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理论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市场经济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80(2001)07-0004-04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结合起来,既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又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最主要的标志。即便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基本经济制度也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因而,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归根结底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否有机结合是决定经济体制改革前途和命运的关键因素。国有企业的困境及解困的艰巨性,使这一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就此谈谈看法。
一、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商品关系消亡的论述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治下社会的财富,表现为“一个惊人庞大的商品堆积”,资本主义社会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社会主义作为一种与资本主义相对应的未来社会制度,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是否依然存在呢?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地作了否定的回答。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局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明确讲过:“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3页。)显而易见,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没有商品货币关系的社会。
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虽然某些时候,在某些部门保存了商品货币关系,但那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非商品论”一直占据统治地位。这是一个同马克思、恩格斯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古典的观念,后人教条主义、简单化的理解则把它推向了极端。要使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相结合,首要的问题是消除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商品消亡理论的误解,还其以本来的面目。
第一,商品货币关系的消亡以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为前提。按照马克思的设想,社会主义应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取得胜利,并在胜利后建立起全社会意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即整个社会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完全平等,社会内部只有一个经济主体,自己用不着与自己交换,因而没有进行商品交换的必要。事实上,社会主义首先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国家取得胜利的,这些国家由于生产力水平低而不具备商品货币关系消亡的物质基础。将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商品货币关系消亡的理论生搬硬套到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显然是一种教条主义的做法。
第二,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公有制与私有制作为相互对应的范畴,所要回答的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它属于基本经济制度。而商品经济则是相对于自然经济、产品经济而言的,阐释的是经济形式的问题。唯其如此,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是同一序列、同一层次的问题,相互间不存在有我无你的相互排斥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前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商品经济是与私有制结合在一起的,然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私有制并没有取消量多面广的自然经济。同样,在某一类型公有制的基础上,可以取消商品货币关系,实行产品经济,而在另一类型的公有制条件下,也完全可以保留商品货币关系。采取何种经济形式,与所有制的性质有一定的关联,但它仅仅是一个条件,一种环境,而不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公有制排斥的是私有制,自然经济、产品经济排斥的是商品经济,而在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之间,由于不是相对应的范畴,谈不上相互排斥的问题。
第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是由资本主义私有制引起的。商品经济承认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社会主义社会如果保留商品经济,会产生资本主义的消极因素。这是不少马克思主义者主张“社会主义非商品论”的重要论据之一。确实,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是极不公平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这种不公平是怎样造成的呢?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集中在资本家手中,工人阶级一无所有,雇佣劳动成了整个生产的通例和基本形式。资本家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地、贪得无厌地占有工人所创造的剩余劳动,资本主义的种种“祸害”由此而生。以个体劳动和个体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劳动收入和财产的收入归同一主体所有,相互之间尽管也存在着收入的差距,但不存在资本主义那样的极端的不平等。资本主义的弊端根源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而不是商品经济。
第四,并非只有私人劳动的产品才能成为商品。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这样说过:“只有独立进行,不互相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当作商品互相对待。”(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3页。)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以马克思的这一段话为根据,认为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产品,是社会劳动的产物,不具有商品的性质。笔者以为,这样的理解存在着简单化的偏差。马克思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之中,这个社会所有的商品都是私人劳动的产品,若是私人劳动的产品同属于一个产权单位,比如同一企业的车间与车间之间,确实是不能作为商品来对待的。只有产品归于不同的所有者,互不依赖,才需要通过市场上的等价交换来满足各自的需要。在这里,马克思尽管讲了“私人劳动”,但其侧重点是“不互相依赖”。如果机械地理解马克思的上述这一段话,以为只有私人劳动的产品才能成为商品,那么,商品交换也就无从发生了。
