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与中国现阶段的歧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阶段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歧视是一种典型的社会不公现象,它程度不同地存在于任何一个社会。歧视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在现代社会,这种不利的影响更加使人难以容忍。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把反歧视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目标。在中国现阶段的社会转型时期,歧视现象大量出现,并表现出自身的许多特征,直接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整体发展质量。认真分析、梳理歧视的类型、成因及其他规律,分析中国现阶段歧视现象的具体特征,对于我们制定合理而有效的反歧视政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歧视的界定
实际上,歧视(discrimination)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歧视”概念平时不多用,它是在中性意义上所使用的,是指“有所区别的对待”。正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所说的那样:“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该词是对一种差异、一种区别或不同待遇的感受。从这个道德上的中性含义来说,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中,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原则也要求歧视的存在。这种原则告诉我们用相同的方式对待相同的情况,用不同的方式对待不同的情况。比如,一个不能区分出好学生和坏学生的老师对这两者也许都是不公平的。”(注:[英]戴维·米勒等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4页。)狭义上的也就是消极意义上的“歧视”概念,是指“相同的人(事)被不平等地对待或者不同的人(事)受到同等的对待”(注:[美]夏普等:《社会问题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页。)。具体而言,所谓歧视,不是以能力、贡献、合作等为依据,而是以诸如身份、性别、种族或社会经济资源拥有状况为依据,对社会成员进行“有所区别的对待”,以实现“不合理”的目的,其结果是对某些社会群体、某些社会成员形成一种剥夺,造成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狭义上的“歧视”反义词是公正对待、公平对待,有时也用平等对待。一般来说,狭义上的“歧视”概念和问题是为社会和学术界所普遍使用和关注的。
歧视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其一,排斥性。这主要是指在资源分配方面(包括对社会公共资源的享用方面),一些人群依据不合理的理由、借助于不公正的方式对其他人群的排斥或是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歧视反映出特定时代特定社会的不公平的资源分配格局和基本特征,反映出某些“特权”和某些“剥夺”、“排斥”、“限制”相互对立同时又相互依存的关系。这是歧视最为本质的特征。其二,广泛性(社会性)。歧视所涉及的人群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它是指一个或数个人群对另一个人群或数个人群的排斥,而不是仅仅限于少数人范围内或个人之间的事情。也正因为它的广泛性,所以,就一般情况而言,歧视是通过正式制度的方式和非正式制度的方式来实现的。前者是指在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层面上以法律、法规、条例、政策的形式将含有歧视性的内容予以制度化,后者是指以某种社会风气、价值观念、习惯的方式对某些人群进行排斥和限制。
歧视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经济歧视、社会歧视方面的内容,也包括政治歧视、文化歧视以及国际社会歧视等方面的内容。一些以反歧视为重要目的的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从反面的角度说明了歧视的具体内容。我国已经加入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比如,应当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这样的对待: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家庭得有过得去的生活。再比如,应当为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注: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载《中国公民人权读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认为,种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注: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载《中国公民人权读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认为,应当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应当改变男女的社会和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因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的一切其他方法。