活动是不能得到的。”[4]并得出:“一切坏事都是从不劳动开始”。“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他们如果不劳动,人民的国家就要强迫他们劳动。”然而,这种认识及其付诸行动的所谓“劳动”很容易让人局限于对物质财富的生产,把行动锁定在生产活动甚至体力劳动上。也就是说,“美学意义的‘劳动’概念被经济学意义的‘劳动’概念覆盖和替代了。人们相信,‘劳动’中蕴涵着通往各种美好价值实现的阶梯。”“用劳动哲学治疗‘贪惰性成’的中国传统,用劳动来创生一个崭新、强盛的新国家,是这种劳动方案的最根本所在。”[5]那么,这种对物的生产活动必然能使人朝好的方向改变吗?事实并非如此,物质财富的巨大生产有可能把人引向“拜物”“拜金”主义,物质生产活动的背后有可能是虚假的改造。劳动与改造相悖,这是否说明马克思主义劳动学说之假、我国劳动改造命题之伪?历史证明答案是否定的。

       究竟是什么导致劳动与改造的背离?其根源就在于上述一部分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眼中的“劳动”并非马克思所谓的“劳动”。“在马克思那里,‘劳动’不再是非伦理——身体的活动,而是既有伦理又有精神的内涵,是人之为人、历史之为历史、发展之为发展的关键和基础,是主体性的根基所在。马克思不仅仅在社会经济财富生产的意义上,而且也在形成解放的形式——实践意义上看待‘劳动’概念,这样的‘劳动’具有改造自然、创造财富的意义,也有生成社会结构和进化过程的意义。”“马克思把一切美好价值的实现都赋予了‘劳动’系统的壮大和完善之中:通过把资本归结为劳动的积累,劳动成了整个现代世界的根基和本质……也就是说,‘劳动’中蕴涵着一切美好东西的萌芽,能为一切美好的东西奠基。”[6]马克思所谓的“劳动”实际上就是“实践”。从马克思哲学产生路径来看,“在马克思看来,人们的现实存在就是‘现世存在’,人存在于人与周围世界的具体关系中,哲学要真正进入人的现实生活,就必须彻底摒弃实体思维方式,从现实的人出发,在人与世界实质性的相互关系中认识和把握人与世界。从‘现实的人’出发,就在于从人的‘现实生活过程’出发。说到底就是从社会物质生产实践出发,生产劳动对人的存在具有本源性、奠基性的意义。可见,马克思哲学所展示的新思维方式是一种实践的思维方式。”“马克思哲学的出场本质上是要通过对不合理现实的介入和批判,表达一种基于现实、超出并规约现实的人类关怀,这种关怀总是深蕴了对人类公共性信念和理想的诉求。”[7]所以,机械地、形而上地理解马克思所谓的“劳动”,把劳动蕴含的丰富生活意义简单化为物质财富的生产,并且生硬地将其等同于劳动的改造价值意义,势必会破坏马克思哲学的本真精神,导致劳动改造理论的僵化以及与现实生活的脱节,最终表现为劳动与改造的背离。

       而从实践的视角观察,“人的社会实践,不限于生产活动一种形式,还有多种其他的形式,阶级斗争、政治生活、科学和艺术的活动,总之社会实际生活的一切领域都是社会的人所参加的”。[8]我们现今所谓单纯的对物的生产劳动仅仅是其中一种,是人类最基本、最原始的实践活动。所谓改造罪犯则是指帮助罪犯对其违法犯罪行为和思想意识进行正确认知、科学矫正,这一过程既包含人的认知过程,又包含认识的能动作用,既是监狱对罪犯行刑过程中的认识运动,也是罪犯服刑过程中的认识运动。这一过程显然离不开实践。只有“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9]在社会实践越来越丰富的今天,单一的、低层次的对物的生产不但不能取代实践而达到改造的功效,反而显现出制约其他改造实践发展的负面作用以及自身畸形发展乃至与改造背离而走向惩罚边缘的危险境况。尤其是随着社会福利政策的推进,②劳动已经不再是一个人谋生的手段(而是抽象人类总体谋生手段),而是其创造巨大物质财富和文化财富、进行社会交往、实现自我价值、改造自身的手段。对物的简单生产劳动实践地位日趋下降,社会交往等其他实践形式越来越重要,并具有特别的改造人的意义。因此,以物为对象的劳动必须转向以人为对象的实践,方能体现改造世界的真实理念,全面提升改造价值,这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本哲学思想的要求。

