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立春[1]2007年在《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增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环境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伴生物,发展经济也必然带来环境问题。环境与经济是相互制约的矛盾统一体。环境既为人类的经济活动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活动空间,又承担了人类活动所产生的污染、废弃物质。如果人类能遵循自然规律与经济规律,根据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进行适度的经济活动,实现对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获得较高经济效益。同时不断增加环保投入,使污染物的积累量少于环境容量,环境状况不断改善,则可以实现经济系统与环境的相互协调,良性循环。反之,如果人类经济活动违背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超过了环境再生能力和环境容纳废物的承载力,则环境就会被严重破坏,并反过来制约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经济与环境就会陷入相互制约的恶性循环状态。所以,从经济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机制来看,环境问题的产生其实是人类经济活动无限扩张的副产品,有着深刻的经济学内涵和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如何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和保护环境成为我国在保持经济发展时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而在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中,作为经济手段控制环境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于我国来说,还是新生事物,我国对于这一制度的规定目前还在行政文件层面上,排污权也可交易的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该文正是基于此,首先介绍了排污权交易的基本知识,指出了其存在的合理性;接着从外部性理论和产权理论等多角度探讨了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基础和法理学基础;然后考察了美国排污权交易实践,总结出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原理。理论上可以证明,排污权交易是一种有效的环境政策手段,美国以及他国的实践也表明,排污权交易不但可以节约总体治理成本,而且可以促进减排。因此排污权不但可以进行交易,而且必须要允许交易。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和国内学者研究现状,指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可行性论证,并总结了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包括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总体思路、必须明确的基本问题和制度设计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为我国环保部门开展排污权交易实践工作构建一个适应我国国情的排污权交易理论与实践体系。以期能引起我国学者和大众的关注,不断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使其在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
蒋亚娟[2]2003年在《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排污权交易是受到全世界的普遍关注的环境与社会经济问题之一。我国政府曾针对排污权交易广泛实践,在科学研究、试点、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可观的成绩和经验。瑕不掩瑜,随着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深入,立法远远滞后于现实的需要,缺乏及时和必要的立法准备。本文试图结合这一现状,综合运用立法学相关理论和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进行初步探讨,并针对立法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和可选择的模式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 第一部分阐述了排污权和排污权交易的概念、特征及意义。首先应明确排污权及排污权交易的概念。排污权应界定为排放者在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行使不会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而排污权交易主要思想应当是在满足当地环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排污权像商品一样进行交易,这一活动具有费用的有效性,管理成本低,有利于达标,促进经济发展,有助于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和作用。 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排污权交易的价值、作用和必要性。首先,排污权交易的价值追求主要体现为公平和效率,即一方面,经济刺激具有公平的含义,它涉及到在社会成员间分配经济和环境利益的公平性、由分配产生的影响、甚至代际公平;另一方面,它允许社会主体拥有更广泛的自主权利,在权利结构的安排上更多地体现了促进效益的原则。其次,本文分析了排污权交易的作用及其必要性在我国现实的具体表现。 第叁部分探讨了排污权交易的可行性。首先,本文对排污权交易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叁个方面进行预测性的理论分析,证明其在理论上的可行性。其次,结合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现状和我国现行环境经济政策的缺陷及中国实施的排污权试点工作论证排污权交易在中国实施的基本条件。 第四部分是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建构。从回顾我国排污权交易政策和法律的发展入手,本文力求深入探讨顺利实施排污权交易的一些巫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并展开论述,如:排污权交易基本原则制度、排污权的确立、排污交易的主体、权限范围、交易的程序等。并提出叁种可能的立法模式,重点阐述了排污权交易专门立法的具体立法构想。
骆月亮[3]2004年在《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立法思考》文中认为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我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在1991年就进行了实施大气排污交易政策的试点,但总的看来,我国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相当滞后,排污权交易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排污权交易作为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一种经济手段,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如何构建我国的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是现在环保法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本文正文部分采用案例分析、逻辑推理、规范分析等方法并运用立法学相关理论,试图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讨这一问题。论文首先就排污权交易的有关理论认识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建立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是我国污染防治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应充分认识排污权交易的性质和目的,作用和意义。论文接着介绍了国外排污权交易的概况,以及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并着重分析了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最后笔者围绕“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立法框架”这一问题展开了论述,建议全面推行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科学地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合法地确认排污权、公平地分配排污权。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确立排污权交易的原则、主体和客体,规定排污权交易的程序和监督管理并设立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责任。
