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问题的主观性和建构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观性论文,社会问题论文,试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问题一直是社会学学科研究的一个中心课题。从社会学角度而言,任何社会问题的存在,一般都需要一些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但这些客观事实如果作为社会问题而存在,必须要经过社会主体不同程度的判断、确认和一系列行为反应过程。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学界一直偏重于对社会问题客观性的分析,对其主观性、过程性特征却缺乏深入的研究。〔1〕这样, 对社会问题的基本性质就难以有全面的认识。人们往往认为社会问题似乎是某些客观现实状况(如贫穷)或社会行为(如越轨犯罪行为)的一种固有属性,或者把社会问题直接等同于这些客观现实状况或社会行为。社会问题似乎完全以一种既成的社会事实存在着,人们要做的就是发现这些社会事实并力图加以解决。虽然在概念界定中也指出社会问题应能引起社会成员的普遍关注为其条件之一〔2〕,但是,作为病态或者反常的社会现象, 哪些能引起社会成员的关注,如何、为何引起关注从而被确认为社会问题,这些似乎无需多加探讨。其实,社会学正是立足于后一方面的研究才可揭示出社会问题的本质内涵。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主观性是社会问题的基本属性
我们首先要把社会问题中某种客观事实的存在和这种客观事实作为社会问题而存在这二者相互区别开来。男女不平等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在人类历史上一直存在着,但并非一直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存在着。男女不平等在封建社会并不构成一个社会问题。相反,如果男女出现平等现象,这在当时可能会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某种特定的客观现实状况有时被认为是社会问题,有时不被认为是社会问题;在有些文化条件下属于社会问题,在有些文化条件下又不属于社会问题。因而,社会问题并不是某种客观现实状况的固有属性。任何一种客观状况并非注定是有问题或没有问题的。社会问题的“问题性”取决于客观状况及社会成员对该客观状况的判断、评价以及由此作出的不同行为反应过程。
从客观现实状况和主观评价、主体行为反应这两个维度出发,西方社会学家曾对社会问题作过如下分类〔3〕:
当某种客观状况确实存在,人们主观评价上认为确实是一个问题并且希望付诸行动改变这种现状时,社会问题以一种确然的方式存在着(pure problem);与此完全相反的情况,才可视作没有社会问题的存在(no problem)。如果客观状况存在,但人们并不认为是一个社会问题,并且在行动上也无动于衷,则这种客观状况只具有成为某种社会问题的可能性(possible problem)。贫困,只有当人们认识到并试图改变这种状况时,才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如果人们安于贫困,听天由命甚至引以为荣,即使极其贫困,也构不成一个现实的、需要加以解决的社会问题。随着历史条件和评价标准的变化,社会问题往往不断地在上述第一种形式和第二种形式之间相互转化。人们有时候还可以将实际中根本不存在的某种状况视作为“有问题”的并且通过行动证实其“确有问题”(assumed problem)。虽然这种社会问题是设想性的, 但关键的是只要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设想到它是“存在”的,这种“设想”的社会问题就足以影响公众的生活,左右政府的政策导向。由此可见,就社会问题的构成而言,客观状况只是社会问题构成的前提条件,主观评价及其行为反应则是社会问题构成的必要条件。某种客观状况并不仅仅因为它会给社会系统带来麻烦或危害就会自动地成为社会问题,更主要的需依赖于社会系统中的成员如此看待和对待,才会使它成为现实的社会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问题不是以一种纯社会客体的形式存在着,也不是独立地存在于某一社会客观状况之中;而是作为一个社会过程存在着,它存在于社会主客体的互动过程之中。把社会问题的本质看作是过程而不是某种存在状态,这一直是西方社会学研究社会问题的另一个视角。〔4〕
二、社会问题是一个社会主体对社会客体的建构过程
从过程的角度来探讨社会问题,我们关注的中心不是已经作为社会问题而存在的某些客观现实状况,而是客观现实状况如何作为社会问题而存在的。这不仅是一个主观对客观简单的认定过程〔5〕, 同时也是一个社会主体对社会客体复杂的行为建构过程。这个建构过程,主要表现为通过一系列社会认知和社会行为互动,使某种客观状况不断地被“问题化”,从而最终取得社会问题的合法地位〔6〕。 这个建构过程往往要经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美国社会学家里查德·富勒(Richard C.Fuller )和里查德·迈尔斯(Richard R.Myers)最早探讨了社会问题发展阶段的特征〔7 〕。在一篇二人合作的论文中,作者认为:社会问题表现为由几个不同的活动阶段组成的连续发展过程,每一活动阶段前后相继又相互区别。他们把社会问题的这种发展过程称之为社会问题的“自然史(the natur-al history)”,提出了社会问题自然史的三阶段模型,即:社会问题首先要被察觉(awareness); 其次是针对该问题相应政策和措施的确立(policy determination);最后实施具体的改革行动(reform)。富勒和迈尔斯的社会问题发展阶段模型只为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了一个粗略的框架,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贝克尔(Howard C.Becker)对该模型进行了加工深化,提出了社会问题演化的五阶段模型〔8〕:
