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萨同盟衰落的内在原因_汉萨同盟论文

汉萨同盟衰落的内在原因_汉萨同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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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世纪,随着欧洲人口增加而引发的地域开拓,以及王权暂时处于虚弱状态,在北部欧洲兴起了汉萨同盟这样一个以城市为基地的商人联合组织。它垄断了北海和波罗的海的贸易,同时将势力拓展到英国、葡萄牙、俄国等地。它不是一个国家,却显示出一个强大国家般的力量;它不是一个紧密的联盟,却能够发挥一个紧密联盟的职能。当时欧洲没有一个地方的商人团体像汉萨同盟那样显示出团体的力量,“汉萨同盟对波罗的海商业的控制要比意大利城市对地中海的控制牢固,而且,意大利的城市国家有时相互是死对头,而汉萨城镇团结在一个强大的同盟之中”。(注:M.M.Postan,EcomonicOrganizationandPoliciesintheMiddleAge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63,p.105、P.106、P.110、P.109、P.107.)然而,这样一个强大的城市商人同盟虽然经历了无比的辉煌,但最终却没有能够随着历史的脚步而步入近代。造成它衰落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但是正是汉萨同盟自身的特点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汉萨同盟依靠集体的力量垄断了贸易,获得了独一无二的商业特权和优势,表现出高于当时一个国家的力量和职能。但是,从长远观点来看,汉萨同盟的每一项政策和成功都类似于一把双刃剑,在获取短暂的成果的同时,也带来了深远的负面影响。正是这些负面影响导致了汉萨同盟从开拓走向保守,从充满活力走向僵化,从敢于面对竞争而走向固步自封,最后导致它无法适应新的形势而必然地走向了衰落。

从表面上看,汉萨同盟是一个强大的组织,并能够在维护同盟的利益时团结一致,发挥类似强大国家的力量,而且,汉萨同盟也有着以吕贝克为中心的同盟总部,不定期地召开同盟会议,决定一些重大事项。但是,从本质上而言,汉萨同盟一直是一个比较松散的组织。丹尼尔·维利这样来界定汉萨同盟,称它是“一个在俄国和北部的斯堪的纳维亚以及西部的法兰德斯之间的地区进行贸易的德国城市的松散联合体”。(注:DanielWaley,LaterMedievalHistory,LongmanGroupLimited,1985,P.68、P.69.)由于它是一个个独立城镇的联合,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独立地位,所以它不可能形成一个统管一切的机构,“汉萨城市组织是一个松散的联盟,它与当今联邦的概念毫无相似之处,它主要是为贸易而组织起来的,随着商业的波动,其控制权力也发生变化”。(注:汤普逊:《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216、219页。)

汉萨同盟的松散性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汉萨同盟的成员一直处于流动和不稳定当中。一方面构成同盟的城镇数量不断变动,另一方面汉萨同盟确定成员的资格也在不断变动。最初,只要他们是北部德国属于汉萨商人团体的波罗的海沿海城镇,都可以被接受;后来限定为汉萨城镇的市民,但很多外国人为了获得汉萨的特权而成为汉萨城镇的市民;后来又限定为汉萨城镇出生的人,但从来无法真正实行。进入或退出汉萨同盟也是多渠道的、变化不定。一般加入汉萨同盟可以通过三种渠道:一是本身作为德国汉萨的城镇,自动成为汉萨同盟的会员,二是通过申请,得到同盟的确认后加入该组织,三是非正式地默默加入,没有任何手续,他们主要是一些影响不大的小城镇。同样离开汉萨同盟组织也有几种渠道,一是因为自己的城镇内部发生混乱被同盟会议无情地宣布开除,或者违背了汉萨同盟最基本的原则,从而被汉萨同盟除名。二是自己宣布退出。三是默默地放弃汉萨城镇的权利和义务,这主要也是一些小城镇。由于成员变动频繁,没有谁能够确切地说出汉萨同盟到底有多少成员,“许多城镇随时进出,因此不可能界定它的规模:记载中最多的一次会议(1447)是38个城镇参加。这样一个不定型的组织很难对进行抵制的城镇施加压力”。(注:DanielWaley,LaterMedievalHistory,LongmanGroupLimited,1985,P.68、P.69.)

