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生产与农业服务的组织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生产论文,组织形式论文,我国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业生产领域的组织形式: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以前曾经走过弯路。由于受到前苏联集体农庄模式的影响,人民公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曾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其特征是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所有农民不管愿意或不愿意都被集中在一起劳动,个人或家庭没有经营决策权,劳动成果也归公社所有,报酬实行工分制。这实质上类似于阿尔钦和德姆赛茨提出的生产团队(Team of production)。农业生产采用生产团队的形式后果是生产效率低下,原因如下:
在团队生产中,不可避免会出现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每个理性人都想偷懒,都希望别人多劳动而自己搭个便车(Free Ride)。 于是出现了外部性,即总产出中由于偷懒而产生的减少部分由别人的多劳动来补充,但别人并没有因为它的多劳动而增加其收入。
避免这种外部性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加强监督。其要求是能够对每个人的劳动努力程度进行有效的计量和监督。但正如泊拉克所指出的“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农业劳动往往不是聚集在某一固定的空间,因而它会带来劳动检测的困难。”(1985)而且农业生产只有最终产品而没有中间产品,在一段较长的生物生长时间(通常达几个月)以后,将每个劳动者的努力程度与最终劳动产品挂钩是极其困难的,监督成本非常高昂。
第二种是退出。这里可以用一次博弈与重复博弈的理论加以说明(林毅夫,1992)。
农户有经营决策自主权,可以自由出入农业生产组织,此时是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如果农户发现组织其他成员都实现了他们的努力承诺(Commitment),并且在组织中他的收益高于单干,他将留在农业生产组织中。如果他发现其他成员懒惰,没有实现他们承诺的努力,并造成农户的损失,使农户的收益小于单干,他将退出组织。于是组织将面临解体的威胁。如果这个威胁是可置信的(Credible),即组织解体后,偷懒成员将受到损失,而且损失的贴现值将大于其在组织中获得的收益,这个成员就不会偷懒。重复博弈中农业生产组织解体这个可置信的威胁减少了道德风险,保证了组织的生产效率。
但在人民公社中农民没有经营决策自主权,没有退出的自由,此时成为一个一次博弈的过程。广大农民就不能用退出来保护自己,或以此作为可置信的威胁来约束其他成员的道德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要避免外部性,减少个人损失,出路只有一条:同样偷懒。于是出现人民公社中大家每天都“大呼隆”上工,又每天“磨洋工”的“囚徒的困境”(Prisoners' Dilemma)。
人民公社的生产效率是很低的。根据农业部的统计资料,以1980年我国不变价值计算,以1952年农业总产值指数为100,1957年为124.8,1958年为127.8,而1960年为96.4,1961年为94.1,1962年为99.9。 其中虽然有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但总体上是“三分天灾,七分人祸”。
人民公社由此必须退出农业生产领域。
而家庭农场则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率。原因如下:
农业易受自然条件的影响,生产过程不易控制,而且风险较大,所以在投入产出关系中,规模与效益远不像工业那样正相关。而且我国土地资源相对缺乏,人均耕地只有0.08公顷,同时农村劳动力大量剩余而且转移困难。因而农业生产规模不宜过大,而家庭经营的规模比较适合农业生产的要求。
农业生产条件千差万别,许多不可预测情况又经常发生,因而农业生产最忌集中和不再现场的决策和管理。农业的经营决策如果由家长作出,则不存在组织成员之间的讨价还价,具有快速反应的特点。
另外,农民具有很大的“自我利用”潜能(西契亚诺夫,1966)。家庭劳动被视为固定费用,多产出将增加收入。因此在条件不利时,他们可以不雇佣劳动力,自己加倍劳动,用多产多销的方法维持生计。
黄祖辉则从资本、劳动合约关系的角度指出,依赖于自己的资本和劳动的家庭农场,由于将资本剩余和劳动剩余的索取都集于一身,不会面临缔结资本和劳动合约的困境(1996)。
家庭农场生产的效率使其成为世界各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1987年美国家庭农场占全国农场总数的99%(卢荣善,1990)。在欧共体各国,在日本、韩国以及很多其他国家,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绝大部分比重。
我国在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拥有经营决策自主权的农村家庭(即农户)也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生产效率也因此大大提高。何康在《八十年代中国农业改革与发展》一书中指出,1979年至1984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年增9.7%。 林毅夫以农业生产函数为基础计算了1978年到1984年体制改革(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为46.89%。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最初由我国农民自发产生的组织创新必须长期坚持。
但农业并不仅仅局限在农业生产领域。随着农业的现代化、专业化、商品化,农户对产前、产中、产后农业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根据中国农村民间合作服务组织研究课题组的一份调查报告,在商品生产农户中,85.3%对农户对农业服务“非常需要”,“需要”的占13.2%,“可要可不要”的占1.5%,“不需要的”为零, 需求强度为传统生产农户的19.8倍。
