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模式:比较与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司治理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对国有企业治理问题的研究日益引起各方面的重视,许多学者围绕公司治理问题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发表了许多富有启发意义的见解。本文拟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比较的角度对公司治理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公司治理的涵义和提出问题的背景
关于公司治理的内涵,有多种解释:一种解释认为,公司治理是由所有者、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任、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管理企业。再一种解释认为,公司治理是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以及在公司众多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经营者、雇员、供应商和用户等)当中,由谁来控制公司。还有一种解释认为,公司治理包括董事和董事会的思维方式、理论和做法,它涉及的是董事会和股东、高层管理部门、规制者与审计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因此,公司治理是现代公司行使权力的过程。从这些关于公司治理涵义的各种解释来看,人们对公司治理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也不奇怪,毕竟公司治理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基于不同的角度自然会作出不同的解释。那么到底应该怎么看待公司治理呢?其涵义应如何把握?笔者认为,公司治理实质上是对公司经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制衡机制。
将公司治理视为对经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制衡机制,是符合现代公司制度运营实际的。公司治理问题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当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统一时,公司的大股东凭借手中持有的多数股,可以对公司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控,经理人员不会牺牲股东利益以实现自身的利益。因而可以说,这时不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治理问题的出现主要与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有关。从根本上讲,公司治理旨在克服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情况下,公司运营可能出现的代理问题。按照委托—代理理论,现代公司制度是一种层级组织,其中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代理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股票发行高度分散化,单个股东持有股份不足以对公司资本运营过程构成有效控制,那么,股东与经理之间就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公司经理会以损害股东的利益为代价而追求个人目标,诸如经理会给他们自己支付过多的报酬和奖金;实行没有效益但可以增强自身权力的投资;寻求使自己地位更为牢固的经营目标等等。这样,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就显得十分必要。而对经理人员进行监控,就是公司治理。
从公司治理问题提出的背景也可以说明这一点。从国际角度看,关于公司治理问题的争论主要是在80年代中期兴起的,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美国经济竞争力下降和经理阶层收入过高。早在19世纪向20世纪转折的时候,现代公司制度就已在美国占据主导地位。那时,大公司大都是由私人家族所控制,卡内基家族、福特家族、杜邦家族、梅隆家族、摩根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等凭借控股地位而对所属财团行使有力的控制,财团的整个运营完全体现了大家族股东的意志,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代理成本”问题。然而,随着大公司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股票发行数额的不断增大,股票持有呈现出高度分散化趋势,以至于许多大私人家族在垄断财团中的持股比例也大大下降,直到最终丧失对财团的控制权。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在于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基于对美国大公司权力结构变化的分析,提出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命题,这一命题由卡内基家族、洛克菲勒家族、摩根家族等的盛衰得到了证明。
