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意识的个体发生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体论文,道德论文,意识论文,机制论文,发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宏观的层面上看,道德通常是指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来协调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社会规范体系,它体现于一定的社会制度和习俗之中。但是,社会的道德规范离开了个人自觉的行为就根本不存在,外在的道德规范必须通过人们内在的道德意识而对人的行为起作用。因此,从微观的层面上看,道德首先是个人按照一定道德观念约束和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身体力行的实践活动。本文所关注的中心不是社会道德习俗的创制和制度的变迁,而是从微观的角度研究个体道德意识的发生与发展。
一、道德意识的发生:先验论、灌输论和发生论
道德意识的个体发生问题归根到底是自律意识的形成问题。人的道德自律意识从何而来呢?历史上有两种彼此对立的学说,一种是“先天自觉说”,一种是“后天灌输说”。
然而两者都不能解释道德自律意识的形成,因为它们或者片面地从人的内在本性出发,或者片面地从外在的文化环境出发,各执一端。道德自律意识只能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和主体间交往过程中发生,离开了这双重的相互作用,个体不可能形成自觉的道德观念和责任心。皮亚杰、米德、柯尔伯格等人超越了“先天自觉说”和“后天灌输说”的片面性,从发生学和符号互动理论的角度研究了道德发生机制的问题。
在皮亚杰看来,认识既不起因于主体的自我意识,也不起因于客体本身,而且也不是主体先天的认知形式与后天的经验之间简单的拼凑,“认识起因于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注: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1页。)。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基础上,主体建构了自己的认知结构,并借助于这个中介的同化作用去把握外部世界。主体形成的认知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主客体相互作用关系的发展,原有的认知结构需要在一个更高的水平上重新建构,以更好地顺应现实。
乔治·米德认为,仅仅从孤立个体的刺激一反应行为来说明意识的产生是荒谬的,意识和自我意识只能从个体问题的符号互动行为中产生。他说:“心灵与自我本质上是社会的产物”,“单单从个体人类有机体的观点看待心灵是荒谬的……心灵是在社会过程中、在社会相互作用这个经验母体中产生出来的”(注:米德:《心灵、自我与社会》,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2、118-119页。)。米德没有专门研究道德意识发生和发展的问题,但他的符号互动理论对揭示道德意识的发生和发展的社会心理机制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米德认为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取决于符号互动过程中的角色扮演机制。个体借助表意符号与他人相互适应的行为使个体能够了解和采取他人的态度,进而扮演他人的角色。没有角色扮演和角色互换,所谓道德的同情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准则是根本不可能形成的。可以说,角色扮演是协调个体间行为的道德意识的基础,换言之,道德的基础就是能够站在他人的角度替他人着想。其次,米德关于个体通过采取“泛化的他人”的态度而形成完整统一的自我的观点,奠定了协调个体与社会之间行为的道德意识的基础。当个体能够采取他人看待自己的态度时,他就有可能形成对自我的客观的认识。当个体能够在有组织的集体活动中采取该共同体所有成员的态度时,他就可以获得一个完整统一的、充分发展的自我。这个被组织起来的他人的态度就是米德所说的“泛化的他人”的态度,即整个共同体的态度。当这个共同体扩大到整个社会时,个体就可以采取整个社会的态度来看待自己,他也就成长为社会的人。最后,米德认为,自我的个性化与个体的社会化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既对立又统一的过程,这个矛盾就体现在“主我”与“客我”的关系之中。“‘主我’是有机体对他人态度的反应;‘客我’是有机体自己采取的有组织的一组他人的态度。”(注:《心灵、自我与社会》,第155页。)“主我”与“客我”的辩证统一在道德意识的发生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个体不是消极被动地顺应社会习俗,而是在自觉顺应社会习俗的同时保留了主动选择和自我成就的权利。正因为如此,个体才会对自己的社会行为产生自觉的责任感。