在产前,农户必须及时准确的获得关于过去市场状况和未来市场预期的信息,包括农产品的供给、需求、价格以及影响供求的因素,如人们的偏好、气候、竞争等,以决定种什么和种多少。
在产前、产中,农户必须从市场上购买生产资料、劳务服务。生产资料包括种子、化肥、农药、饲料、汽油、电力等。劳务服务既包括农作物的病虫防治、家禽牲畜的卫生防疫等专业性很强的服务,也包括抢种、抢收等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的服务。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商品化程度很高。生产再不是为了自给自足,农产品大部分甚至全部是为了销售,以实现价值。能否完成这个“惊险的跳跃”,对农户来讲意义重大。
农户直接进入市场获得这些服务将产生市场交易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和签约成本、履约成本。单个农户的市场交易成本是很高的,以致会成为农户进入市场的障碍。举几个例子:
由于信息成本高昂,农民无力承担,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信息,导致信息不完全,影响农民的经营决策。比如农户在产前决定种什么以及种多少时,由于信息不完全,不能对过去市场作出准确判断和对未来市场进行准确预期,决策后果往往导致蛛网模型(COBWEBMODEL)出现。 前期供小于求,价格高,于是农户一窝蜂扩大种植,供给大大增加,结果供过于求,价格暴跌,农户损失惨重,出现“谷贱伤民”。
再比如,农民买一瓶农药也要进城,买完再回去,完成谈判和签约过程,其成本(往来路费)说不定就高于农药本身的价格了。
另外,农民要监督和防止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还必须支付履约成本。这包括农户掌握经济合同知识的学习成本或聘请代理的费用,以及发生违约行为时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强制保证合约履行的诉讼费用和因参与诉讼未能进行生产的损失。履约成本也是很高昂的。
根据现代产权经济理论,这时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存在,由它来将农户直接与市场进行的交易内部化,有组织的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降低交易费用。当然,中介组织的产生会带来相关的管理成本。但只要节省的交易成本大于管理成本,服务性中介组织就有存在的必要(科斯,1960)。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形式:社会化服务体系。
所谓体系,因为它包括四种具体的农业服务中介组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有带户功能的公司和农业合作社。这四种组织形式各有特色和侧重:
政府主要提供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性质的农业服务。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因而会导致“搭便车”行为,从而缺乏提供公共物品的激励,即所谓“市场失灵”。这就决定了提供公共物品的任务只能由政府来完成。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农业服务包括农田水利、电力通讯和农业的教育、科研、推广。
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包括农村社区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由于历史的原因,这类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服务的覆盖面较广(几乎包括所有农民),服务的项目也较多,而且有一套较完整的组织网络体系和一定量的资本积累,基础较好。并且在国家财政有限的地区,集体经济组织还承担了大部分的公共物品性质农业服务的供给。
有带户功能的公司在我国是近些年才出现的一种组织形式,一般表述为“公司+农户”。这种公司通过与农户签订合同将农业的产供销一体化,形成规模较大的农工商综合体,并由此形成规模效应,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这种公司以利润极大化为目标,效率较高。
农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民主管理,互惠互利,实行自我服务的民间合作组织。它具有一人一票民主管理,以为民服务为核心,利润返还等组织原则,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因而成为广受农民欢迎的一种组织形式。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发展也最为迅速。根据财政部科研所的统计,1994年,我国农业合作社性质的农村民间合作服务组织已达148.8万个。
当然,这四种组织形式也各有局限:
政府部门、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为农服务受到自身经济实力的限制。财政收入少的地方,集体经济实力不济的地方,为农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就受制约。
公司由于受到利润极大化目标限制,为农服务缺乏稳定性和广泛性。
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自身的组织结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以至影响了它的进一步发展。
这四种经济组织取长补短,共存互补就形成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组织的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降低农户交易费用,增加农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