       一方面,围绕罪犯改造需要,科学运用社会实践。根据罪犯改造需要,制定、实施罪犯所需要的劳动、教育、交往等实践范式,考察其改造的功用,并适时调整、提升。这不仅要求把罪犯改造置于社会实践中,即确保罪犯在可控的情况下,尽可能用社会化实践形式改造罪犯,既不能“闭监自守”而脱离生活实践,又不能无视生活的多样性而走所谓“教育中心”或“劳动中心”等单一路子;而且要求从社会实践层面对待罪犯劳动等具体实践,即就罪犯的具体劳动而言,和社会一般公民劳动实践毫无二致,采取相同形式,受到同等对待。同时,要从人的本质实现与人的解放高度审视罪犯改造实践,即把以人为本理念落实到罪犯改造中,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本,及时听取公众的要求,以罪犯改造为本,事事要从罪犯改造角度来审视。着重从人的本质的实现出发对待罪犯劳动,使之在社会化实现的过程中发挥最大改造功用(如选择有益的劳动岗位、考察劳动的创造意义、再分配劳动报酬);着重研究与教育紧密相关的实践活动、社会交往等实践活动的改造功效,使之与生产劳动相辅相成而共同服务于改造。另一方面,着力于改造意义的探寻,挖掘实践演进人类自身生活的机理。从生活世界中的主体和对象的辩证统一来看,“要揭示生活的本质,了解人及其生活于其中的世界,不但要揭示客观的生存状态,而且要揭示人对如此生活的意识、领会和体验,这样才能达到‘认识你自己’的目的”。不断“把生存活动作为人的意识审视和思考的对象,不断追问人是怎样存在的、为什么是这样存在、应当怎样存在等,以找到理解我是什么、我将成为什么、我应当成为什么的基本证据”。[10]用这种哲学家所谓“关于人的自我理解”的历史思维方式,观照具体实践活动演进具体人的自身生活,实践目标的宏大征服性和层次可行性、实践形式的社会化或者说开放度、实践程序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实践内容的科学性和人文性等指标决定改造的意义。有学者采取可能性的视野,对人的本质作定量和过程性的研究,分析人的本质的可能性得以实现的遗传素质(人的本质可能性起点的自然前提)、心理结构(人的本质可能性存在的主体条件)、社会需要(人的本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客观基础)和能动能力(人的本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主观因素),发现人的本质的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有一个过程,这一过程是劳动、交往和教育等三个层面的统一,劳动层面转化过程的结果是人的主体性本质的实现,交往层面转化过程的结果是人客体性本质的实现,教育层面转化过程的结果是人的超前性本质。[11]对罪犯的改造,同样要在辩证统一的具有社会意义的劳动、交往、教育等实践范式中进行,同样要从人的遗传素质、心理结构、社会需要和能动能力等方面进行重塑工作。

       (二)关于刑罚哲学

       1.从“工具刑”到“实践刑”。秦汉以来的中国古代刑罚讲究“经世致用”,是一种典型的实质理性的法律工具主义刑罚哲学;而渊源于西方法律文化的具有近代意义的刑罚哲学,则又有其内在的缺陷与不合理性。纵观新中国刑罚哲学的发展,它和近代以来中国人一直追寻富国强兵之道是一脉相承的,五四运动提出了科学与民主,开启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新篇章。但在由爱国到革命之路上成长起来的人们,长期处于军事斗争和战争形势下,并没有时间也没有机会清理封建意识和小生产意识。[12]一旦进入和平建设时期,又急于求成,采用过于僵死的计划经济(实质上是“命令经济”)体制,脱离消灭封建意识、实现国富民强的主题,不能给现代科学民主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表现在刑罚哲学思想上,源于苏联的政治刑罚观与传统中国的实质理性刑罚追求紧密结合在一起,一厢情愿地将“消灭犯罪”思想与“人定胜天”理念吻合,犯罪学上的“外来论”“残留论”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制度下不产生犯罪的理论与近乎乌托邦的高大全式共产风追逐一脉相传;刑罚被当作国家专政的工具,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等统治的工具需要,执行阶级镇压、政治统治的“刀把子”功能。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自‘秦律’直至‘清律’,中国古代历史传统的法律皆为统治者制裁与惩罚被统治者之工具也。应当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最缺乏的就是将‘法律’作为目的性价值看待的观念。即便历史进入21世纪,自然法、人权法与宪法之法理深入人心之当下,法律为工具之观念依然固存。”[13]这种沿用至今的新中国建立前后的刑罚哲学和做法看似行之有效,确实成功地改造了包括末代皇帝、日本战犯、伪满战犯、国民党战犯和大批反革命犯与刑事罪犯在内的各类犯罪分子一千多万人,使其成为重返社会的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受到国内外高度评价,被誉为“人间奇迹”。但其内涵是与整个国家“人治”“德治”大背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监狱制度运行机制的人治状态等内在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从哲学归谬角度来看,传统刑罚哲学的悖谬之处在于:它一方面或把刑罚归入主观意识活动之中,或把刑罚视做社会的工具,或把刑罚置于犯罪人、潜在犯罪人乃至人类社会的对立面,是对刑罚对犯罪人本质的异化、刑罚对人类社会的异化(异化实践)的承认;另一方面又试图通过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应问题,以表明刑罚的正当性、合理性。正如马克思所言:“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14]所以,新中国刑罚哲学及其刑罚执行范式的悖论(工具与价值、惩罚与改造、道德规训与幸福追求、敌人与公民、监狱化与社会化等悖论)实属必然,中国需要重构一种权利引导的(去意识形态化、去专政工具化)、知识推动的(去人为化、去独裁化)、社会实践的(去阶级斗争化、去劳动主导化)刑罚哲学观及其刑罚执行范式。