1.社会上必定有一些人或群体把某种客观存在的情境认定为有问题的,有危害性的,或者在将来会产生出麻烦;2.当某一个问题被某些人觉察到时,这个问题如要取得社会问题的资格,还必须得到更多的人广泛的关注;3.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还需要有相关机构或组织的出现加以推动,使问题最终被认定为社会问题;4.一旦某一问题被有关机构所接纳,曾经通过广泛积极的关注推动问题得以形成的群体,对该问题将渐渐失去进一步关注的兴趣;5.在社会问题存在期间,有关机构及其成员致力于问题的解决,这已成为他们所从事职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贝克尔也认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情境被确立为社会问题,要经过有关人士察觉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上述模型第1、2点),但仅有社会的关注是不够的。关键的是社会问题必须要经历一个“制度化”的过程才可取得合法的地位。这里所谓的“制度化”,是指一项社会问题受到政府的正式认可和接纳,并采取相应的行动措施,将处理该项社会问题纳入政府的立法活动和具体的行政工作中(上述模型第3、4、5点)。
美国社会学家莫斯·阿里纳(Mauss Arinand)在贝克尔理论框架的基础上,从社会运动的角度分析了社会问题演化的历程。他认为一项社会问题的出现、形成,到最后获得其应有的社会地位,都是借助于特定的社会运动来实现或推动的。这一运动历程,表现为一连串“问题事实的社会建构”过程(本文建构的概念即来自于这一观点)。此过程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展开,从而形成社会问题运动过程周期性的生命循环。此生命循环要经历发端(incipiency)、集结(coalescence)、 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消弱(fragmentation )和消失 (demise)五个阶段,如左图所示。〔9〕
从左图可看出,社会问题的建构有起有伏,在制度化这一阶段达到高峰。某种社会现象从一开始由少数人察觉和关注(发端),经过传播媒体的渲染,社会舆论的烘托,有关专家、学者的论证,人们对这种社会现象的“问题性”越来越取得共识,对其“问题感”也越来越强烈(集结),从而引起决策人物的重视。于是,政府部门开始调拨人力财力物力,创设专门机构,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将对该项社会问题的调查、研究和解决纳入政府活动的职责范围内(制度化)。如果缺乏这种制度化,即使已成为公众的“热点”问题,可能也因不成其为“社会”问题而中途夭折。一项社会问题已被制度化为政府的行政业务活动,社会公众对该问题建构的任务已完成,如贝克尔所言,他们对该问题关注的热情渐渐减弱。如果这时没有其它社会因素的激发,社会问题的运动生涯也就步入下坡阶段,直至其消弱和消失。〔10〕因而社会问题的制度化直接关系到社会问题的合法化程度,关系到一项社会问题的命运安排。
莫斯从社会运动的角度探讨社会问题,着重分析“问题确立”的过程。其实,社会问题建构不仅表现在问题确立阶段,同时也表现在其解决阶段。社会问题建构的重要环节——制度化,不仅使社会问题获得其合法的社会地位,更主要的是对某项社会问题的解决作出了制度的安排和保障。当有关部门着手解决某一社会问题时,往往会突出强调或论证该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的重要性。现实生活中许多社会问题,也往往是在解决过程中,其问题的严重性才日益显示出来,日益为人们所认识。由此看来,问题解决的过程,同时也正是问题建构的过程。问题往往因其解决,而表现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问题解决到何种程度,也首先要依赖于对问题本身建构到何种程度。某种问题事实也许长期困扰着人们,但是如果不被建构为社会问题,这种问题事实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善或解决。即使被建构成社会问题,如果不再进行持续不断的建构(即社会问题的运动过程趋于消失),有关政府部门缺乏来自社会要求解决问题的压力和反馈信息,问题往往不了了之或久拖不决。因此,社会问题的建构,应当贯穿于社会问题的始终。只不过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
三、影响社会问题建构的基本要素
