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股份制:中国稳定、持续发展的根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众论文,根基论文,股份制论文,中国论文,持续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没有基本的社会公正作为社会利益协调整合的秩序基础,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1] 从“场论”[3~9] 知道:从根本上讲,这种“秩序基础”是由一个社会中的体制结构[3、4] 决定的,且常见的三类体制结构中,树结构[3、4] 最差,果结构[3、4] 最好,树—果结构[3、4] 接近果结构。而我国的体制内改革,正是从现行的树结构向树—果结构转变,而大众股份制的确定,正是这种树—果结构的建立。这是中国走向稳定、持续发展的根基。
一、57年以来,农村为什么缺少和谐?
我们分“人民公社”时期及改革28年以来这样两部分来谈这个问题。
(1)“人民公社”为什么不和谐?
人民公社失败了,这是事实。她已经在我们的生活中销声匿迹20多年了,这也是事实。但它为什么这样同我们的农民兄弟不投缘、与农村生活不和谐?不仅如此,理论界还把人民公社的失败用来断定“中国农村不可能走集体化的道路”,“只能在土地家庭承包制的状态下‘维持现状’”。果真是这样吗?
想当年,我们党把土地分给农民,使农民从心眼里拥护共产党,农民的积极性也得到了空前的提高。“耕者有其田”,几千年农民的愿望得到了实现,这是多么振奋人心啊!
为了避免两极分化的恶果,我们党选择了将农民组织起来走农村合作化的道路。从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直到人民公社。应该说,通过这种形式,走集体化的道路是正确的、应该得到肯定的。但是,我们党的根本失误在于:在通过上述形式走集体化道路的同时,悄悄地、一步一步地把“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本质给改变了。“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制度以集体所有为名,但实际上是高度集中统一的国家所有”。[2] 农民由土地的主人地位变成了土地的附属,也使他们的积极性降到了零点。
如果我党当时没有这种失误,而是在通过上述形式走集体化道路的同时,仍然把土地归农民所有——实现这一形式很简单,只要把“人民公社”规定为“股份制企业”,按农民原来分有的土地入股分红就可以了,并可以继承。为了保持稳定,还可以规定:三或五年之后,股份可以自由转让、抵押,人可去但股不消等等。不管股份多少,实行一户一票制,公社领导人,最终都要由股东大会推选候选人并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以罢免负责人等等,但作为过渡时期(如最长五年),公社领导人可以由上级委派,但股东大会可按时对其进行方方面面的监评(包括撤换),等等。
如果在当时,我们就认识到这样的股份制,现在已是农民幸福生活中的第二、三代了:他们可能继续当农民(可能已是机械化大生产的新一代农民),他们可能是官员(真正意义的人民公仆)、教师、艺术家……;他们可能生活在农村,也可能生活在城市。一方面,他们可能继存了老一代的股份,另一方面,他们也可在新职位(如官员、艺术家岗位)上得到他们应有的待遇。真正实现马克思所说的“各尽所能”。
用“场论”的知识,让我们来对比一下“公社”时期与我国封建社会的体制结构——树结构(“树”——指《图论》中的“树”图)。简单点讲:一个社会中,凡是依靠上级(由上而下)来任命、撤销官员的这种“体制结构”,我们称为树结构。自秦置郡县以来,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都是执行的“皇权不下县”这样的“祖训”;就是解放前,县以下虽然设立有派驻性质的区、乡公所,但并不设财政,不是一级完全的政府。农村维持乡村自治,地主和自耕农纳税,贫雇农则只交租子。这就是说:我们虽然与封建社会都以树结构为体制结构,但树梢(即树结构中的最下端)的位置不一样;封建社会以县一级为树梢、而我们的树梢却更低(如果县级设有县、区、公社三级的话,树梢的位置就更低了),也就是说:我们建立的结构是比封建社会体制结构更纯粹、更多层次的一种树结构。解放前,因民国时期的区、乡公所不是完全的政府,故它的体制结构与封建社会的体制结构大致相当。像我们这种比封建社会(含解放前)体制结构的结构图中树梢更低的体制结构,一方面(因层次多、冗员多)农民负担的制度费更重,另一方面农民的人身“自由度”也就更低。农民先以破坏生产工具、宰杀牲畜、砍伐林木直接反抗,后以粗放经营、消极怠工间接反抗等方法来加以抵制。正因为如此,1958年人民公社才刚刚成立,1959年就开始了农村人口大批饿死的“三年自然灾害”,与此同时,党内错误地开展了对“彭、黄、张、周”的“反右倾”批判,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便产生了连封建社会中开国首脑时代都从没有过的“十年动乱”。
如果要从“场论”来看:人民公社的建立,已改变了所有制的构成形式(这是“场论”里的概念,不同于传统意义下的所有制形式概念,见文献[5])也改变了现实的生产关系[5],这种现实的(即用现实模型构造出来的)生产关系中,“通过民兵建制的、准军事化的公社组织来运作动员机制,全额控制农村生产力诸要素,全环节控制农民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10] 在生产关系的这种构成形式中、农民完全成了由“势能”(即通常说的上级)来单方面推动的棋子。结果使矛盾激化。这对于不懂“场论”的人,完全不懂得这一点,似乎可以理解,“不知者,不为过”嘛
(2)改革28年以来,农村为什么仍然不和谐?
