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则论文,体系论文,我国论文,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构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可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基本规则;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则;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自律规则。
随着21世纪的临近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加快构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也日愈迫切,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谈些思考。
一、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我国第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实施以来,已有3年多了,实践证明,该法对于保护我国消费者正当权益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也不可否定,该法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同时,由于这是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不可能具体化,因而还需要出台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便于操作的具体法规,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但这项工作远远滞后,使得假冒伪劣产品、坑蒙拐骗等现象未能得到有力遏制。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消费者正当权益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必要加快构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
二、全方位、多层次地构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并使之具有本国特色
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不是指某一项规则,而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的各种规则的总和,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组成的规则体系。概括起来,构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可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个层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基本规则。一般指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主要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一些根本问题,如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方针与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组织和职能,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等。我国已出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此类法律。
第二个层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则。它包括的内容相当多,主要有:(1)消费者安全保障法。主要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有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保障措施。这类法规在国外很多,如消费者安全法、家用电器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电热毯安全法、玩具安全法、玻璃搪瓷器安全法等。我国已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但这类法规还很不系统,需要大力加以完善。目前,我国应抓紧制定和完善化妆品安全法规、家用电器安全法规、玩具安全法规。(2)消费质量监督法。主要是对消费者所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质量加以监督和控制。如我国已有《产品质量法》,但鉴于我国目前产品生产销售中的假冒伪劣情况十分严重,还需制定和完善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法规。(3)消费计量监督法。主要规定有关计量单位及计量器具的检查、制定、修理、销售、使用等。如我国制定有《计量法》,但仍需根据我国计量法制定更加具体可行的单项法规。(4)消费物价管理法。主要是对某些重要消费品和服务的价格控制加以规定。如我国已有《价格管理条例》,目前还应根据乱涨价、乱收费等问题制定和完善明码标价、反暴利等法规。(5)消费表示监督法。主要是对商标、广告、标签等加以规定。我国已出台有《商标法》、《广告法》等,目前还应针对仿冒商标、虚假广告等问题制定杜绝仿冒商标和虚假广告等方面的具体法规。(6)消费竞争监督法。主要规定制止垄断、倾销、欺诈和不正当竞争。我国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我国市场竞争发展进程,应抓紧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反欺诈法等。(7)销售监督法。主要是对各种销售形式加以规定。国外这方面法规较健全,如日本有《大商店法》、《零售业调整特别措施法》、《分期付款销售法》、《访问销售法》、《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法》等。我国在这方面的法规还不健全,过去只有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这一法规,今后应制定和完善批发法、零售法、有奖销售规定、还本销售规定、售后服务条例等法规,加大这方面规则建设的力度。(8)消费环境保护法。主要是对消费者的生活环境加以规定,我国已有《环境保护法》,但针对目前环境污染较严重的问题,还应研究和制定更为具体的控制和监督环境污染法规。
第三个层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自律(护)规则。主要有:(1)行业或企业自律规则。有关行业组织(如行业协会等)建立本行业维护消费者权益自律制度,企业制定公平竞争章程等;(2)消费者自我保护规则。消费者组织制定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条约等;(3)国家管理机关自律规则。可制定国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守则等。
必须强调,构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不能照搬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而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建设有本国特色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这一特色至少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符合我国国情,二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三是符合我国绝大多数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还要与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接轨。因此,我们应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来探索和建设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
三、加强我国法律监督规则的建设
法律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两方面,其中立法监督是司法监督的基础和依据,司法监督是立法监督得以实现的保证。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有一系列的立法,在此立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保护弱者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赔偿原则、逐步升级原则和预先立法原则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法过程中,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简易民事诉讼程序在实践中有多种困难,特定生产经营者损害对象的众多性和消费者分散诉讼之间存在的矛盾;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对小额消费争议进行诉讼;消费者的法制观念淡薄,诉讼能力差等。据此应研究制定以下规则与措施:一是消费争议裁决规则;二是集团诉讼制度;三是消费者援助制度;四是消费仲裁组织等。
四、加强行政监督规则的建设
行政监督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在社会日常生活中,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相当多,其中只有很少部分诉诸法庭,绝大部分问题都没有或不可能提到法庭上来,这就需要运用政府行政监督手段进行调整和处理。世界各国都充分利用这一手段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美、日等国设立了专门从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行政机构。我国也应设立这样的政府行政机构,可名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由国务院总理或主管经济工作的副总理挂帅,以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国家各级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监督管理。如工商管理部门的重点是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的行政监督,应研究制定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规则、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规则、市场主体交易规则等,当前要特别注重制止伪劣产品和虚假广告法规的建设和执行。物价管理部门的重点是加强对各类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督,应研究制定和完善明码标价规定、反价格欺诈规定、反暴利规定、农产品价格规定以及物价管理人员自律规定等。卫生管理部门的重点是加强对食品、药品的安全与健康等问题的行政监督,研究制定营养食品规定、保健食品规定、新药上市规定等规则。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的重点是加强对产品质量差、计量不足、售后服务不落实等问题的行政监督,应研究制定和完善各类产品质量规定、售后服务规定、商品称重度量计量规定等。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重点是加强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进口与出口等问题的行政监督,研究制定禁止进口假冒伪劣商品规定、禁止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规定等。环境保护部门的重点是加强对环境污染等问题的行政监督,应研究制定社区环境保护规定、城市噪声规定、食品包装回收与处理规定、绿色产品标志规定等。
