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志明和曹墨_刺客列传论文

柯之盟与曹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前言

“柯之盟”是一个“事件”,是一个关于“事件”之意义赋予的书写;而“曹沫”则是一个“人名”,也是出现在《传》中与先秦子书等典籍中,但其成为一个“人物”塑型与“角色”之传记意义的书写,则是完成于以其名为标题的《曹沫传》中。①“柯之盟”与“曹沫”,两者之出现在书写的文字能指中,其意指并不相同,但却在此被我们用了一个“与”字联系起来,成为一个可作为论文的题目。前者主指在《春秋》经中的意义呈示及三《传》之释义;而后者则指向“曹沫”作为一个“历史人物”的形成。

《春秋》经文在庄公十三年条下载云:

冬。公会齐侯盟于柯。

三《传》于此条经文皆无异文。经文之中既称“会”且“盟于柯”,则“柯之盟”显然已是一个被经文书写之作为动词意指的“盟”而转成了一个被意指作为“事件”的“柯之盟”。是故《公羊传》传文中即称之为“柯之盟”,此乃是由经文“盟于柯”而来的“柯之盟”。而《谷梁》之传文则别以“曹刿之盟也”去代称“柯之盟”,也是由经文“盟于柯”而来。《谷梁》传文称“曹刿”,《左传》中亦作“曹刿”,《公羊》传文中则称“曹子”,三《传》所指当为同一人,或当即是“曹沫”,至少由此条之“经”“传”看来是如此。②《春秋》经文此条之义,由笔者看来,实在“齐桓”而不在“鲁庄”,盖经文为“齐桓”之“伯”或“霸”而书也。是故三《传》之中的发传,亦是皆以“齐桓”为主。虽然,三《传》传文中亦有二异之歧:1.“齐桓”为“伯”抑为“霸”之歧?2.褒桓抑或贬桓之异?

此外,从“柯之盟”出发的三《传》之传文,其中《公》、《谷》皆出现了“曹沫(刿)”——《左》称“曹刿”、《公》称“曹子”、《谷》称“曹刿”,是否在二《传》传文中,甚至有无可能在未书写出的经文状态中,已有了“曹沫(刿)”是一个值得“发义”或“赋义”的人物或角色,必须要由《传》之文来承担此传释之责?在我们看来,可以曰:“实未也。”盖“曹沫(刿)”作为一个人名虽然在二《传》中已经出现,然而却尚非意义呈示之所在,更尚未成为一个书写者下笔书写时心中以其为中心的“人物”。脱离三《传》中的“柯之盟”之意义呈示出作为附属性角色的书写形态,而直至拥有一个以其自身作为主题的列传书写形态,实乃在它书以及后来之文献发展中递述而成,直至《史记》,方乃形成其为“人物”之生命意义塑成之书写类型,并更进而为其赋予一个标题:《刺客列传》,与专诸、豫让、聂政、荆轲等人共享。

本文之撰写即以此两课题为主:由《春秋》经文的“盟于柯”而展开,讨论《春秋》与三《传》中的“柯之盟”释义及“齐桓叙事”中的“霸”与“伯”之课题;以及在传文中出现的“曹沫(刿)”,如何由《春秋》经、传文中不具“人物性”而至《史记》中的特具“人物性”——亦即成为一篇列传中专传传主的主要角色,以此为主的“情节”乃是为了展开此一“人物”的生命意义而塑成的历史。

二 柯之盟——“受命之伯”与“始霸”

三《传》经文既书为“冬,公会齐侯盟于柯。”且皆无异辞,自汉代《春秋》古经一卷亡佚以来,今传三《传》之本的经文,至少于此条是无差别的。然而,对于《春秋》经文何以书此条经文,则三《传》所释显有差异。差异的由来,我们认为实缘自于对“齐桓称伯”或“齐桓称霸”的理解及所由之而来的褒贬与释义。

不仅此也,三《传》之释义,对于此条经文之理解,也不是单条释文,而是各自有其对其他经文相联系而来的互文性,从而形成了各自的“齐桓叙事”及对此“叙事”之各有理解的角度、焦点与立足之所。如《谷梁》对于“齐桓叙事”乃集中于其“伯”否上,因之,“同盟于幽”便是其传文之理解的核心所在。而《左传》,因与《公羊》同主齐桓“主盟”之为霸,因而其聚焦则以第二次的“盟于鄄”为“始霸”之义上;唯有《公羊》,系将焦点聚于“盟于柯”此条,而特发传文以释“信与霸”之义,以齐桓“始霸”系“始”于“柯之盟”。

由是,我们可以说,《春秋》乃藉鲁之十二公为系年,于庄、闵、僖公之时,以“齐桓”之“霸”或“伯”作为一个“编年叙事”的核心史述,三《传》遂将各自的理解展示于庄公、闵公、僖公之传文分布中。本文也是自“齐桓叙事”中的“伯”或“霸”作为一个主轴及视域,来理解由“柯之盟”而展开的三《传》之传文释义及其所释的同异。③

首先,既然是以“齐桓”之“伯”或“霸”为中心,就必定不是言管仲,管仲实已退居为《春秋》书写中的次要,“齐桓”才是主要的书写核心。是故,清人钟文烝亦已注意到此,其云:

桓公之盛,皆由仲父之功,虽管夷吾名氏不见于经,而经意可知矣。④

管仲尚且如此,则经文“盟于柯”之书写中,“曹沫(刿)”是否亦当蕴含在“公会齐侯盟于柯”的书写中呢?笔者认为,恐怕更加非是一个经文书写所聚焦及视域中的思考所在了。在三《传》传文中所出现的“曹沫(刿)”,恐怕也只能是一个第二线的次要人物,其觉绝非经义之“主书”也可知。

在《论语》中则是数度称道齐桓与管仲,云:

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⑤

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至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⑥

可见孔夫子在《论语》中是肯定齐桓,亦是肯定管仲的。此正可以见《春秋》之为一部经书,正式的书写所传示的经文之义与弟子间之所以记师门之言,其中当有不同的形态与调性上的差异,以是一如钟文烝之所指出的,“管仲”之名氏实不见之于经。

虽然孔门对于齐桓、管仲皆有表述于《论语》之中,然而,一旦进入《春秋》之中,惟“齐桓”方是见之于经文中者,书之曰“齐侯”,亦惟“齐桓”,方是主要书写意义之所在,“管仲”显然已退居二线人物。齐桓之霸功或受命之伯方是联系诸条有关经文之主轴之旨,亦惟此轴,方能传示出“尊周”、“尊王”、“主盟”,以及“存亡继绝”、“攘夷”诸事之意义。

我们仍是由庄公十三年“盟于柯”之三《传》之发传传文述起。《公羊传》载:

何以不日?易也。其易奈何?桓之盟不日,其会不致,信之也。其不日何以始乎此。庄公将会乎桓,曹子进曰:君之意何如?庄公曰:寡人之生,则不若死矣!曹子曰:然则君请当其君,臣请当其臣。庄公曰:诺。于是会乎桓。桓公升坛,曹子手剑而从之。管子进曰:君何求乎?曹子曰:城坏压境,君不图与?管子曰:然则君将何求?曹子曰:愿请汶阳之田。管子顾曰:君许诺。桓公曰:诺。曹子请盟,桓公下,与之盟,已盟,曹子摽剑而去之。要盟可犯,而桓公不欺;曹子可雠,而桓公不怨。桓公之信著乎天下,实自柯之盟始焉。⑦

是《公羊传》文所发义,义着重在“桓公之信乎天下,自柯之盟始。”何以自“柯之盟”始?公羊传以为系因桓公“不欺不怨”,故得“信著乎天下”。其甚重此条与齐桓霸业之关系也甚显然。尤其传文中已使用了“柯之盟”一词,作为一个《公羊传》文中的特书,以事件之名而称之为“柯之盟”。

《谷梁传》传文释曰:

曹刿之盟也。信齐侯也。桓盟虽内与,不日,信也。⑧

《左传》载:

冬,盟于柯。始及齐平也。⑨

杜注云:

始与齐桓通好。⑩

案,三《传》之释经文“盟于柯”,由上引看来确实有异,且所异不小。表面上看来,《公》、《谷》发传,皆曰齐桓之“信”,而与《左传》之“齐中”不同;而实则同与不同,皆缘于《春秋》之书“齐桓”,孔子生当周之衰世及定、哀之际,志周公之志,故称美“齐桓”、晋文及管仲,并且由《论语》看来,尚有评比与比较,此一评比与比较,其标准我们认为涉及的便是“王与霸(伯)”之意义。“王与伯(霸)”,事涉“尊王”或“尊周”,这在《公》、《谷》、《左》皆有不同的理解,或是《公羊》的以“王鲁”为转义“尊新王”,或是以“尊周”为现实中的理想,由是而产生后代注家如何休、范宁、杜预注释中的理解之异。而“攘夷”,则是否应当蕴含在“尊王”义之中,如《论语》所赞“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之事,抑或者“攘夷”实是一别行之义,与“尊王”义不同,则不仅后世经师与学者尚无一定之论,且仍尚有讨论之空间也,盖至少“尊王”与“攘夷”原先并非合词,在《春秋》本文是否可以宣称已经出现如后世“尊王攘夷”之用法,我们是保持着一种“至少原初并非一定如此”的态度的。本篇于此,并未将焦点置于“尊王攘夷”之考证上,而主要置于“王/伯(霸)”之义上。要之,三《传》虽皆释《春秋》此条经文,发传而系于“鲁庄公”此年下之“柯之盟”,而其重点,亦实不在“鲁庄”而在“齐桓”。则如何理解三《传》之解释《春秋》经文“齐侯”下的“齐桓之霸(伯)”事,书此“伯/霸”事之义何在,实为重点。三《传》呈现了差异,差异的背后也有各自的“齐桓叙事”与“齐桓书写”作为理解与发传的场域。同时,“柯之盟”也只是“齐桓叙事”之一事,必须联系到由传文出发的其他各条相关经文之书写的理解上,才能看出三《传》的各自“齐桓无事”及叙事之义是如何反映在其他经文之理解上。如“北杏之会”、“同盟于幽”、“盟于鄄”等,由是再返观我们置为标题的“柯之盟”,“齐桓叙事”中的“伯/霸”也才能更加明显地呈现作为“齐桓叙事”之焦点的所以然。并从而清楚地了然三《传》何以发传有异,而发传之义亦复何以异趣!今先从“齐桓”之是否“称霸”,或是“称伯”说起。

清代谷梁名家钟文烝首先从《谷梁》传义指出了“伯”与“霸”之差异,于此指点最详,并且点出了范注的若干从《公羊》传文以解经义的谬误。

迥异于一般从“五霸”而来的对“伯/霸”之理解,《谷梁》对“伯”与“霸”是有所区分的,而且乃是直接就将观点与立场置于“伯”之上以为基点,去观看“齐桓”。对《谷梁》而言,“伯”是一个职位,由天子授之,由是方有资格代天子行“伯”事,否则,无此自天子而来的授予名位而行事,便只能是“霸”,既为“霸”,则其“不正”而为贬义也可知!因之故曰《谷梁传》之所发义实是迥异于我人一般对于“齐桓之霸”的理解。特别是在《史记》之中,“霸”字可通于“伯”,如唐陆德明《经典释文》亦如此为释:“伯音霸又如字本又作霸”以及“二伯如字又音霸”,(11) 则“霸”字何义以及如何深入人心,显然《谷梁》之区别“霸/伯”的角度是在已被“霸=伯”的历史流传中——也即在“五霸”之塑说中普遍化接受史中,被淹没了的一支。甚至是《谷梁》之功臣范宁注,对此也多所混淆,清人钟文烝则特能由此而切入,展开了《谷梁》的独特论述,要言之,此一论述之基点即是“尊周/尊王”,由是而有“伯”义为主的“伯与霸”之可以区分。

《谷梁》于经文“盟于柯”释云“曹刿之盟也,信齐侯也”,又云“桓盟虽内与,不日,信也。”此处不以此盟为“公盟例日”,故文称“桓盟”,既为“桓盟”,故“不日”,其义在著“齐侯之信”。二言其“信”,由释文“盟于柯”与“不日”发传释之,似与《公羊》相同,故范宁注曰“曹刿之盟,经、传无文,盖有信者也。”并引《公羊传》传文“桓公之信著于天下,自柯之盟始”入其注文中,是范宁当以为《公》、《谷》发传之义相同,故引《公羊》而释《谷梁》传文中言“信”之意。而实则范氏系“误”以为“同”,其“误”之关键在于范宁误读了《谷梁》传文中之“伯”义!