1982—1984年,全国推行“大包干”以来,就像50年代的土改一样,重新刺激了农民的积极性,粮食产量从原来的不足6000亿斤,连续跨越了6000亿斤、7000亿斤和8000亿斤三个台阶,到1984年超过8400亿斤。开始解决了广大农民长期以来吃不饱饭的根本问题。
但是,好景不长,“到1985年以后,农民负担逐渐加重,各种税费负担转嫁给农民。1997以后,农民的纯收入非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虽然采用了现代科技的办法来维护粮食的逐年增产(如化肥、农药、优质稻种子),但农民的收入以每年3%~5%的速度下降,农村地区的干群关系紧张,社会冲突上升,上访、集体上访量增加”。[11]“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大批农民进城,土地抛荒,小农经济的分化和解体加快。人们开始怀疑土地承包制的核心“分地”是否合理,如何将农民进一步组织起来,走市场经济的道路成了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11]
用“场论”的观点来看:(1)虽然经历了28年的改革,但体制结构仍然是树结构;(2)这树结构的树梢部分仍然很低(乡镇一级),而乡(镇)就是原来“人民公社”改的,就是说:结构跟改革前是一模一样的;(3)这种树结构,甚至下到(准政府的)村一级,树梢就更低了,且原来的5.6万个公社,改成了9.2个乡(镇),几乎增加了一倍。这可以想象:这样的体制结构,需要农民养活多少冗员(且这些冗员都“坐”在农民头上,生活比一般农民要好得多)。1997年以后,农民在家乡实在难以发展下去了。幸好,他们可以外出打工(包括许多人背井离乡,在条件极差的矿业打工),农民只能靠(离开本行的)非农收入来维持自己很小的收入增长。
为什么在改革初期(1982~1984年)农村又有一个欣欣向荣的景象呢?“场论”告诉我们:树结构有这样一种“功能”:往往在生产力低下的时期(刚刚经过“十年动乱”的我们,生产力还十分低下),其社会的有序度(从“场论”知道:这是可以计算的)较高,而每当“发展趋于鼎盛的同时,其危机也就出现了”。中国封建社会采用的树结构,它的演变历史刚好证明这一点。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其属性内容的先进性,可使社会生产力很容易快速发展,它与树结构的不相适应性就显得特别尖锐。
人们说:“中国人很聪明,干什么事都知道绕道走,从不硬碰硬”。我国体制结构(即树结构),就是一块硬核,改革28年了,人们都绕开这个硬核走,把体制改革演化成体制外改革(实际是社会改良)。但是,不管你如何绕,体制结构这块硬核是绕不过去的。我国当前的改革遇到的困境(如“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贫富差距急剧扩大,腐败和权力资本化迅速滋生并蔓延,政企总是分开”,等等)[12-14],就是“改革”绕开体制结构改革的后果,只要我们在结构上稍稍动一点手脚,这些问题不就可以迎刃而解了?[15]。所以,我们认为:实事求是最为重要,不管你做什么,只要你欺骗了(当然,很多场合是由于你的无知而欺骗了)它,最终,它还是要欺骗你的。
我们知道:任何社会制度都包含如下三个基本层次:核心层次——社会的属性内容,第二层次——体制结构,第三层次——法规细则(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法规、方针及政策);社会制度的第二、三层次又称为体制,即给定社会属性内容的构成形式,等等。
由“场论”知道:只有把发达国家的体制结构(类型)引入到我们国家中,我们才能学习、借鉴它们的管理和方法(这些管理和方法往往以法律、法规、方针或政策的形式出现在第三层次之内)。像我国目前的这种树结构,是排斥这些先进的管理和方法的。对于树结构来说,这些管理和方法的引进(包括市场经济的引进)不外乎是在捣乱:破坏了树结构的稳定性、有序性。这正如中国社会科院副院长冷溶先生主编的书中所说:“在这25年间,……,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指数都出现负增长。社会秩序指数年均递减2.0%”[16]。中央党校教授高新民在谈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时指出:“在政治生活中要以人民权力为本位,这要求我们的权力是双向运转,而不是单向运转。