柯尔伯格继承了皮亚杰建构主义的道德发生与发展理论,并在米德等人的符号互动理论的影响下,提出他的道德的认知发展模式。柯尔伯格认为,儿童道德意识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是在个体与社会之间交互作用的基础上促成的儿童道德认知结构的建构和再建构的过程,这样一种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在人类各种社会和文化传统中具有普遍性。柯尔伯格没有将道德的发展简单地划分为他律和自律两个阶段,因为任何人的道德判断都不可能完全是他律的或完全是自律的,但我们可以根据哪一类型(他律或自律)占优势来确定个体道德判断的特征。因此,从他律到自律的发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柯尔伯格提出了一个包含三个水平六个阶段的道德发展阶段的理论。他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儿童道德判断的能力将沿着这三个水平和六个阶段循序渐进地发展,不会跳跃,也不会倒退。柯尔伯格提出的道德发展的三个水平与皮亚杰关于认知发展的三个阶段,即从前运算阶段到具体运算阶段再到形式运算阶段的模式是相对应的,因为他认为道德判断形式的发展必须以认知发展的一般逻辑为基础。达到较高阶段道德发展水平的儿童必然已经达到相应的逻辑发展水平,但达到一定逻辑发展水平的儿童则未必能够达到相应的道德发展水平,因为认知发展的一般逻辑只是道德发展的必要前提,而非充分前提。道德发展还需要满足特定的社会条件。假如一个儿童被剥夺了适宜的社会刺激和交往机会,他的一般认知能力仍然有可能正常发展;但即使他的逻辑思维已经达到了形成运算阶段,他的道德判断能力的发展仍然需要从头开始,即从前习俗水平的处罚与服从阶段开始,逐步地向前发展,这个过程必须依赖特殊的社会机制的作用。柯尔伯格说:“道德原则乃是认知结构形式的角色认取,围绕着正义概念和平等和互惠等,集中组织而成的。……道德原则即非外在规则的向内内化,亦非一生物性机体自然的自我倾向,而是社会交互作用互动性的突创发生。”(注:柯尔伯格:《道德发展的哲学》,单文经译,台湾黎明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172页。)
在道德的个体发生和发展的问题上,皮亚杰、柯尔伯格的发生论纠正了传统的先验论和灌输论的偏差,深刻揭示了道德认知发生和发展的逻辑结构和规律。米德的符号互动理论则从社会心理机制方面补充了道德认知发生理论。但道德认知的发生学理论与符号互动理论只有在马克思主义交往实践理论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统一起来,这就是本文探讨道德意识的个体发生机制的出发点。
二、主体间交往过程中的角色扮演机制
1.道德意识的实践基础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实践是认识的基础,道德意识的基础同样也是实践。但实践本身又分为两种,即对象性实践和交往性实践(注:参见钱伟量《实践的交往性和休谟的怀疑主义》,《哲学研究》1992年第1期。),前才形成主客体之间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后者形成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两种实践活动以及因此而形成的两种关系对道德意识的发生和发展都有决定性的影响。对于道德意识的发生和发展来说,二者缺一不可。如皮亚杰所揭示的那样,个体对象性实践活动的协调奠定了一般认知结构以及道德判断结构发生和发展的逻辑基础,而米德和柯尔伯格所揭示的借助于语言符号开展的交往实践活动则构成道德意识发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当然,两种实践是统一的,其中对象性践是更为根本的方面,是交往实践的前提,而交往实践则是在一定的对象性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对象性实践过程形成主客体关系,而交往实践则形成主体间的关系,但不能简单地将这两类关系等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因为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同时包含了这两类关系。换言之,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既包含了互为主客体的关系,也包含了互为主体的关系。所谓“互为主客体的关系”,即互动双方彼此将对方作为自己的客体来对待。其根本特征是:主体是能动的一方,客体是受动的一方。