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消费、农业资本市场治理及其信息对称性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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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假冒伪劣盛行,这不仅直接影响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还危害了广大农民的身心健康。虽然对假冒伪劣研究的文献较多,但主要是针对假冒伪劣的一般性,尤其是相对于城市假冒伪劣而言,对农村假冒伪劣特殊性重视不够,一般倾向于现象描述,抑或对普通假冒伪劣理论的应用。因此有必要对农村假冒伪劣进行重新审视。

一、日常消费品假冒伪劣:信息对称的“次级产品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发展乡镇企业、农村税费改革、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系列制度创新的农村富民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的举措,农民收入呈不断上升之势,但是农村传统婚丧嫁娶、人情往来等支出亦呈不断攀升之势。此外,与转型期农村市场发育滞后相悖的中高等教育与医疗的高度市场化加重了农民负担,农民家庭因学致贫、因病致贫的现象比较普遍,结果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并没有同比增加。对多数农村、农民而言,相对贫困或者说潜在的贫困化仍是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因此收入,尤其可支配收入将长期是多数农民家庭日常经济活动的重要约束条件。

在可支配收入有限,农民相对贫困化的情况下,农民的首选是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其次是“节流”,减少支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一方面对消费品质量性能停留在“盐咸醋酸”的感性认识之上,另一方面对商品普遍具有低价偏好,这成为其知假买假的决定性因素。事实上,在农村,农民知假买假的现象较为普遍,原因在于:

第一,农民维持生存需要必需 n类消费品,这n类消费品在农村既有相对于假冒伪劣的正常品,也有假冒伪劣程度存在差异的非正常商品,由于农民经常购买使用,大量的制售厂家的竞争,加上销售者利用农村小商品批发市场的聚集销售,降低了农民的信息搜寻成本,他们对各类商品的质量性能有清楚的了解,因此可以认定农村假冒伪劣日常消费品市场是信息对称的。(注:即使最初存在信息不对称,但农民的购买是经常性的,产品质量又比较稳定,因此农民的购买实际上是一个无限博弈的“试错”过程。消费者会把每次购物的价格和效用结合给出一个平均值作为下一次购物的预期,而每买一次伪劣品,消费者对该类商品的价格预期就会趋于下调,假冒伪劣厂家的获利也会减少,最终农民可能会获得一个趋于假冒伪劣产品供给成本的价格(包括假冒伪劣商家生产成本、逃避国家法律的惩治成本等)。)

第三,维持所有家庭成员生存的临界效用为U*,农户购买消费品i带来的效用为,则第二个约束条件为:。在农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有限的情况下,购买商品带来的效用一般只能勉强接近临界效用,而n种商品任一种都是必不可少的。一般而言,对任意一种商品i而言,虽然存在边际效用递减,但数量越多越大,即商品数量多多益善。

假冒伪劣和正常消费品具有相互替代功能,二者都可以给农民家庭带来同质的效用,在农民购买行为受收入约束的条件下,选择假冒伪劣有时并不失理性。比如,正常消费品j的单价为,与之相应的假冒伪劣单价为,在供需双方信息对称的情况下,正常消费品的价格应该远高于假冒伪劣,即,这就意味着同样的支出可以购买比正常消费品多得多的假冒伪劣。一般情况下,单位假冒伪劣商品给农民带来的效用会低于正常消费品,但差距并不大,而价格则低得多,单位货币购买正常商品j带来的效用往往会远小于购买假冒伪劣j'带来的效用。在收入水平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农民花光所有可支配收入购买正常商品带来的总效用仍然可能低于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临界效用U*,而选择假冒伪劣则更接近,甚至达到并超过临界值,此时,农民选择假冒伪劣符合经济理性。也正由于这个原因,农村日常消费品假冒伪劣市场基本接近于信息对称的次级产品市场,这也是与城市同类假冒伪劣往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根本区别。

当然,农民可支配收入约束并不是农村日常消费品假冒伪劣泛滥的唯一根源。就农民本身而言,在朴素的传统消费习惯、卫生习惯左右下,只要日常消费品没有直接、明显威胁其生命财产安全仍会泰然处之,也是农村日常消费品假冒伪劣盛行的重要原因,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既是农民收入水平过低的结果,又是农民对假冒伪劣泛滥无奈的反应。

以上分析与经验判断相吻合。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由于我国农民普遍可支配收入较低,多数农民的欲望仅仅停留在生存需要层次,是否直接、明显地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成为农民判断假冒伪劣与否的基本标准。显然,农民这里所理解的假冒伪劣与法律上的假冒伪劣存在错位。