我们传统的权利运作是自上而下的,是单纯的管理。但一旦以人民权力为本位,就要以人民的参与,形成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向运转。这种运转就叫做治理而不是管理。”[17] 这就是现在世界上最流行的“良善治理”治理模式。也是我们在“场论”中所称的“果结构”治理模式。但在我国,目前要实行这种“果结构”,条件还不成熟,因在树结构统治长达二千多年的时间里,一下子就变成果结构来治理,人们还不适应(容易引起不必要的混乱)。我们认为:中国的体制结构改革,还是以渐变形式为好。而我们将要提到的大众股份制的确立,就是建立在一种稳定、持续性很好的树—果结构之上的。这是中国稳定、持续发展的根基。“场论”已经证明:这种分阶段搬入果结构的做法——即在我们社会中,先建立起树—果结构为体制结构的做法是相当和谐的(即它不与树结构相互排斥),且这种树—果结构比单纯的树结构好得多(有质的差异)。树—果结构还是从树结构变成果结构的过程中,唯一可以用的结构类型(当然,它的建立还是不能同发达国家的完全的果结构相比美)。
为解决社会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有人倡导伦理精神,认为:“伦理精神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保证”,“伦理精神是追求效率的最终动力”、“伦理精神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率均衡的支点”[18]。诚然,倡导伦理精神无可厚非,但在树结构的统治之下,遵守这种精神的人只是“权力单项运行”中的被管理者,而管理者是否遵守这种精神,完全取决于他的自觉性。而当被管理者从实践中发现这一“权力漏洞”的时候,便拼命地“腐蚀”管理者,以便获取各种额外利益。于是,较广泛的“腐败”便产生了。在树结构条件下,这些法规细则(第三层次)放得越开,这种“腐败”就越厉害,对树结构的稳定性破坏也就越大。“在这25年间……,社会秩序指数年均递减2.0%”(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冷溶主编的前书)[16] 便是实证。伦理精神的作用,只有在“权力双向运行”的果结构中才会产生巨大的积极作用。
二、农村大众股份制的基本框架
1、新土改政策:①把全村的土地分成部分:一部分属国家所有,一部分属村民所有。属国家所有的这部分土地究竟有多少,怎样管理等等,均由国家确定。我们只在这里只提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如下:国家所有的土地占全村土地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20%~40%之间,且土地的具体位置一般不要具体指定,只相当于在农村土地中占20%~40%的股份。平时,这部分土地仍由农民耕作,10年以内也不要分红(作为对农民的支持),土地转让时,这20%~40%的转让金可以收取,也可以投入到农村(如卫生等)其他事业。总之,在10年内,国家应尽量对农村给以支持,并可以根据东、中、西部的不平衡发展而加以择重考虑。这也是中央对农村“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的体现。②属于村民所有的土地,既不考虑土地的位置,也不考虑土地的价值及以后的升值,等等,以股权(不是实地)的形式,均分给农户,一户一股或一户十股(单位不同而已)。每户可推荐在乡村中实际发挥作用的人为股权代表,负责办理股权登记及相关事宜。
2、规定:凡在当地农村连续工作五年(或更长,但一般不超过十年)的股权代表,其股权可以转让,继承,抵押,也可以人去股不消等等(在规定期间,若老一辈的股权代表逝世了,其家里人可以另推股权代表提前继承,但在规定期间内仍不可以转让,抵押及人去股不消,继承人还需在规定时间内继续留在当地农村工作,等等)。家庭股权代表亦是村级董事会的当然股东。
3、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候选人的推荐必须经过一定数量的股东推荐才算数。其中,若某股东推荐的人数,超过董事会应该选举的人数,则这个股东的推荐票便一律作废。规定实行一户一票制(即股权代表的一人一票制)进行民主选举。至于如何罢免、何种大事要经股东大会通过等等,本文不细谈了。