当我们把另一个或另一些人当做客体来对待时,我们没有意识到或故意忽略了对方的主体性,即没有把对方的行为看做是有意识地针对我的意图而采取的行动。在互为主客体的对抗性关系中,人们相互之间将对方当做改造或攻击的对象;在互为主客体的合作关系中,人们互相将对方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和手段。很显然,真正的自律道德不可能在这种工具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当然,以互为主客体关系对待他人相对于儿童早期因主客体不分化而导致的自我中心状态是一种进步,它促使儿童超出最初的“惩罚与服从取向”,达到“工具论的相对主义”的道德发展阶段。然而,尽管工具主义阶段的儿童都能通过皮亚杰的可逆性测验,他们的行为形成了互惠关系,但由于这一阶段的儿童把人当做工具而非目的,因此仍然是一种典型的他律道德形态。柯尔伯格将工具主义阶段当做儿童自律道德发展的低级阶段,这说明他与皮亚杰一样没有真正区分互为主客体关系与互为主体关系。
所谓“互为主体关系”,即建立在相互理解基础上的互动关系,它是借助于表意符号进行的交往实践的结果,是人际互动行为的一种特殊的类型。在互主体关系中,双方都将对方看做是与自己一样的能动的主体,而将在交往过程中不断被改变着彼此间的关系作为他们共同的客体。主体间能够相互理解是因为在符号互动过程中双方能够相互采取对方的态度、扮演对方的角色。互为主体关系的关键是互动双方能够扮演对方的角色,能够置身于对方的地位来感受和思考彼此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使“我-他”的关系变成“我-你”的关系,知道“你”是另一个“我”,而“我”是“你的你”。这种互主体关系是在互为主客体的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动物个体之间以及人类个体之间原始的“姿态会话”的基础上,人们利用有声姿态(即作为表意符号的语言)进行交往的时候,人们就有可能了解和采取对方的态度、扮演对方的角色,从而建立起最简单的相互理解关系。通过相互理解达到主体间行为的协调是道德意识发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道德行为本质上是主体间的交往行为,而非互为主客体的互动行为。
2.角色扮演过程与“去自我中心”
主体间相互理解的心理机制是借助于符号互动实现的相互间的角色扮演。“角色”是相对于“关系”而言的,孤立的个体谈不上任何角色。所谓“角色”就是社会交往关系的关系项,是主体间的交互体作用规定了人们在特定的关系和结构中的地位、功能和义务。对自己和对方角色的理解就是对彼此关系的理解,反之,改变彼此关系就可以改变双方的角色。主体通过与另一个或另一些主体的交往,使自己能够置身于后者的地位,采取后者的态度,这就是米德所说的“角色扮演”。交往使角色扮演成为可能,同时也规定了角色扮演的范围和内涵。
能否客观地采取他人的态度、成功地扮演他人的角色,是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转化的基础。如果不能扮演他人角色,那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准则就会被理解为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去对待他人。假如一个人不爱吃糖,请客人喝咖啡时也断然认为不能加糖,以为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假如一个人贪恋权势,以为帮助别人的最好办法就是赐予他一官半职,认为这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那么,这个人自认为善良的动机未必能导致善良的结果,其道德判断和行为决没有达到真正自律的境界。因为自律不仅意味着自我约束,更重要的是能够置身于他人的地位来约束自己;自律的道德也不仅意味着能替他人着想,更重要的是能够站在他人的角度替他人着想。如果仅按照自己主观愿望来处理人际关系,那就是道德上的自我中心。
皮亚杰认为,儿童的自我中心状态是阻碍儿童一般认识能力和道德判断能力发展的一种心理障碍,个体道德意识和行为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同时就是一个“去自我中心”的过程。儿童自我中心的产生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主客体不分化,主体动作不协调,在同化与顺应的不平衡所造成的行为和思维中缺乏可逆性和互反性的逻辑结构;二是在不平等的互动关系中儿童不能客观地了解和采取他人的态度,扮演他人的角色。在与物理世界的关系中脱离了自我中心状态的儿童未必能够在社会关系中摆脱自我中心状态。因此,儿童去自我中心化不仅要依赖自身动作的协调、思维运算能力的发展,而且要以其语言能力、角色扮演技能的发展以及特定社会环境为条件。理智上的去自我中心是社会关系上的去自我中心的必要前提,没有行为和思维中可逆性和互反性的逻辑结构的形成,即使掌握了语言技能,即使在平等的互动关系中,儿童也不能扮演他人角色。但前者并非后者的充分前提,对于理智上已经形成可逆性和互反性逻辑结构的儿童来说,还需要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即在能够运用语言符号进行平衡互动的条件下,才能学会如何扮演他人角色,如何达到相互理解。