案,范宁于“曹刿之盟也,信齐侯也”下注云:“曹刿之盟经传无文,盖有信者也。《公羊传》曰:‘要盟可犯而桓公不欺,曹子可讐而桓公不怨,桓公之信著于天下,自柯之盟始。)’范注引入《公羊》传文,意以为《公羊》所云为可信,亦可以证诸《谷梁》传文中之“曹刿之盟”传文。然引《公羊》传文,是否妥当?杨士勋疏云:

一解云经传无文者,不如公羊具说刿盟之状也,与前解少异耳,大旨亦同。要盟可犯,而桓公不欺。曹子手剑劫齐侯共盟,使归汶阳之田,而齐侯终亦还之是也。曹子可雠,而桓公不怨,谓以臣劫君,是可雠也,桓公终不罪曹子,是不怨也。(12)

意在以释“经传无文”而“《公羊》传文可信”。然而,经传既已无文,便有“无文”之义,“无文”并不见得表示“经”与“传”不信与不知此事有“曹沫(刿)”、有“盟”。而更在于“所书者”之“义”已在《谷梁》之“经、传”中显示其“义”。是故传文“曹刿之盟也”的俗称,而非范注引入的“自柯之盟始”,当指“柯之盟”。范注之所歧者,厥在于其亦以为《公羊》传文中之所言“齐桓之霸”与“齐桓之信”,故曰“自柯之盟始”,然《谷梁》不申“霸”义,故于此条经文,而审慎自“不日”而言“齐桓有信”,“齐桓有信”并不代表就是“齐桓霸功”在《谷梁》中是一个被赋予要义的连续叙事之“始”。范氏显然误读“伯”与“霸”。同样的,《公羊传》在此所发的传文甚多且长而持义亦高。其一、曰“自柯之盟始”,此一“始霸之义”,是以“信与霸”作为一种观照角度与联系。其二、则是传文中叙述“曹子”者颇多,尤其是鲁庄、曹子、齐桓、管仲之四角关系,令人甚难读出《公羊》传文此一叙事,主意在为何?在“齐桓之信”乎?在管仲主导之乎?在曹沫如何为其主鲁庄公而奋然乎?

《公羊》的“自柯之盟始”,在《左传》则称之为“始霸”。但《左》之“始霸”并不在此条上,事实上,早于“柯之盟”的《左传》传文中,曹沫(刿)已经出现在齐鲁的长勺之战中,而“盟于柯”则《左传》但云“齐鲁平”,可见《左传》之意仍在主书“齐鲁”间的多年纠葛,“曹沫(刿)”在此亦实非要角。此一“齐鲁纠葛”,至鲁庄公十五年的第二次“会于鄄”时,《左传》始进入了以“齐桓霸功”为主调之“叙事”,传文一转,而曰“始霸”。自此,齐鲁之间的纠葛不再是“齐”之于“鲁”,“齐”之于“鲁”反映在庄公、僖公之经文书写与传文传释的,乃是“齐桓霸功”之于“天下”——鲁亦其中之一诸侯耳。

《谷梁》言齐侯之信,并未如《公羊》之言“桓公之信著于天下”,《公羊》之义,缘于《公羊》以为桓公霸业实导源于此,故能“信”乎天下,而霸诸侯。然《谷梁》则但言“内与不日”、“信也”,似同而实不同。《谷梁》言齐桓之重者,实不在此条,而在“(庄公)十六年冬十二月”之“同盟于幽”。盖《公》、《谷》二传之视“齐桓霸(伯)业”,有其大异,故也。此当先自《谷梁》之释经文说起。《春秋》经文庄公十有三年春北杏之会书云:

十有三年春,齐人、宋人、陈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

《谷梁传》云:

是齐侯、宋公也。其曰人何也?始疑之。何疑焉?桓非受命之伯也。(13)

此句下范注无文,是未言“受命之伯”义,不如钟文烝氏于其《补注》中所发之“二伯”之义。“二伯”正与“五霸”相对。然《谷梁》之所长义,在于发当时“尊周”之意,而未如《公羊》之以“未来”义长,“五霸”显然已是后来之事而返推之及于桓公者,故有“齐桓霸功”之视野,范宁正坐此而进退维谷也。是故《谷梁》传文于“受命之伯也”之下,续云“将以事授之者也”,范氏于此下注,云“言诸侯将权时推齐侯行伯事。”若诸侯可推,则是“霸”而非“伯”也。范氏于此下注而于彼不注,正见其实未能理解《谷梁》无“霸”义也。是故钟文烝《补注》以为传文中所言之“事”,乃指庄廿七年赐命齐侯之事也。此一传文点出了世人皆以为齐桓乃为“霸者”,进而为“春秋五霸”之首,其所成就乃“霸业”的历史常识,乃仅止于某一种“历史”的历史讯息之授受,此一“历史”,至少就《谷梁》之发传解释《春秋》之“史文”与“史义”而言,便并非如此。其一、桓公非受命之伯;其二、《谷梁》不言“霸”义,而但言“伯”义。前者可以“力”、以“德”,后者则在于是否“受命于天子”,亦即“礼乐征伐”是否“自天子出”,这包括了《谷梁》所言的,齐桓盟会诸侯,是否得其“正”?是否自周室而得天子之“受命”?若是,则称“伯”;若不是,则“非正”;中间并无“霸”功与“霸”位可说。

《谷梁》既以“受命”言“伯”,则齐桓之“伯业”与“伯功”中最受其重者,亦在乎此,《谷梁》此义则于“同盟于幽”之经文中显示出来。尤在其释“同”字之书义上。《谷梁》于鲁庄公十六年冬经文之发传中,特显此义以照见“尊周”之义实乃“齐桓叙事”之首义所在,而非在于《左传》与《公羊传》之“齐桓霸功”!《春秋》经文载:

冬十有二月,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滑伯、滕子同盟于幽。

《谷梁》发传,文云:

同者,有同也,同宗周也。不言传,外内寮一疑之也。(14)

案,《谷梁》传义实在此,凡《春秋》经文所书有关“齐桓”诸条,于《谷梁》而言,要以此条最为核心,盖以“尊周”为要义也。故《谷梁》所传释,实与《左》、《公羊》不同,盖以后二传皆言“霸”,而前者则不言“霸”而但言“伯”也,是故亦无所谓春秋“五霸”者渗入,此是范注、杨疏之误读传文之故。杨士勋此条之下疏云:“同尊周者,诸侯推桓为伯,使翼戴天子,即是尊周之事。”“尊周”为传文所发经文之义,故必无“诸侯推桓为伯”之理,杨疏所云系追随范注,然“诸侯推桓”或有其“事”而必无“诸侯推桓”之“理”,盖于《谷梁》,诸侯岂可“推桓为伯”或“推桓为霸”,此时齐桓尚未“受命为伯”,就《春秋》之书写而言岂有“诸侯推桓”之义,杨疏实非。故钟文烝《补注》驳之,云:“文烝案:疏未得旨。周自东迁以来,此时最为微弱,……齐桓勃兴,始与诸侯共会盟以尊周,《春秋》深与之,因加言同,以显其事。”若欲与《左》、《公》显歧异,则“显其事”不若曰“显其义”。又僖公五年,经文:

秋六月,诸侯盟于首戴。

《谷梁》发传,文云:

无中事而复举诸侯何也?尊王世子而不敢与盟。尊则其不敢与盟何也?盟者,不相信也,故谨信也,不敢以所不信而加之尊之者。桓,诸侯也,不能朝天子,是不臣也。(15)

凡此皆显“尊周之伯义”与“尊周无霸”之义。案,此条仍见《谷梁》“尊周”之义。“尊周”故所以“贬桓”,亦以“尊周”与“得天子之命”与否以定“齐桓”之褒贬义,可与前述“信之也”参看。

经文僖公元年春,“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公羊》发传云:

救邢,救不言次,此言次何?不及事也。不及事者何?邢已亡矣!熟亡之?盖狄灭之。曷为不言狄灭之?为桓公讳也。曷为为桓公讳?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桓公不能救,则桓公耻之!