4、董事长是否兼任村长、村支书记,如何兼?如何不兼?怎样保持董事长有相对独立决策权,以及职务津贴如何处理?费用怎样分配?村属企业如何处理?等等,可以供大家讨论。本文只是给出这种模式的一个框架,这些部分都不在此进行了。
还有几点说明:(1)董事长候选人为什么不能由上级机关提出:这样做,就不是树—果结构了。这种做法的局限性在于:缺乏真正的民主,老百姓会认为:选不选都一样,选举是走形式,玩花样,仍然难以调动起村民的积极性来。(2)只有把所有权给了村民,村民才有真正的积极性,村民说:承包制好像租房子住,总没有自己的房子住起来好。但中国最好不走私有化的道路,这样把股权分给农民,是很高明的做法。(3)这种选举,执行起来,有不少问题,如特别在初期阶段,由于农民还不习惯,以为还是老一套,可能出现选民不认真,看重感情、随便选的现象,但我们要相信群众、相信大多数,相信时间与实践,经过一段时间后,当选民看清:这种选举与自己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时,就会十分认真对待的。(4)为让选民尽快懂得这些,认真对待选举,政府要加强指导工作,如加强村民学习;又如第一次选举前可以介绍一批可以作为候选人的人选供参考(不是指定一人或二人为董事长候选人)等等。(5)在这种体制建立起来之后,土地家庭承包制或我们倡导的“大众承包制”[15],等等,不但仍然可以应用,而是真正发挥其极大作用的时候了(既有共性,又承认差别嘛)。与原先承包制或股份合作制不同的是,他不直接与政府发生税费关系,与政府发生税费关系的只有大众股份制企业。(6)既然,人们可以把“人民公社”彻底否认掉,为什么不把它同时带来的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虚”化也一起否定掉呢?是的,中国的土地不宜私有化(我也同意),但大众股份制没有私有化土地呀!相反的,大众股份制的道路是一条“既能体现土地归农民所有的实质,又没有私有化土地”,还是解决农村一系列问题(如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化、经营规模化等问题)的唯一正确的途径。(7)这种制度,就是小平同志希望建立的“保证坏人变好,好人更好”[15] 的(组织)制度。潘德冰《中国改革的优化及经济的选择》一文所列“大众买断制”的特性,大众股份制都具有,如“消除腐败、遏制两极分化、政企分开”等等。
三、大众股份制是农村综合改革的基础
因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在树结构的基础上,在“场论”看来,它只不过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模式。它的运行、控制、稳定性及有序性功能及民主与法制、社会成员的利益分配等方面都比现实的发达国家实际存在差距,如树结构条件下,“法制”易被扭曲为“人治”或“权治”、“人民民主”易被扭曲为“为民做主”、“按劳分配”易被扭曲为“按权分配”等等。农民处于树结构的底层,改革了树结构,就从根本上改革了农村。也就改变了吴敬琏先生所说的“权贵资本主义指导下的改革”[20]。
在树结构之下,政府提出的许多事情都到不了位[20]。下面来分别谈谈:
1.村长的选举,由乡(镇)政府提出候选人。村民开始时还有热情,以后发现:选不选反正都是他,除非这个人实在不地道或引起了公愤,村民才把他选掉,一般情况都能当选。又如公开村务,需要公开哪些内容?公开到何种程度?还是由村委会单方面说了算(农民没有任何办法)。时间一长,农民对这套“改革”早已没了兴趣,对村长的选择,村务的监督也就更是开玩笑了(农民说:“免得把人也得罪了,事还是办不成。还可能给小鞋穿,更是犯不着了”)。
在树—果结构下(即建立大众股份制后,下同),“官员”(指董事长)等开始眼睛朝下看(因由村民真正直接选举、监督),村务公开哪些内容、公开到何种程度等,都主要由村股东大会决定,显然只有在这种体制(指树—果结构体制)下,选举及村务公开,等等,才有实际意义。