3.道德情感与道德认知:共同的机制
儿童去自我中心过程的认知方面与情感方面是统一的。皮亚杰正确地指出:“行为的情感方面、社会性方面和认知方面这三者之间事实上是不能截然分开的。……情感构成行为的动力状态,而行为模式的结构则相当于认知机能,而且仅仅动力状态不能说明结构,仅仅结构也不能说明动力状态,因为两者中的任何一方如果没有对方就无从发挥它的作用。”(注:皮亚杰、英海尔德:《儿童心理学》,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6页。)皮亚杰认为,儿童最初的认知结构(感知-运动图式)的形成使他能够在认知上形成主客体的分化,形成永久客体。但是,离开了与他人之间的情感联系,这种永久客体认识是不会孤立地形成的,因为“最早被认为是永久客体的就是作为非我的别人”(注:《发生认识论原理》,第23页。)。否则,儿童的情感也始终只能停留在自我中心阶段。那么,同时作为儿童在认知领域和情感领域的去自我中心的基础是什么呢?皮亚杰认为是动作和思维的协调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后者就是米德所说的符号互动过程中的角色扮演机制。米德所说的扮演他人角色、采取他人态度既包含了从他人的角度来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也包含了置身于他人的处境去感受他人的情感。在个体道德发生领域,交往中的角色扮演一方面促进了道德认知能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以“同情”为基础的道德情感的发展,二者是一致的。所谓“同情”就是设身处地地去体验他人的感受。但无论人怎样努力去体验他人的感受,总不如体验自己切身的感受来得强烈。对别人家破人亡的痛苦的感受,总不如对自己割破一个小指头的痛苦的感受来得更真切、更直接。同情者和被同情者之间的感受永远不可能完全一致。正因为如此,为使同情成为可能,双方必须彼此协调,使双方的情感尽可能地接近。同情只有在相互之间的角色扮演过程中才能实现。斯密指出,道德上的良心就是人们在内心设想一个“公正的旁观者”,只有请教内心的这个“法官”,人们才能恰当地处理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注:参见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4页。)这个“公正的旁观者”就是我们所采取的社会的态度,是把所有相互作用的当事人包容在其中的一个共同体的整体态度,而不是这个共同体任何一个成员的态度。当这个社会的态度内化为我们的良心时,我们就能自觉地根据社会的态度来对我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公正的道德判断。这种道德判断能力是在前面所主的角色扮演过程中达到的相互同情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没有情感上的角色互换,就不可能站在一个更高的立场上作出公正的判断。
4.集体意识与社会责任
道德的社会功能是协调个人与个人之间和个人与群体(社会)之间的关系,前者在个体意识中形成对其他个体的责任意识,简称个体责任;后者形成个体对其所属群体或社会的责任意识,简称社会责任。个体责任意识是社会责任意识的基础,但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前者推出后者来,因为从理论上说,社会不等于个体简单相加之总和。正如涂尔干所说:“社会有它自己的本性,和我们个人的本性是截然不同的,它还在追求自己特殊的目标。”(注:转引自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378页。)在个体间交往的场合能够站在他人的立场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金律的人,未必能够站在集体或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私下里讲义气但缺乏公德的人的确不少见。由此可见,形成集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应当有不同于形成个体责任的特殊机制。