(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载《中国公民人权读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除了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歧视现象,这就是平均主义。平均主义的本质是“削高平低”,其目的在于造成社会成员最终结果上的相似、一致。从某种意义上讲,与一般的歧视现象有所不同,平均主义是多数人对于少数能力强、贡献大的社会成员的一种歧视。同工不同酬固然不对,但是,不同工却同酬也不合理。这些少数人如果贡献同多数人相比要大,得到的却是同其他人相同的报酬,那么便出现了一种“不同工但同酬”的现象,即:其特殊的贡献得不到应有的承认和回报,其合理的利益和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实际上,这就是遭到了多数人的剥夺,从而违背了“相同的人和事情应当得到相同的对待,不同的人和事情应当得到不相同的对待”的公正原则。这显然也是一种歧视。
对于歧视者而言,歧视是满足自己特有目的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和途径。“不公正的人追求统治权是为了财富和安全这样一些目标,而这些目标被恰当地加以限制就是合理的。坏人欲求专权是因为他以运用这种权力时的主宰感为享乐,以及他寻求社会的喝采。他还具有对诸如他人的尊敬和自主感这些东西的一种过度的欲望,而这些东西只要充分地加以限制就是善。他满足这些奢望的方式使他面临危险。”(注: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6页。)在一个生存和发展资源有限的社会里,通过歧视,歧视者可以形成一个有利于自身切身利益的资源分配格局,并将之予以固定化;通过歧视,可以剥夺其他人群的“平等”感,体现歧视者人群的优越感,形成其自身的权威,尤其是形成对于备受歧视的弱势群体的绝对权威。另外,通过歧视,歧视者还可以将自己处在强势位置的价值观确立为整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排斥、限制其他人群非主流的价值观,从而达到独尊自己价值观的目的。
歧视的危害性
歧视背离并直接损害了公正的基本规则。歧视损害了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具有的平等、自由的基本权利,损害了一部分社会成员作为人的基本的种属尊严;歧视背离了机会平等的基本规则,不恰当地膨胀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机会资源,同时又剥夺了另一部分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成员的机会资源,限制甚至阻塞了这些社会成员的发展前景;歧视损害了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实际上是在实行同工不同酬即一部分人多劳少得而另一部分人少劳多得的做法;歧视忽视了社会合作、社会整合的极端重要性,损害了社会调剂的重要规则,根本不考虑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歧视必然会产生严重的社会负面效应。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妨碍着正常的社会分化。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社会分化程度也在加深:社会结构越来越趋向于复杂,社会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致,社会的差异成分越来越多,社会群体(包括职业群体)越来越趋向于多样化;同时,社会各个环节、各个群体之间呈现出一种有机联系的状态。但是,由于歧视的存在,使得社会群体之间人为地多了一种刚性化的隔离亦即“不准进入”或“限制进入”的障碍,这就程度不同地阻塞着社会流动,进而妨碍着正常的社会分化进程。
第二,削弱了社会的整合性。歧视不但剥夺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发展机会,使得这部分人处在一种弱势的状态,而且直接伤害了这些人的尊严,所以,这部分社会成员对于社会容易形成隔膜感和不信任的社会态度,严重者甚至会形成一种对立的、反社会的情绪。另外,歧视还会对被歧视者的后代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限制其发展机会,伤害其自尊,并使之从小就可能会形成一种对社会难以认同的态度,缺乏对社会对他人的信任感,缺乏合作的精神。凡此种种,无疑会降低整个社会的整合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说在传统社会中,歧视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能够被大多数人所容忍和接受的话,那么,在个性意识、平等意识普遍增强的现代社会里,人们对于歧视则是越来越难以容忍,越来越具有一种强烈抵触的行为取向。对于某些社会群体的排斥与限制,必定会促成这些社会群体的反排斥与反限制动能的形成。在这样的条件之下,一个充满歧视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充满动荡因素的社会。比如,在美国,“黑人和白人的环境是这样地分隔着,以致这两个种族似乎生活在两个不同的世界,不能越雷池一步。他们彼此间的了解,只能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制造的刻板的信息。由于歧视产生的分离后果,2300万人不能分享整个的社会生活;由于其余的人试图维持这些屏障,社会变得更加分崩离析。”(注:[美]弗·斯卡皮蒂:《美国社会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88页。)
第三,降低人力资源的开发度。对于社会发展的动力而言,积极地、最大限度地开发人力资源是至关重要的。而对于一部分人的歧视,意味着将一些适合于承担某些职位的人予以排斥,而仍将一些不是十分合适的人去承担这些职位。于是,一些部门和环节便会出现低效的状况。这是人力资源的一种浪费。再者,歧视必然会使被歧视者的劳动积极性严重受挫,相应地,其潜力必然会受到压抑。因此,从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来看,歧视毫无疑问地起着一种阻碍性的作用。