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如何保持公司运营的高效率和如何处理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是最为关键的问题,而关于公司治理的争论恰恰是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的。80年代中后期,巨额的联邦财政赤字和贸易赤字、低下的投资率和劳动生产率、与日本和德国日益加剧的贸易摩擦等,严重困扰着美国经济,美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相对地位显著下降,经济竞争力今不如昔。这种状况引起了人们对美国公司所有制结构和公司治理方式的反思。再者,与美国经济不景气、大量公司亏损甚至倒闭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大公司经理阶层的收入却不断攀升,日益膨胀,并没有因经济增长乏力而有所下降。据统计,美国大公司经理人员收入的增加与公司绩效之间缺乏正相关性。美国学者克里斯蒂尔对美国150家大公司经理报酬的研究发现,当每股的收益上升10%,经理人员基础薪水和年度奖金就上升13.4%,而当每股收益下降10%,经理人员的基础薪水和年度奖金却上升4.1%,甚至每股收益下降55%,经理人员的收入仍跟过去一样。此外,美国公司经理报酬的水平也相当高。1983~1993年美国经理的报酬增长了70%,而同期大多数公司职工的收入却在下降。大公司总经理的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已不罕见。对于经理人员收入水平脱离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而不断膨胀的现象,许多学者认为与公司治理失效以及对经理权力失控有直接关系。
第二,日本泡沫经济破灭,经济陷入持续衰退。日本经济自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维持了近二十年的高速增长,到80年代末,日本的人均GNP超过了美国,位居发达资本主义世界之首。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以主银行—相互持股—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为主要内容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模式看作日本“经济奇迹”的主要原因。然而,90年代初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大量企业倒闭,许多金融机构破产,失业人数激增,经济陷入长期持续衰退之中。面对严重的经济衰退,人们开始反思日本的经济体制,特别是重新评价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
第三,前苏联和东欧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80年代末,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纷纷实行“休克疗法”,以便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迅速过渡。作为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大力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企图将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制度和治理模式移植过来。但是,事与愿违,私有化后的企业完全被企业原有管理人员所控制,股东根本无法对企业的经营施加任何影响,企业自身也难以按照现代企业的运营规则运行,经济效率低下。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不成熟,是过渡经济存在的普遍问题,因而也就成为人们极为关注的问题。
由公司治理问题提出的国际背景可以看出,该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对公司的经理阶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以便使经理人员不偏不倚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美国、日本、前苏联和东欧等国的公司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讲,都是由于没有处理好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或没有找到股东对经理人员实施有效控制的办法和途径造成的。所以,关于公司治理的涵义,不论对其解释有多少种,只要抓住监督和控制经理人员的行为这一本质,就能准确地把握其内涵。本文后面的分析均以此为基点。
二、公司治理的模式
公司治理是一种监督和控制经理行为的机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公司治理机制又有所不同,从公司制度演进的角度,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三类模式:
1.私人股东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1)从股权结构看,股东均为私人股东,股份持有相对集中,股票主要被少数私人家族所持有,持股比例一般在50%以上。(2)从持股的稳定性看,股东持股的目的主要是对自己的投资行使直接的控制,而不是通过股票买卖投机获利,因而持股的稳定性很强。(3)从持股形式看,长期性、投资性持股是主要形式。大股东大都采取“参与制”式持股,即私人资本以其所开办并直接掌握的股份公司作为“母公司”,去购买别的公司的股票,掌握一定的股票控制额,使其从属于自己,成为自己的“女儿公司”;各“女儿公司”又用同样的方式控制更多的公司,使其成为“孙女公司”等等,如此逐级控制,就形成了庞大的资本联合体。(4)从权力结构看,主要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等三个机构,由于股票持有很集中,大股东往往支配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关公司运营的各项重大决策均由大股东亲自参与作出,公司董事会全面负责这些决策的落实和贯彻,职业经理只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务,如生产、开发、人事、营销、融资等。(5)从外部控制机制看,资本市场已有初步的发展,存在流动性较强的股票市场,资本市场的存在为股票交易提供了条件,使大股东通过购买股票控制别的企业成为可能。再者,资本市场的存在也为公司通过并购扩大自身规模创造了条件。由于大股东持股比较稳定,对职业经理的约束主要来自公司内部强有力的董事会,所以资本市场对公司运营的影响不大。股东主导型治理模式是股份公司产生初期普遍存在的模式,其最基本的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所有权与控制权相统一,大股东能够对公司的运营施加直接且有力的影响,经理人员违背大股东意志谋求私利的情况极少发生。在这里,所谓“代理成本”几乎不会产生。
2.经理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
