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票投机业务审计_股票论文

企业股票投机业务审计_股票论文

对企业炒股业务的审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业务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常见的舞弊问题

1.买卖股票、送股、转增股份、分配的现金红利不纳入企业账内核算。将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和分红派息收入从企业的保证金账户取出占为己有,或者作为企业、部门的小金库,在企业账外进行开支。

2.以代为他人买卖股票为借口,当买入的股票价格上涨时,按买入股票时的价款,将个人的资金存入企业的保证金户,然后将股票卖出,侵占有本应属于企业的股票投资收益。

3.采取转托管、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方式,将企业买入的股票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脱离企业的监管和控制进行交易,赚取的收益不纳入企业的账内核算,然后又买入与转出相同数量的相同股票,转回原来的证券公司。

4.直接从企业在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在企业账外进行费用报销或挪作他用或者占为己有。

二、对舞弊问题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1.了解被审企业的基本情况。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首先应对被审企业炒股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这是实施具体审计的基本前提。这些基本情况主要包括:(1)企业买卖股票所委托的证券公司;(2)企业进行股票交易所有的股票账户和保证金账户;(3)企业内部负责买卖股票的部门及具体经办人员;(4)企业买卖股票资金来源;(5)企业买卖股票的内部控制制度。如经办人员的权限范围、委托交易密码的管理、交易资料的管理、资金存入方式、从证券公司提取款项的审批、取款印鉴的保管、转托管的审批、相关协议的保管等;(6)企业买卖股票的会计核算等。

2.索取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审计人员在了解了企业炒股的基本情况之后,应搜集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主要从证券公司、被审企业和其他渠道取得。主要有:(1)证券公司提供的审计截止日企业的股票交易流水单(或交易明细账);(2)证券公司提供的审计截止日企业所有股票的结存数量清单;(3)证券公司提供的保证金发生额及额明细表(或对账单);(4)企业提供的股票交易台账(或明细账);(5)企业提供的保证金户存款日记账(或明细账);(6)企业提供的与股票交易和保证金存取有关的会计凭证;(7)企业提供的买卖股票的授权文件、协议及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等资料。

3.核对买卖股票的交易记录和保证金存取记录。审计人员在了解了被审企业的基本情况,取得了审计所需资料后,应核对买卖股票的交易记录和保证金存取记录。(1)将证券公司提供的买卖股票的交易记录、配送股记录、转增股票记录与企业的买卖股票台账(或明细账)核对;(2)将证券公司提供的保证金发生记录及保证金余额与企业的保证金明细账核对;(3)将证券公司提供的股票结存数量与企业股票台账的结存数量相核对;(4)将证券公司提供的转入和转出记录与企业的转入和转出记录、相关文件、协议等相核对。对转出的股票,应审查转出股票的原因和去向,股票转回时分红派息是否一同转回。

4.查询上市公司的分配报告,计算企业应得的分配数量,并与企业账面的分配记录核对。审计人员应根据企业买卖过的全部股票,查询企业在买入股票后到卖出之前上市公司的分配信息公告。根据上市公司的分配公告和股权登记日企业持有该股票的数量,计算企业在持有该股票期间应得的送股数量、转增股数量、现金红利金额与企业的账面记录核对,检查企业是否入账。对企业持有股票期间的配股权益,检查企业是否参与配股。对未参与配股,配股价与除权价相差较大的,应查明原因。对托管转出的股票,应根据转出股票数量和上市公司分配公告,计算在转出期间的分配数量。

5.汇总整理审计资料,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审计人员在实施了上述审计程序后,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根据需要进一步追查原因、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应向第三者了解情况,进行询证,搜集证据。然后形成最终审许意见。

三、审计案例分析

1.审计人员从证券公司提供的某企业资料中发现的问题。

(1)1996年12月25日,存入现金31923.90元;1996年12月27日,取出现金16800元;1997年3月7日,取出现金76498.40元;1999年12月29日,取出现金90,000元;1996年6月5日,买进江苏春兰(股票代码600854)2000股,包括交易税费共计31923.90元;1997年1月31日,卖出江苏春兰2200股,扣除交易税费后共计76498.40元。这些问题在企业的账上均无任何记录。(2)1999年11月10日,买入航天机电8万股(股票代码600151),从买入后到2002年12月31日止,再没有买卖过该股票,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资料2002年12月31日航天机电股票结存数量为8万股,与企业账面一致。

2.对上述问题的审计分析

(1)1996年6月5日,买江苏春兰2000股,支付31923.90元,1996年12月5日,存入现金31923.90元,存入的现金与卖江苏春兰支付的金额完全相同;1997年1月31日,卖江苏春兰2200股,收入76498.40元。1997年3月7日,取出现金76498.40元,取出的现金与卖江苏春兰收入的金额完全相同。经查阅江苏春兰在此期间的分配公告,发现江苏春兰在此期间曾实施了每10送1股的分配方案。审计人员初步判定,存入的款可能就是买春兰,的取出的款可能就是卖春兰的。经进一步追查询问当事人,其结果是:买入该股票后,发现股价持续上涨,经办人员就存入了与买进股票时支付的相同金额的款项,然后将股票卖出,取走了现金。侵占了本应属于企业股票投资收益。

(2)1996年12月27日取出的现金16800元和1999年12月29日取出的现金90,000元,经进一步追查和询问当事人得知:这两笔款其中一部分已用于个人消费,一部分以支付咨询费之名付给了他人,另一小部分仍在经办人处。

(3)1999年11月10日买入的8万股航天机电,通过查阅该股票的分配公告发现,在1999年11月10日到2002年12月31期间,航天机电有如下分配:2000年6月23日,每10股派3元(含税)股权登记日;2000年12月14日,每10股配3股股权登记日,配股价15元/股;2001年4月19日,每10股转增6股派现2元(含税)股权登记日。即使放弃配股,航天机电也应有派现红利和转增股份4.8万股。这时审计人员初步判断,该股在此期间通过变更指定交易转移到了其他证券公司,进行账外交易。后经进一步追踪发现:该股票在此期间确系通过变更指定交易,转移到另外的证券公司进行炒作后,又买入相同数量的股票转回,现金红利及送股均被个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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