一种可能“有问题”的社会现象,只有经历一定的建构作用之后,其“问题性”才可表现出来,才可作为社会问题而存在或加以解决。但是,并非所有“有问题”的社会现象,都有同等的机会被建构而成为社会问题。社会问题的建构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1.建构客体。社会问题的建构既然是社会主体对社会客体的建构,这种建构必然是以客观现实情境为基础、为依托的。虽然本文前面曾提到有设想的社会问题存在,但所谓设想的社会问题也并非完全是人们的主观臆造,往往是人们对当时存在的客观情境作了歪曲或错误建构的一种产物。当人们把某种客观状况建构成为社会问题时,一般来说,这种客观状况是指那些影响人类生存或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往往出现了不断恶化的趋势。如社会上失业人数不断增加,贫困人口不断增多,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违法犯罪率逐年上升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一般常常利用相关的统计数据和一些典型事例作为建构问题事实的基本依据。特别是一些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成为人们建构相关社会问题的导火索。
2.建构主体。在社会问题的建构中,往往有不同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下列三类群体在社会问题建构中会起到重要作用,(1)一般民众,特别是那些社会问题的直接受害者。 他们在某项社会问题的运动过程中,最容易被唤醒并成为积极的拥护者。社会问题的建构需要唤醒相当数量的民众并需要得到他们的支撑,否则就会丧失其群众基础。民众对社会现实不满,他们向有关方面积极投诉、反映情况,他们的这些活动往往会成为建构某项问题的重要事实依据(如消费者问题)。(2)知识分子。 知识分子凭借其专业知识和较高的认识社会的能力,在某项社会问题的发现、阐述、论证、提供解决的对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在唤醒民众及政府官员关注某一社会问题方面也起先导的作用。(3)政府官员。政府官员在某项社会问题的认可、 合法化、制度化、推动问题解决等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应该说,决定某一项社会问题命运的,最终还是这些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如果缺乏来自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即使有先见之明的知识分子意识到某项问题何等严重,也往往是纸上谈兵,空发议论而已(如中国经济学家马寅初早在50年代发出的人口警告)。有些社会问题,因领导人物有幸作出过指示,往往使其显得突然“严重”或“重要”起来,虽然许多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受到领导人物关注的问题,自然会优先得到解决,虽然在客观上可能并不是最需迫切解决的社会问题。
3.群体利益。只有当某种客观状况或社会行为,明显地或潜在地侵害到某种社会利益时,才有必要将其建构为社会问题。因而社会利益的存在,是任何社会问题建构的必要条件。但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不同的社会群体往往具有不同的社会利益。这就意味着:社会问题的建构过程中,必然会表现出社会群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不同的社会群体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提出不同的、反映各自利益立场的社会问题,并强调其重要性和解决的迫切性。围绕某项社会问题,社会成员中既有众多的受害者,一般也有一些受益者(虽然获取的可能是短期或局部利益)。后者在对待该社会问题建构上往往会成为反对者,即否认问题的存在、掩盖问题的真相或不希望甚至阻挠问题的解决(如我国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政府部门将关切到哪些群体利益的客观事实优先“制度化”为社会问题,并动用社会资源加以解决,这实质上反映了政府在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分配倾向。
4.社会资源。在社会利益、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化的社会,成功地建构及解决一项社会问题并不是很容易的事,往往会遇到各种阻力。不同社会群体在社会问题建构过程中所具有的不同的影响力量,是由该群体拥有社会资源的状况决定的。社会资源包括社会权力、地位、知识水平、群体组织化程度等。凡是在社会资源分配结构中占优势地位的群体,越容易建构及处理和他们利害关系密切的社会问题。相反,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社会群体,往往是遭受社会不幸和痛苦最多,但却最没有能力将其不幸和痛苦建构成社会问题的群体。这些社会群体,或认识社会的能力有限,对问题的敏感性较低,虽身受其害,但意识不到问题的存在;或群体组织化程度不高,他们感受到许多的“个人烦恼”,但难以集结为“公众议题”。他们不满和要求改变现状的呼声太微弱,引不起社会大众、新闻媒体和领导人物的关注和同情。他们远离国家政治权力中心,对社会公共政策的形成及执行缺乏足够的影响力。因此,即使已经被建构而成的那些关乎他们利益的社会问题,也往往久拖不决(如收购农副产品时各地屡次出现的给农民打“白条”现象)。在此情况下,只有那些代表他们利益的社会群体或有影响的个人出面,通过调查、了解、反映情况、唤起民众的关注、对政府施加影响,他们的处境才有可能被纳入官方认可的社会问题项目而得到认真对待和处理。当然,如果长期得不到社会应有的重视,他们遭受的不幸和痛苦超过了可以容忍的最大限度,他们可能会采取游行、示威乃至暴动等方式,吸引社会大众和政府当局的关注,以这种特殊的方式,建构其社会问题。