该模式的特点是:(1)从股权结构看,股东人数众多,持股主体是大量的私人股东,股票持有呈现高度分散化态度,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都很小。(2)从持股的稳定性看,由于股东的持股额很小,不足以对公司经营施加有效的影响,因而比较关注公司短期经营状况和股息及红利分配水平,一旦对公司业绩不满,或发现所持股票价格下降,绝大多数股东都会抛售手中所持股票,所以,持股的稳定性差。(3)从持股形式看,短期性、交易性持股是主要形式。(4)从权力结构看,也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等机构,股东大会名义上依然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对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然而公司实际运营的真正支配者和控制者是经理阶层。这主要是因为公司股票持有高度分散,单个股东的持股额不足以对公司运营施加有效影响,对参与公司决策缺乏兴趣和能力,即使个别股东试图联络别的股东共同参与决策,也会因为难以承受巨额的联络成本而无法达到目的。而经理人员则可以凭借自己的职业优势来影响和左右公司的决策,特别是当股东大会开会时,经理人员不但向股东提供事先议定的投票内容,而且还接受许多不愿参与会议的股东的委托投票书代其投票。这样一来,股东大会便形同虚设,董事会成为橡皮图章,经理人员控制了公司的决策机构,在事实上成为公司的控制者。(5)从外部控制机制看,资本市场十分活跃并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资本市场活跃表现为股票市场流动性很强,公司控制权市场(market for corporatecontrol)非常活跃。在资本市场十分活跃的情况下,敌意兼并和收购频繁发生,对公司经理人员的职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为了防止“袭击者”并购企业,公司经理人员往往要千方百计提高公司短期赢利率,保持较高的股息和红利分派水平,以避免股票价格下降。因为如果股息和红利分派额减少,股东势必抛售手中持有的股票,而抛售股票必然引发股价下降,股价下跌便会给“袭击者”造成可乘之机,公司很可能因此成为“袭击者”的囊中之物。一旦公司被并购,公司经理人员就会被解雇,其职业经理生涯便会被断送,这对公司经理人员无疑是莫大的打击。以公司控制权市场为主体的外部控制机制的存在,固然对经理人员加强责任心、不断改善管理、增加股东收益产生一定作用,股东也可以通过它对经理人员进行一定的控制;但是,过分活跃的资本市场,对公司运营的影响具有非常明显的消极效应,即短视效应。在这种效应的作用下,公司经理阶层往往难以有长远打算,不太重视
长期投资,不愿进行设备更新,公司经营行为具有明显的短期化倾向。
3.法人股东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
前述的私人股东主导的治理结构主要存在于股份公司产生的初期,在上个世纪之交的时候,经理主导型治理结构出现,到70年代末,该模式达到成熟阶段。而自二次大战结束以来,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退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机构、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共同基金等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逐渐崛起,它们以灵活的经营活动、广泛的业务范围、新颖的服务方式见长,成为最具竞争力的投资场所,从而吸纳了巨额的社会闲置资本。在此基础上,这些机构投资者又将资本投向股票市场,成为股票市场的主要交易者。机构投资者是以法人而非个人身份投资于股票市场的,这就使大公司的股东身份发生了非个人化的转变,随着股票逐渐向机构投资者手中集中和机构法人持股比例的不断上升,大公司的股东主体亦由大量的个人股东转变为少数机构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崛起已经和正在改变着大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应地,也对公司治理机制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影响的实质在于推动公司治理由经理主导型向法人股东主导型模式转变。现在,法人股东主导型治理模式已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治理的具有方向性的、比较普遍的模式。由于赖以存在和运营的环境和条件不同,法人股东主导型治理模式又有不同的存在形式,最典型的有三类: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和德国模式。
(1)美国法人股东主导型模式
美国法人股东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主要形成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有:(一)从股权结构看,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并存,以法人股东为主体。美国目前最大的法人股东是机构投资者,如退休基金、商业银行的信托机构、人寿保险公司、共同基金以及各类基金会和慈善机构等。其中退休基金的规模最大,信托机构次之。战后初期,美国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重仅为百分之十几,70年代中期达到30%左右,80年代中期进一步上升到40%,进入90年代,情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机构投资者持股比重首次超过个人股东而居优势。1995年,美国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交易股票额的比例已超过50%,在最大1000家非金融公司中的持股率已从1987年的46.6%上升到57.2%,在个别大公司中的持股率则已达到70%以上。美国的退休基金持股比重在所有机构投资者中是最高的。1995年,退休基金持股总额占全部上市交易股票额的25.4%,在所有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额中占45%,居第二位。(注:[美]卡洛琳·布兰卡特:《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阿尔文专业出版社1997年英文版,第19页。)(二)从持股形式上看,机构股东的持股为单向持股,且以星座式持股为主。所谓星座式持股,就是每个大公司的股份往往被若干个大法人股东所持有,相对于单个公司而言,这若干个机构法人股东就成为具有共同利益的股东,它们联合在一起,类似一个星座,集体对公司的运营实行制约和控制。