第四,降低整个社会的发展质量。现代化进程有一个重要规律,这就是:随着社会的推进,社会发展的质量问题越来越为社会成员所普遍看重。随着社会财富的大幅度增长,社会成员所共同拥有的公共资源也越来越大。本来,这一块公共资源是应当用来改善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与发展水准,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发展质量。但是,歧视使得社会财富的分配趋于不合理,使得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这就降低了社会发展的质量。
总之,在歧视的条件下所形成的,只能是一个病态的社会,而不可能是一个健康的社会;只能是一个缺乏活力的社会,而不可能是一个充满生机的社会;只能是一个充满动荡因素的社会,而不可能是一个安全运行的社会。
由于歧视会造成巨大的负面社会效应,因此,一个社会为了保证自身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就必须消除歧视现象。虽然一个社会不可能完全消除所有的歧视现象,但是,一个现代社会、一个健康社会,至少应当做到在制度安排的层面上、在政策制定的层面上进行合理的设计,以杜绝并防止正式的歧视现象亦即制度和政策层面上的歧视现象,而且应当尽可能地消除或减少非正式的歧视现象。就此而言,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歧视的成因
歧视之所以形成,其原因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及认知等方方面面,而且这些原因往往又是相互联系的。
第一,偏见。所谓偏见,“典型地意味着一种事先形成的见解,常常是一种于人不利的见解。”“这样一种事前形成的、怀有敌意的态度,往往用来对待属于某个种族、宗教、少数民族背景或别的种类集团成员的人身上。”(注:[美]弗·斯卡皮蒂:《美国社会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80页。)偏见就其原因而言更多地侧重于认知方面的因素,它往往是由认知方面的偏差如首因效应、近因效应、晕轮效应和社会刻板印象直接造成的。一旦偏见成为一种社会态度,那么,这种社会态度必定是有所偏颇的。而依据这种有所偏颇的社会态度所形成的社会行为,便会成为一种对于某个或某些社会群体成员进行不合理的“有所区别对待”的行为:亦即一种歧视性的行为,造成一种歧视现象。一个社会的理性化程度越低,那么,其偏见程度就越高,相应地,这个社会的歧视现象也就越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歧视现象发生的范围与程度同一个社会的理性程度成反比关系,同一个社会的偏见程度成正比关系。偏见固然是歧视现象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成因,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国外一些学者由于过分重视歧视现象的这一成因,以至于经常地将之视为歧视的基本成因,这就未免使人们对于歧视成因的分析走入了某种偏颇的境地。这是因为,就歧视的成因而言,仅仅限于认知方面因素的观察是远远不够的,即便是偏见,也未必一定能够形成歧视。比如,如果纯粹地从认知方面着眼,不少农民、农民工、贫困者对于城市居民或是官员或是富人难免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偏见,但是这种偏见很难进一步形成歧视。这个例子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就一般情形而言,歧视往往是发生在居于某种强势位置、具有某种优越感的社会成员对于相反者的一种态度和行为,而不是相反。另一个问题是,不能仅仅是从认知的意义上来解释歧视的成因,社会强势群体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维护、社会的不平等意识以及社会群体之间的封闭等等同样也是歧视现象的重要成因。
第二,社会经济资源的稀缺及占有的不公。对于一个社会的具体状况来说,经济利益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从某个重要的方面(虽然还不能说是全部方面)来看,人是经济动物。经济利益是社会成员大部分动机及行为的基本出发点。从一定意义上讲,歧视是“既得利益群体”对于自身利益进行维护的一种方式。有时“既得利益群体”从认知的层面讲,可能也会觉得某种歧视行为有失公平,但是出于利益所系,故而仍会坚持。经济利益的驱动,是社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动力,尤其是在相对落后的时代条件之下更是如此。经济利益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社会态度和社会行为的复杂性。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的条件下,社会经济资源是稀缺的,其拥有、占有状况也往往是极不合理的。从本源上讲,歧视是资源稀缺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除了原始社会),就一般情况而言,社会公共资源比重很小,不可能普遍满足社会成员基本需求。在这样的情形下,再加上私有制的存在,必然会促成经济等级制的形成,以便使不同的资源占有结构“常态化”并具有“合法性”。而经济等级制又必然会衍生出社会等级制,进而又会形成不同的社会态度和行为包括特权和歧视。比如,同落后的自然经济相适应,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是金字塔型的社会等级结构。在这种社会等级体系中,越往上特权就越多,越往下所受歧视就越多。另外,在资源稀缺条件之下,有时在某个短暂的时期内(如农民起义时期)或许会出现平均主义现象,而消除等级制。但问题在于,这种状况持续时间不会太长,而且,正如前面所谈到的那样,平均主义会产生另一种歧视现象。
