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税收原则理论述评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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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则是税收在执行职能中处理所涉及的诸如税收总量、税负分配、税收经济影响及税收立法技术等各种问题的准则。在现实生活中,税收原则具体表现为设计税收制度的准则。它是构建新的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判断既定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也是进行税制改革的基本纲领。

一、西方税收原则理论的发展演变

关于税收原则,最早提出的是威廉·配第。他在1662年发表的《赋税论》及《政治算术》中提出了“公平”、“简便”、“节省”三项原则。但是,实际上威廉·配第只是提出了税收原则的思想,并未单独地系统地将其作为税收原则加以阐述。严格说来,第一个明确而系统地提出并阐述税收原则的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他在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原因之研究》一书中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和征收费最少四大原则。斯密的税收四大原则一直在资产阶级税收理论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

继亚当·斯密之后,英法古典经济学派分为四大家:李嘉图、马尔萨斯、萨伊和西斯蒙第。其中,法国的萨伊和西斯蒙第在税收原则理论上有所建树。萨伊在《政治经济学概论》(1803)中提出了税率适度、节约征收费用、各阶层人民负担平等、最少程度上妨碍生产以及有利于国民道德的增进五项原则。其中,税收的国民道德原则为萨伊首创。西斯蒙第在《政治经济学新原理》(1819)一书中,从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观点出发,在肯定斯密提出的原则基础上,补充了税收不可侵蚀资本、课税对象应为纯收入、税收不能触及纳税人最低生活费、税收不可驱使资本外流等四项原则。西斯蒙第的四项原则总括而言是国民经济原则(这是斯密未明确提出来的),具体来说则是保护税本。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从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资本日益集中,财富分配日益不均,阶级矛盾日趋尖锐,以德国新历史学派创始人瓦格纳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学者,主张实行改良主义的“社会政策”,企图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矛盾。瓦格纳在其名著《财政学》四卷(1871—1872年)中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项九端原则,即:财政政策原则(又叫财政收入原则):(1)充裕,(2)弹性;国民经济原则:(3)选择税源,(4)选择税种;社会正义原则:(5)普遍,(6)平等;税务行政原则:(7)确实,(8)便利,(9)征收费最少。瓦格纳税收原则体系集前人之大成。他率先提出了税收的财政政策和国民经济原则。其税收原则更表现了社会政策的特征,突出社会正义原则,并对历来各家的平等原则充实了新的内容。

现代资产阶级财政经济学家在凯恩斯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思想影响下,将税收原则与资本主义财政的三大职能联系起来,强调税收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与增长方面的职能作用。他们在传统的平等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之外,补充了资源的最佳配置和经济稳定与增长方面的税收原则。

1.税收的效率原则及其配置作用。税收征课,就是资源从私有部门转移到公共部门,这种转移,须讲究税务行政、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转三方面的效率。

2.税收的公平原则及其再分配作用。税收的再分配作用,就是通过税种和税率的选择,改变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型态,也即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再分配的标准是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纵向公平的标准由支付能力原则和受益原则构成。支付能力原则体现为累进、比例或累退税率;受益原则考虑到纳税人与受益人两方面的再分配。

3.税收的稳定原则及其经济稳定与增长作用。在经济周期波动过程中,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促使经济稳定发展。(1)税收尤其是累进的所得税具有自动稳定器作用。在经济上升时期税收自然增加在经济萧条时期税收自动减少,这种自动增减可减轻经济周期波动和稳定经济运行。(2)根据经济情况采取税收措施。政府应当在正确预测经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适当采取增税或减税政策,以保证经济稳定和持续增长。

现代资本主义税收原则中的公平原则是对社会正义原则的发展,效率原则和稳定原则则是对国民经济原则的发展。公平和效率是社会经济福利两项准则,将它们作为评价税制的标准,是美国当代著名财政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Musgrave)的主张,而稳定经济原则则主要是渊源于凯恩斯主义强化国家干预经济职能的学说。

80年代中后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相继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这次税改不仅是西方国家历史上一次重大税改运动,同时也是其半个世纪以来税收制度赖以建立的原则——税收原则的一次重大调整。这一调整表现在四个方面:在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上,由主张税收全面干预经济活动转向适度干预;在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权衡上,由标榜公平转向突出效率;在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上,由偏重纵向公平转向追求横向公平;在税收效率原则的实施上,由过分注重税收经济效率转向经济效率与税务行政效率并重。税收原则的这一重大调整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国家最优税制建设对税收原则理论的要求。