从产品特性来看,农民知假买假的一般是生活消费品,这类产品生产厂家众多,产品雷同。农村市场分散,地方势力在制假贩假中的强势作用,特别在农民已经默认农村市场是“次级产品市场”的情况下,打假效果微乎其微,厂家维护农村市场的收益可能会小于其成本,至少其边际收益会低于城市,鉴于此,放弃农村市场,甚至转而制售假冒伪劣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一般认为,政府在假冒伪劣治理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实践中更多是从地方就业、财政收入、CDP等经济指标出发,却没有过多考虑消费者个体利益,而作为消费主体的农民从根本上并不抵制假冒伪劣日常消费品,因此政府如果纵容假冒伪劣通常并不会引起“民愤”。与此相反,如果地方政府打假力度高于周边地区,相关“假冒伪劣产业”向外转移反而会直接损害本地区经济利益,结果地方政府往往不会主动支持相关职能部门打假,或者说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治理假冒伪劣的激励不足。另外,农民不仅对假冒伪劣不反感,反而会从假冒伪劣得到一些诸如就业、收入等实惠,这就容易出现乡村民间力量与政府共同庇护假冒伪劣的现象。而一些打假职能部门,原则上服从地方政府,即使是垂直管理部门也难免受地方政府的牵制,往往只有在媒体曝光影响地方政府声誉、上级严令批示的情况下,采取“突击”、“行动”的方式打假,这缺乏持续性与普遍性。在某些地方政府过度放纵的区域还出现了假冒伪劣“专业村”、“专业镇”等,亦称“造假产业集群”[1]。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假冒伪劣日常消费品与经济学上所说的劣等品与普通商品相比都有收入效应的异常,即相对于普通消费品的需求收入效应一般为正不同的是,消费者对他们的需求收入效应往往随收入的增加而减少,甚至消失。[2]但劣等品受法律保护,而农村假冒伪劣消费品则缺乏法律基础。劣等品受法律保护,并且都是由正规厂商供应,只是商品特性特殊,并不存在侵权、假冒、伪劣(不符合有关法规)之说。有市场需求的农村假冒伪劣商品则不尽然,这类商品的制售并不受法律保护,其流通会降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而应成为国家、正规厂家和行业协会,甚至消费者的抵制。

二、生产资料假冒伪劣:信息严重不对称

生产资料与日常消费品不同,生产资料作为中间产品还要再次投入生产,因此生产资料假冒伪劣的关联度非常高,危害大且明显,这必然招致农民的反对。其中又以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饲料等农资产品最为典型,农民反响极为强烈。生产资料类假冒伪劣之所以为农民所普遍反对,主要是因为购买使用者在多数情况下所得的效用远远小于期望值,甚至为负。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农资等假冒伪劣制售方与农民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农民处于明显信息劣势。

之所以出现信息严重不对称,从商品特性上看,城乡的绝大多数假冒伪劣产品都属于最终消费品,而农资则是中间投入品。但与普通投入品市场上的购买者一般为经常购买的专业组织,拥有经验丰富、训练良好的专业采购人员甚至具有专门的检测仪器或手段,比较容易在事前发现商品的质量问题。不同的是,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很小,单个农户对农资等生产资料的购买不仅次数少,而且每次购买的数量极为有限。这决定了他们往往无法支付获取产品信息的成本,甚至根本不可能获得相关产品信息。而以农资为主体的中间产品科技含量相对较高,新品种、新配方、新技术层出不穷,产品更新换代快,其质量性能缺乏透明度和稳定性也客观上加大了信息收集难度,增加了买方信息成本。此外,这类产品质量性能的显示具有明显滞后性,而且容易受外部环境影响,导致信息的模糊甚至完全失真。而在高额利润驱使下,制售者必然采取一些伪装措施,加剧信息不对称程度。

从表面上看,农民与经常性的销售网点之间由于长期交易关系的存在,似乎可通过无限次重复博弈实现合作博弈,但是由于产品信息长期严重不对称,销售网点的有限性,产品更新换代快,农民与农资销售者之间就某一次购买而言,类似于一次博弈。在这种情况下,农资销售方利用信息优势兜售假冒伪劣就很正常了。在实践中,即使已经购买使用过优质农资的农户,第二次购买时也很难保证买到同类正常商品,因为通过感官判断质量性能实在太难。实际上,一些农资假冒伪劣大案正是源于农民使用正常品后增产增收,需求随之增加,供需矛盾突出,农资销售网点和一些不法分子乘虚而入、以次充优、以假冒真的结果。

总之,一方面,农户获得农资产品质量的信息成本相当高昂;另一方面,农民在现有制度安排下又不可能与供应商形成合作博弈。除了买卖双方,政府也可以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增加双方交易的信息透明度。但一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并没有提供足够有效的服务。