       “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15]实践是人的本质及其社会存在方式。“人的一切包含其生存状态的异化及其扬弃,都是在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发生和完成的。”[16]而所谓刑罚正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人类以自身利益诉求为导向,根据现有的知识,而视一定行为为犯罪并作出的相应反应,这其中方法、措施相对严厉(现代则以剥夺、控制犯罪人自由的自由刑为主)的反应行为即为刑罚实践。刑罚活动再现的是利益导向下知识—实践范式型人类社会生活,其哲学探求无疑是人类生产实践基础上的人类交往关系的和谐完美与幸福自由。人们必须从生活、实践层面对待刑罚,对待罪犯的监禁生活。不仅应当把刑罚置于罪犯生活实践之中,全面落实刑事判决,充分发挥实践刑源源不断的促动力,使罪犯监禁生活不断向善、不断得以解放;而且应当把刑罚置于社会公众生活实践之中,让社会公众参与到刑罚实践中,尤其要为实践刑提供赖以存在的劳动、教育、交往等社会实践范式,让社会生活涵盖罪犯的监禁生活,使实践刑在与社会生活实践的依存互动中时刻保持其渊源于社会生活实践的生命力。而从实践出发,刑罚实践中所隐藏的人之为人的自由幸福生活正当性引领下的刑罚生活规律是客观的,并通过人对人之为人反复不断追问的辩证思维—感性生活而表现出来;工具刑之物化、僵化是显而易见的,实践刑之内容丰富鲜活以及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事实与价值的统一、手段与目的统一等特色得以彰显。因此,为使刑罚实践合乎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规律,建构刑罚实践的科学维度实属必然。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致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17]这应当成为现代监狱行刑的基本理路。

       2.从“国家刑”到“社会刑”。考察刑罚的本质,理论界的回答有多种,报应说、预防说、综合说、阶级说等,较为典型的或者说有特别意义的要推综合阶段说,其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报应和预防的统一,制刑阶段以预防为主、兼顾报应,适用阶段以报应为主、兼顾预防,执行阶段以预防为主。[18]但这却无法让人满意,难以想象一个具有社会性质的东西在没有发生时代变迁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人们运用阶段不同竟有不同的本质?实际上,现代意义的刑罚源自西方近代自由刑的兴起,按其通常理解,刑罚是人类社会中间的一种必然现象,与私有制、国家等相伴相随,既要贯穿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其利益,又要反映客观社会基本人权的变化,促进其发展,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正义性与基本人权性的统一。这种矛盾统一体在人类社会发展长河中交替变换,演绎着两者的背离与统一。在私有制社会,刑罚呈现国家刑状态,以国家的形象发号施令,绝对统治社会,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形式上表现为单方意思的、防卫社会的暴力工具;随着统治阶级的私欲膨胀,刑罚的正义性与基本人权性发生二律背反,最终走向被革命的结局,而被新的社会之新的刑罚所取代,每一次取代都使得刑罚形式上从人治走向法治、从专制独裁走向民主、从残酷走向轻缓、从野蛮走向人道。如果从家国一体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来看,“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刑起于兵,“出礼则入于刑”……抛开其中统治工具刑观念,则不难发现:刑罚是制度社会生活的一面,“统治的工具”在时下显而易见应当转变为社会公民的生活范导。因此,在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刑的经济基础与文化导向消失了,但刑罚依然存在,其本质为社会主义的基本人权性和正义性,刑罚状态应从国家刑走向社会刑,呈现国家或社会善治下,人民当家做主或全体公民公决的多纬民主的、防卫人权的和谐形式。[19]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以国家专政的视角对待刑罚执行,对待监狱管理,把罪犯当做被执行的客体,对其狱内生活进行整齐划一的、全方位的行刑管理,“国家刑”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而这种“国家与社会”的范式是现代性的后果,本源于18世纪人权思想的成熟、社会契约论的提出,其预设二元对立逻辑的矛盾无法消弭,体现在新中国成立后,对“总体性社会”的追求充满着不断遭遇现实挑战的浪漫主义,而使“总体性社会”的整合呈现出明显的波浪式震荡整合特征。[20]伴随改革开放的推进,“制度与生活”的研究范式被提上日程,“社会是生活的条件,生活是社会的目的”,“整个现代性都是只注意物质发展和意识形态而忽视幸福和德性的社会制度。只有回到生活问题,才能够意识到生活制度的巨大力量,才能够因此重建美好的生活制度和生活意识”。[21]因此,刑罚状态的“社会刑”是“国家刑”的当然取代者。“一个多元的、理性的和能够自我调节的社会的存在和广泛的政治参与是推动法治事业、确立法治正当性的一条重要途径。”“所谓‘当事人原则’,就是为了达成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健康互动关系和适度平衡”,“如何创造一种必要的条件,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与社会结构,实现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适度平衡,应当是未来几十年内中国政治、法律与社会的理论和实践的主要任务”。[22]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中,人们期待着有新的进步。