毫无疑问,个体间的角色扮演是形成个体责任与社会责任共同的基础,但米德由个体间的角色扮演直接推出“泛化的他人”却过于简单化了。他认为,个体要发展成为一个完全意义上的自我,仅仅采取其他个人的态度是不够的,他还应当采取有组织的共同体所有成员的所有态度,“而且他必须泛化这些个体对整个有组织的社会或社会群体本身的态度,从而对不同的社会计划采取行动……只有当他对他所属的有组织的社会群体所参加的有组织的、合作性社会活动或活动系列采取该群众所持的态度,他才实际发展出一个完全的自我即获得他所发展的完全自我的品质”(注:《心灵、自我与社会》,第137-138页。)。这里所说的“泛化”实在是太含糊了。且不说个体很难采取一个稍大一点的共同体中所有成员的所有态度,即使能够这样,他又怎样将这些不同的个体态度“泛化”为整个群体的态度呢?个体要采取整个共同体的态度,扮演社会的角色,首先要能够识别共同体。识别一个共同体未必需要与整个共同体发生互动,它完全可以通过与该共同体个别成员的互动来进行。当我对某一共同体的某一个体或某些个体采取行动时,会引起该共同体其他成员或整个共同体的共同反应。虽然这些成员是各不相同的,但当我把他们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成员而非孤立的个体对待时,我对他们的行为是有选择地作出反应的。正如米德所说的那样,我们的经验能够辨认或发现某些典型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任何反应都是某种识别反应,即对某一特殊刺激中包含的某种典型的、普遍的特征的反应。因此,“反应是普遍的,而刺激是特殊的”(注:《心灵、自我与社会》,第76页。)。我们只是对上述个别成员行为中体现出来的其所属共同体的态度作出反应。换言之,我们通过采取该个体态度中包含的某种典型的特征而达到了采取其所属共同体态度的目的。
个体又是怎样识别自己所属的共同体的呢?当然首先是从本共同体之外的个体或共同体的眼中来识别。我通过采取外人或敌人的态度而了解和采取了我所属的共同体的态度。其次,个体从对本共同体成员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的理解中采取了共同体的态度。只有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才能保证自己的行为与其他成员协调一致,才能真正成为该共同体的一员。共同的规范是在特定组织结构中诸互动主体之间的符号媒介。因此,对共同体规则的认同、理解和执行是采取本共同体态度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道德发展的关键(“道德”一词的本义就是服从规范和习俗)。要真正理解规则,必须通过扮演共同体其他成员的角色来实现。规则是共同的,但对规则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为形成对规则的共同理解,必须借助于语言符号的互动不断地尝试理解其他成员的态度,通过不断试错、不断协调的相互适应来达到对规则的共同理解。最后,一个有组织的共同体有其特定的分工的协作的结构,每一个成员扮演了不同的角色,执行着不同的功能。个体要从整个共同体的角度为自己进行角色定位,当然需要通过与其他成员的相互作用来实现。但是,当共同体足够火时,个体不可能通过扮演所有其他成员的态度来给自己定位,他实际上是通过与有限的、同他有直接关联的个体成员进行交往来实现的。共同体本身协调机制保证了个体的有限定位是准确的:我与我周围的人相互协调,而我周围的人又与他们周围的人相互协,由此而扩展到整个共同体。如果这种有限定位在更大范围内与共同体其他成员的行为发生冲突,个体就很难采取整个共同体的态度,这就意味着共同体内部出现了破坏性的非正式群体。此时,要形成整个共同体的共同态度,就必须调整和改造该共同体的内在结构,否则共同体就面临瓦解的危险。
个体间的互动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制度,后者通过个体内心形成的社会态度反过来影响和制约个体角色扮演行为和个体道德意识的发展。集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的形成归根到底取决于交往过程中的角色扮演,但必须以共同体的外部交往、共同规则的理解和执行以及共同体内在结构的完善为前提。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这种外在的辩证关系内化为个体内心“主我”与“客我”的对话。个体并不只是消极地服从社会,同时也对社会制度和风俗产生积极的影响。社会制度通过个体采取的社会态度而成为个体自我约束的力量;反之,个体的“主我”与“客我”又具有积极地反应和自由地抉择的能力,从而能够在既有的共同体角色结构中更好地表现自己的个性,发挥自己的特殊功能,更好地维护、调整或改变现存的共同体结构。个体的社会责任不仅表现在维护社会规范的方面,也表现在积极地参与和改造社会的方面。个体自我的完善与社会责任感的形成是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
三、道德判断结构的转换与道德意识的发展
1.道德意识的发展