继云:

曷为先言次而后言救,君也。君则其称师何?不与诸侯之专封也。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文曷为不与?诸侯之义,不得专封也。

又曰:

诸侯之义,不得专封,则其曰实与之何?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力能救之,则救之可也。(16)

至此,《公羊》传义甚明。其实是“褒桓公”也,故曰“实与”;而经文之“次在救先”、称“师”,则是“以文贬桓”,然“实与”。以桓公有“行霸之功”也,而以“霸功”在《公羊》如此重要,则《公羊》传文于此处之二度言之“上无天下无方伯,诸侯有相灭亡者”实已明矣!

案,《公羊》以此义而“褒桓”、“为桓讳”、“实与而文不与者”甚多,如僖公“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条下亦发传言此义:

孰城?城卫也。曷为不言城卫?灭也。孰灭之?盖狄灭之。曷为不言狄灭之?为桓公讳也。曷为为桓公讳?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桓公不能救,则桓公耻之也。然则孰城之?桓公城之。曷为不言桓公城之?不与诸侯专封也。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文曷为不与?(17)

何以传文曰“实与而文不与”?盖因桓公非“方伯”,其既仅为“诸侯”之一者,无论其国力强盛如何,亦无专封之名位,故曰“文不与”,此则可以释经文何以“城卫”之上“未书齐或齐侯”之故。然《公羊》实有“霸”义,故以“上无天子,下无方伯,诸侯有相灭亡者,力能救之,则救之,可也。”以为“实与”之褒,故曰:“为桓公讳也。”

经文鲁僖公“十有四年春诸侯城缘陵”条下,传亦发此义:

孰城之?城杞也。曷为城杞?灭也。孰灭之?盖徐莒胁之。曷为不言徐莒胁之?为桓公讳也。曷为为桓公讳?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桓公不能救,则桓公耻之也。然则孰城之?桓公城之。曷为不言桓公城之?不与诸侯专封也。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文曷为不与?诸侯之义,不得专封也。诸侯之义不得专封,则其曰实与之何?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力能救之,则救之可也。(18)

又僖公十七年“夏灭项”条下,《公羊》发传云:

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灭之?为桓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此灭人之国,何贤耳?君子之恶恶也,疾始。桓公尝有继绝存亡之功,故君子为之讳也。(19)

《公羊》肯定齐桓行霸之义。且褒其有霸功,是故本《春秋》“为贤者讳”之义而讳之,并以“存亡继绝”以为是桓公之贤与桓公之霸功。

又僖公“四年春楚屈完来盟于师,盟于召陵”条下,亦发传云:

南夷与北狄交,中国不绝若线,桓公救中国而攘夷狄,卒怗荆,以此为王者之事也。其言来何?与桓为主也。前此者有事矣,后此者有事矣,则曷为独于此焉与桓公为主,序绩也。(20)

案,“桓公为主”,何休注云;“以从内文知与桓公为天下霸主。”又“序绩也”,何休注云:“序次也,绩功也,累次桓公之功德,莫大于服楚明德及强夷为最。”是《公羊》之“与桓为主”,即是“行霸”之义,故注之释为“霸主”可也,盖桓公主会诸侯“侵蔡、伐楚、次于陉”也。又案,观此传文,似《公羊》乃合“尊王”、“救亡”与“攘夷”并为齐桓“行霸之事”,且何休以为桓公之功最盛莫大于“拒楚”,故曰“与桓为主”。与僖公十七年之传文言“存亡继绝之功”可以相参看者。案,《公羊》与《谷梁》传文与此条皆有“存亡继绝”之语,然须注意者,为《公》《谷》虽于经文“灭项”下发传肯定齐桓之有功,然《谷梁》却并未将“存亡继绝”之肯定如《公羊》般联系至“桓公为霸”之义上,故僖公十七年下“灭项”经文下则发传只言“为贤者讳,……桓公尝有存亡继绝之功,故君子为之讳也。”。要之,无论“尊王攘夷”在“齐桓行霸”中已合而为一义否,《公羊》自“齐鲁之盟于柯”而发传称“信于天下”与“始霸”,言齐桓能主盟于诸侯源始于“信”,尔后行霸、拒楚、存亡继绝。要之,《公羊》实以“信与霸”之角度而开出一条齐桓叙事之轴线,在此轴线中之发传释文,皆言褒、言讳、言“文不与”而“实与”,盖皆是称道“桓公为主”与肯定其“霸”以为叙事及发义之核心也。

三 曹沫为传主

“曹沫”,主要是出现在《史记·刺客列传》中的一个真正的人物书写。所谓“人物”者,乃以其生命历程作为主体而书写其生命自身之存在意义者,此一角色之书写,我们称之为“人物”。钱宾四先生曾言《史记》之“列传体”以“人”为主,其义当在于斯。(21) 析且,我们称“曹沫”在《史记》中乃是一个真正的“人物”,其依据乃是《史记》已首先使用了“曹沫”作为“传主”以及“列传”的标题,这便是《刺客列传》。而在《史记》之它处,如《齐世家》、《十二诸侯年表》、《管晏列传》中,“曹沫”尚存有附属性痕迹类似于“柯之盟”中事件观的“齐桓叙事”。在《史记》诸多出场而现出的“曹沫”书写中,其出场的意义与形象其实也并不尽是相同的。而在《史记》之前的先秦典籍,如《公羊传》、《谷梁传》、《左传》、《国语》、《战国策》、《管子》等,已经有了关于“曹沫”的记载,但独独《史记》营造了一篇《刺客列传》并依据年代而赋予“曹沫”以“传首”的位置,则以“曹沫”作为主要人物,以“曹沫”作为“刺客叙事”之人物典型,这种专以“人物”作为叙事焦点以呈显一个大时代变动及其状态者,《史记》却堪可称为第一部:至少就“曹沫”而论,作为一个“人物”,作为一名“刺客”,从“齐桓叙事”、“管仲佐霸”之附属,从齐、鲁盟会——“柯之盟”的附属脱离,一跃而成为叙事本文的聚焦之所,写其人物生命行动与存在之意义,移转了“盟会”、“诸侯”作为时代之聚焦者,《史记》之《刺客列传》确实有其不凡之意义,此亦正可与先秦之其他典籍,尤其是作为《春秋》的三《传》,作一对照。“人的行动”已被单独抽离出来,置入编织的情节之中,换言之,“曹沫”就是主人翁,就是“传主”。