二、西方税收原则理论的归纳与阐释

综观历代西方经济学家、财税学家所倡导的税收原则,从其实质内容来看,基本上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税收的财政原则。税收的目的在于聚集财政收入,供给财政支出,以履行国家职能。(1)充裕原则。政府选择税种、设计税制时,首先要考虑如何保证国家有充裕的公共收入,使政府在预算年度内,能以主要的经常收入满足经常支出的需要。(2)弹性原则。税收应能随着政府财政需要而相应伸缩,特别是能随政府职能范围的扩大和公共支出的增加,而使税收相应增长。西方学者认为,在经济繁荣时期,用自然弹性(经由人口增加、经济发展)来保证税收增加;在经济萧条时期,则用人为弹性(通过提高税率、开征新税种)来保证税收收入增加。(3)确实与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税收课征须立法,实行以法治税。确实原则要求税法对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税率、缴税日期、地点及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4)便利原则。纳税日期和纳税方法(缴纳地点、缴纳手续等)均应便利纳税人。(5)节省原则。税收征收费用(或成本)要力求节省,使国库收入与人民所纳税收之差趋于最小。现代学者所指的征收费用不仅包括税务行政费用,还包括纳税人的奉行费用和征税给人们带来的“额外负担”。

2.税收的经济原则。税收课征要有利于保护国民经济,避免干扰市场机制对优化资源配置有效作用的正常发挥,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均衡、持续发展。(1)效率原则。该原则联系到资源配置作用,包括:1)税务行政效率。要求税收的课征和缴纳要做到确实、便利,确保征收费用最小。2)资源配置效率。税收要保持中立,避免影响或干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储蓄倾向和消费选择,不要让税收扭曲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作用。3)经济运转效率。在市场存在缺陷情况下,需运用“非中性”的税收来矫正市场的不完全性,对市场经济运作进行干预,诱导资源合理配置,调节供求矛盾,促进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转发挥最大效率。(2)保护原则。要求慎重地选择税种、税源及课税对象,以保护税本即保护产业和生产力。(3)发展原则。税收课征应利于繁荣经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该原则又包括稳定原则和增长原则。

3.税收的社会原则。税收可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状况,进而影响到人们相互间的社会地位。政府应防止因税收问题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必要时应通过税收矫正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缓和阶级矛盾。(1)普遍原则。在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税收应普遍课及一切应负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非经立法,不让任何人任何企业有任何形式的免税特权。从理论上讲,普遍原则要求课税遍及一切纳税人,但实际上由于历史、政治、经济或社会的原因,对某些纳税主体或课税对象往往给予免税待遇。(2)公平原则。纳税人的税收直接货币负担应与其纳税能力相适应,做到公平合理。这里,公平有两层意思,一是同等纳税能力者同等纳税,即达到横向公平;二是不同纳税能力者差别纳税,纳税能力强者多纳税,即达到纵向公平。

三、西方税收原则理论的评价

以上系统归纳和阐述了西方税收原则理论的基本内容。那末,对西方税收原则理论如何看待呢?

首先,从税收原则所处的地位来看,在税制设计过程中,哪一个原则应优先考虑?对此,西方学者似无定论,莫衷一是。有把社会原则放在首位的,有把财政原则放于首位的,有把经济原则放在首位的。实际上,在西方社会的税务实践活动中,税收原则的贯彻执行是随着不同时期政治经济及社会状况而变化的,是与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主要矛盾联系在一起的。税收原则根本不存在孰优孰劣之分。不过,在特定情况下税收原则的运用还是有个谁先谁后的问题。一般而言,处于战争或其它非常时期,为补充财政收入,财政原则自然应放在首位;经济萧条时期,为刺激经济增长,大多把经济原则放在首位;而当社会财富分配严重不公时,社会原则理应优先考虑。

其次,从税收原则间的关系来看,税收的财政原则、经济和社会原则彼此间既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又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第一,从税收原则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方面讲:(1)财政原则着眼于增加国库收入,但若不是普遍征收,则不仅影响税收增加还会影响社会原则的实现。(2)经济原则要求税收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但发展经济离不开财政支出,而支出安排又要受财力约束。而且,经济发展还需以社会稳定为前提。(3)社会原则要求税收能改善财富分配,而经济稳定发展能促进社会原则的实现;财政收入的实际执行结果亦必然对社会分配格局产生影响。第二,从税收原则相互矛盾、相互冲突方面讲:(1)从财政原则来看,税收收入的充裕可能影响资本积累,限制生产发展,加剧供求矛盾,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税收的增加会直接引起纳税人的不满和反抗,从而激化社会矛盾。(2)从经济原则看,为促进资本主义私人经济发展,税种税源的选择可能强调保护富有阶层,税负分配不均,两极分化更趋严重,而且不敢对大资本所有者课税,不利于增加财政收入。(3)从社会原则上看,重课富者,轻课贫者,不仅难以保证财政收入,还难免会限制资本积累而影响国民经济发展。而最根本的是与资产阶级本身利益相违背。税收三大原则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各个税种并不是在同一程度上符合各项原则,而各项原则也并非全部在某一个税种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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