按照这种持股形式,大公司可以不受星座中任何一家机构投资者的支配,但却受以星座形式出现的机构投资者集体持股行为的控制。(三)从持股稳定性看,法人股东持股比较稳定。机构法人支配的资本大都是属于私人委托者的,机构法人代表其真正的所有者进行证券投资。为了满足委托人的利益要求,机构投资者必须密切关注股息和股价的变动,并据此作出保留还是抛售股票的决策。在持股额较小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难以对公司经营事务施加影响,因而常常以抛售股票的方式表达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满。此时,机构投资者持股的稳定性比较差。但是,随着持股额的增大和持股比例的提高,机构法人持股的稳定性亦相应增强,机构投资者正在逐渐向长期投资者转化。据统计,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平均周转率约为55%,而大机构股东的股票周转率仅为15%至20%,持股的平均年限已达2.5年。个别机构股东的股票周转率更低,持股年限也更长。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公共雇员退休基金为例,该机构90年代初有560亿美元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其持股年平均周转率仅为10%,股份的平均持有期已达6至10年。(注:[美]阿尔诺德·萨麦兹:《机构投资》,纽约大学出版社1991年英文版,第186页。)(四)从内部机构设置看,美国公司设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的附属机构以及首席执行官职位。为加强董事会的监督和控制职能,美国法律规定公司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外部董事,而且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董事提名委员会、以及薪筹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业务的审查、董事任免及董事和经理人员的收入分配工作。首席执行官与董事会主席职务分设,首席执行官由董事会任命并对董事会负责。(五)从控制机制看,“用手投票”机制和“用脚投票”机制并存,而“用手投票”机制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持股占大量的情况下,机构法人股东不再遵循“用脚投票”机制而频繁买卖股票,因为在持股额巨大的情况下,短期内难以尽数卖出所持股份,再者,大量抛售股份还会引起股市波动,自身利益难保。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机构股东转而积极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对公司经理阶层进行有力的监督和检查,迫使其按照法人股东的要求和愿望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对那些观念保守、管理不力、经营亏损的经理果断地予以解职。自90年代初以来,由于机构股东的积极干预,美国一系列大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被强制离职。
(2)日本法人股东主导型模式
日本法人股东主导型治理模式于50年代初开始形成。与美国相比,日本模式有自己的特点:(一)从持股形式上看,法人是主要控股者。战后初期,日本公司个人持股的比例曾达到70%,但在以后的经济恢复和发展过程中,股票逐渐向法人集中,法人股东取代个人股东而成为大公司股份的主要持有者。法人持股的比例,1960年为53.2%,1970年为59.6%,1980年为70.5%。进入90年代,法人持股仍然占主体地位,1990年法人持股高达72.1%。(二)从持股形式上看,法人股东主要采取相互持股形式。所谓相互持股,就是在A公司、B公司、C公司……Z公司之间形成一个相互持股的网络。日本公司法人股东相互持股主要发生在一群法人之间,因而相互持股在企业集团中最为普遍。(三)从持股的稳定性看,法人持股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在相互持股条件下,各个持股法人不太关注股票的分红,而是着眼于长期利益,着眼于彼此间的长期交易关系和分工协作关系,以保证自己的投资安全和长期发展,从而使持股行为趋于长期化,不再受股市行情的左右而轻易抛出股票,股票的流动性因而大大减弱。(四)从内部机构设置看,日本企业也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执行机构,股东大会在形式上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实际已名存实亡,真正发挥决策作用的是由经营专家组成的董事会。日本公司内部注重集体领导和集体负责,重大问题均由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日本公司不设外部董事,所有董事均为内部董事。(五)从控制机制看,主银行和经理会发挥着主要的监督和控制作用。日本企业的相互持股网络中大都有一家主银行,主银行与大企业通过相互持股结合在一起,一方面为关系企业提供投资资金,管理流动资金和进行票据贴现及外汇结算,另一方面,还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当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主银行一般不干预企业的经营事务,而当企业经营业绩恶化时,主银行就要介入企业进行干预。主要的干预方式有:重新协商和安排贷款的偿还,或者延缓还贷,或者减免利息;向企业注入新的资本;撤换不称职的经理,派遣银行管理人员直接进入企业关键岗位;制定企业恢复计划。通过这些措施,主银行就成为相关企业有力的监督和控制者。再者,基于相互持股,日本企业往往都附属于一个特定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内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经理会,经理会由核心成员企业的总经理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确定集团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战略,交流信息,协调成员企业的利益,约束成员企业的经营行为。日本公司相互持股的目的是实现股东稳定化,相互支持和相互控制,而不太关注股息和红利的高底,因而持股非常稳定。同时,公司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而不是发行股票或债券,股票市场对经理人员的影响很小。所以,日本的资本市场发育很迟缓,公司控制权市场极不活跃,敌意并购很少发生,有限的兼并也都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