检视《春秋》以迄《史记》这一时段之间的历史文本,我们发现,“曹沫”之逐渐浮现,以一个“人物”而被传述,其实也有其历史形成之过程,《史记》并非凿空创思,而实乃前有所承。本文将首先探究在《史记》之《刺客列传》前的历史文本中。关于“曹沫”之记载,其“人物”之性格的聚焦叙事与书写是如何形成的;其次,再探究《刺客列传》是如何给予了“曹沫”一个历史人物的塑形,透过司马氏之笔,为其作为一个“人物”作出了书写的意含,定位其为“刺客”,这显然已迥异于早期三《传》之中的“曹子(刿)”与“曹刿之盟”的意义。

上述的观点,首先便必须遭遇到来自于作为《春秋》经的《公》、《谷》二传之质疑。《公羊》中已经陈述了一个“小故事”,在此“小故事”的“叙事”之中,“曹子”已经出现;而《谷梁》之中,则是“曹刿之盟也”的五字之叙事。

首先当面对来自对《公羊》传文的阅读。我们认为,《公羊》之“传”文乃为“经”文而发,因之,其即便对传文作了故事性陈述之叙事,也是“以传解经”的。因而,很明显地,《公羊传》文中的“曹子”,皆是为了“齐桓之信”,《公羊》之传文乃是以“桓之信”为其义之归穴。《公羊》所述一个故事的目的与形态,皆是为了“柯之盟”之中的“齐桓之信”,故事中的桓公、管仲、庄公、曹子以及拔剑等词语,也都是为此而发,“曹子”绝非是以一个“人物”而登场的,他个人在《公羊》中尚未足以作为像《史记》之中那样的以“人物”为标题,事件的展开乃是以此“人物”之塑形、精神、人格作为核心而环绕叙事的开展。在《公羊》中,“曹子”是为了“信”而成立与出现的“人名(话语)”,但却非是一个真正的作为主题之“人物”。

其次,《谷梁》之中的“曹刿之盟也”的意味,使我们有了一种此盟乃有“曹刿”参与其中的感觉。然而,如果《谷梁》发传之义乃是以此而切入经文的“盟于柯”,则经文中不书写的“曹沫”就必须有其意义了。《谷梁》传文的“曹刿之盟”是否有着以此来“换喻”经文中的“盟于柯”之意呢?显然非如是也。《谷梁》传文中“曹刿之盟也”的意思,只是要点出:在鲁国所传播的鲁庄与齐桓之“盟”,就是那个与“曹刿执剑”有关系的“盟”,此“盟”也是使得鲁国得以得回失地的“盟”。但是,经文与传文显然并未以“鲁”为中心来思考此“盟”,而是以“信”来思考“齐桓”的归还土地之行动的意义,传文中的“也”字有着一种“俗呼如此”的语气,或者是指称其他文献书写中的“凡是与曹刿有关的齐鲁之盟于柯”,因此,“曹刿之盟”便成了《谷梁》传文中的“简单叙事”,一种急于跳过、或者是针对《公羊》之大段叙事的跳过——如果《谷梁》是在《公羊》立于学官之后受到某种影响的话,——然后落实于传义的“信”与经文的“不曰”之联系上的发传模式与态度。

总之,在《春秋》与三《传》上,我们认为,出现在《公》、《谷》二传之中的“曹沫”,并不是一个可以被抽离文脉中的“独立存在的人物”,拥有自己的生命与故事的历程在叙事中被展现。

因此,如果《史记·刺客列传》之以“曹沫”作为一个“人物”而书写其生命性情及其行动,是以其生命性情及其行动之意义系“属于”传主“曹沫”本身之所内具,而非“附属于”二《传》中以“信”而出的意义。那么,此“标题”之创举乃太史公于《史记》中之所为之。由历史的观点来考察其形成,则有无可能在《史记》之前便出现了此种以“曹沫”作为一个“人物”的文字书写呢?我们的考察是:有的。但却是在《春秋》经之外、也是在三《传》传文发义之外的世界中而出现的;换言之,此已经昭示,如果《史记》是史公自有书写世界及其意义的一本书的话,那么至少其在意义的继承性上是有两种来源的:其一,在《太史公自序》之中所宣称的《春秋》;其二,也是在《太史公自序》之中所刻意写下的,与《春秋》有所区别的“述故事,整齐其世传”的“《春秋》以外的文本世界”之掘取。“曹沫”,正是史公在“柯之盟”之外,由“述故事,整齐之”而书写了一个“人物”之生命、行动、故事之塑型或塑形、写意的列传型书写。

《史记》于《十二诸侯年表》周厘王三年、齐桓公七年下云:

始霸,会诸侯于鄄。(22)

是《史记》于齐桓之“霸”与“伯”,明显是采取了“称霸”的立场,而又从《左传》,以为“始霸”于“鄄之会”。

然而,《十二诸侯年表》又于周厘王元年、鲁庄十三年下记云:

曹沫劫桓公。反所亡地。(23)

一个“劫”字,明显地又有《公羊》之传文中的影子。虽然在“柯之盟”作为一个事件的描述上,《史记》从《国语》与《战国策》的可能性更大。

在三《传》传文中,所重虽有不同,然皆以“齐桓”发传义,是故“曹沫(刿)”虽出现在《公》、《谷》之“柯于盟”的传文中,并不代表经文与传文已经赋予了“曹沫”以释经文传义,在《公羊》中,“曹子”是以事件经过的人物出现,在《谷梁》中,则借用了历史人物而称之为“曹刿之盟”,可见“曹沫(刿)”确然在“柯之盟”中对鲁国来说,是一个完成此盟的重要人物,然而对齐国来说,《公羊》之释,则仅仅意在于“桓之信”、“桓之不欺”,“曹沫(刿)”仍不是一个“传义”中的重要人物,并不能以人物之名来取代传义。

降至战国,这一段“柯之盟”的“历史”及其“历史意义”,逐渐在文献的反映上有了不同,“曹沫”不断在战国时代被人提及,并且赋予他一种“报恩”、“敬君”、“重义”的意义,这时,“曹沫”的人名被战国文献所提及以及被提及的意义,逐渐取代了“柯之盟”在三《传》中的用法,随着“曹沫”之人名的被不断指称,“曹沫”此一人物也就被铸形在“历史”之中,而有了自己的历史形象,《史记》之中为其立传,并且成为《刺客列传》中的“传主”,实是有其渊自的。

我们认为,从“柯之盟”中透露出的“齐桓霸功”之叙事及“曹沫”作为一个“主题人物”的两个主题性上。《史记》之中凡是有关于此的叙写分布,主要是在《齐世家》、《管晏列传》、《鲁仲连传》、《刺客列传》,以及《十二诸侯年表》中出现的。在这些文字的叙写性上,太史公显示出了三种下笔的基调:

其一、追随《公羊传》中“齐桓叙事”的“信与霸”之基调。

其二、从《左传》的“齐桓叙事”而以“盟于鄄”作为齐桓之“始霸”。

其三、则是从《国语》、《战国策》——尤其是后者而来的,逐渐浮现“曹沫”的所为能够自“齐桓叙事”之“霸功”基调中脱离出来,单独书写“曹沫”赋予“历史生命”的“人物”之基调。

要之,《谷梁》中所特意突出的以“伯”义为核心的“齐桓叙事”,则显然必须注意者,为其并未影响到史公的下笔;换言之,“伯”义实未见于《史记》的书写行文中被强调出。更者,《史记》中实已经出现了“五霸”行文多次,显见史公不仅承认“霸”义,并且还已经接受了孔子时尚未存在的,乃是在战国以来方逐渐形成的春秋之“五霸”一词。(24)《国语》中已经出现了与《左传》鲁庄公十年和廿三年相类似的记载,乃是有关于曹沫与鲁庄公之间的两次对话。第一次对话中尤其是有关于齐、鲁间之“长勺之战”者。《国语》卷四《鲁语》上载:

长勺之役,曹刿问所以战于庄公。公曰:“余不爱衣食于民,不爱牲玉于神。”对曰:“夫惠本而后民归之志,民和而后神降之福。若布德于民而平均其政事,君子务治而小人务力,动不违时,财不过用,财用不匮,莫不能使共祀,是以用民无不听,求福无不丰,今将惠以小赐,祀以独恭,小赐不咸,独恭不优,不咸民不归也,不优神弗福也,将何以战?夫民求不匮于财,而神求优裕于享者也,故不可以不本”公曰:“余听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断之。”对曰:“是可以矣。知夫,苟中心图民智,虽弗及,必将至焉。”(25)

庄公如齐观社。曹刿谏曰:“不可。夫礼,所以正民也。是故先王制诸侯,使五年四王一相朝,终则讲于会,以正斑爵之义,帅长幼之序,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其间无由荒怠,夫齐弃太公之法,而观民于社,君为是举,而往观之,非故业也。何以训民?土发而社,助时也,收攟而蒸,纳要也。今齐社而往观旅,非先王之训也。天子祀上帝,诸侯会之,受命焉。诸侯祀先王先公,卿大夫佐之,受事焉。臣不闻诸侯相会祀也,祀又不法,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公不听,遂如齐。(26)

然而,这个资料,足资参较考订《公羊》中的曹子之“三战皆北”,却不足以呈现“曹沫”已为一个“主题人物”的专门书写。

我们认为,在《史记》之前,能够呈现一种以“曹沫”为主要之“人物”的历史塑形乃至于呈示其生命、性格之意义的描绘者,首推《战国策》。

今本《战国策》中,可见“曹沫”之出现者,主要有三处,见在于《齐策三》、《齐策六》与《燕策三》中。此三处皆非书写者之直接叙述“曹沫”,而皆系以他人“代言”之“转述”方式而呈现出了“曹沫”的行事特性,因此,也不能算是一个直接性的主题人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代言人”的两个人物:鲁(仲)连与荆轲,却在他们的“代言”中,不仅把“曹沫”作为一个“历史人物”来称道,而且是作为某种值得效法的生命类型来称述其行为与事迹之价值与意义。这样,叙述者经由“鲁仲连”与“荆轲”之“转述”,我们看到了在“转述”中出现的一种“曹沫”已然成为一个值得“被称颂”、值得“被效法”的“历史人物”,换言之,“曹沫”已然是一个已具内在属性生命性格的“人物”!

《战国策》《齐策三》云:

孟尝君有舍人而弗悦之,欲逐之。鲁连谓孟尝君曰:“猿猕猴错木据水,则不若鱼鳖;历险乘危,则骐骥不如狐狸。曹沫之奋三尺之剑,一军不能当;使曹沫释其三尺之剑,而操铫与农夫居垄亩之中,则不若农夫。故物含其所长,之其所短,尧亦有所必及矣。(下略)”孟尝君曰:“善。”乃弗逐。(27)

《战国策》《齐策六》中记鲁连之言云:

“且吾闻,仿小节者不能行大威,恶小耻者不能立荣名。昔管仲……使管仲终穷抑,幽囚而不出,渐耻而不见,穷年没寿,不免为辱人贱行矣。然而管子并三行之过,据齐国之政,一匡天下,九合诸侯,为五伯首,名高天下,光照邻国。曹沫为鲁君将,三战三北,而丧地千里,使曹子之足不离陈,计不顾厚,出必死而不生,则不免为败军禽将。曹子以败军禽将,非勇也;功齐名灭,后世无称,非知也。故去三北之耻,退而与鲁君计也,曹子以为遭。三战之所丧,一朝而反之,天下震动惊骇,威信吴、楚,传名后世。若此二公者,非不能行小节、死小耻也。以为杀身绝世,功名不立,非知也。故去忿恶之心,而成终身之名;除感念之耻,而立累世之功。”(28)

“且无闻”,与以“管仲”、“曹沫”为“若此二公”者,正见在鲁仲连的说法中,“曹沫”已经在战国时代与管仲共同形成了一种属于“杀身绝世、功名不立,非知(智)也”的“人物典型”。

《战国策》《燕策三》则载云:

轲见太子,言田光已死,明不言也。太子再拜而跪,膝下行,流涕,有顷而后言曰:“……。”荆轲坐是,太子避席顿首曰:“田先生不知丹不肖,……丹之私计愚,以为诚得天下之勇士,使于秦,馈以重利,秦王贪其赘,必得所愿矣。诚得劫秦王,使悉反诸侯之侵地,若曹沫之与齐桓公,则大善矣;则不可,因而刺杀之。(29)

此则见于荆轲与燕太子丹之对话,由其对话曹沫之事,当已腾口布于战国之时,故太子丹得以此为例而言,而荆轲显然亦知太子丹之所言“天下之勇士”若“曹沫”者为何所指。对话也见出了荆轲对自己的期许与自我定位,正是要以“曹沫”为“效法”之“历史典型”,而若能成其功若丹所言之“若曹沫之与齐桓公,则大善矣。”此段叙写尤有意思,完全可以道出何以在《史记》之中的《刺客列传》,为何“曹沫”与“荆轲”乃是并列在同一“列传”中的缘由,正是在于《战国策》中所显示出的太子丹期待“荆轲能以曹沫为法”而成此“国之大事”也。

由《战国策》中显示的鲁仲连与荆轲之均称道“曹沫”,至少可以让吾人知晓,在某个程度与限度之中,“曹沫”应当已经是布于战国的一位单独可被称颂、称引、称述的“人物”,无论是其与“管仲”或是“齐桓”联系在一起而呈现着何种笔调与走向的“人物”之性格塑成。尤其是“管仲”之与曹沫的联系成为一组纵向并提的历史人物,更是继战国时代之后,依然见之于汉代《史记》之前的《淮南子》中。《淮南子》《泛论训》记云:

昔者曹子为鲁将兵,三战不胜,亡地千里,使曹子计不顾后,足不旋踵,刎颈于陈中,则终身为破军擒将矣。然而曹子不羞其败,耻死而无功。柯之盟,揄三尺之刃,造桓公之胸,三战所亡,一朝而反之,勇闻于天下,功立于鲁国。管仲辅公子纠而不能遂,不可谓智;遁逃奔走,不死其难,不可谓勇;束缚桎梏,不讳其耻,不可谓贞。当此三行者,布衣弗友,人君弗臣。然而管仲免于累绁之中,立齐国之政,九合诸侯,一匡天下。使管仲出死捐躯,不顾后图,岂有此霸功哉!今人君论其臣也,不计其大功,总其略行,而求其小善,则失贤之数也。(30)

其所称道于“管仲”与“曹沫”者,仍本《战国策》,皆许其不轻死而终能立大功。又,《泛论训》中亦已见“霸功”之语,值得注意。

在《史记》《刺客列传》之末,司马迁以“太史公曰”而为之云曰:

自曹沫至荆轲五人,此其义或成或不成,然其意较然,不欺其志,岂妄也哉!(31)

云“自曹沫至荆轲”,乃是一在历史时间上顺其时序的叙事语法。在司马迁的笔下,“荆轲”乃是《刺客列传》之末传传主,当我们阅读时亦复是如此。由是,我们可以知道,司马迁书写此传时的立基点,乃是立于“荆轲传”而为之倒叙回溯至于曹沫,以成立其《刺客列传》之首传,历史的推移若尚未至荆轲,司马迁又何能以荆轲为末传呢!“荆轲引述曹沫”的引述叙事所显示的,首先是“由荆轲至于曹沫”的历史回顾,而后才决定了“由曹沫至于荆轲”的历史脉络的成立与历史时间的顺向书写时序。司马迁不仅是承袭了《战国策》中的叙事与书写,同时也接受了反映在《战国策·燕策》中的荆轲那个时代中人对于曹沫已然形成的历史塑型。“成或不成”的“其义”之“立意较然”,正是司马迁选人入传,串而为其列传之叙事的脉络,以此“五人”共区域,传名“刺客”,传末的“太史公曰”即在作此立意之自我表白。在《刺客列传》中的《荆轲传》中,太史公书写了燕太子丹与荆轲的一段对白情节,记云:

荆轲坐定,太子丹避席顿首曰:……丹之私计愚,以为诚得天下之勇士使于秦,……诚得劫秦王,使悉反诸侯侵地,若曹沫与齐桓公,则大善矣;则不可,因而刺杀之。……此丹之上愿,而不知所委命,唯荆卿留意焉。久之,荆轲曰:此国之大事也,臣驽下,恐不足任使。太子前顿首,固请毋让,然后许诺。于是尊荆轲为上卿,舍上舍。(32)

我们可以看出,司马迁在《刺客列传》的《荆轲传》中,完全承袭了《战国策》的内容叙事,由太子丹口中所道出的“若曹沫与齐桓公”,已经是一个值得师法的“历史”与“人物典型”。荆轲口中的“国之大事”与太子丹之奉呼为“荆卿”者,正可见荆轲此辈人等在彼等所处的时代中所以自命与自处的价值观,及由此而来的历史前人之典范的召唤与示范,经由与太子丹的对白,“曹沫”便在此一对白中进入了彼时彼辈的“历史”中。《战国策》中经由太子丹与荆轲对话中而书写出场的曹沫,与《史记》《刺客列传》中承袭此一叙事而其为历史状态之再书写中的太子丹与荆轲对话中之曹沫,以及“曹沫与荆轲”之并立于同一列传中的“曹沫与荆轲”,已经完全不同于在《春秋》经文之下的三《传》之传文释义脉络。历史事件的书写与叙事已经在历史的推移与流传中,因被称引、被道及的新脉络之不断加入与变异,称引者自身的场景,已将“曹沫”移转到被荆轲视为可以法效之的历史对象典型及其所寓存的历史叙述语境中,对话中的曹沫之出场宛如目前,抑且可以经由谈论当下的国之大事而更向于未来筹谋,曹沫已在对话的联系中进入了对话中所呈现的未来式之情节。从而,被司马迁题名“刺客列传”中的“荆轲”,也就成为一可参与国事而被太子丹奉为“荆卿”的“上舍”人物,“曹沫”亦复如是。在“太史公曰”中的“五人”,并列于一传之中,司马迁用的书写笔法是亲自交代他们的间隔年数与联系。在《曹沫传》之后,书曰:“其后百六十有七年而吴有专诸之事”;在《专诸传》之后,书曰“其后七十余年而晋有豫让之事”;在《豫让传》之后,书曰“其后四十余年而轵有聂政之事”;在《聂政传》之后,书曰:“其后二百二十余年秦有荆轲之事”。(33) 跨越的历史时间之幅度,长达四百四十余年,每两人间的历史时间之间隔最少亦有四十余年,最长者则为曹沫迄豫让与聂政迄荆轲。司马迁的选人入传、共为一传,以及以曹沫为传首之传主,在四百多年的历史推移与流传之中,上距《春秋》本文中的鲁庄公年代,以及孔子书、讲《春秋》的“定哀之际”,再迄于《战国策》中所见荆轲称述曹沫之时代,乃而至于司马迁所引述《燕策》的年代,历史人物的流传已在其间经历多少流转!

准此,我们乃能专门进入《史记》之中,考察史公在《史记》中所进一步而成其叙写特色者何在?在《史记》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鲁仲连列传》中,司马迁于传中大体上所书写者,其实未溢《战国策·齐策六》之外。惟可注意者,乃为其称述“管仲”时,已有“兼三行之过而为五霸首”之言,此当已是太史公自战国以来所接受了“五霸”之说的结果。否则以“当时简”的时间性而言,无论是自“齐侯”而言,或是自孔子《春秋》而言,彼时何来“五霸首”之有?可见此句乃系一“历史的语言”,亦反映出一“历史的形成”及其结果之“语言”与“书写”。

《史记》之中,真正成就其在“曹沫叙事”上享有独特性,并且完成其脱离《春秋》与《三传》中作为附属性之叙事走向者,厥为《刺客列传》中《曹沫传》之书写,为“曹沫”特列一“传”而进入《刺客列传》之中,成为一个“传主”。太史公从《战国策》中所理解与接受了的“荆轲”与“曹沫”,又进一步在太史公自己的时代中,为这两个跨越四百年的人物,聚而共立之为一传之内。被司马迁接受了的《战国策》之叙事,唯一与司马迁之再叙事不同者,便是在太史公接受了的再叙事中,其书写此一再叙事的形式,乃是将称引者与被称引者置在同一列传——《刺客列传》中,被称引者“曹沫”为“五人列传”之“传首”,称引者“荆轲”则为“传末”之传主,太史公再叙事的书写时间之历史坐标,已是汉家天下的武帝之时。