       而从社会的视角审视监狱,用生活的眼光看待罪犯,人们必须重新审视监狱管理体制,重新思考监狱行刑惩戒,把罪犯纳入走向回归的特殊社会人层面。显然,可以借鉴社会生活中的差序格局来重塑监禁社会,即以刑罚内容——人性自由③为度量衡(罪犯总处于一定自由度的社会人状态,因此,应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再犯罪控制需要、犯罪性质、刑罚惩戒与改造需要等,确定罪犯自由度大小——自由权以及和自由权相关的权利大小。比如,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非暴力型犯罪的罪犯,可以考虑在其丧失再犯罪——再犯性质类同的犯罪以及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犯罪条件的领域予以更大更多的自由),取代差序格局中的关系、交情,在监狱这个陌生的、断裂的或绝缘的团体社会及其与差序社会的融汇中,形成一种关于人性自由的差序格局。而关于自由的差序格局的每一个网格都附着一种人性向善的、关于自由的刑罚惩戒和改造标准(即不同自由都有各自相应的责任),无须另外进行笼统的规训,便能指引人们的行动,教化从心而不逾矩。“社会秩序范围着个性,为了秩序的维持,一切足以引起破坏秩序的要素都被遏制着。”[23]这样就形成一种以人性自由为度量衡的差序格局,以人性自由之标准范导着监禁生活秩序的差序格局;差序格局内生一种张力,这种张力维持差序格局。当然,这种差序自由的监禁生活是社会的(不仅是罪犯自己的,而且是全体社会公民的),应体现全体社会公民的意志和利益,有社会公众的参与互动,并在社会提供的实践范式下进行。如何形塑这种差序自由中流动的监禁生活,正是当下监狱所要思考的话题。

       (三)关于休谟问题

       休谟认为,事实判断(实然)是一回事,价值判断(应然)是另一回事;对于价值道德问题,自然科学是无能为力的,自然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的问题,即从“是”中不能推出“应该”。休谟问题的提出,使得古老的哲学焕发了生机,引起一代又一代人的探索。以此来观照罪犯的劳动(本文以劳动为例,教育、交往等生活实践亦然)和改造,不难得出:罪犯劳动是一回事,罪犯劳动改造是另一回事,罪犯劳动并不必然就能得出改造的价值。

       在我国罪犯劳动改造中,劳动几乎等同改造,罪犯实际劳动的企业管理体制与罪犯劳动改造的行刑管理体制融为一体,即便改革后新型监狱企业依然是“一个以劳动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的特殊企业”,“在法律上发挥通过劳动来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功能”。[24]罪犯实际劳动制度体系与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体系混淆不分,人们用改造的眼光看待罪犯劳动,习惯对罪犯的实际劳动行为进行军事化规范,但物本化、行政化、一体化的罪犯劳动改造考评,却主要依据罪犯劳动岗位的重要性、责任大小、贡献情况等,俨然劳动工资奖金考评的转型。④如是,劳动非劳动、生活非生活、改造非改造,劳动与改造之间背离严重、冲突不断。很显然,这是人们混淆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之故。

       人们必须要从社会生产实践意义和行刑执法意义上区分罪犯实际劳动与劳动改造,而社会生产实践意义的劳动及其管理讲究的是劳动科学。尤其是现代知识经济时代,主体权利平等、遵循市场法治规则、遵从科学自由精神是人类探索自然、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罪犯实际劳动及其管理同样不能例外,唯有脱离行刑的枷锁,以事实科学理性为基础,方能体现劳动之本来面貌,方能体现人之为人的根本。行刑执法意义的劳动改造及其管理讲究的是刑罚正义,因为“刑罚在犯罪控制中的基本价值就在于维护刑事正义:通过刑事惩罚使犯罪人得到报应;通过刑事惩罚向犯罪人、欲犯者、全社会阐明罪刑之间的关系;通过刑事惩罚申明犯罪的结果,从而指引人们的行为走向”。[25]这种对刑罚正义的追求与人的道德、情感、文化、善恶等取向有关,决不能等同于劳动存在本身。当然,“如果说从存在论中能够生长出价值根据,那么只能是目的论”“只有人性目的论才能表明生活是如何使生命具有比生命本身更多的意义的。人的存在就是有价值地存在,无价值的生活就是对生命的否定。”[26]“撇开为了罪犯的目的,无论是效率,还是秩序,无论是法治,还是权利,无论是正义,还是平等,都会大打折扣。”[27]所以,作为行刑内容之一的罪犯劳动改造之设计、运行等,理应是以罪犯改造为目的,以维护刑事正义公平为己任,采取内容法定和程序规范之形式,借助遵循自己规律的社会劳动实践范式而进行。唯有这样,罪犯劳动现实方能生出改造人的崇高价值(借助劳动的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社会意义、美学意义等)。