虽然信息不对称,但如果和日常消费品市场一样,农民愿意买假冒伪劣并有低价偏好,或者与柠檬市场相似,只愿出平均质量的价格,问题就要简单的多,但就生产资料而言,农民却有截然不同的逻辑。对于生产资料,农民同样信奉“一分钱,一分货”,不过与对待日常消费品不同的是,农民不再是低价偏好,在有支付可能的情况下更重视优质优价,甚至具有高价偏好倾向,结果假冒伪劣制售者一般采取伪装后定高价的策略。这很容易理解,一方面,厂商有两种选择,要么制售正常商品,要么制售假冒伪劣。其中制售正常商品的成本为 ,制售假冒伪劣的成本为(包括伪装成本),正常商品的制售成本远大于假冒伪劣成本,即。另一方面,农民作为买方,购买时对商品质量性能几乎一无所知,却由于生产资料事关家庭生产经营大局,而更多凭借直观的显示信号——价格来判断,而假冒伪劣制售方在与农民的多次博弈过程中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点,因此他们对假冒伪劣与正常品一样定高价,既能将假冒伪劣兜售出去又能牟取非法暴利。

农民无法有效维权也是中间产品假冒伪劣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农民遭遇假冒伪劣之后,能够成功维权,假冒伪劣制售者自然会得不偿失,多次重复博弈的结果农资制售者会放弃假冒伪劣,选择制售优质的产品。但在现实中,即使在事后农民能够确认是假冒伪劣,但维权难度大,维权成本高,往往只好无奈地放弃维权。这很容易理解,如果农户遭遇并确认假冒伪劣以后,采取对策,成本为C,若成功维权收益为R,失败则收益为零,若不采取维权行动则成本和收益均为零,维权成功的概率为P。若 RP>C,经济理性的农民才可能采取维权行动。事实上,农民采取维权行动成功的可能性并不大,特别是由于单个农户每批次购买量小,维权信息收集成本、诉讼成本高,即使维权成功,收益也无法补偿维权成本,特别是农户单独维权的情况下往往出现C>>RP,这样农民自然不愿意采取维权行动。

除了前面列举的原因,假冒伪劣制售区域分离,政府打假政策的部分“失灵”也是不容忽视。所谓假冒伪劣制售的区域分离,也就是本地生产,外地销售,购买者自然对产品质量性能信息缺乏了解。农民虽然反对假冒伪劣,但主要是针对自己遭遇的假冒伪劣,因为在本地区内生产,产品信息完全,农民反而可以通过参与制售假冒伪劣获取经济利益,个别制假成风的区域,制售假冒伪劣甚至成为农民主要收入来源,更毋论造假者与当地居民的乡亲邻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所属区域农民自然有参与、庇护本地区农资假冒伪劣的意图,但是这样做只能加剧各地假冒伪劣的泛滥。

政策失灵的主要原因有:一方面,由于假冒伪劣治理涉及商务、工商、公安、检察、质量技术监督等多个部门,且各部门间职能定位不清;另一方面,我国政府普遍采取的是惩罚为主的治理对策,这一政策导向在实践中效果并不理想,结果国家治理假冒伪劣的政策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贯彻,而是出现部分失灵。此外,经营单位与行政管理部门“暧昧”的历史渊源,也往往导致打假失灵。到目前为止,农资流通主渠道除供销社外,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农业植保站等部门,这些单位曾经甚至现在具有半政府性质,与农村基层政府部门有复杂的关系,如果社会危害不明显,基层政府往往会纵容。不仅如此,农资产品质量的认证、检测往往掌握在半政府性质的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农业植保站等的主管部门手中,在缺乏有效制度规范的情况下,他们之间的设租与寻租就不可避免。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中间产品也存在知假买假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农民对这类中间产品质量性能反应不敏感,对价格则相对敏感。这在农村建材、农机具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这主要归因于农村建房支出大,更新周期短,因而农民对其质量性能并无特别偏好,相反与日常消费品类似,在可支配收入约束下普遍具有低价偏好。

三、结论及对策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就日常消费品假冒伪劣而言,更多表现为信息对称状态下的知假买假。这就出现了农民观念上的假冒伪劣与法律规定的假冒伪劣“错位”。就农资等绝大多数中间投入品假冒伪劣而言,则主要是由于制售方与中间产品购买与使用者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民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且不能有效维权所致。与此不同的是,城市的日常消费品假冒伪劣基本上是信息不对称的,中间产品由于卖方的相互竞争,买方的多批次、大批量,交易双方信息基本对称,甚至形成了合作博弈,假冒伪劣相对有限。

值得注意的是,有人将阿克洛夫的柠檬市场理论作为对假冒伪劣市场分析的理论基[3][4],笔者认为这一理论无论对农村还是城市假冒伪劣都不适用。一方面,从根本上说柠檬市场是完全合法的,是有利于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而假冒伪劣市场则是非法的,降低了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另一方面,农村日常消费品假冒伪劣市场信息基本对称,而柠檬市场则是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因此,在探讨农村假冒伪劣时并不能过度依赖柠檬市场理论。