笔者认为,在《刺客列传》中,最值得注意者,乃是通过上述自《战国策·燕策》而来的考察,实不能掩太史公撰述《刺客列传》将“曹沫”与“荆轲”并置入列传中的渊源与视角,正是来自于《战国策》中一种“曹沫—荆轲”的历史联系,而不同于《齐策》中鲁仲连称述中的“管仲—曹沫”之为“二君”的联系。可见进入汉代之后,《淮南子·泛论训》所反映的乃是并提“管、曹”的“二君”,将“曹沫”置入了一种“耻捐小身而终立功名”之人物类型,而《刺客列传》反映的则是以“荆轲”之欲效法“曹沫”这一线索为主,在《燕策》中,太子丹与荆轲之以曹沫为先贤,为可资效法的“历史人物”典型,虽然依旧是同于《齐策》与《泛论训》中的“耻小死立功名”之人物典型。然而,《刺客列传》之中终究是未将“管仲”与“曹沫”视为同类型的“二君”,并置于同一“列传”。而是将“曹沫”确实视为“荆轲”的“先贤”,而立了一《刺客列传》,视“曹沫”为一“刺客世界”中的人物之“典型”,并以“国士”来阐释与叙述此种意义的成立,同时也将存在于“荆轲”眼中的“曹沫”正式成立为一篇史传中的“传主”。于是,“荆轲”眼中的“先贤”,便在司马迁的立传与书传中,正式由司马迁《刺客列传》——《史记》之卷第八十六来担负起后世阅读与接受与否的流传之任。

注释:

①《汉书》之《古今人表》中作“曹刿”,置于“上之下等”,以为“智人”。师古曰“刿音居卫反。”

②关于“曹沫”与“曹刿”,旧解多以为二者为同一人,仅仅是书字之异同,其人则实一也。对于《史记》中何以全书为“曹沫”,《谷梁传》中又何以书为“曹刿之盟”?今人黄圣修君于其《〈史记〉“柯之盟”探原》(台北: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第三十七期,附册,第三届全国历史学所博硕士生论文发表会论文集,2005年7月)中则提出不同之见解,以为“曹沫”与“曹刿”为两条相异的脉络,后人以为同一,实相混故。又,近年来新出土之《曹沫之陈》释文已由李零等正式刊出,多篇研究论文亦已发表,似乎关于《史记》与先秦典籍中有关“曹沫”与“曹刿”的问题还有更多新的视角与研究空间。上海博物馆所收购楚竹简中之《曹沫之陈》,已于2004年由李零等学者整理校释其释文出版,收在《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释文标题原作《曹沫之陈》,廖名春以为仍从楚简本身作“刿”题为《曹刿之陈(阵)》较佳,是也。相关的议题与讨论之论文,可参考“孔子2000”,网址为http://www.confucius2000.com、“简帛研究网”,网址为http://www.jianbo.org。看来古人所提出的沫、刿非一观点,再度取得议题重启优势。但以三《传》而论,固然亦有“沫、刿”之异,然因其传文系于经文“盟于柯”同条之下,本文就经、传立论时,仍以三传所论于此条为同一人作为一立基点。

③有关三传于“霸”与“伯”释义之异同,其详可参朱浩毅的论文《春秋五霸异说之流传》,佛光人文社会学院历史学系,《第一届世界汉学中的〈春秋〉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宜兰:2004.11.17—18),第113—140页。

④钟文烝《春秋谷梁传补注》,中华书局1996版,卷十,第290页。

⑤何晏集解《论语》,校永怀堂本,台北:新兴书局1992年版,卷十四,《宪问》,第63页上。

⑥何晏集解《论语》,卷十四,《宪问》,第63页上。

⑦何休解诂《春秋公羊传》,卷七,第46下—47页上。

⑧范宁集解《春秋谷梁传》校永怀堂本,台北:新兴书局1992年版,卷五,第36页下。

⑨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阮刻本,台北:艺文印书馆2001年版,卷九,第154页下。

⑩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卷九,第154页下。

(11)陆德明《经典释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卷十五,第898页;卷二十二,第1278页。

(12)范宁集解、杨士勋疏《春秋谷梁传注疏》,卷五,台北:艺文印书馆2001年版,第52页下。

(13)范宁集解《春秋谷梁传》,卷五,第36页下。

(14)范宁集解《春秋谷梁传》,卷五,第37页。

(15)范宁集解《春秋谷梁传》,卷七,第53页。

(16)何休解诂《春秋公羊传》,卷十,第61页上-下。

(17)何休解诂《春秋公羊传》,卷十,第62页下—第63页上。

(18)何休解诂《春秋公羊传》,卷十一,第72页上。

(19)何休解诂《春秋公羊传》,卷十一,第74页上。

(20)何休解诂《春秋公羊传》,卷十,第65页上。

(21)钱穆《中国史学名著》,台北:三民书局,册上。

(22)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卷十四,《十二诸侯年表第二·齐表》,第571页。

(23)司马迁《史记》,卷十四,《十二诸侯年表第二·鲁表》,第570页。

(24)关于“五霸”之探讨、争议、讨论、评价、流传等今古诸说之研究,资料甚伙,要之近人研究者中,可以参考者,请参马师先醒之说,以及朱浩毅前揭文中关于历来春秋五霸诸说及其异说。

(25)韦昭注《国语韦氏解》,重刊天圣明道本,台北:世界书局1975年版,卷四,《鲁语上·长勺之役》,第107—108页。

(26)韦昭注《国语韦氏解》,卷四,《鲁语上·庄公如齐观社》,第108—109页。

(27)刘向集录《战国策》,台北:九思出版社1978年版,卷十,《齐三》第348页。

(28)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十三,《齐六》,第456—457页。

(29)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三十一,《燕三》,第1132页。

(30)刘安等撰、刘文典集解《淮南鸿烈集解》,中华书局,1997年版,卷十三,《泛论训》,第447页。

(31)司马迁《史记》点校本,台北:宏业书局,卷86,第2538页.

(32)司马迁《史记》同上,卷86,第2531页。

(33)《史记集解》引徐广曰:“聂政至荆轲百七十年尔。”《索隐》:“徐氏据六国年表,聂政去荆轲一百七十年,则谓此传率略,而言二百余年,亦当时为不能细也。”《史记会注考证》引张文虎曰:“六国表书暇累事于韩烈侯三年,下至秦使皇二十三年,实百七十四年,此传文及集解、索隐,所言年数皆不合。”见《史记会注考证》,台北:宏业书局,卷86,第10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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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志明和曹墨_刺客列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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