2.在树结构之下,农民受到两种制约:(1)官员的制约:几千年来,农民养成了“怕官”的天性(因在树结构条件下,直接上级都管得住他,农民害怕;不是直接上级的,则通过“官官相护”也可以治他,农民也害怕);(2)法律的制约。在树结构下的人们“打官司”,便是拼后台(即看谁的后台硬,谁就是胜利者),法制就这样变成“权治”,“人民作主”变为“为民做主”,等等[21]。当然,我们是从最坏处讲的。但我们看到,在真正的法制(社会)环境里,是不存在这样的“官员”层层对“村民”的制约的。人们所受到的制约,只有法律的制约。我们建立起来的树—果结构,正是把村民从几千年以来的有“官员制约”的树结构之下解放出来,使他们从此摆脱了“官员的制约”。只有在这样的环境里,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在树结构条件下是没有这样的环境的。
3.“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真正让农民当家作主”。[19] 显然,要真完成这些工作,只有在我们的树—果结构之下,建立起大众股份制才得以实现。在这种体制之下,农民有了钱(指有了股份)、有了权(指股份制中的各种直接权力),才可以成为真正的主人(这种体制下,村民说话也会硬气起来的)。像现在,农民“既无钱,又无权”,说他“当家作主”只不过是一句空话,这就是周恩来总理不理解(他老人家当时确实不理解,当时我也不理解)的:新社会(指树结构之下)的农民,为什么走路时总是低着头、弯着腰的根源。现在,我们可以告诉他老人家的是,在树—果结构之下的新一代农民,扬眉吐气,意气风发,再也不在人前“弯腰驼背”了。
……,等等。[24]
四、大众股份制,是农村和谐社会的样板
我们在树—果结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大众股份制,把农民从树结构(实质是现实的生产关系)[5] 的约束下解放出来。这种解放,是真正的解放,它大到可以同1949年的农民解放相比美(可能还要强一些)。我们将看到:九亿农民可喜的面孔,哭笑的脸蛋(他们激动得流出了热泪),他们振臂高呼:“共产党岁!改革万岁!×××万岁!万万岁!”(激动的心情无以言表)。社会学者孙立平的“改革动力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丧失”[20] 的断言可能要过时了(我想:这种画面也是孙先生希望看到的)。
1、生活在树—果结构中的农民,去掉了身上几千年来的“官员制约”,人,好像长高了几倍(与官员一样高了),成了真实的自我。建立起大众股份制的农村,在世界上第一次真正做到了以人为本。
2、树—果结构体制的建立,安稳了中国九亿农民;只要农民的问题解决了,中国就稳定了!在中国封建社会里,用“皇权不下县”的办法,都可以稳定200~300年,我们社会主义的中国,只要在县以下建立起大众股份制来,不至少也要稳定(且更加有序)200~300年吗!况且,与之相关的“三角鼎立”(指土地买卖过程须经“政府、大众股份制企业,土地购买者”三方确定)的征购土地机制的形成,是“二龙戏珠”式(指以前的土地买卖过程只需“政府与土地购买者”两方确定)的乱征土地的杀手锏。我们相信:随着大众股份制的建立,由“乱征土地”而引发的社会风险因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诱因已经排除,中国将走向“更加注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2]。
3、树—果结构体制的建立,农村大众股份制的确立,很好解决了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冲突与对立,这本身就是一种重大的“体制改革与创新”[23]。只有在这种体制之下,我们才能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23]。
4、①关于“民主与法制”的问题,上部分第2小节已讲得很清楚;②至于“改革发展与稳定发展的统一性”问题,从以上的讨论中知道:这一问题都包含在比树结构稳定性更好、更有序的树—果结构的建立之中;③大众股份制的建立,更是体现了党的高瞻远瞩及社会主义社会属性内容的优越性。如果没有这样的基本条件的保证,就没有大众股份制的成立条件: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想把至少占60%的土地无偿地分给农民——大众股份制中所给的股权,就相当于把土地分给农民了,这可能吗?更为重要的,没有中央领导同志的无私与勇气和对社会主义事业的真诚与执著,这种连想都不敢想的事,还能做吗?也正因为如此,我们的农民,才会发至内心世界的三呼“万岁”了!