       同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惩戒等刑罚实践亦然。也就是说,刑罚实践所借助的社会实践范式必须是社会的,即按照自身规律进行的罪犯社会实践,必须是为罪犯目的,即按照刑罚实践机理选择、考察、修正,这样的罪犯社会实践才能生出刑罚实践之价值意义。在罪犯目的的指引下,刑罚实践价值意义的实现总是以罪犯不断提升的、向善求同的社会实践行为为表征,借助罪犯社会实践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社会意义、美学意义等的实现而实现。

       赫勒认为现代社会具有一种未来指向性,作为实存(“是”),它总是指向一种未来状态(“应该”)。这个说法是符合马克思原意的。[28]与中国社会的转型与重构相应,“职能在分离…‘布局在调整”“模式在转变”的中国监狱变革现状不正暗含抉择“十字路口”[29]的方向吗?这种背景下的罪犯劳动改造探索同样向我们展示: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不得把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罪犯应当参加有价值和效用的劳动,监狱经费改革应贯彻全额保障、监企分开的原则,应当建立合理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制度……[30]“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创新发展劳动改造理论、重构劳动改造模式势在必行。

       二、现代监狱行刑模式(现代监狱行刑的演绎框架)

       具有现代监狱法治里程碑意义的《监狱法》明确规定,我国监狱是惩罚和改造罪犯、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那么,如果按照通常的惩罚与改造二分法(便于论述),不考虑监狱为改造罪犯需要,专门为罪犯安排的刑罚体验(其实,这已包含在改造模式之中),现代监狱行刑模式应当指现代监狱改造模式、现代监狱惩罚模式以及惩罚与改造有机统一的现代监狱行刑系统运行模式,本文正是从这一层面对现代监狱行刑话语下的行刑模式进行再造。

       (一)借助社会实践范式的循证式改造模式

       一是在监狱改造实践范式即罪犯监禁生活的安排上,不仅要遵循社会实践规律的要求,和社会实践保持同步,而且要坚持向善价值取向,合乎实践目的(包括监狱改造实践的和罪犯生活实践的)。由于监狱改造实践的目的是为了罪犯的社会回归与再解放,“即人的社会实践的复归,从而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真正和解。因此,在我国当代刑罚实践中,一方面要把犯罪人当作实践主体来对待,尊重并保障其应有的社会权利,确立其在异化重构中的地位,树立其异化重构的信心,实现互动发展式异化重构;另一方面,要把对犯罪人的刑罚活动置于现实社会实践之中,以现实社会生活幸福为旨归,以现实社会实践范式来防止刑罚异化与犯罪人二次异化(如法条化人性、礼教化形象、监狱化人格的形成等),确保犯罪人的社会回归”。[31]也只有把罪犯生活实践置于社会一般生活的相同地位和样式中,罪犯才能以全面的方式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即罪犯生活实践合规律性和目的性),监狱实践改造罪犯的目的才能实现。也就是说,监狱改造实践应当在监狱社团[32]提供的一定的社会实践范式中进行,监狱与监狱社团之间呈现为一种鱼水关系,具体可以这样安排:

       根据监狱改造实践确定的社会实践项目与时间,罪犯在监狱的指导下,就具体项目或事项向监狱社团申请进行相关实践,享受相应自由权利生活。监狱社团应当根据具体实践项目或事项需要配置社会实践资源,提供所需的社会实践范式,服务于监狱改造实践和罪犯监禁生活改造。比如劳动方面,根据监狱确定的劳动类别与时间,罪犯在监狱的指导下,就具体劳动岗位或劳动事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等与监狱企业社团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监狱企业内履行。在监狱企业内,罪犯与监狱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之间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这和罪犯仍要受到监狱改造实践的考察和管理约束等并行不悖),一定程度地参与监狱企业民主管理(不享有此项权利的除外);在监狱企业内,罪犯无法履行的职能、权利(如调整岗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等)一律由其监管者——监狱代为履行。而监狱企业除不能随意调整罪犯劳动类别和时间外(如需调整则要和罪犯的监管者——监狱协商),管理上要按社会一般企业体制执行,以现代科学知识武装头脑,在企业的社会价值理性和技术工具理性的融合中实现可持续发展。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方面,和社会一般企业一样讲究科学、效率、合法,并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规律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报酬则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和监狱改造实践对罪犯劳动收入进行再分配并不矛盾),并按规定实施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这和监狱改造实践根据监管改造需要停止罪犯劳动改造、对未参加劳动的罪犯实行社会基本养老、医疗等保险福利政策并不矛盾)。

       至于监狱社团提供的教育、交往、医疗卫生、餐饮食宿等亦然。鉴于监禁社会的特殊性,其社会治安等行政管理可以由监狱专设部门(狱政部门)代为履行职能。总之,在这种遵照监狱改造实践规律确定的监禁社会生活中,一切均按照社会范式及其规律进行;监狱仅仅是罪犯的监护者(撇开监狱改造实践职能),保障和促进监禁生活向善,代为履行罪犯无法履行的权利。从而保证向善价值取向下的罪犯监禁生活规律、目的的统一。

