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价值本体论研究的误区_本质与现象论文

走出价值本体论研究的误区_本质与现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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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本体问题即什么是价值、价值的本质是什么等问题,作为决定整个价值哲学研究的性质和方向的逻辑起点,理应首先得到明确的解决,以便能够在最根本的问题上达成共识、确立“范式”,进一步作深入探讨。然而,学术界恰恰就此问题争议最多,且各持己见,陷入种种误区。本文不避粗浅,试图廓清这些误区,并立意为价值本体研究找寻新的出路。

一、几种研究误区的评析

误区之一:“见物不见人”。一些同志在价值哲学研究中,持自然主义态度即从纯客观的意义上规定价值及其本质,从而走入“见物不见人”的“唯客体主义”误区。他们认为,客体是价值的载体,是一切价值之源;客体的属性(有用、有意义等)是价值的根本属性;所谓价值,就是已纳入主体认识和实践范围内的客体身上的能满足主体需要的那种属性。如,“价值是事物(物质的和精神的现象)对人的需要而言的某种有用性”(引自李秀林等编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第4版)。因而,强调用客体、客体的属性来规定价值及其本质。

这种观点,虽没有把价值直接归结为客体,而是从客体的属性(物对人的效用、效应、意义等有用性)上来把握价值的,但是,却从纯客体方向入手,认定主体的需要、情感、兴趣等变化与否,都与价值无缘,一物有没有价值、有怎样的价值,这一切都取决于客体是否具有及具有怎样的属性。这实际上混淆了“价值”和“有价值的”两个不同的概念。诚然,一物因具有某种属性从而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对人有用,就可以说该物是“有价值的”,却不能说该物的属性本身就是“价值”。“价值”是一般,是对多个有“价值的”个别的抽象,若用个别代替一般,必然引起逻辑混乱。

再者,这种观点,虽看到了价值与人的关系,认为客体的属性必须对人有用才有价值,但看不到“人”在这里只是参照物,“物”及其属性才是出发点,才是最根本的尺度,从而“物”被夸大了,“人”被忽略了,“只见物不见人”;另一方面,虽说也注意到了价值与人的实践活动的关系,认为物的属性(价值)是从人的活动(劳动)中获得的,但是,却是静态地看待人的活动,即以完成形态的实践结果或产物的有用性来指称价值。这实际上是用特殊的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代换了普遍的哲学价值。

误区之二:“见人不见物”。另一些同志在研究中,与上述“自然主义”倾向相反,而持“人本主义”态度即从纯主观意义上规定价值及其本质,从而“见人不见物”。认为,价值问题只是属人的问题,人(主体)是价值的唯一载体,人的主观的兴趣、情感、需要、目的是衡量价值的唯一标尺;主体性是价值的根本属性,认为不研究人的问题,不从人的主体性问题入手,搞价值论是搞不出结果的;所谓价值不过是人的本性的对象化(即主体客体化),是人之本性(情感、兴趣、欲望)向外辐射的成果。因而,主张不能离开人、人的内在本性去研究价值及其本质问题。

可见,这种观点的视角是人、主体,认定价值的性质、程度最终取决于主体情况。主体是谁、主体的结构怎样,主体的需要、目的、情感、兴趣如何,是形成及衡量价值的真正根据,是价值的灵魂特征与本质属性。无论客体及其属性是什么、怎么样都一概与价值无缘,因为,物虽先在于人,但若离开人、人的本质属性,它便失去了任何意义。所以,人是世界的中心,是万物的尺度与目的,万物不过是为人所支配、征服的对象。这实际上,是这样或那样地把价值当作主体自身的某种需要、目的、兴趣、欲望等本性了,从而不可避免地陷入“人类自我中心”困境。另一方面,他们也主张,价值问题既然是人的问题,自然不能离开人的活动谈价值,但他们所说的“人的活动”并非现实意义上的实践活动,而是观念性的价值评价活动。认为是否有及有怎么样的价值都与物无关,而是人的本性的向外辐射或“观照”所赋予的,是评价活动本身所创生的,从而断定主体在与客体发生相互关系之前,价值就已然在主体身上存在着了,显然这是一种强调主体的内在本性、人的主观意识决定价值的“见人不见物”的主观主义的倾向。

