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条款述评_itc论文

美国337条款述评_itc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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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社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和世界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的逐步加剧,国际经济和市场竞争进一步白热化。这种形势使美国在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中,越来越重视和动用其贸易报复手段的两支大棒——“超级301条款”和“337条款”。对前者,人们并不陌生,但后者却鲜为人知。为使我国企业在中美贸易商战中知己知彼,减少贸易摩擦,涉外经贸人员谙熟337条款的内容和实质至关重要。

一、条款的内容

337条款指的是美国《海关与关税法》第337条款。该条款赋予了美国海关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COMMISSION,简称ITC)的决定,扣押被指控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外国产品及阻止其入境的权力。ITC在美国实际上是一种“准司法机构”。如果美国的某一权利人根据初步证据,认为某一进口产品可能是侵权产品时,他可以立即向美国海关提出停止放行的请示,并为此提供一定担保。这种停止放行的最长时间为20天,在此期间,权利人可以向ITC提出申诉,要求该委员会发布停止或禁止该批产品进入美国的命令。一般情况下,要求保护的美国权利人应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在美国海关进行登记。据统计目前在海关备案的注册专利、商标和版权约达15000件左右。

二、审理及裁决

ITC在接到权利人的申诉后,便开始其审理程序。这一程序通常需要一年,即使是复杂的案件,也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之后,美国准备修改这一时效为“在尽可能早的、可行的时间内完成”。在一般情况下,美国的进口商多数成为因某一权利人的申诉而被ITC调查的对象,有时ITC可能会向出口商发出调查令。如果提出诉讼的权利人认为,若不立即采取措施,就可能对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且他认为自己在未来程序中胜诉把握较大,那么他可以要求ITC发布阻止被指控进口货物进入美国市场的临时禁令,但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有关临时禁令的决定必须在90天内作出。如果ITC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进口产品确系侵权产权,则可依据第337条款规定,发布两种命令。一种叫做“停止令”,另一种叫做“禁止令”。前者类似于美国地区法院发布的禁令,即要求被指控人立即停止被指控的行为。如果被指控人不顾这种命令而执意将进口品输入美国并进行销售,就有可能被课以巨额罚款。后者则明令禁止这种进口商品进入美国。它又分为“有限禁止令”和“总禁止令”,前者只针对被指控的侵权产品及生产商,不让该生产商生产的这种产品进入美国;后者针对所有的这种侵权产品,不管其由何国生产商制造。实践中绝大多数为“有限禁止令”。

ITC无论是发布“停止令”还是“禁止令”,都不是在其发布后立即生效。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美国总统有权在60天内对这两种命令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如果美国总统认为,这种命令的执行会给美国的国家政策造成损害,那么他可以不批准ITC发布的这些命令。据统计,在ITC至今发布的大约100件命令中,仅有5件未被总统批准。

三、影响与对策

337条款是美国强权主义在其经济和贸易领域中的体现,而且已经对中美经济贸易关系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时至今日,美国仍动用这一条款对我进行指控和报复。最典型的案例是1992年6月,由我国南方几家电视机厂商生产出口美国的几批彩色电视机,在美国口岸被美海关宣布扣押并于几天后被宣布没收。理由是中国生产的彩电侵犯了美国的通用电器公司属下美国无线电公司(RCA)的专利权,属于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美国政府根据337条款,实施对其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由于我国南方的许多家彩电生产商向美国出口的彩电在其市场份额中所占的比例较大,而被迫作出了让步,与RCA公司签订了专利技术许可协议并向其支付一定比例的专利使用费。由于我国其他地区的大多数彩电生产厂家并未与RCA公司签订一揽子专利许可协议,因此RCA公司表示:在此事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之前,RCA公司随时有可能动用337条款要求美国ITC及海关阻止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彩电进入美国市场,以达到最终迫使中国所有的彩电生产厂家与其签订一揽子专利许可协议的目的。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不少,说明美国人挥舞的这支贸易主义的大棒还是很有威胁的。

我国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权利人的指控或ITC的调查令后,应该采取积极的对策,而不应置之不理。

首先,要研究被指控的内容及相关证据,向了解ITC程序的律师和技术专家咨询。

其次,要研究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状况。例如该权利(专利或商标等)是否还在有效保护期内;被指控的产品是否真的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有无可能使所涉及的专利、商标等宣告无效;指控人的知识产权是否侵犯了其他人的有效知识产权等。

最后,要分析权利人指控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根据337条款决定,权利人要想阻止他所指控的产品进入美国,需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权利人在美国有可被要求强制实施的知识产权。如果指控人曾经在美国有过有效的专利或商标等,但因没有继续交纳专利年金或商标到期后没有续展而失效,那么他就没有权利要求阻止该产品进入美国境内。二是权利人必须在美国以某种方式实施了该项权利,形成所谓的“美国工业”。这种实施不仅包括实际投资建厂生产,而且还包括其他形式的实施,如与他人签订许可协议,允许他人生产、销售或进口受该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等。有时将在美境外生产的中间产品输入美国加工成最终产品,但只有增加值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视为形成“美国工业”。三是分析有无和解的可能性,比如:是否可以与权利人达成妥协,签订许可协议等,在分析有关诉讼的因素(如费用预算、成功的把握等)之后,如果认为自己一方胜诉把握不大的话,就应争取与权利人和解,这不失为一条解决此类问题的好办法。

美国《海关与关税法》第337条款是美国将外国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阻止在美国国门之外,不让其进入美国市场,阻止它对美国公司造成不正当损害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是美国用以保护其知识产权及其相关工业的强制性法条,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要想进入和扩大在美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也是最成熟的市场,就必须对该法条予以足够的重视,否则就容易被指控,而影响其在美国市场上所占的份额。

以前我国对该项法条了解很少也不太重视,因而在对美贸易中发生了一些受调查和指控的案件,由此也几乎引发美国对我国进行贸易报复,从而影响到我国对美贸易关系的整体发展。今后我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想开拓中美贸易,减少贸易摩擦,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就必须重视对该项条款的研究和利用,以使自己在经贸往来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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