针对两类根源、特点不同的假冒伪劣,治理思路显然应该有所侧重。就信息对称的日常消费品假冒伪劣而言,应该主要从农民的角度入手,其重中之重是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增加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必须做到既“开源”又“节流”,即要通过各种措施增加农民收入,还要注意减轻农民各种显性和隐性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开源”措施包括: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村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此外,还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增加农民非农收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当然,通过引导农民进城务工还有利于改变其消费观念,也有利于抵制假冒伪劣。节流方面,不仅要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更重要的是减轻农民的教育、医疗、住房负担。教育方面,关键是要制止教育乱收费,加大中、高等学校奖贷学金制度的实施力度和范围。医疗方面,除了加快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外,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保险等也有利于减少农民的不确定医疗支出。住房方面,加快农村住宅的适度集中与产业化是关键。此外,还应引导农民移风易俗,尽量降低一些传统习惯带来的非正常支出。农民购买力增加以后,农村潜力市场得以凸显,厂商会重视开发与维护农村市场,主动参与农村假冒伪劣治理。

至于农资为主体的信息不对称假冒伪劣中间产品,政府应该加强打击力度,以预防为主,从源头上控制。这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政府作为打击假冒伪劣的源头,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改变传统惩罚为主的治理思路。实际上,源于政府内部的部门间职能不分、权责不明,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地方保护主义等导致的政策失灵一直是农村中间产品泛滥的重要原因,这在转型期尤其明显,而实践中恰恰对此重视不够。因此,明确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职能,建立不同部门间,不同地区政府间的合作协调机制,以及构建各部门、地方政府间治理假冒伪劣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都极为迫切。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市场建设主体缺位的现实制度安排[5],以法律形式明确我国农村市场建设主体是当务之急。预防为主,从源头上控制的第二层含义才是传统意义上的加强对制售窝点的打击力度,避免假冒伪劣流入市场。

中间产品假冒伪劣治理仅仅依靠政府还远远不够,购买者的参与也非常重要,而要农民参与还必须设计相应的制度激励机制,提高维权收益,或者降低其维权成本。具体政策措施方面,政府加大打假力度,给农民提供更多维权法律支持、援助,由传统的商品购买者举证,改为中间产品制售方举证,以提高农民维权成功概率,或者大幅度提高假冒伪劣制售方的赔付比例,都可以使农民维权期望收益明显增加,自然会提高农民维权积极性。鼓励农户合作购买,既可分摊购买前的信息收集成本,又可分摊遭遇假冒伪劣时的维权成本,还有助于减少“搭便车”的行为,自然有利于买方权益维护。另外,针对维权中的“搭便车”现象,加大对先期举报者、举报组织者的赔付比例。

无论是信息不对称的假冒伪劣,还是信息对称的假冒伪劣商品,基本上都是通过农村的市场网络流入农民手中,因此创新农村的商品流通体系,让销售网点承担起农村假冒伪劣过滤器的作用,是农村假冒伪劣得以有效治理的基础。传统的假冒伪劣治理,主要强调如何“治假”、“治劣”,而较少关注“扶优”,只有打假与扶优并举,假冒伪劣生存的土壤才会逐渐减少。在实践中,目前各地农村推行的“百城万店无假货”、“放心店”、“示范店”值得推广,但这些商业网点密度如何确定,政府导向还是市场导向,以及网点建立后的监督与维护都是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假冒伪劣的治理并不仅仅是对假冒伪劣制售者的惩罚,而应该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特别是已经形成“假冒伪劣集群”的地方,几乎所有的成员都是利益相关者,因此打假活动必然受到各种形式的抵制,再加上执行过程中事实上的法不责众,难以取得显著的效果。有鉴于此,假冒伪劣制售者如何实现向正常品的转型,给原假冒伪劣制售者创造生活、就业出路,给地方经济创造新的增长点就比严厉的惩罚措施更为重要,这既是打假突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有效途径,也是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之道。

比之于城市,农村人口分散,农民购买力低,涉案金额一般较小,加上地形复杂、农民维权意识弱,打击难度大,打击成本相对较高,而收益则较小,因此,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往往将假冒伪劣治理的重点放在城市。但是,农村假冒伪劣的治理不能简单以成本收益而论。一方面是假冒伪劣治理的成本收益体系本身并不科学,成本不全面,收益也不科学;另一方面,既然“三农”问题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假冒伪劣治理方面也应该有所体现。因此即使在现有假冒伪劣治理的成本收益考核体系科学化的情况下,中央、地方和相关职能部门治理农村假冒伪劣的边际收益不仅可以小于城市,而且可以为负,因为农民毕竟是相对弱势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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