(3)德国法人股东主导型模式
德国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一)从股权结构看,个人持股与法人持股并存,以法人持股为主,持股法人包括非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养老金和银行。法人持股比例:1970年为52%,1990年为64%。(二)从持股形式上看,交叉持股很普遍,其中银行对大公司的持股强化了公司对银行的依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银企关系。(三)从持股的稳定性上看,德国法人股东持股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在投机牟利,因而持股稳定性较强。个人股东大都通过银行购买股票并将股票寄存于银行,银行则借助这些寄存的股票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而不轻易出售股票,这也使得股票流动性大大减弱,从而导致德国证券市场功能弱化。在公司融资方式选择上,证券融资远远弱于信贷融资。(四)从内部机构设置上看,德国实行双重委员会制。双重委员会制就是在企业管理层设立监事会和理事会两个机构,监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理事会的经营业务,任免理事会成员,向理事会提供咨询等。监事会不仅对理事会的业务活动行使审核和监督权,而且有权审核公司的帐目,核定公司资产。理事会是执行监事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事务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向监事会提供预算报告,向股东提供有关信息。监事会和理事会职责分明,成员互不交叉。双重体制的设置,加强了监事会对公司经理阶层的监督和控制,有助于公司的运营体现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五)从控制机制看,全能银行是公司的主要控制者。德国银行既是公司的债权人,又是公司的大股东。作为债权人,德国银行向企业提供短、中、长期贷款,其中长期贷款占到所有贷款的2/3;作为大股东,德国银行持有公司大量股份,1990年,银行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达10%。凭借这两个身份,德国银行对大公司行使着有力的控制和监督。德国银行拥有公司的多数股份,依靠委托股票权机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影响或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活动,使其符合自身的利益。同时,银行掌握并行使股票代理控制权,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外部公司的并购活动成为不可能,从而确保了银行对企业有效而稳定的控制。
三、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以上所述公司治理的各类模式各有特色,也各有自己存在和运营的环境和条件,我们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把国外成功的模式与我国的实际结合起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而不是简单地照搬外国的模式。这应当成为我们选择公司治理模式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上述模式中,私人股东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较好地体现了公司所有权与公司控制权相统一的原则,所有者的权益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该模式对于促进资本集中,加快企业成长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优点对我国国有企业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不过该模式的所有制基础是私有制,而我国国有企业治理机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因此该模式不能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的目标模式。
经理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最显著的特点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经理阶层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从我国目前的具体国情和改革的指导思想来讲,该模式也不能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的目标模式,理由有三:其一,该模式自身存在严重缺陷。在此模式中,股东数量众多而股票持有高度分散化,作为所有者,股东既无兴趣也无力量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公司控制权完全被经理所掌握,所有者权益失去保障。由于所有者对经理人员缺乏有效监督和控制,导致“内部人控制”的形成和代理问题的尖锐化。再者,该模式与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相联系,而公司控制权市场的过渡活跃,致使经理行为短期化以及投机风气盛行,不利于形成规范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其二,目前我国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正处于起步阶段,商品市场既不完整,也不成熟,竞争秩序不健全,竞争环境不完善;人力资本市场处于发育之中,企业家队伍较小,素质不高,难以胜任现代大公司的需要,特别是经理市场受非市场因素制约和限制过严,难以独立运行,更谈不上有效运行;证券市场刚刚起步,投机性远远大于投资性,股市容量狭小,不能分散风险,且股票流动性弱,投资者不能自由进入或退出。