道德意识的发生与发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就道德判断的内容而言,个体道德意识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深化和扩展的连续的过程,因为儿童在其道德意识发展的每一阶段所取得的适切的道德判断内容将会被包容在更高阶段的判断形式之中;但就道德判断的结构和形式而言,个体道德意识的发展却是一个非连续的、阶段性的转换过程。道德判断结构和形成的每一次转换,都意味着原有道德判断内容在新的形式中的重新建构,重新组织和重新理解,并使个体道德判断水平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因此,个体道德意识的发生不仅存在于整个发展过程的开端,而且存在于道德判断的每一次重新建构过程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就是进步过程中不断发生的过程。
尽管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是统一的,但从道德判断结构的转换这个角度来揭示个体道德意识发展的线索是一个恰当的切入点,正如从生产工具演变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所有制的演变来研究生产关系和整个社会制度的发展一样。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心理学对人的情感和意志的研究远不如对人的认知能力的研究那样充分和成熟,要以道德情感或意志为主线来揭示整个道德意识发展的规律性有相当大的困难;第二,从道德判断的形式而非内容入手,也是因为这是一个正确的切入点。因为道德判断内容的深化和扩展要依赖判断形式和结构的转换和发展,反之,道德判断形式的发展却不完全是由道德判断内容来决定的,而是由交往实践的性持来决定的。道德意识发展水平主要不是根据儿童所获得的道德知识的多少来区分,而是根据其道德判断形式来区分。从道德判断结构和形式的转换来研究道德意识的发展,可以较清晰地勾画出道德意识不同发展水平和层次的递进过程。上述两点理由说明,从道德判断形式角度研究道德意识的发展仅仅是一个研究角度和方法的问题,丝毫也不意味着人们在道德实践和道德教育实践中可以重认识而轻情感、重形式而轻内容。
道德判断结构和形式的发展与一般认识结构的发展是彼此平行和要互对应的,凡道德判断形式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的个体,其一般认识结构必然也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这说明道德判断形式的发展要以一般认知结构的发展为前提。但是,一般认知结构处于较高阶段的个体,其道德判断形式却未必处于相应的较高的发展阶段,这说明道德判断形式的发展不能仅仅用一般认知结构发展的机制来解释,它必然还有其特殊的机制。如果说,一般认知结构发展的机制是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的平衡和协调机制,那么,道德判断形式发展的特殊机制就是主体间相互作用过程中的平衡和协调机制。后者就是前面所说的主体间的角色扮演机制,它是推动道德判断结构和形式转换的直接原因。
道德判断是应然判断,抽象地说,其形式是“对什么人(X),我应当或不应当做什么(Y)。”这个形式的前半部分是道德判断的适用范围,这一部分通常是隐藏的(省略的、或没有被意识到的);后半部分表明道德判断的认知层次,它决定了人们作出道德判断的不同方式。X的适用范围不同,Y的认知层次也不同,进而对行为规范的内容的理解也不同。X适用范围的扩大,促使Y的认知层次的递进,进而促使对道德规范内容的理解由浅入深。随着主体认知能力的进步和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大,原有层次的道德判断就不再适用了(不能有效地解决新的道德冲突),原有的道德判断结构就上升到更高一级的结构,以达到新的平衡和协调。这一转换过程是由主体间交往活动中的角色扮演机制决定的。因此,上述公式又可以表达为“从X的观点看,我应当或不应当做Y”。在不同类型的交往活动中,角色扮演的性质是不同的,它是道德判断结构转换的内在因素,而道德判断适用范围的变化则是外在的因素。外在因素的变化通过内在因素的变化而起作用,从而推动个体道德意识的发展。个体道德意识从他律到自律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较低层次的道德判断形式向较高层次的判断形式发展的过程,其间每一个发展层次都将前一层次的内涵包含在自身的结构之中,并比前一层次具有更好的平衡性、协调性和适用性。道德判断层次的递进与交往范围的扩大是对应的,交往范围的扩大迫使道德判断层次的递进,而道德水平的进步反过来又为交往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创造了条件。
2.交往类型与道德判断结构的转换
主体间的交往可以表现为非平衡交往、平等交往和混合交往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在个体成长过程中又是依次递进的,因而交往的三种类型又可以看作是交往形式发展的三个阶段。与之相应,个体道德判断的形式也就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