其次,汉萨组织结构的不稳定性及整个组织缺乏有效的法律地位。该团体是由一个个独立城镇构成的,并没有主权地位。这个组织除了同盟会议之外没有公共机构、固定的官员、固定的财政来源,没有舰队也没有军队,甚至没有自己的印章,根本无法对这样一个组织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在具体的事务管理方面,主要还是由地区性的团体来实行,而不是由汉萨同盟组织来管理,其中既包括各个城镇中的议会,也包括几个相邻地区利害相关的城镇组成的地区会议。这些城镇和地区团体有着更明晰的统属关系及明确的利益,所管理的事务也更直接。相对于汉萨同盟而言,地方团体的组织结构、管理规则等更加具体,法律地位也更容易界定。比如,建立于外国土地的各个商人组织基地,虽然也属于汉萨同盟的一部分,但是他们组织的规定更加严格。“每个基地都有它自己的领导者、法庭和宝库。同汉萨城镇的团体不同,每个基地都有作为团体的法律地位。它有自己的图章,伦敦和布鲁日是双头鹰,卑尔根是鳕鱼,诺夫哥罗德是圣彼得的钥匙。所有光顾的商人都要服从基地的权威,服从严格的纪律,必须停留在带有城墙的围地内。每年所有商人举行的会议都要选出数量不定的官员。”(注:PhillipeDollinger,TheGermanHansa,LondonandNewYorkRoutedge/ThoemmesPress,1999,P.99、P.187、P.187、P.187.)在成员相对于整个组织来说具有独立地位,而地区团体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情况下,汉萨同盟事实上很难对具体的事务进行管理,很难行使自上而下的绝对权力。

唯一能够体现汉萨同盟存在和权威的是同盟会议(derHansetag)。理论上汉萨同盟会议是团体的最高权威。它原则上决定着整个团体的所有事件,但是同盟会议从来没有定期召开,有时一年一次,有时三年才一次。即使决定召开同盟会议,也需要很长的准备时间,因为它的召开需要作为成员的城镇的配合才能进行。一般都是由作为会议所在地的城镇吕贝克提前很长时间向各个城镇发出邀请,并等待各个城镇的回应。很少有所有城镇都前来参加的情况,1669年的最后一次同盟会议竟然只有6个成员参加。因为如果同盟会议讨论的问题不是同自己的城镇利益相关的事情,那么这些城镇则不愿意前往开会。对此汉萨同盟也没有什么有效的约束手段,只能有时采用罚款的手段强迫成员参加。即使有的城镇前来参加,也往往有很多城镇提前退场。因为作为同盟会议决定的往往是大的方针,出现对自己的城镇不利的情况时,城镇代表便提前退场,最后不承认决议,最后同盟也不得不用罚款的方式来强迫人们不早退。即使前来参加的城镇坚持到最后,也往往是讨论的时间很长而达成协议很难,一方面是各个城镇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很难就细节达成一致,另一方面是因为代表通常没有权力,需要传达给自己的城镇定夺,这种信息的往返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即使形成决议,由于需要各个城镇具体落实,落实起来也很难协调一致。

从汉萨同盟的组织结构来看,汉萨同盟“主要是因为经济因素而不是因为政治联合而统一在一起的”。(注:M.M.Postan,TheCambridgeEconomicHistory,CambridegUniversityPress1987,P.276、P.280.)结合的前提是成员各自都保持着自己独立的地位。因此,经济利益的需要可以使得他们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但出于同样的需要也会使他们背离同盟。以科隆为中心的莱因城镇就是明显的例子。英国和荷兰是科隆商人的重要活动区域,当汉萨准备对上述国家采取封锁等措施时,科隆商人们便不遵守这些措施,并准备放弃成员资格,而不愿使他们在西部的贸易有任何损失。因此,汉萨同盟的力量和存在系于大多数成员都有着相同的经济利益,当这种一致性削弱或消失时,组织的松散性就会从内部促使它迅速瓦解。