       二是在监狱改造实践的总体安排中,无论在罪犯、罪犯亲属、受害人、社会志愿者、公众、律师、监狱及其民警等的权利分配与扩展提升上,还是在罪犯的改造实践设计、实施、检测与修正上,都要以正义向善为导向,依循规律,实现改造实践的循环提升。各方有机互动、依存发展,共同在对人的精神世界的探索中推进人的价值的生发,共同在对人类社会高级形式的探索中实现人的真正自由幸福,从而共同走向人类社会的高级阶段。一方面,监狱依据改造实践机理和行刑正义要求,依法、科学地对罪犯进行循证式改造实践。首先,针对当前检测评估的罪犯犯情,结合狱情、社情,借鉴改造实践成果,遵循改造机理,研究设计并公示实践改造罪犯目标、方案以及考核标准、程序等。其次,指导罪犯合理安排社会化的实践活动(包括依法分配罪犯劳动报酬),同时在社会化的实践活动中考察、考核罪犯表现,辅以认罪、悔罪、赎罪教育,或进一步促进罪犯改造或重新调整实践改造方案。再次,根据周期或临时检测评价反馈等,调整并公示改造罪犯即时目标与方案以及考核标准、程序等,实施新一轮改造活动,周而复始,直至罪犯刑满,每一次循环都是一次提升(降低危险性,保持社会适应性)。最后,综合评定刑释罪犯改造程度,移交地方工作者,实现与社会的无缝接轨。另一方面,监狱社团根据监狱要求为监狱改造实践提供一种活生生的社会实践范式,监狱社团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监狱社团工作者(包括长期合同制工作人员、临时帮教人员等)、社会一般公众、受害人、罪犯亲属等可以通过这种社会范式参与、监督和影响监狱改造实践,促进监狱善治、社会善治;社会实践的发展又为监狱及其社会范式不断提供更为广阔的实践基础和活动空间。与此同时,罪犯的改造实践反向作用刑罚体制,使其朝合乎罪犯改造的方向发展;反向影响现存社会、制度及其国际环境,使其朝消除犯罪的方向发展。

       在这种互动中,监狱处于主导地位(这是因为在当前监狱社团相对弱小的情况下,追求美好生活的社会内生源动力需要),负有监督监狱社团的组织管理、协助罪犯维护权利、促进社会各主体和谐互动等职责。从而,直接推动着监狱行刑从自我封闭式、断裂手段化规训模式向社会开放式、一体互构化科学实践范式的革命性转换。

       (二)针对不同刑罚危害的差序型惩戒模式

       “刑罚的执行,在尊重社会利益与受害人权利的同时,有利于被判刑人回归或再回归社会,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为此目的,考虑被判刑人的状况及其人格发生的变化,在执行过程中,对刑罚可以进行调整;只要有可能,刑罚个别化应当使被判刑人逐步地回返自由,以及避免让被判刑人在没有任何形式的司法后续措施的情况下被释放。”[33]因此,应当针对不同刑罚惩罚的危害性及其变化性,构建一种差序型刑罚惩戒模式。

       首先,要推进刑事执行一体化改革,构建差序自由格局的法律环境。一方面,要统一刑罚执行,设立差序自由刑行刑机关;另一方面,要改革现有减刑假释制度,为差序自由刑提供支撑。一是设立减刑撤销制度;二是实施差序化双向流动假释制度;三是采取行政化假释程序;四是增加执行中止制度。⑥

       其次,要明确刑罚惩罚内容,构建差序自由格局的惩戒体系。⑦一是根据刑罚本身的惩戒需要(即罪犯的犯罪危害性及其恶性、危险性等),在罪犯服刑初期设计几个监禁惩罚性和纪律约束性强烈的服刑阶段。二是根据行刑需要(包括行刑初期等所有阶段,针对罪犯抗拒惩罚与改造等新情况的出现),从权利地位降低(惩罚痛苦)、危险消除(身体痛苦)、思想意识批判(精神痛苦)、医疗性矫正(精神痛苦伴有部分身体痛苦)方面设置惩戒措施(设置主体惩戒和附加惩戒)。

       具体来说,服刑罪犯一律由分流中心统一接收,进行危害性、恶性、人身危险性、可改造性等方面的入监评价,初步裁定罪犯权利自由,分流至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对于新分流入监的罪犯,首先由刑罚方案设计中心根据罪犯犯罪情况、判刑情况以及入监评价,决定罪犯隔离反省时间。对于经隔离反省期的罪犯,应由隔离反省评价处对其作出隔离反省评价,由刑罚方案设计中心根据罪犯犯罪情况、判刑情况、隔离反省情况以及入监评价和隔离反省评价,决定罪犯集训矫正时间。对于经历集训矫正期的罪犯,应由集训矫正评价处对其作出集训矫正评价,报由刑罚方案设计中心根据罪犯犯罪情况、判刑情况、隔离反省情况、集训矫正情况以及入监评价、隔离反省评价、集训矫正评价,裁定罪犯具体权利地位(监狱内自由级、监区内自由级、限制级以及附加剥夺某项权利或资格,附加剥夺的种类、范围、程度、时间等,要与惩戒目的相适应),最后交由实施部门(调度指挥机构)分流到各个监区进行常规的刑罚执行。

