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在金融一体化下的风险及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风险论文,金融论文,企业论文,一体化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86年,英国率先实施了"BIG BANG"即“金融大爆炸”改革,开启了金融保险一体化经营的先端,之后西欧、日本等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在金融保险领域大举实行并购重组,出现了诸如荷兰的ING、瑞士人寿的资产管理公司等集金融、保险、证券及至私人理财管理为一体的超级金融公司。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政府也废除了长达70年的《格达斯——斯蒂格尔法》,签署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鼓励并支持美国金融业的一体化经营;说明金融保险一体化经营成为当今世界发展一大趋势。
一、我国金融一体化模式的构建
这一强大的浪潮在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国的经济运行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经济各行业的运行规则均要向国际规则靠拢,即与国际“接轨”,保险与银行、证券产品的界限日益模糊,金融控股公司(F.H.C.)开始悄然兴起。一些金融机构将触角伸向银行、证券、保险等几大金融领域,开始“试水”一体化经营模式。
2002年10月8日,汇丰集团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签署协议,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持股比例为10%。在此之前,美国著名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和高盛已于1993年参股平安,平安保险建成了以保险业为主,融证券、投资、信托和海外业务为一体的多元金融集团。中信公司是我国第一家获准以“金融控股公司”注册的金融企业,总资产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包括中信证券、只信嘉华、中信实业银行以及诚信人寿保险公司。此外,中国光大集团目前的业务格局也已初具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
二、保险企业一体化经营,效益与风险并行
金融保险业一体化经营模式因其规模经济效益,风险集散功能,已为金融保险业认可并成为当今世界金融保险经营模式的必然选择。一体化经营可以共享金融资源,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大幅度降低交易费用和交易成本,挖掘金融业内部潜力和协同效用,这些优势已是不争的事实。
但与之相伴的是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大,业务活动和管理都更为复杂,保险企业在通过资产并购、国际化扩张和一体化经营使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也面对从未有过的新的更大风险。在市场环境瞬息万变的情况下企业经营稍有不慎或决策有误就会面临市场的重大冲击,在业务经营范围扩大的同时,保险企业在风险控制和风险分散方面必须做更多努力,保险企业将在比以往更复杂的经营环境下面应对重大挑战。
(一)混业与规模经营导致的风险放大效应
组建金融集团的目的是通过不同子公司间的业务合作来实现多元化经营,所以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就在所难免。这种关联交易使集团内公司的经营状况互相影响,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增大集团的风险。
而且保险企业在混业和规模经营上扩张太快也会加大企业面临的风险。一般认为在经济扩张和发展迅速时期,多元化经营有利于降低成本,增加销售,分散产业风险。可一旦经营、监管能力不强、技术水平不足时,则很可能难以做到多种业务协调有序发展,甚至可能出现互相梗阻,增加内部摩擦和内耗,无法实现规模经济,反而适得其反——规模不经济,这会使资本市场和保险企业经营风险扩大了好几倍,乃至于上百倍。跨业兼并给新企业带来更多经营业绩和利润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如德国安联在兼并德国德累斯登银行后发现,银行经营风险对安联保险来说是一个新课题,安联保险不得不用其自有资金去弥补银行经营中的亏损,从而导致自有资本金的信用等级被下调。
(二)保险与资本市场“零距离”接触所产生的连带风险
我们知道,金融一体化发展的特点之一就是为客户提供“保障+投资+储蓄”的多功能理财产品,即需要建立能为消费者提供包括信用卡、基金、外汇、保险、债券以及汽车、房屋贷款等一揽子服务的金融机构。很多国外保险公司迎合时代变化,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新变化。于是投连和分红保险风靡全球,它的优点自然无须多言,但投资型产品的好坏过多地依赖于资本市场的繁荣稳定。在股市繁荣之时,投资型产品就水涨船高;但股市一旦陷入低迷,投连产品就会魅力全无,产生巨大的信心损失,可能导致大量资金从寿险业撤出,极大地威胁保险公司的稳定发展。
而且,经历了九十年代的经济繁荣之后,很多发达国家对保险监管有放松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放宽以及对金融一体化经营的推动。很多企业被市场上虚假的繁荣所迷惑,增加了对企业债券和股市投资的比例。在欧洲,保险资金的投资有了更大的自由度,可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这种监管的放松无疑是把保险资金暴露于更大的风险之下。可见,这种与资本市场的“零距离”接触使保险企业更多地暴露于资本市场,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及资本金是否充足构成极大的威胁。
(三)金融集团信息披露风险
一体化金融集团在不同行业甚至不同国家从事业务,再加上内部关联性交易的存在,各行业的会计总则和各国的会计制度存在很大差别,这就给公司带来了信息披露风险,使监管者和投资者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集团的财务信息。
(四)多元化监管产生的监管盲区
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资产负债比率要求不同,因为各类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有本质的区别。而金融一体化模式下的监管要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多个行业的监管当局,尽管他们都能有效控制各自的风险,但由于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要准确掌握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就有一定困难,容易产生监管的盲区。
三、完善监管体系,为保险企业筑一道安全的“防火墙”
保险业是集风险性和金融性于一体的行业。基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各国大多建立了比较严格的监管制度。经济的全球化趋势持续发展的情况下,以发达国家为代表的世界各国保险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将加快,市场竞争将趋于激烈,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并购和合并现象将层出不穷,市场竞争的加剧和风险承保范围的扩大将导致部分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面临被兼并和破产的命运,所以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一)建立跨行业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动态监管
我国的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监管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交流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弥补行业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的弊病,堵塞监管漏洞。保险监管机关维护保险公司的稳健性的焦点不是保护保险公司不破产,而是通过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帮助保险公司发现潜在的风险。风险防范也不等于消灭风险,风险和收益的对称性原理表明,承担风险是企业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来源。
(二)谨防内部关联交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关联交易是一体化经营最大的隐患,即在不同金融业务所引发的风险可能会在金融机构内部传递,致使整个金融机构陷于危机。而关联交易则是传递金融风险的主要途径之一。防范方法一是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出要求,“启发”金融集团自己关注内部交易。金融集团往往从战略角度安排不同业务之间的内部交易,以获得效率;监管当局则从资本和偿付能力的角度出发,要求它们关注集团内部法人实体之间的内部交易。监管当局尤其需要关注那些业务领域和法人结构不一致的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二是通过对集团结构和集团法人的层次提出要求,增加内部交易的透明度。三是要求金融集团披露自己的组织和重大的内部交易,特别是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并监管这些内部交易的规模和水平。保险企业应定期公布体现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财务指标,包括责任准备金、理赔支付余额、经营安全性评价标准等。这些指标应由监管当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科学测算,并在行业的支持下制定合理的指标体系,这些指标既可作为预警制度的阈值标准,又可作为公认的评价尺度。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强化监管机构的预防监测能力
以NAIC(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法)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泛运用,并各自进行本国化的改良。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还流于主观性和经验性,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保险公司的风险预警机制。具体而言就是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项目、格式和口径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以此为根据,监管机构依照有关的风险预警指标以及相应的指标权数,计算出各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得分值,作为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等级依据。监管机构据此对达不到标准的公司做出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吊销经营执照等处理。通过上述风险预警机制,保险监管机构就能真正发挥“防患未然”的作用,而不必再扮演“事后诸葛”、“救火队”的角色。
全球经济一体化使世界各国保险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加快,为化解国际经济形势剧烈变化而带来的这种风险,保险业正通过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来逐步适应这一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