误区之三:“抽象的人物合一”。还有一些论者在研究中发现,无论是“见物不见人”抑或“见人不见物”的观点都是片面的,尽管也揭示了价值的某些属性,有其合理之处,但都没能从根本上解决价值本体问题。认为,二者虽视角不同但只是形式有别,实质上都是将价值直接等同于某一实体(和体或客体)及其属性本身,把“价值”视作实体范畴或属性范畴。为克服二者的片面性,在研究中,立意将二者调和起来,“见人又见物”,从而主张用主客间的“关系”而非“实体”或“属性”来界定价值。认为,价值既非纯自然的、纯客观的,又非纯主观的、纯人性的,而是二者的合一;价值就是主客统一的关系,它的本质集中体现在二者统一的“关系”上,即是否有及有怎样的价值完全取决于主客体之间有没有及有怎样的需要与满足的特定“关系”;主客体统一的“关系”本身就是价值,价值的本质就在于“关系”二字上,因而价值不是物及其附属物,亦不是人之本性的“观照”,而是一种“关系”,离开这种特定的“关系”,单单在主体身上或客体身上都找不到价值及其本质。(参见《关系价值论》,《辽宁师大学报》1989年第4期)。

说价值是一种“关系”,或从“关系”角度去规定其本质,一般意义上并没有错,价值的确既非实体又非属性,而是关系性的,但说“关系”本身就是价值,笔者无论如何不敢苟同。因为,价值的关系性只是价值的属性之一,它从某一方面表现价值的本质,然而都并非是价值本身,不能将价值的表现与价值等同,正象不能将本质与现象混同一样。另一方面,说价值是一种“关系”,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它既非实践关系亦非认识关系,而是离开二者又与二者并存的第三种关系即“客体对主体的利益关系”(参阅《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6月第5版,第152—153页)。可见,这种“关系”虽不是实体性的,却又是“变相的实体”,是在观念中抽象出来的“实体”,它的确实现了人和物的合一,却只是抽象地实现了,它显然是前两类观点的机械综合,没有也不可能走出价值研究的误区。

二、价值与主客体及其关系

1.价值与客体及其属性。客体及其属性是价值形成的天然基础与前提,离开它,价值便失去了物质承担者,既无从产生又无处附着。客体及其属性作为人活动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人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人只有凭借现实的物质条件才能创造出价值,常言说得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而,客体及其属性是主体在实践中生成与再生价值所不可缺少的物质材料。价值之所以离不开客体,是由于客体身上具有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价值的性质及状况如何,不是由主观随意决定的,而首先取决于客体及其属性的状况,只要该物内在地具有能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特定属性,即使一时尚未被发现,但终究会被发现,并通过实践的改造而成为有价值的东西。但是,另一方面,形成价值的前提和基础毕竟不是价值本身,不能把客体及其属性视作天然的价值,因为它只有在实践活动中经过合目的的改造,才能变成属人的价值。可见,价值尽管体现在具有某种属性的物身上,但这种属性本身并非直接地就是价值,它只是形成价值的外在尺度,主体的需要才是内在尺度。因而,不能把本来不属于物的东西看成是物本身所固有的东西,否则就是把人的实践活动及其意义转嫁给了客体,可见,是“物趋近于人”而非“人趋近于物”,是“物为人而存在”而非“人为物而存在”,客体及其属性只有在实践活动中得到合目的改造才能生成属人的价值。