李博文, 王群英[4]2010年在《我国排污权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环境经济政策。它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环境管理制度消极和滞后的一面,给环境保护事业带来了新的生机。本文运用了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来探讨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介绍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学理论渊源,然后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该制度,同时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有的污染控制政策和排污权交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体探讨我国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可行性及构建排污权交易制度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蒙志敏[5]2006年在《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解决环境外部性的问题上,经济手段会比行政手段产生更大的利益激励机制和效率弹性,并能够将环境外部成本内化为经济主体的生产成本。因此,在环境政策的执行中加大运用经济手段的力度是大势所趋。经济手段的作用在于通过对环境资源予以定价,将同环境污染与利用等相关的外部成本全部反映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促使企业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作出最有利于环境的经济决策。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环境经济制度,其主导思想是借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来搅动环境资源,以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立法目标。它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环境管理规模式中单一的政府干预理念,具有极大的运作潜力。特别是伴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该手段成为了全球范围的一个环保准则。因此,熟悉、了解并运作排污权交易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当务之急。 本文运用了比较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来探讨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阐述了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以及该制度日益完善和推广的过程,并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该制度的理论渊源,同时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探讨我国构建排污权交易制度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黄维娜[6]2008年在《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法律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更加注重环境保护与资源的合理利用。如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环境不被破坏,已成为我国政府和民众面对的重要问题。毋庸质疑,执政党和政府的环保政策逐步在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在环保的政策环境好转的时侯,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和制度不可避免的表现出滞后性,亟待制度引入和制度创新。基于这样的现实,学界开始积极探索新的环境治理和保护制度。在经济和法律学界,研究者开始对环境治理困难的现实进行反思,同时借鉴域外较为成熟的经验,认为:当前环境治理成效不彰,其中原因之一是政府没有把环境作为一种可资利用的有价物品进行权利分配。而正是这种法律产权的界定不清,导致了对环境这种重要的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换言之,所有权、财产权制度失灵是造成外部不经济性的重要原因。因而,只有明确界定权属后,才能够通过内化环境经济成本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正是在这种法律经济学思路的指导下,排污权交易理论应运而生并在近年来被引入到我国。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本文在分析了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后,相继介绍了美国及其他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实践,随后,分析了我国排污权交易项目实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论证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制度构建设想。各部分主要内容概述如下:第一章分析了排污权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并简要介绍了排污权交易的内涵。就颇有争议的法律性质而言,本文认为,排污权是环境容量使用权,它具有公、私权的双重属性。排污权交易就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和法律措施,其价值在于通过转让排污权的方式内化环境治理成本,从而实现环保的目标。第二章介绍了排污权交易在以美国为首的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应用情况。美国最先将该制度用于控制污染,通过实施前后空气质量的对比,证明该制度较之行政命令控制方式确有其先进性。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纷纷效仿。第叁章分析了我国排污权交易项目实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了解决我国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各级政府进行了积极探索,开展了一些排污权交易的实践项目。本文对这些项目进行了简要介绍,分析了其中的一些问题。第四章采用经济学、法学等理论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比较科学、系统、充分的论证。最后,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对其中的重点问题,包括立法模式,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及相关制度等均有涉及。
申竹冰[7]2012年在《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经济增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发展经济也必然带来环境问题,环境与经济是相互制约的矛盾统一体。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如何有效地保护环境和控制污染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当前,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各国政府更加注重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经济手段,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一种有效的手段。能否有效地控制污染是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虽然已经有一些理论研究和试点工作,但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作用有限。本文主要采用历史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除去引言和结语,全文共六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分析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分析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美国的产生和发展,以及SO2排污交易政策的可持续性分析;第叁部分分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四部分分析浙江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第五部分归纳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六部分,就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于惠燕[8]2007年在《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环境经济政策。它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来的。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政策,它能够较好地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自80年代末在部分省市展开排污权交易试点。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排污权交易立法滞后于现实需要的问题浮出台面。本文针对这一现状,综合运用立法学相关理论和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进行初步探讨,并就立法模式及立法应涵盖的内容进行了探索性研究。第一部分对本选题的研究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作了一个概述;第二部分阐述了排污权和排污权交易的含义,并介绍了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优越性以及国外排污权交易的立法概况;第叁部分详细论证了在我国进行排污权交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在前叁章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进行排污权交易的立法构想。包括立法模式以及在该模式下立法应涵盖的内容:确认排污权以及初始分配采用的方式;规定交易适用的种类、主体范围、区域;建立排污权交易的政策体系;规定排污权交易的法定程序;建立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定位政府职能;明确法律责任。