第三,不平等意识。应当承认,在传统社会中,歧视行为就其总量和在社会中的影响程度而言,都是很大的。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尊严受到了摧残。“专制制度的惟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而这个原则比其他很多原则好的地方,就在于它不单是一个原则,而且还是一个事实。专制君主总把人看得很下贱。他眼看着这些人为了他而淹在庸碌生活的泥沼中,而且还像癞蛤蟆那样,不时从泥沼中露出头来。……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11页。)人的平等首先是在尊严方面的平等。因此,在缺乏人的基本尊严的情况下,是谈不上平等意识的。不平等意识必然地会直接造成不平等的制度安排,造成不平等的行为,从而形成种种具体的歧视行为包括正式的歧视行为和非正式的歧视行为。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社会文明的程度在不断地提高,与之相适应,人的个性意识在增强,人的尊严得到确立和维护,人的平等意识也得以形成。这种平等意识既体现为每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对待(即个人的平等意识),也体现在社会的平等意识以及社会对于平等的保护(即社会以制度、规则体系的形式保护平等)。在现代平等意识普遍确立和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歧视行为虽然不可能完全消失,但是一般来说,已经难以成为一种普遍化的、具有合法性的社会行为。
第四,社会的封闭。歧视的这一项成因同上述一些成因是有所关联的。这里所说的社会封闭有两层涵义:一层涵义是指该社会系统同其他的社会系统的交流程度比较低,另一层涵义是指在同一社会系统内分属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流动程度过低。封闭的社会必定会产生歧视现象。这是因为:其一,本社会系统或本社会群体利益的维护。在社会流动程度比较低的情况下,在同一社会系统内部或者是同一社会群体内部,其同质性很高。同质性这时往往意味着同样的利益,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就必须对其他社会系统或社会群体进行排斥,以达到拒绝他人“侵入”的目的。该群体对其他群体进行排斥的基本路径是依据血缘亲族圈子及衍生物来进行。比如,可以按照血缘亲情分出远近亲疏的序列,再据此确定有所区别的态度和行为。如果是相近的血缘,那么再按辈分或是“资历”进行排列,然后再据此确定有所差别的态度和行为。印度的种姓制、中国的宗族制以及英国传统的等级制可以说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其二,各个社会群体生活方式之间的不适应。每一个社会群体都有自己特定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由于与外界的相对隔绝而更加固定化,而难以同其他社会群体沟通,难以认同或宽容其他社会群体的同自己相异的生活方式,因此,一个社会群体对于其他社会群体所具有的生活方式容易采取一种排斥的态度并形成一种歧视行为。其三,低度的社会流动。社会封闭意味着社会流动程度较低。当一个社会缺乏必要的流动渠道时,那么,往往会使处在不满状态的社会成员缺乏改善自身状况的可能性,因而其不满便会不断的积累;另一方面,处在强势状态的社会群体则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安全考虑,往往会采取明确的歧视行为用以严格群体边界。由此可见,一个社会、一个社会群体越是封闭,就越容易产生并加重歧视现象。
第五,民族中心主义。一个民族的总体意识并非由纯粹的认知因素所构成,而是由认知因素和一些非认知因素共同构成。一般来说,这种认知和非认知因素是协调统一的,两者处在一种制约和平衡的状态之中。认知因素是民族总体意识中的主导成分,它制约着民族情感、情绪等非认知因素的具体状态;同时,民族情感、情绪等非认知因素也占有重要位置,是民族意识得以确立的心理基础。但是,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民族意识中的非认知因素会摆脱认知因素的制约而膨胀,从而演化成一种盲目自大的民族中心主义。而基于民族中心主义,就会形成对其他民族的偏见和排斥,并进而形成歧视的态度和行为。从世界范围来看,由此所形成的民族歧视现象并不少见。种族主义同民族中心主义有些相类似。种族主义也必然会导致歧视甚至是严重的歧视。种族主义的基础是种族,它有两个层面:“第一是个体对特定种族成员的偏见态度和歧视行为;第二是社会对特定种族的歧视性法律与规章。”(注: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8页。)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民族中心主义和种族主义不仅同特定的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而且还同特定的价值观念密不可分,因此,民族歧视和种族歧视相对来说更难以消失。
中国现阶段的歧视
中国从1949年到1978年的30年间,随着新的思想观念(如朴素的平等观念)的普及、社会结构的重建以及新的社会风尚的形成,在强有力政权的推动下,在高强度的社会动员的作用下,原有封建等级制的歧视、民族歧视、性别歧视等等不公正的社会现象得到了根本的纠正。比如,被人们视为最为严重的、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歧视现象——性别歧视基本消除,中国妇女的实际境况确实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至少表现在:(1)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法定权利。包括: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等。(2)妇女的文化教育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1951年,初等学校的在校女生比重为28%,1976年上升至45.5%;1950年,普通中学的在校女生比重为26.5%,1976年上升至40.4%;1949年,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女生比重为19.8%,1976年上升至33%;1950年普通高等学校的女教师比重为11%,1976年上升至24.7%。(注:《中国妇女统计资料(1949~1989)》,中国统计出版社1991年版,第124~182页。)(3)妇女就业人数大幅度提高。实现经济上的独立,是妇女社会地位提高的基础。1949年以后的近30年间,中国妇女的就业人数迅速增加。以全民所有制单位为例,1949年,女职工的人数为60万人,1977年则剧增至2036万人。(注:《中国劳动工资统计资料(1949~1985)》,中国统计出版社1987年版,第32页。)