五、加强社会监督规则的建设
社会监督主要是新闻舆论机构、消费者组织和其它社会团体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对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新闻舆论机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独到的特点和作用,是其它机构和组织所无法替代的。新闻舆论既可从正面大加宣扬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政策和先进典型,又可从反面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加以“爆光”,还可宣传正确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知识,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和引导,但也要防止某些新闻报道的失真性、片面性、乃至误导性。因此,应从法律上保证新闻的公正性,研究制定禁止有偿新闻规定、新闻工作者自律守则、新闻媒介广告宣传规定等。消费者组织是依靠广大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目前我国的消费者组织主要是各级消费者协会,该组织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如开展市场检查,进行商品比较试验,受理消费者投诉,组织消费者评议商品和服务,协助立法机关制定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理论探讨,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教育,与国外消费者组织交流和合作。但仅有消费者协会这一消费者组织来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很不够的,还应成立各种类型的消费者组织,如在消费者居住区、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各种类型的消费者组织,并相应研究制定各类消费者组织开展市场检查规定、评议商品与服务规定、消费教育规定等。其他社会团体在我国主要有妇联、工会、学联、质量管理协会、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等,这些社会团体也应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作用,可研究制定妇联社会监督规则、工会社会监督规则、质协社会监督规则、学联社会监督规则、老年人协会社会监督规则、残疾人协会社会监督规则等。
六、加强行业管理监督规则的建设
行业管理监督主要是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对本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从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看,行业主管部门的重点是加强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问题的行政管理监督,应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行业标准、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评优、销售服务、购物环境安全卫生、群众性监督等规则。行业组织在我国主要有行业协会,它是由同行业的企业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其一项重要职能,可开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市场进行检查、组织评优等一系列工作,应研究制定和完善行业协会维护消费者权益章程、市场检查制度、评优规定等规则。
七、加强企业自我监督规则的建设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加强企业自我监督规则的建设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企业自我监督是企业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对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如建立和健全企业的自我监督机构(如商品质量监督站、联络站,消费者权益监督委员会、消费者投诉接待部、消费者评议中心等),直接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及时消除和处理消费者的不满和投诉。还应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把对消费者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的好坏,作为检验和评价工作优劣标准。应研究制定企业的生产管理监督规定、进货管理监督规定、物价与计量管理监督规定、销售承诺规定、接待顾客规定、商品退换规定、消费者损失赔偿规定、产品质量保险制度和企业自我管理监督组织制度等自律规则。
八、加强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规则的建设
保护我国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仅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让消费者自己行动起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各种形式的消费者运动与那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针对我国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素质较低等问题,应采取得力措施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让消费者掌握必要的商品知识、消费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应探索研究消费者接受高消费教育规则、消费者购物规则、消费者正当消费规则、消费者投诉规则等。
九、构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应与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接轨
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已成为国际性问题。为维护各国消费者的权益,联合国制定了《消费者准则》,该准则现已成为国际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基本规则。构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应逐步与这些国际性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接轨,以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的质量。
十、构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应注重借鉴古今中外的成功经验
尽管我国古代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一说,但其实质内容却有一定的体现,如买卖公平等原则一直延用到今天,可以说在我国古代就已有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的原始形式。考察我国古代、近代和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的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繁荣程度,社会经济越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的要求也越高,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是处理多种经济关系综合性的制度体系。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是在国外产生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如美、日、西欧等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已达到比较完备和成熟的程度。以产品责任规则为例,已出现从“疏忽说”、“违反担保责任说”,到普遍采用“严格责任说”的趋势。比较这些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对构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考察发达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可以看出,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的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要从立法、司法、监督、消费者自我保护等多方位入手和落实,形成健全完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
十一、构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应顺应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的发展趋势
展望21世纪的世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方面将会出现许多新特点和新走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更加完备,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将从对企业管制为主向企业自主管理与国家管理相结合的方向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不断向新的领域渗透:包括信用交易规则、绿色消费规则、新兴服务规则、个人情报保护规则等;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将得以改变,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由国家保护法向消费者法过渡;消费者权益规则将进一步朝多层次方向发展等。在构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这些新特点和新走势,以顺应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的发展趋势,使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更好地适应21世纪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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