所谓“非平等交往”,在个体成长过程中首先表现为代际交往,即以儿童对成人的依赖和成人对儿童的控制为特征的交往。在非平等交往中,儿童无论在认知上还是情感上都不可能扮演成人的角色,他们还处在儿童自我中心状态之中;而成人只要对儿童的心理有足够深入的了解,他们就或多或少能够扮演作童的角色,即能够采取儿童的态度,从儿童的角度来看待他们彼此的关系。但即使如此,他们的关系仍然是不对等的。由于缺乏相互间对等的角色扮演,成人的权威和儿童的自我中心总是同时制约了儿童道德意识的发展。只要儿童的社会交往还没有超出非平等交往范围,儿童的“道德实在论”就是不可避免的。成人的权威和儿童自我中心本身是无可指责的,因为它们是人类交往形式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其本身是中性的,对儿童道德意识的发生和发展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从积极的方面来看,首先,儿童在人际交往中学会了服从。服从是道德的开端,因为只有服从才会有克制和约束。此时儿童的道德意识和行为还停留在他律阶段,不能形成自律。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阶段,儿童自己并不能区分外在的服从与内在的服从,在他们看来,成人的判断就是他们自己的判断,尽管他们的理解和实际的执行与成人的判断相去甚远,因为此时他们还不能认识到成人是不同于自己的另一个价值主体。在这一阶段,成人的权威总是与儿童的自我中心纠缠在一起的,儿童按照自己的理解在执行成人的指令,他们根本意识不到必须严格执行成人的指令与他们自己我行我素的行为之间有什么矛盾。其次,儿童学会了一套道德交往符号。由于儿童儿能从成人的角度理解成人灌输给他们的那些道德概念和判断的含义,因而这一阶段的儿童常常表现出“字面上的道德实在论”,即纠缠于成人指令的词句,而不真正领会其精神实质。这种“字面上的实在论”或者说“小教条主义”不完全是坏事。通过“字面上的实在论”,儿童熟悉和掌握了今后道德义往中必须掌握的一套符号体系是非常重要的。至于这些符号的真正含义的把握,还要有赖于他们道德认知能力的发展和生活经验的积累。从消极的方面来看,在儿童“道德实在论”阶段成人权威的作用强化了儿童自我中心,从而制约了儿童道德意识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当成人对儿童心理发展的特点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不能扮演儿童角色的时候,这种消极作用就更加明显。因为儿童没有从成人那里得到平等交往的示范,从而导致儿童在与同龄人进行平等交往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即使儿童学会了与同龄人进行平等交往,他们也难以将同龄人之间的平等交往与代际之间的非平等交往统一起来,从而加深了代际之间的冲突和反抗危机。
儿童同伴之间的交往是一种平等的交往。皮亚杰特别强调同伴间平等交往的重要性,认为这是儿童从他律道德向自律道德过渡的关键。因为同伴间的平等交往可以促进相互间的角色扮演和角色互换,从而有利于儿童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协调彼此行为。此外,儿童参与同伴集体的有组织的活动,还有利于儿童集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形成。所有这些都是平等交往对于儿童道德意识发展的积极作用。但是,儿童自发约定的规则还不是他们成年以后应当服从的道德规范,而只是一些游戏规则而已。儿童通过约定和自觉遵守游戏规则而形成的自律的形式还缺乏具有普遍道德意味的内容。如果不将它与成人社会的道德规范的内容结合起来,就会导致儿童反(成人)社会的倾向。尽管这种青少年时期的反抗危机总会在一定程度上发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儿童摆脱成人权威的约束,但若不与成人社会已有的道德规范协调起来,就会走向道德相对主义的极端,从而阻碍儿童道德意识的健康发展。