构建和谐社会决定[23] 中的原则,我们设计的“农村和谐社会”都大大超标了。
5、黄苇町先生等人认为:构建和谐社会,中国亟须破解的难题[22] 至少有七个。下面就来看看,大众股份制是如何破解这些难题的。
①如何建立合理、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的问题。“人们对分配不公的最大愤懑,是那些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一夜暴富的人”,[13] 从大众股份制的建立就知道:这种制度刚好可以从体制上根本消除“官商勾结、两极分化”的可能性,也能最大限度的做到公平与公正,详细论证见文章[15]。②解决就业难的问题。首先,企业一私有化,它的第一个动作就是不再解决农村就业(因改制前的乡镇企业,是“就业最大化”为目标的,而改制后的私有企业的目标却变成了“利润最大化”)。原来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就要回家,就要外出打工(一般涌向城市)。在乡镇企业就业的近2亿农村过剩劳动力,就算一半被赶出来,也是一个十分可怕的包袱。[11] 面临这个棘手的问题,社会主义的大众股份制企业就不一样了:股东们会妥善解决这些农民(也包括股东自己)的去留问题的。其次,若干年之后,当人们发现:在大众股份制里,凭借自身的才能、德性等就可以得到很好的升迁或重用,不像其他地方,除开自身条件之外还要依靠别人的势能作用的推动才能提升。并且,这里的人际关系显得自然、清新与单纯,这就是人们自然向往的地方的。那时候,许多大学生、研究生都会向“大众股份制”靠拢的。若是这样,农村大众股份制企业,还成了解决城市人员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而现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有这种事情发生的。③至于增长方式及可持续发展问题,可见本节上述论述2。在这里还想多说两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即只有先建立起性能(如可控性、稳定性、有序性等等)较好的“容器”(指体制结构),才谈得上发展生产力、积累生产力。但在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的时候(如“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的时候),不变革结构类型,在原有的树结构体制条件直接生产,也是可以的。但当生产力的积累已达到某一程度,前述的种种“社会矛盾”难以解决时,就非得变革结构类型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科学增长、稳定、持续发展了。④大众股份制给每户的股份就是一种“托底”,在这个之外,国家等还有什么帮助(如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等),那当然更好了。⑤许多事都可以在“股份制”内解决;内部难以解决的事,可以由“股份制”企业负责人出面解决(这就是组织出面了,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利益诉求渠道”)。而像现在,分散的农民“求诉利益”无门,只能自己或“组织”起来,到上级政府或上上级政府门前去上访、静坐甚至围攻(因村官大多数其实是支持农民的,甚至上访就是村官的意见,但在树结构体制下,村官的“乌纱帽”被上面的官员托着,不好出面呀)。⑥关于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问题。首先,当人们穷得“连饭都吃不起的时候,肯定认为这属于奢谈”;其次,即使农村的这部分经费(如教育)全部由国家、省(市)政府投入,也要投入到一个真能为村民办事的“机构”之中。现在这种树结构下的“机构”,像一个漏水的壶(普遍都漏水,它们只有漏多漏少的区别),而我们的资金投入,就好像给这种壶灌水。这样做的效果不是很显然吗?温铁军、刘薰词先生是了解农村实情的,他们(分别)一再强调对“农民的直接投入”,这不是没有道理的。所以,我们认为:要做好这个工作,仍然需对树结构条件下的农村先进行结构类型变换,才会有理想的效果(这么多年了,在树结构不变的情况下,玩尽了“改革”措施,有何作用!)。而我们的树—果结构之下的大众股份制,就是这样一把(功能与质等)各方面都很好的不漏水的“新壶”。⑦大众股份制是一个天生的防止“权力寻租”的自然“工具”[15]。
由此可见,大众股份制,是农村和谐社会的样板,是我国稳定、持续发展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