(4)广泛地参政议政。中国妇女全面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积极参加在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府和司法机构的活动。(注: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妇女的状况》,《人民日报》1994年6月3日。)(5)重视妇女的健康保健。中国政府对于女职工采取了全面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城市女职工中85.3%的生育妇女都享有三个月的带薪产假。(注: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妇女的状况》,《人民日报》1994年6月3日。)中国的妇幼保健机构发展得很快。1950年,全国县及县以上的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机构数为2880个,1976年上升至7952个;1949年,全国妇幼保健所、站机构数为9个,1976年上升至2239个。(注:《中国妇女统计资料(1949~1989)》,中国统计出版社1991年版,第480、481页。)中国妇女的解放,既是真正人道主义的体现,是平等、自由理念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同时也是对于中国人力资源的巨大开发。在众多的后发国家中,中国在这方面的成就恐怕是居于明显的领先位置。
还应看到的是,中国在这30年间,由于误将时代的中心任务定位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由于错误地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而排斥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在一些重大发展战略问题上的失误,因而造成了一些新的歧视现象。这突出表现在以政治出身为依据的政治等级体系,以城乡户籍和所有制性质为依据的社会身份等级体系,以平均主义为依据的不同生活板块内部的资源分配体系等等;与之相适应,形成了政治歧视、户籍歧视、不同所有制单位的歧视以及对于能力较强贡献较大者的歧视等等。其中,政治歧视是杀伤力最大、波及面十分广泛、持续时间最长的歧视。政治歧视的对象人数众多而且是呈不断增多的趋势,其尊严和正常的生活、工作都受到了极为严重的影响。
从1978年以来的20多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中国社会开始了剧烈的社会转型。在这一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又出现了大量的歧视现象。同以往相比,中国现阶段的歧视现象具有一些很不相同的基本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歧视严重,以至于在种种歧视现象当中占据着主要的位置。
1978年以来的20多年,随着时代中心的转换,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取代,大规模的政治歧视现象基本消失。这一时期,整个社会的经济意识和经济冲动空前增强,世俗化进程急速推进。
整个社会对于经济利益的过分看重,必定会导致嫌贫爱富观念的形成,进而会导致经济歧视行为的发生,亦即依据财富的多寡对于社会成员采取有所区分的态度和行为。在日常生活领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经济歧视现象的大量存在。比如,一些优美的风景区变成了富人的专门居住区,甚至一些用于急救的直升飞机都是专门向富人开放的。再比如,就是在本属公共教育的领域,都不难看到经济歧视现象的存在。“目前在中国,钱对教育的作用逐渐显示出来。收入高的家庭其子女享受高教育,收入低的家庭子女享受差教育。”(注:仲大军:《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二元结构下的中国》,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页。)
在经济生活领域,歧视现象也是大量存在。这突出表现在市场垄断方面。一些原来同政府联系密切同时又有很大赢利空间的经济部门和行业,如民航、电力、电信等,往往直接垄断着相关的市场,直接操纵着产品及服务的价格,而不允许别的经济组织进行平等的竞争,从而获得了高额的行业利润。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受原来意识形态及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社会对于非国有的民营企业有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歧视。比如,“据调查,在我国国有企业准进入的80多个领域中,外企可以进入的60多个,占75%,民企却只可进入40个领域,不到50%,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国民待遇的。”(注:田纪云:《放手发展民营经济走富国强民之路》,《理论动态》第1564期,2002年5月30日。)
第二,社会歧视现象明显。
社会歧视已经成为目前中国社会的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性别歧视开始重新抬头,女性在就业、劳动保护方面,往往会面临着种种歧视,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经常发生。退休人员的保障待遇差别较大,原为企业编制的退休人员的待遇远远不如原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而农村的老年人则干脆谈不上“退休”问题。尤其需要特别提及的是,中国现阶段仍然存在着严重的身份歧视现象,以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的差别予以有所区别对待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农村居民就因为是农村户口,就必须人人交纳各种税费(而不论其收入的多少甚至不论是否是贫困户),就必须交纳比城市居民更高的一些日常生活费用如高价电费等等,而且,对于农村的大部分劳动者来说,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护的范围之内。