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和自立能力的增强,他们必然要面临如何将同伴的平等交往与代际非平等交往结合起来的问题。所谓“混合交往”,就是非平等交往与平等交往同时存在并相互协调的交往形式。事实上,非平等交往不仅存在于儿童与成人之间,也存在于成人与成人之间。即使在最民主、最平等的社会里,也同样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等非对等的交往关系。个体必须面对这些非对等的交往关系,并将其与平等交往协调起来,否则就无法在社会上生存。在混合交往的社会情境中,个体之间的协调既建立在平等的道德主体的角色互换的基础上,也建立在不对等的社会分层的角色互换的基础之上,而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协调更是建立在不对等的关系之上(社会不是另一个个体)。因此,个体必须将代际平等交往过程中掌握的道德符号体系以及服从权威的习惯与在同伴平等交往过程中掌握的自律形式结合起来,并赋予实际的经验内容,才能真正形成自律的道德。当然,在存在人身依附和阶段依附的社会中,这种结合只骅在非常有限的范围中实现,而在一个真正平等的社会中,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实现这种结合与统一。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和公民平等地位的确立对个体自律道德意识的形成有重大的影响。一个集权专制的社会,一个建立在人身依附关系和阶级剥削关系基础上的社会,会阻碍社会成员普遍的自律道德意识的形成;而在一个真正平等的社会中,即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社会分层是建立在合理的社会分工的原则、而非人身依附或阶级依附的原则之上的。在这里,个体道德意识的发生与发展与社会改造和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
3.交往范围的扩大与道德意识的发展
道德判断结构的转换和发展既取决于交往类型以及相应的角色扮演机制的演变,也取决于交往范围的扩大。前者是内在的机制,后者是外在的条件,外在条件的变化通过内在机制而促进了个体道德意识的发展。
道德判断的功能是指导个体如何在交往实践中有效地解决彼此冲突,协调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建立在成人权威和儿童自我中心基础上的道德判断形式只适用于成人权威所及的范围之内。儿童最初交往的范围非常狭小,在这个范围内,家长与教师的权威已经足以应付解决儿童交往冲突的问题。因此,只要儿童的交往范围始终没有超出家庭或学校的范围,他们将始终停留在道德实在论阶段。当儿童通过与同伴的交往得到更多的新刺激和新的满足的时候,他的交往范围就超出了家长和教师权威所及的范围之外,他与小伙伴之间的冲突此时已经无法借助成人权威来解决,他必须学会自己解决这些矛盾。原有的道德判断形式已经不足以应付新的问题,于是,新的道德判断形式就在新的交往形式的基础上产生出来。处于感知-运动图式阶段的儿童在处理同伴冲突问题时可以超出成人权威的约束,而采取工具主义的判断形式,从行为的后果和物质交换的角度理解平等的互惠。当然,这种形式只有在对方的认知结构也处于同一水平时才是有效的;如果儿童已经能够借助于表象思维在观念上摆脱自我中心,他就能采取人际和谐或“好儿童”取向的判断形式来处理同伴间的冲突,即不再局限于行为的物质后果的互惠,而是从行为动机上的互惠来理解行为准则和协调相互关系;当儿童与同伴间的平等交往不再限于个别的、无组织的交往,而是将交往范围扩大到参与有组织的共同体活动的领域时,工具主义和“好儿童”形式都不再有效,因为他不仅要面对个体之间的冲突,而且要解决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矛盾。在有组织的共同体中的交往显然不同于个别个体之间分别进行的交往,它促使儿童形成维护社会秩序或形成社会契约的道德判断形式。至于这两个子阶段的区别,取决于他是仅仅停留在具体运算阶段,还是已经达到形式运算阶段的可逆性和互反性;上述两个子阶段的判断形式只能适用于个体所属的共同体范围之内,如果个体的交往范围超出了他所属的共同体,他就面临解决不同共同体之间和不同共同体成员之间的行为冲突的问题,显然维护社会秩序或形成社会契约的取向均力不从心了。这就促成了柯尔伯格所说的普遍道德原则形式的形成,这是自律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它适用于协调一切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整个人类社会之间的行为。当然,能够真正达到这个阶段的人是极少的。这是因为人类交往的普遍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直到今天,人类大部分成员的合乎道德的交往范围还没有超出他们所属的阶级、民族、国家或宗教团体等共同体的领域,在这些共同体之间协调彼此行为的真正的“普世伦理”原则还没有建立起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翻开了人类普遍交往的世界历史的第一页,但真正完成这一部历史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不能胜任的。建立在人类普遍交往基础上的真正的“普世伦理”只能是共产主义的伦理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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