       行刑过程中,因为行刑需要(包括行刑初期等所有阶段)所进行的惩戒,其体制设计应根据是否关系罪犯权利处遇的变化而分两种情况进行。一是对于警告、训诫、监区范围以下的批判与自我批判的惩戒由监区决定,报惩戒科、刑罚方案设计中心备案。即:对于单独作出或附加于警告、训诫之上的个人书面检讨或赔礼道歉(简化的批判与自我批判)之惩戒,可以由执法民警当场作出、实施,并记录在案;对于单独作出或附加于警告、训诫之上的小组、分监区、监区范围的批判与自我批判之惩戒,应由执法民警提出,监区长会议决定,书面通知罪犯。对于不降级规训、多监区乃至监狱范围的批判与自我批判、使用戒具或武器、医疗电击的惩戒,由监区(监区长会议)提出,惩戒科(监狱分管领导主持的惩戒会议)决定,报刑罚方案设计中心备案;其中,戒具或武器的使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遇有紧急情况而无法请示,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立即书面上报审核、记载在案。二是对于降级规训、集训矫正、隔离反省、剥夺某项权利或资格的惩戒,由监区提出,报惩戒科审核,统一报刑罚方案设计中心裁定。当然,无论哪一种行刑惩戒都应当有相应的检测评估意见,包括决定前与实施后;对于必须要当场作出并实施的惩戒,应当有实施后的检测评估。至于行刑过程中因为罪犯的危害性等发生变化足以引起行刑机关等级模式发生变化,则应根据上述减刑假释及其撤销的法律程序办理(在此不再详述),调整前后都应当有相应的检测评估意见。

       鉴于监狱是在一定的社会范式中行刑,因此,就有可能出现罪犯在行刑社会范式中因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以及违法犯罪被刑事查处属实的情况,若属前者,与行刑惩戒并无直接联系,仅仅是行刑惩戒条款设计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若属后者,应当取消罪犯现有减刑假释资格条件,并提请撤销原减刑,视罪犯如同新入监罪犯而进行行刑惩戒。对于罪犯被发现有余罪、漏罪而需要重新处理的,与行刑惩戒并无直接联系,仅仅是行刑惩戒条款设计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对于罪犯在行刑管理(包括取消行刑社会范式中的行政等管理而进行或已明确视做统一的行刑管理)中,违反管理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视情况予以行刑惩戒;若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不服从管理规定应视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当取消罪犯现有减刑假释资格条件,并提请撤销原减刑,视罪犯如同新入监罪犯而进行行刑惩戒。

       总之,现代监狱行刑惩戒体系的架构必须以全面落实裁判刑罚、维护刑事正义、营造从监禁到自由的善的生活为己任,以罪犯权利保障为基础骨架,以社会人情道德等的调适为生命血液,以罪犯改过向善、监狱生活向善为宗旨,使惩罚与改造在现代文明的困境中“保持必要的张力”并“达到微妙的平衡”。

       (三)参照企业运行体制的专业化系统模式

       企业为实现效益最大化目标,以企业的基本任务(实现产品的市场销售)为目的,以企业的基本任务流程(从供应市场到销售市场的产品流通过程)为中心,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职能模式等的设计,其精确计算、技术驱动式科学运营优势明显。而监狱刑罚实践正是为了实现刑罚效能最大化目标,通过在采用的社会实践范式中惩罚和改造罪犯来实现罪犯的社会回归与再解放,与企业运行有类似之处,因而,可以参照企业运行模式,建构监狱刑罚实践系统的科学(即专业化、法治化)范式,这也正是现代化工业社会的自然要求。

       围绕罪犯刑罚实践的流程进行组织架构和职能模式设计。结构上主要有五个部分:管理层面设两大业务委员会(刑罚实践实施委员会和刑罚实践评审委员会,分别对刑罚实践业务进行领导)以及监狱领导等机构,它是监狱的大脑和中枢,职责有监狱的规划、决策、管理、监督、考核以及人事管理、相关社会事务管理等;刑务层面设刑务管理机构(依法收押、释放和调查罪犯,包括对罪犯入狱前的情况以及罪犯离开监狱尤其是回归社会后的情况进行调查)以及罪犯法律奖惩机构,它是监狱的龙头,职责有根据监狱能力和罪犯情况收押、释放罪犯以及对罪犯进行社会调查、法律奖惩,搜集情报、展示形象、服务社会;技术层面设刑罚实践设计与检测机构,它是监狱的发动机,主要职责为刑务层面与实施层面提供技术支持和保证,搜集情报并分析、处理、解析,研究刑罚实践科学理论,监测刑罚实践实施过程和效果;实施层面设惩戒(处遇、警戒等管理,行刑奖惩等)和改造[主要有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狱政(狱内治安、侦查、维权等社会行政服务)、心理矫治、社会交往改造等]及其调度指挥机构,它是监狱的核心,主要职责是按照设计的刑罚实践要求,利用社会提供的劳动、教育、交往等实践范式予以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考核、检测,追求质量、效率、成本、安全、创新;绩效层面设人文精神管理(可以不单独设置,统一由刑务管理机构履行职能)与财务管理机构,它是监狱的润滑剂,主要职责是人文精神管理(有关人文精神的投入、运用及其回报价值、社会效益方面的管理、监督、指导、考核、预警等)和常规财务工作(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考核、预警等)。