张建[9]2004年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因其可以有效缓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而受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推崇。中国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同样需要排污权交易制度。然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安排必须以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为制度环境,而中国正处于从政府配置资源到市场配置资源的制度渐进阶段,制度环境远未到位。因此,在法律上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制度安排,也必须分步进行。必须在不断推进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注重与其它新的环境经济手段契合的同时,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 本论文除了引言和结束语,正文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从“资源稀缺论”、“公有地悲剧论”、“科斯定理”、“公共选择学说”四个方面,论述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主要经济学理论渊源;其次,分析了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满足人们对可持续发展、利益、效率和公平等价值的追求,旨在从理论上证明,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第二部分,以美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和制度为例,从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社会、企业、政府、技术革新等方面分析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点,同时指出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成本、公平性以及预防投机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结论是不应以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缺陷、抹杀该制度对环境的巨大贡献。中国要进行排污权立法,应发扬其优点,力图避免或克服其缺陷。 第叁部分,对中国目前的排污制度安排进行分析,认为中国当前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需要出现新的制度安排,而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最佳选择,我国具备了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但在技术、市场、政府、法律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迫切解决。 第四部分,对中国的排污权交易立法重点作出设计。首先确定了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然后,从确认合法排污权,引进美国排污权交易相关制度,规范市场,强化政府监督等方面作了立法上的设计,最后,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要在中国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必须注重其它环境经济手段与其的衔接与配合工作。 本文采用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等。创新之处在于:力图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排污权交易的立法构想,希望对后人的研究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张宇[10]2013年在《排污权交易所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将市场机制运用到排污权交易制度中以保护环境,进而实现资源、环境、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环境政策理念是环境法理论界热议的论题,纵观诸多的理论研究,多数研究者的关注点集中于排污权交易制度框架及机制的建设以及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上对排污权交易的概括的、广泛层而上的研究。而本文试图从另一个角度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研究。以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制度为基础理论关注点,在广泛研究层面的同时探索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具体交易模式的新变化、新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建立己经是不争的事实,也经过了长时间的积累和实践。其基础理论、理论渊源、运行机制等也在很多研究中有了明确的表述和说明。本文意图以具体交易模式为研究出发点,以交易所模式的运行机制、存在价值、适用性以及在国外和我国的发展实践现状为基本内容,分析交易所模式在我国的产生、发展和法律规制。因此,本文针对排污权交易模式建设的基础理论和具体运作的论述,兼备理论及实际意义,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首先对交易所模式这种交易形式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论述,其次搜集了美国、欧盟国家以及我国部分省(市)的有关排污权交易所运行情况的实例资料。最后,提出国外交易所模式的实践经验和对我国的指导意义以及完善交易所模式的法律对策。试图将实践经验与学术理论相结合,具体论述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框架下交易所模式的法律规制。正文共分为五个章节,首先从排污权交易制度基础理论开始探讨,然后论述排污权交易制度框架下交易所模式理论,再到国外交易所模式的发展现状。最后重点论述我国交易所模式的现状和存在的立法缺失以及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通过分析后提出促进交易所发展的法律建议,明确交易所模式的法律地位和后续建设即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
参考文献:
[1]. 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研究[D]. 叶立春. 西南交通大学. 2007
[2]. 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 蒋亚娟. 湖南师范大学. 2003
[3].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立法思考[D]. 骆月亮. 湖南师范大学. 2004
[4]. 我国排污权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C]. 李博文, 王群英. 2010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二卷). 2010
[5]. 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 蒙志敏. 兰州大学. 2006
[6]. 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法律构建[D]. 黄维娜. 广西师范大学. 2008
[7]. 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D]. 申竹冰. 中国计量学院. 2012
[8].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立法研究[D]. 于惠燕. 西北民族大学. 2007
[9].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D]. 张建. 郑州大学. 2004
[10]. 排污权交易所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D]. 张宇. 甘肃政法学院.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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