笔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生产将会消亡的预计,是指整个社会实行单一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以后,不需要再保留商品生产,而不是说公有制与商品生产是相互排斥的,建立公有制以后必须取缔商品生产。资本主义私有制必须消灭,而对于商品生产,则是一个“消除”的问题。这种“消除”,应视客观条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实行,需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不能一蹴而就。
二、商品经济的关键是承认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商品交换,是不同使用价值的交换。商品作为具有效用的物品,就其主体来看,是生产资料与人的劳动相结合的产物。生产资料是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所必需的一切物质条件,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总和。劳动资料的范围很广,其中最主要的是生产工具。人的劳动是从制造和使用工具开始的。人类自从制造了最简单的工具以后,就再也不赤手空拳地进行劳动。劳动对象是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将劳动加于其上的一切东西。劳动者使用劳动工具所进行的劳动,只有作用于劳动对象,使之转变为人们所需要的物质资料,才是具体的有用的劳动。在生产商品的过程中,人的劳动与生产资料紧密结合在一起,互相不可分离,各有自己独特的功能和作用,都为产品的形成作出了贡献。商品与商品的交换,既是生产商品的活劳动的交换,又是生产资料的交换。将商品交换归之于纯粹是活劳动的交换,是不准确的。
个人的生产资料和个人劳动结合在一起的小商品生产,在商品售后所取得的收入中,一般不将活劳动的耗费与生产资料的耗费分开核算,其实其中的一部分收入是生产资料的回报。尽管如此,小商品生产者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界限依然是十分明确的。
资本主义生产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生产资料归不同的资本家所有,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的前提,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基础。在资本家看来,利润是资本的报酬,自己投入资本而取得收益,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正是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导致了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生产资料的界限在这里也是一清二楚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要生产出产品,仍需要把生产资料与劳动结合起来。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因而需要实行等量劳动交换等量劳动即按劳分配的原则。尽管按劳分配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但从按劳分配中是得不出应该保留商品经济的结论的。因为商品经济贯彻的是等价交换原则,而在等价交换的“价”中,包含了生产资料的价值。等价交换原则与等量劳动相交换原则相去甚远。
主要是生产资料方面的原因,与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结合在一起,使社会主义社会保留和发展商品生产具有客观必然性:
第一,经济资源的稀缺。为生产所必需的一切要素统称为资源,不投入资源就不会有产出。就一般而言,人们的需求是无限的,而资源则是稀缺的,资源构成了对生产最重要的约束。为了合理地使用、配置资源,尽可能地节省资源,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保持资源的所有制界限是必要的,资源需要有偿使用。这样,产品与产品交换时,就不能只考虑活劳动的消耗,而必须同时考虑生产资料的耗费。资源的有偿使用使保留商品生产成为必要。这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客观的真理。就是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革命胜利后取消商品生产也是不现实的,那只能导致社会生产的混乱和倒退。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水平低下,机器、厂房等生产资料尤为紧缺,从合理利用资源角度出发,保留和发展商品生产更为必要。
第二,世界市场的存在。现实中的社会主义要发展本国经济,必须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使本国产品更多地进入世界市场,以产品的出口带动先进机器设备和技术的进口,加快现代化的进程。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是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其产品都是商品,商品的价值既包括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又包括以物化劳动面目出现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社会主义国家的产品与之发生交换关系,必须将自己的产品也作为商品来对待,只有这样,才能贯彻等价交换原则,达到互惠互利。否则,只讲活劳动的消耗,等于把生产资料白白送人,显然是败家子行为。
第三,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产品还没有达到极大丰富,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因此,社会产品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必须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进行分配,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劳动力是依附在人的身上的,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与生产资料的所有机结合在一起,引发了价格、成本、利润等边界明确的一系列市场经济的范畴,使公有制条件下发展商品经济成为必然。
三、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改善公有制
传统的经济理论人为地给公有制不同形式划分了等级,认为国有制与较高的生产力相适应,是公有制的最高形式,而集体所有制则与一般层次的生产力相适应,是较为低级的公有制形式。为了达到“一大二公”,社会主义国家普遍急于集体向国有“过渡”,建立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从而使国有经济的比重不断扩大,而且国家在国有制企业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严重抑制了企业的活力。集体所有制尽管名为“集体”,也采取了类似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变成了“二全民”。这种“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和单一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与计划经济必然地联系在一起的,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计划经济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的,计划经济又反过来强化了公有制的“一大二公”趋势。如果不克服现实公有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是不可能的。