对于进城的农民工来说,其收入一般来说同仍然在农村务农的农民相比要高得多。但是,农民工在城市里却是备受歧视。这些进城的农村人口在我国社会身份体系中仍是农民,没有被国家认可为城市化人口,与仍然滞留在农村的人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享受不到国家给予市民的各种福利待遇。(注:王春光:《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农民工的工作条件是比较差的,他们往往从事一些低级的工种,劳动强度大,工资偏低,10多年来基本停留在400~500元的水平上,(注: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90页。)而且其基本的劳动权益往往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城市的大部分用人单位对于来自农村的打工者均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工资被拖欠的现象经常发生。共青团广东省委的一项调查表明:“农民工所在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中,64.4%存在拖欠工资、克扣或拒发工资的现象,有的血汗钱被无限期拖欠。”(注:孙立平:《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新趋势》,载《当代中国社会分化与政策选择全国学术研讨会会议材料》,2002年5月。)农民工在居住、办理各种证件、子女就学等方面也是备受歧视。他们在城市当中是一个边缘化的社会群体,甚至有人提议设立公交车的民工专区,这同美国种族歧视最严重时期的一些做法有些相似。
第三,歧视现象的种类相对来说比较齐全。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正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在这样一个转型期当中,各种各样的歧视现象相继出现,如:市场歧视,价格歧视,财富歧视,就业歧视,行业歧视,报酬歧视等等。对于种种歧视现象,我们可以列一个长长的清单。从横向的角度来看,歧视现象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等各个领域;从纵向的角度来看,中国现阶段的歧视现象既有原产于传统社会者,也有原产于计划经济体制社会者,还有形成于市场经济社会及现代社会者。另外,中国现阶段的正式歧视现象与非正式歧视现象都比较严重。一些法律法规及政府条例在反歧视方面存在着空档或缺陷,有些地方政府颁布的条例中甚至是在有意无意地鼓励、主张歧视现象。例如,某些地方政府规定了限制使用外地人员所从事的行业和工种,包括:金融与保险业的各类管理员、业务员、会计、出纳员、调度员,星级宾馆前厅服务员、收银员、话务员、核价员,计算机录入员,办公室文秘。并且,每年都会发布新的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注:仲大军:《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二元结构下的中国》,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而对外地劳动力不予限制的大多是劳动强度大、收入低、劳动保护条件较差和职业声望较低的行业和工种。中国现阶段的非正式歧视现象同样十分严重。
第四,中国人特别是城市居民对歧视的容忍程度较低。
不同时代条件下的社会成员对于歧视的容忍程度是不一样的。在传统社会条件下,由于社会成员普遍地缺乏个性意识和平等意识等原因,因而能够以一种认命或逆来顺受的方式认同当时歧视化的社会制度。印度的种姓制度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种姓制度是一种充满歧视性做法的社会制度。种姓制度的核心思想是认为人生来就有高贵低贱、纯洁污浊之分,而且永世不变。由于种姓制度的种种特征,使各个种姓成为孤立的相互隔绝的集团。印度古代社会就建立在这种“互相排斥和与生俱来的互相隔绝所造成的均势上面”(注:陈峰君:《东亚与印度——亚洲两种现代化模式》,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235页。)。
同传统社会不同的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使得如今中国的社会成员对于歧视现象的容忍限度十分有限。一方面的原因是,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平均主义观念,造成了中国人尤其是城市居民一种比较根深蒂固的“均等”的价值观念,而且,就城市居民而言,甚至是造成了一种相对优越的心理状态。虽然,还不能说这是一种健康的思想,但是必须承认的是,这种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由于这种均等观念的存在,使得中国人对于一般的歧视现象十分敏感。特别是城市的许多居民,一旦由原来的优越感转换成如今的反遭歧视的对待,其心里肯定是极为不平衡的。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中国人现代意义上的平等意识和独立人格在迅速形成,因而对于歧视现象必然地持一种反对和排斥的态度,人们对于歧视现象越来越难以接受。总之,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中国人对于歧视现象是难以容忍的。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如果社会还在不断制造这样那样的各种歧视现象,那么,社会民众必定不会逆来顺受,而会形成种种不满、抵触甚至是仇视的心理,从而酿成种种社会动荡的潜在因素。值得提及的是,一旦社会民众的这些不满和抵触缺乏表意渠道、得不到合理的解决,而仍然要面临大量的歧视现象,那么,社会民众就很有可能采取激烈的方式予以回应。如是,中国社会将付出巨大的代价。
总之,中国现阶段的歧视现象已经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并将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对此,整个社会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