特别重要的是,以证券市场为依托的直接融资在公司融资中居于次要地位,证券市场不足以构成制约经理的有效外部控制机制。其三,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还未完成公司化改革,而是在维持原有体制格局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放权让利原则进行改革。这种改革有两大弊端,一是过于强调下放企业自主权,忽视监督和控制机制的建立;二是过于注重激励机制的短期效应,忽视长期激励机制的建立。其结果是导致国有企业出现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其表现是:企业经理人员唯我独尊、专横跋扈,藐视企业民主,垄断企业各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理人员将企业视为己有,利用职务之便不择手段地为亲朋好友或小集团牟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经理人员缺乏使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内在动力,没有责任感,缺乏事业心,赚钱自己捞,亏损国家背,旱涝保收,悠哉游哉。显然,若把经理主导型治理模式作为改革的目标模式,只会加剧现存的“内部人控制”格局,而不利于这种状况的改善。
鉴于我国目前的特殊国情和经理主导型模式自身的缺陷,笔者认为,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应主要总结和借鉴法人股东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合理成分,把法人股东主导型治理模式作为治理结构改革的目标模式。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与私人股东和经理主导的治理模式相比,法人股东治理模式是比较好的一种模式。从公司制度的发展沿革和企业理论的研究结论看,现代企业制度的权利结构客观上存在着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可能,一旦两权发生分离,经营者就会为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牺牲所有者的利益,导致所有者的权益受损。所以,要实现公司运营的高效率并使所有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就必须使所有者能够真正掌握控制权,并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怎样才能使所有者掌握控制权呢?条件有两个,一是股东必须掌握足够大的控股额,二是股东有能力和动力行使控制权。毫无疑问,只要具备了这两个条件,一个有效运转的公司治理机制就能建立起来。法人股东主导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对经理主导治理机制的否定,但它不是简单地回到私人股东主导的治理机制,而是上升到股东主导治理机制的新形态。法人股东主导的治理模式的最大优点是各类法人股东的持股高度集中,股东对公司董事会实行有力的控制,相应地,董事会能够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行股东所赋予的监督和控制经理阶层的职能,使公司的经营目标与股东的长期利益结合在一起,代理问题大大减少,公司控制权市场只起有限的作用,敌意兼并很少发生,公司的经营行为具有浓厚的长期化色彩。
四、建立法人股东主导的公司治理机制
我国国有企业治理机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要建立该模式,必须加大改革力度,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推进银行法人的股东化进程,强化银企联系
银行法人股东化是一种世界性潮流。日本、德国在法律上始终允许银行持有工商法人企业的股份,此举措为形成极具竞争力的巨型企业集团奠定了基础;美国在1929~1933年大萧条以前也允许银行持有公司法人的股份,它为洛克菲勒财团、摩根财团、梅隆财团、杜邦财团等的崛起提供了机遇。大萧条期间,银行被指控操纵股市并被剥夺了持股的资格,其代价是与其他具有持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银行在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大大下降,吸收存款的能力和提供信用服务的质量也相应下降,这无疑与银行本来的作用不相符。80年代初,里根政府放松经济管制,取消了对银行持股所设置的禁令,银行又开始投资于股票市场。我国应顺应这一潮流,积极推动银行的股东化进程。银行成为国有企业大股东,对于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银行具有参与国有企业监控的能力。银行是企业资金的主要供给者,作为放款人,为了确保放款的安全性,银行股东自然要对公司进行监控,特别是银行常常可以通过向企业提供贷款而容易获取公司的经营信息,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如指掌的情况下,银行可以积极地介入企业运营,对企业运营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治理。
其次,银行集股东与债权人身份于一身,有利于对公司经理阶层行使监督与控制。股权与债权是公司治理的两个基石,但二者处在分离状态下,往往难以构成对经理人员的强有力控制。单纯的股权控制受股份比例、信息量大小及决策能力的影响较大,控制效应差;单纯的债权控制具有浓厚的随意性,不利于对企业进行持续、深入的监控。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控制应是最佳的,它可以发挥两种手段的优势,弥补各自的不足,从而对公司的经理层构成有力的控制。
再次,银行依然是企业所需资金的主要供应者。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增加,银行存款余额不断上升,屡创新高,尽管政府为刺激内需而屡屡降息,可银行存款依旧只增不减。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文化因素是重要原因之一。受中华民族勤劳节俭、未雨绸缪悠久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老百姓的储蓄倾向一向很强,这使得银行储蓄成为居民投资的主要渠道。文化是一种隐性制度安排,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性,很难轻易改变。银行是现阶段企业所需资金的无可替代的主要供应者,鼓励银行持股,可以在银企之间建立紧密的关系,确保银行对企业的资金供应和对企业经营的全面介入和有效监控。