生产资料所有制属于生产关系,它由生产力水平决定又反作用于生产力,最终是为发展生产力服务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也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力,走共同富裕之路。不能为了公有制而公有制,搞“公有制拜物教”。当现实的公有制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发生矛盾时,必须改变脱离了生产力水平的公有制,重塑公有制。由于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制的这种改变,是公有制经济内涵的拓展和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是公有制经济总量的扩张,而不是削弱和取消公有制,因而,与其说改革公有制不如说“改善公有制”更为恰当。只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从实际出发,切实改善公有制的现有状况,它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是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的。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关键,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公司制企业中,最终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享有所有者权益,企业拥有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而不是产权私有。由于最终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也由于是向社会筹集资本,股东众多,个人股权极为分散,在多数情况下,股票持有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过问很少,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以至于兴衰成败主要取决于经理班子的工作绩效,最终所有权的作用明显下降,出现了如西方学者所言的“所有权的衰落”。在股份公司迅速发展,成为企业组织普遍形式的情况下,公有制经济通过资本入股和认购股票形式,完全可以与市场经济衔接起来。只要国有企业能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进入市场,按市场法则办事,也就可以说实现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关于公有制如何与市场经济结合,已有大量文章发表,这里就不再重复了。从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来看,笔者以为,要深化改革,让国有企业驶上市场经济的快车道,应着重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到公有制,过去人们总是把它同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相等同。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正式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划归为公有制经济的范畴,拓展了公有制经济的范围。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由不同所有制经济,以控股、参股等不同方式投资形成法人财产,由企业法人进行经营的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目前主要有股份制企业、跨所有制组成的企业及企业集团,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等。这些企业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国家和集体行使所有者的权益,所以,它们属于公有制经济。在混合所有制中,多种产权主体共存在于一个财产组织之中,各种所有制的资本不分高低,融合生长,谁投资,谁受益,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其中的私人投资者、外商投资者和集体经济的投资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定要行使所有者的权力,对经营管理者实施监督,以确保自己的资产不受损失,获得丰厚的回报。由于企业是一个整体,建的是一本帐,同股同利,其它投资者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国有资产的权益。于是,国有资产利用混合所有制这一形式,借用其他所有制人格化代表之力,使自己保值增值。应该说,混合所有制中的公有经济成分,是最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公有制。为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必须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形式。公有制的主体作用,更多地将体现在公有制成分对混合经济的控股和参股方面。
第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全过程应该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经过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改组,抓大放小,将有较多的国有企业从“能力过剩”和“过度竞争”的行业中退出,以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将通过改革建立起以公司制为典型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要真正建立起名符其实的现代企业制度,一是改制的全过程必须是市场化的过程,现代企业制度所必需的机构的组建,全部人员的选拔,都必须进入市场,贯彻效率优先、优胜劣汰的原则,新体制建立后整个企业必须立即融入市场之中,按市场经济的原则运行。二是改制的全过程必须公开化,具有透明度。比如,董事会成员和董事长的选拔,应公开进行,除了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代表外,更多的可在企业外部选择;经理班子组建,必须通过市场配置,采用竞争的办法,而不能局限在一个相对狭小的封闭范围之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除了有企业职工代表以外,应将企业以外政治强而又懂得一定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的人,充实到监督者的队伍中来。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多数不应是本企业的职工,他们不在厂长经理领导之下,受牵制少,可以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国有资产的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的决策、经营、监督班子成员并不一定非得在本企业本系统范围内选配。
第三,逐步实行利润分享制度。财产的所有权只有通过索取权才能体现出来,所有权最终是一个物质利益问题。也只有这样,资产才能增值,扩大再生产才能成为现实。如果不具有对剩余劳动的要求权、索取权,所有权就徒有虚名,没有多少的实际意义。索取权是财产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市场经济下的索取权,一般而言,归资本的所有者。由于国有资产为全民所有,缺乏人格化的代表,没有具体的人可以对国有资产切实负起保值增值的责任,有其特殊性。为了解决国有资产这一“先天不足”的问题,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利润分享制度,即员工除了工资以外,还可以享有利润的一部分。资本主义实行利润分享制是为了缓和社会阶级关系而迫不得已所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实行这一制度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尤其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将部分利润分给员工,表面上看国有资产的利润少了,但它能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地搞好生产经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总额,就整体来说,国有资产增值的幅度更大,对国家更有好处。利润分享的数量,可按当年实现的利润或当年超过上一年利润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实行利润分享制以严格、科学的资产评估为前提,分配的只能是资产增值的一部分,而不能分享原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利润分享者的范围包括企业全体员工,但重点应是董事会,经理班子和监事会的成员。就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言,负责决策的董事会和负责监督的监事会与经理班子一样重要,应将他们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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