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模式的比较与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师事务所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事务所聘任模式的比较
(一)定期聘任制
定期聘任制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规定,企业一经委托某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财务报告的审计人,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更换,除非会计师事务所被撤消或丧失执业资格,在规定的年限期满后,企业可更换审计人,也可以续聘原审计人。采用定期聘任制的国家主要有法国、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等。例如葡萄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被聘任后4年不得发生变更,法国规定为6年。
定期聘任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司审计人的稳定性,防止企业管理当局"购买审计意见"行为的发生,减少了企业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威胁,使注册会计师在任期之内能够独立、公正地出具审计意见。当然,定期聘任制也有其缺点:一是只规定了审计人的最短聘任期,没有规定审计人的最长任期,会造成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审计某一企业,致使注册会计师因过于熟悉企业业务或与被审计人建立过于亲密的关系而失去应有的职业谨慎性;二是在任期的最后一年,为了获得续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能会满足企业管理当局的某些不正当要求,从而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
(二)定期轮换制
定期轮换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规定,企业在聘任某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财务报告的审计人后,在规定期间内不得更换审计人,但期满后必须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师事务所规定了最长的连续任期。例如,意大利证券管理机构规定,上市公司聘任审计人后,3年内不得变更,但是最长聘任期为9年,9年后必须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制有利于保持企业审计人的稳定性,一方面防止了管理当局"购买审计意见"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注册会计师熟悉被审计单位业务,从而降低了因不熟悉企业业务而出现审计过失的可能性;若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受聘子某一企业,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建立过于密切的关系,容易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往往难以一贯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定期轮换制最长任期的规定有利于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
(三)自主聘任制
自主聘任制不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最短和最长聘任期,聘任谁为企业的审计人以及聘任期的长短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委托人有权随时解聘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世界范围看,自主聘任制是主流。如英、美等国家均采用这种模式。这种聘任模式尊重了双方的自由选择权,有利于委托人选择更优秀、更合适的事务所作为企业的审计人,能得到高质量的服务,也有利于事务所为提高自身竞争能力而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这种聘任模式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在企业管理当局对聘任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拥有决定权或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所以,英、美等国家也对这种模式作了一定的限制,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规定,凡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某一合伙人若连续7年负责某个客户的审计事务,就应当由事务所另行指派一名合伙人替换该合伙人,被替换下来的合伙人至少在2年内不得再负责原客户的审计项目。这样,定期替换合伙人,有利于保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性。
我国事务所聘任制的选择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我国上市公司聘任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若更换会计师事物所,必须公开更换理由,但没有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期限也未规定强制轮换。由此可见,我国事务所聘任制属自主聘任模式。这种自主聘任制尊重了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双向自愿选择权,有利于自由竞争。但是,自主聘任制不适应我国的当前环境,负面作用太大,应当进行改革。相比较而言,定期轮换制比较适应我国当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定期轮换制既保证了事务所聘任期的稳定性,在任期内不用担心失去客户,又使事务所在任期将满时没有顾虑。因为任期满后,公司必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制的关键是确定聘任期的长短。聘任期太短,公司频繁更换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会使后任注册会计师难以熟悉被审计单位业务而出现审计过失,太长又容易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因此,可适当考虑定为4-5年。任期满后,公司必须更换事务所,不得续聘原事务所,以免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获得续聘合同而违规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