       围绕罪犯的社会回归与再解放建构刑罚实践科学运行机制。首先,由刑务管理机构依法收押罪犯,并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转交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刑罚实践设计机构据此(必要的社会调查和检测评估报告,并听取罪犯等相关人员和单位的意见)进行刑罚实践方案设计,通知监狱相关机构以及检察机关、罪犯本人、罪犯亲属、社会公众等予以实施(当然,还包括相关异议处理制度等,在此不再详述);实施机构按照设计方案组织运用并于监狱社团提供的社会实践范式中进行刑罚实践,根据实施情况(包括社会实践范式情况、刑罚实践的过程情况和效果情况等)考核罪犯,并提出刑罚奖惩(报设计机构、惩戒机构确定或备案,需要进行法律奖惩的或事关罪犯权利处遇的报设计机构确定,具体见有关详细设计,不再详述)和刑罚实践方案修改建议,出具实施报告。其次,由检测机构根据设计方案,在刑罚实践实施中对社会实践范式偏差、刑罚实践偏差以及刑罚实践效果进行检测,提出刑罚实践方案修改建议,出具检测报告(包括罪犯阶段评估)。最后,设计机构则根据实施机构和检测机构以及罪犯等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反馈情况,或修改设计方案或继续实施或作出职权范围内的刑罚奖惩决定,对于符合法律奖惩的则转交罪犯法律奖惩机构办理,并再一次实施新一轮刑罚实践,循环提升,直至罪犯刑满释放而回归社会。而对于刑满释放回归社会的罪犯,监狱不仅要出具刑满释放证明,而且要出具检测评估报告。当然,除了对罪犯进行总体性刑罚实践外,还可以就某个方面进行专项刑罚实践。为了罪犯的再解放,一些业务机构也可以应其他部门的要求进行专项活动,比如刑务管理机构根据设计部门的需要进行专项调查,检测机构根据实施部门的需要进行专项检测评估等。与此同时,刑罚实践实施委员会和刑罚实践评审委员会分别对刑罚实践实施层面(惩戒和改造)和刑罚实践刑务、技术层面业务进行领导,确保刑罚实践的科学维度得以确立并畅通无阻,为罪犯的再解放和顺利回归奠定科学根基。而刑罚实践绩效则又贯穿于刑罚实践的始终,使刑罚实践每一环节的物质、精神投入和社会效益得以明确,不仅便于刑罚实践和社会同步发展,而且便于控制刑罚实践的财政支出,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收稿日期:2014-07-20

       注释:

       ①姜金兵.开启江苏现代监狱建设新征程[J].江苏警视,2014,(2):6-10.

       ②监狱体制改革中解决了监狱民警的皇粮和罪犯的囚粮问题,实质上就是一种社会福利政策。

       ③事实上,人性自由和人性情感一样,都是由人所处的物质状态生发出来的,是人之为人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人性自由属于物质利益方面,为西方社会所偏重;人性情感属于精神寄托方面,为东方社会所偏重),都具有差序格局特征。但因人性自由受人的潜能等因素影响而具有很大的发展变化性,且随着人性自由被精细计算、被用货币衡量、被用法律规范,其自然的差序特征则因社会化的粉饰、科学理性的扼杀(因为社会的稳定发展需要的是虚伪的平等,自由的强势团体需要的是不想承担任何责任的任性自由)而被忽视。西方社会总是借助绝对物化的法律规范等社会规则的不断调整来范导,东方社会总是凭借人性情感来掩饰人性自由发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则是现代人着力探寻的。

       ④见《监狱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等有关条款,现行各省监狱系统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及奖罚规定中有关条款亦有详细规定。《司法部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指导意见》虽然已经意识到劳动改造效能问题,但却依然保持着劳动与劳动改造的混淆状态。

       ⑤减刑假释的撤销应按其法律制度执行。所能取消的减刑资格条件应与取得该资格条件相适应,比如对于对抗管教、不思悔改的罪犯,可以取消其原先因悔过而取得的减刑资格条件。所能提请撤销原减刑的情况,只能是提请撤销罪犯原先因悔过而裁定的减刑;如因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而裁定的减刑不能被提请撤销,只能因发现原先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有误而提请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重新裁定,不能提请撤销罪犯原先因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而裁定的减刑。至于假释资格条件的取消及其提请撤销假释的情况,则不受限制。

       ⑥详细内容可见龚华.差序处遇中流动的社会——《刑法修正案(八)》视角下的监狱管理创新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14,(1):8.

       ⑦惩戒体系详细内容可见龚华.监狱行刑惩戒研究:有关监禁状态下的刑罚惩罚学问——来自刑罚的正当性追问与实证主义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12,(6):12-18.

标签:;  ;  ;  ;  ;  ;  

现代监狱行刑模式研究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