最后,银行持股有助于加快国有企业的改组。目前,高负债是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银行是国有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改组国有企业不能绕过银行,更不能牺牲银行权益。为解决国有企业高负债问题,有关部门和学者提出了不少建议和方案,如财政注资方案、核销企业债务方案、企业破产方案、债权变股权方案等。应该说,这些方案各有特色,均有较强的实施价值。不过,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法人股东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而银行持股是建立该模式的前提,所以笔者认为,债权换股权是更为理想的方案。通过债权换股权对国有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可以取得一举两得之功效: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缓和企业的偿债压力,为企业集中精力强化内部管理,积极开发新产品,努力开拓市场提供机遇;另一方面,通过债权换股权,银行由企业的债权人变为持股人,银行的股东身份得以确立,银行能够从自身最大利益考虑,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并积极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
(2)培育机构投资者,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股份公司制度发展的历史表明,公众持股由包括银行在内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所取代是必然趋势。而要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建立法人股东主导的治理模式,必须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目前,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已有一定的发展,但发展的规模还不够大,速度还不够快,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退休基金是最有发展前途的机构投资者,目前我们只允许退休基金购买政府债券,随着退休基金数额的增大,应当允许退休基金向股票市场进行投资。共同基金是一种专事组合证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由于其投资的专业化水平高,投资收益比较稳定,因而发展势头很猛。应当从政策上鼓励共同基金在数量和规模两方面快速发展,以便成为股票市场投资的主力军。人寿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但发展潜力巨大,随着保险业的成长和壮大,它必将成为股票市场的一支重要投资力量。随着机构投资者的不断成长和壮大,国有企业的股份将逐渐由它们掌握和控制,从而为法人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奠定基础。
(3)健全公司内部权力机构,加强董事会的监控功能
通过对股份公司治理机制的比较可以看出,公司治理的效率如何,关键取决于董事会作用的发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董事会的建设:
第一,在理论上准确界定董事会的权力基础,使董事会真正成为股东在公司内部的代表。目前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法人治理就是公司董事会基于法人财产权行使决策权,对外董事会主席是法人代表,对内董事会在一切事关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上拥有决策权。这个观点的可取之处是肯定了董事会在公司决策中的应有地位和作用,而值得商榷之处则是将董事会的权利基础界定为法人财产权。实际上,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作终极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之分是错误的,其危害是导致董事会权利基础的错位,割断了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脐带关系,使董事会成为事实上的“内部人”,并同经理人员沆瀣一气,与股东作对。显然,要是依然坚持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相分离的观点,将法人所有权作为董事会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基础,那么,任何旨在加强董事会权利的举措都会在客观上产生损害股东的效应。所以必须放弃公司财产所有权“二元论”的观点,用所有权“一元论”的观点指导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具体说,就是从理论上确认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是董事会行使决策和控制职能的法律依据,董事会以股东利益为自己的利益,以股东意志为自己的意志,除了代表股东的利益和意志外,董事会不应有任何独立的利益和意志。明确董事会的权力基础是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这意味着资本所有权所固有的控制权与所有权结合在了一起,董事会在公司内部发挥治理作用,实质上体现着股东的意志和利益要求,董事会按照股东的意志行使职能,就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建立和健全董事提名和任免机制,使股东在董事任免上起决定作用。董事会是股东在公司内部的代表,其职能是对股东负责并对经理阶层进行监控,以使公司运营绩效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要求。董事会的职能是通过董事的工作来发挥的,在这里,董事会成员的选拔和任免对于董事会的职能能否按照股东的意志发挥具有决定意义。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时,要特别重视公司人事制度的建设,特别是董事会成员的选拔和任免。在这方面,总的原则应该是董事会成员的选择权由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大股东所掌握,具体的提名、审查工作由专设的董事提名机构进行,最后的决定权由大股东支配。在董事会的实际运行中,一旦发现董事不能按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行使职能,股东应能够及时罢免其董事职务。由股东决定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并不排除经理阶层参与董事的选择,但是经理阶层对董事的选择只拥有建议权而不拥有决定权,决定权只能属于股东。