汉萨同盟把维护汉萨商人的商业特权看作是自己的中心任务,并不惜用谈判、禁运,甚至武力的方式去争取和维持,可以说汉萨同盟的历史就是不断争取、维持特权的历程。既然是特权,它就超越了合理的商业贸易规则的范畴,而具有了复杂的特征,同政治、外交等非商业的现实纠缠在一起。所以,汉萨同盟的运作背后一直无法脱离政治的环境,“汉萨组织本身从来没有宣布自己是一个国家,但作为成员的城镇都受着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的控制,然而,他们的存在需要获得君主的许可。”(注:RichardMackenney,TradesmenandTraders,CroomHelmLtd.1987,p.32.)特权的获得以及能够成功维持只能对应特定的政治和社会现实,而当后者发生变化时,特权的维持就会受到严重的挑战,并削弱同盟存在的基础。

事实上,正是因维护这些特权而采取的联合行动促成了汉萨联盟的产生。当时,汉萨商人的特权主要是指汉萨商人在外国领土上获得的有利的经营权利。这些权利尽管在每个地方有所不同,但主要包括这样一些内容:在政治和法律上保护商人及其财产的安全,免除税费和关税。从一开始,特权承认汉萨商人组成组织,选举他们自己的官员和召开会议的权力,在德国人拥有围圈起来的地点的地方,它拥有外交豁免权,当地官员在圈地之内没有权力,该团体自己的法庭处理有关其成员的案件和犯罪,进行囚禁和没收财产,在诺夫哥罗德甚至可以判处死刑或毁伤。(注:PhillipeDollinger,TheGermanHansa,LondonandNewYorkRoutedge/ThoemmesPress,1999,P.99、P.187、P.187、P.187.)汉萨同盟之所以能够在北欧国家、英国及俄国境内获得这样的优遇,并不是因为汉萨城镇多么强大,而是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王权虚弱,同时对德国商人的商业具有依赖性。尽管当时还没有形成以卖出物品为主的市场经济,仍然是以购买物品为主的商业交易,但是,其时对商品的需要已经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关系到一个地区的生存以及财富的积累。西部的人想获得以俄国为基地的东方的原材料,包括毛皮、蜡、木材等,东方想获得西部的工业品,主要是布料等,而北欧的所有地方又都需要德国的农业产品。如果缺少了商品输入的顺畅,那么一个地方的生活就会出现困难,甚至恐慌。因此,面对德国商人的开拓,许多国家不是抵制而是非常欢迎的,纷纷给这些德国商人以居住和经营的特权。那时,“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是一种经济真空,当地商人不是消失了就是还没有兴起,同时当地统治者渴望吸引他们能够吸引的商业,或者说,他们太虚弱了不能抵制德国商人在他们国家的开拓。”(注:M.M.Postan,TheCambridgeEconomicHistory,CambridegUniversityPress1987,P.276、P.280.)瑞典摄政王布里戈尔·扎尔和他的继承者都曾努力吸引德国商人和手工艺者,以从他们的财富、能力和技术经验中获益。最晚到1345年,皇家命令规定,城镇委员会应当由一半瑞典人一半德国人构成。同样,德国商人在布鲁日、英国都获得了非常优惠的经营特权。从1157年到1194年,英国的亨利二世国王和里查一世国王先后都颁布了法令,授予德国汉萨在伦敦的特权。(注:RoyC.Cave&HerbertH.Coulson,ASourceBookforMedievalEconomicHistory,NewYork:Biblo&Tannen,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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