5.大众媒体。在当今社会,某一事件引起社会大众及决策人物持续广泛的关注(如前所述,这是任何社会问题建构过程所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其中最有效的途径莫过于诉诸各种舆论媒体了。广大民众越来越多地从电视、电台、各种报刊杂志中看到、听到、感受到许多问题事实的存在、社会的各种反应及评价。大众媒体唤醒人们对某一客观状况的问题意识,增强人们的问题感。因而越是传媒发达的社会,人们主观上感受到的社会问题就越多。大众传媒是社会问题建构的基本工具。它通过披露事实去建构相应的社会问题。当然,大众媒体披露的事实具有选择性,因而它所建构的社会问题也有极大的选择性。为确认某一客观情况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大众媒体可以大造舆论、推波助澜。相反,不能成为大众媒体关注焦点的客观情况,即使有许多人深受其害,但“社会”却意识不到问题的存在。大众媒体以自身的力量,甚至可以建构或“制造”出许多虚假的社会问题。当然,大众媒体建构社会问题所发挥的这种重要导向作用,往往是政府部门控制和影响的结果。
上述我们分析的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影响社会问题建构的基本因素。从历史的角度而言,社会变迁(包括社会制度、价值观念、科学技术、文化等重大变化)是影响社会问题建构的更为深刻的要素。许多情形下,社会的客观情况也许并未发生多少实质的变化,而是某种社会思潮的推动或价值观念的变迁,人们对社会问题的认识和态度会发生截然相反的变化。一般来说,社会越是民主化、世俗化、理性化,这个社会被建构而表现出来的社会问题会越多。因为民主、科学、人本主义思潮引导人们去发掘更多的现实社会问题。〔11〕一个社会一切都听天由命、安于现状或粉饰太平,就看不到有任何问题的存在。由此看来,在用社会问题的多少来衡量一种社会制度的优劣及社会进步的尺度上,我们该有全新的认识。
注释:
〔1〕就笔者所接触到的国内有关资料, 对此有过探讨或涉及的文章有:①单光鼎:《社会问题与社会控制》,载陆学艺主编《社会学》,中高级读本,第13章,545~547页,知识出版社,1991;②袁华音:《社会意识与社会问题》,载《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1995 (6);③雷洪:《试析社会问题范式及其理论见解》,载《江汉论坛》,1996(5)。
〔2〕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41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3〕Clayton A.Hartien,Possible Trouble-An Analysis ofSocial Problems (Praeger Publishers,New York 1997),P.9.
〔4〕同上,见PP.8~12.较新的研究见Rittenhouse C.Amanda,"The Emergence of Premenstrual Syndromr as a Social Problem," Social Problems,Vol.38,No.3, August 1991,PP.412~419.
〔5〕见注释(1)。
〔6〕本文所言社会问题取得“合法地位”, 具有“合法性”或“合法化”,均是指社会问题被政府部门接受和认可这一形式意义上而言的。
〔7〕Richard C.Fuller and Richard R.Myers,"The NaturalHistory of a Social Problem,"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 (June 1941),P.321.
〔8〕Howard S.Becker,Social Problems:A Modern Approach.(New York:John wiley And Sons 1966),PP.12~13.
〔9〕Mauss Arinand,Social Problems as Social Movements,(Philadelphia:J.B.Lippincott Co.1975),P.66,本文引用资料转引自萧新煌《消费者问题与运动》,见杨国枢、叶启政主编《台湾的社会问题》,217~223页,巨流图书公司,1984。
〔10〕从建构的角度看,“社会问题”运动生涯的消弱或消失,与相应的问题事实是否得到改善或解决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在许多情况下,问题事实依然存在。除了制度化作用外,社会评价标准的变化使某种客观状况不再被认为是社会问题,或者社会上的绝大部分成员都不再关注这一状况,那么,建构该项社会问题的运动就成为不必要或得不到民众的支持,也会偃旗息鼓,渐渐地消失。
〔11〕叶启政:《有关社会问题基本性质的初步探讨》,见杨国枢、叶启政主编《台湾的社会问题》,35~37页,巨流图书公司,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