第三,建立和健全公司信息管理和交流制度,为董事会参与决策并发挥主导作用提供保障。信息是决策的基石,信息量的多少决定着参与决策程度的大小。在公司的运营中,经理人员主要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事务,对公司各方面的情况非常熟悉,这种岗位优势客观上使经理人员比董事会对公司决定更有影响力,而这无疑是对董事会职能的削弱。为此,在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必须建立由董事会领导并独立于经理部门的财务审计委员会,定期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并为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发展事项提供有关信息和报告,以便使董事会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及时准确地作出决策,增强董事会对公司运营的治理能力。
第四,实行董事股东化,建立强有力的激励机制。董事会代表股东在公司内行使决策和监控的基础是股东的所有权,这种安排对于董事会接受股东的监督和控制,为股东的利益服务是必要的。但这还不够,董事会成员能否忠诚于股东,能否负责地行使职能,还取决于对董事的激励。在这方面应抓好两个重要环节:一是确立科学合理的年薪标准,使之对董事构成足够大的激励;二是要求董事必须购买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其数额大小应以能够使董事尽职尽责地为公司工作为标准。董事持股可将其切身利益与公司经营绩效挂起钩来,有助于激励董事做好治理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五,实行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相结合,以外部董事为主的董事构成安排。所谓内部董事是指由公司内部主要职能部门经理人员构成的董事;所谓外部董事是指由股东从公司外部聘请的一部分具有会计、审计、理财、法律、心理等方面专门知识的专家,以及大股东直接派往公司的管理人员构成的董事。外部董事进入公司,有助于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独立判断并作出客观评价。在内部与外部董事并存的情况下,应增大外部董事的比重,这有利于董事会更有效地发挥职能并对经理人员构成强有力的制约。
(4)建立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公司融资机制
融资机制是公司获取投资资金的方式和制度安排。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是公司融资的两个可供选择的渠道。从间接融资渠道获得的主要是信贷资金,它构成公司资产的债务部分;从直接融资渠道获得的主要是权益资金,它构成公司资产的股东权益部分。对一个特定公司而言,主要靠间接融资获取资金,银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就大;主要靠直接融资获取资金,股东和股票市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就大。对一个特定国家而言,受经济和历史文化的制约,两种融资渠道可以并存,但不可能并重,要么以间接融资为主,要么以直接融资为主,二者必居其一。在国际上,美、英重直接融资,德、日则重间接融资,它们都是历史的产物。历史是不能选择的。
我国国有企业治理机制改革当然要涉及公司融资机制的安排,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司融资机制对公司治理机制的改革具有决定作用,融资机制一旦确定,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框架也就清楚了。笔者认为,公司融资方式的确定应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而不能想当然,否则遗害无穷。具体来讲,我们应当建立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融资体制,理由有三:其一,我国目前仍属于低收入发展中国家,居民投资偏向于储蓄,高流动性和高风险性的股票市场令大多数居民畏而却步,因而企业将融资的重心放在股票市场上,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其二,直接融资的基础是存在成熟的股票市场,而要建立成熟的股票市场,又仰赖于对现有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化改造。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步履艰难,主要的制约因素是高负债率和大面积亏损,要推动公司化改造,银行必须介入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具体措施是债权换股权。这样一来,银行与企业的联系得以加强,一体化程度大大提高,这在客观上为间接融资成为融资的主渠道奠定了基础;其三,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后形成的公司治理机制,应该是法人股东主导的治理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客观上要求建立和健全银行体系,使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和主要债权人,相应地,就要求企业主要依靠间接融资方式筹集所需投资资金。在建立法人主导的公司治理机制过程中,也需要股票市场发挥作用,因为股票市场是银企联系得以建立的重要媒介,没有股权交易,就没有银企一体化的形成。不过股票市场在这里只起辅助作用,其本身并不是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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