2.价值与主体及其属性。价值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属人的问题,离开活动着的现实的人,根本就不存在价值问题,正是这样,把价值作为人之外的宽泛理解,实际上对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另一方面,不能离开人谈价值,并不意味着价值完全是主观的,是由人的主观意识决定的,而是指不能脱离人的需要及满足这一需要的实践活动去抽象地谈价值。事实上,人的客观现实的需要是整个价值关系的中心,是衡量价值的存在与否,价值的性质及程度的内在依据。但,人的需要是客观的,它虽然是衡量价值的内在尺度,价值却不是由它单方面决定的,价值必须有其产生的客观基础(客体及其属性)即外在尺度。人的需要是人在与物的实际联系中产生的,它反映的是人对物的特定的摄取状态。这一客观的需要,一旦为人观念地把握,进入到人的意识中便成为主观的目的,因而,目的是需要的主观反映,是需要的意识或意识到的需要,是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观念地”改造物的“自在形式”而形成的。一般说来,当人只有某种需要的时候,还不见得就能付诸实践,只有当它被观念的意识到而转化为目的时,才会激励人去从事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但,正是由于人的需要必然以观念形式(目的)表现出来,从而使本来客观的需要蒙上了一层主观性的色彩,使得人们“习惯于以他们的思维而不是以他们的需要解释他们的行为”(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16页)。而且,人的需要也是形式价值的前提, 它本身并不直接就是价值。需要及其满足的程度并非随心所欲,而是由人的实践活动所决定的,实践不仅决定着需要及满足的程度,还决定着它满足和实现的方式、性质、发展和变化,“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32页)。因此,不能脱离人的实践活动,空洞地谈人的需要与价值的关系,更不能抽象地将客观的需要视同于主观的目的,并用它及其主观的情感、兴趣、欲望去规定价值及其本质,相反只能用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来说明人与价值的关系。

3.价值与主客体统一的关系。价值指称的是主客之间的一种特定的关系,但,若硬把“价值”和这种“关系”直接统一,则无疑是把“关系”实体化了。事实上,主客体间的关系只能存在于主客体之间,不能单独归于哪一端,一物同另一物的关系,是二物的关系,不能说它是属于哪一个物的。而且,更不能将“关系”归结为独存的东西,因为它是相对的,它依主客体这种“关系项”的不同而不同,“关系项”变化与更新了,“关系”自然也随之变化与更新。可见,主客体间的“关系”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所蕴含的价值关系则是统一的,它是变中的不变。因此,抽象的人物合一“关系”并非价值关系,现实性的实践关系才是真正的价值关系。因为,主客体间的关系,首先是“实践的即以活动为基础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5页), 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之前或之外,根本不存在什么先定的、抽象的“关系”,价值“并不处在某一关系中”,而是以人的“积极地活动”才得以确立的(同上),也就是说,正是由于人的积极的实践活动才结成特定的主客体关系的。价值关系是客观的,现实的“人物合一”关系。另一方面,这种“价值关系”又具有人的“为我”与“自为”的主体性特征,对人说来,“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说来,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而存在的”(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35页)。但是,这种价值关系所体现的主体性,显然不是主观观念的向外投射活动中的,而是现实的实践活动中的主体性,它只有在实践活动中才得到确证与显示,且只有在实践活动中才能得到提升与发展。可见,价值关系不是人物之间自然的、现成的、随机相遇的“抽象合一关系”,而是人和物在实践活动中确立的一种创造性、开放性的实践关系,只有实践才是人物相合的中介,只有实践才是使“物为人而存在”的可靠根基与唯一途径,只有实践才是“作为事物同人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践确定者”(引自《列宁选集》第四卷,第453页)。

综上所述可知,价值既不是实体范畴,亦不是属性范畴,从实质上看,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它表现的是主客体间的一种特定关系,但这种关系不是抽象的而是现实性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关系。因而,说到底,它是一种实践范畴,所谓价值也就是指人的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及其结果中对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所形成的具有积极确定意义的作用。既然价值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实践问题,有关价值本体上的争论,必然引深关于实践与价值关系的探究,而那种无论对价值作直观式(“见物不见人”)、人本式(“见人不见物”)、还是抽象式(“观念的人物合一”)的规定,之所以陷入误区,正是在于脱离实践,没有从科学的实践观出发去探讨问题所导致的。因此,科学的实践观是跳出价值本体研究误区的路标,而只有深入探究实践与价值的关系,明确价值所具有的“实践性”,才能真正走出误区,也才能真实地达到“既见人又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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