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间论文,农村论文,社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社区民间借贷是指农村居民(主要是指农村常驻人口)之间发生的货币或实物借贷关系,是自发的、原始的金融活动,它是所有发展中国家遇到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我国农村社区基本上仍是传统小农经济,其规模小、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导致商业化的正规金融难以进入,天然、长期地与民间借贷相结合难以避免。据中国社科学院的一项研究,目前,中国农村活动着民间借贷资金0.8-1.4万亿元(中国社会科学院:《2000-2002年农村经济绿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6月版)。2004年末,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完成的《温州民间资本的发展与引导研究》报告中指出,截至2003年末,温州辖区内民间资本存量约2770亿元。巨额的民间借贷资金暂时缓解了严重贫血的农村金融市场。但由于民间借贷没有合法地位、风险大且利息较高,常常与高利贷混淆在一起,长期以来不被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如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47号令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宣布“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2002年9月24日,慷慨解囊为困难企业融资的武汉市民营企业家涂汉江被武汉市公安局以涉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拘捕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0万元人民币。
鉴于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社区的经济、金融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其作用越来越明显,从认识上、法律上予以正确定位,给其一个合理的生存空间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势在必行。
一、顽强生存的草根金融:农村社区民间借贷现状及原因
(一)农村社区民间借贷的现状
我国农村社区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间有息借贷基本消失,但亲友之间互济帮困的资金融通一直没有间断。改革开放后,尽管由于认识上、政策上的原因导致了农村社区民间借贷发展的波折,但随着农村多种经济成分的崛起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民间借贷逐渐活跃,形式也多样化,融资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总体来看,当前农村社区民间借贷的现状是:
1.规模不断增大。1996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行社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整体还没有走出亏损,发挥的作用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增长对资金的需求,因而近几年农村中民间金融活动日趋活跃。在1996年以来大多数年份中,中国农村地区的产值在GDP中基本上保持着半壁江山的地位,但其获得的国家银行系统的金融资源却不到1/7。在大多数农村的金融市场中,民间借贷资金占到了40%,国家银行、信用社只占20%,经营者自筹资金占40%。就全国农村而言,在非国有经济的资产负债表中,来自非正式金融的资金比重高达36%,而来自银行等正式金融机构的贷款仅占8%。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四倍。对于农民来说,非(准)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据测算,中国农村活动着民间借贷资金0.8-1.4万亿元(中国社会科学院:《2000-2002年农村经济绿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6月版)。1997年到2002年,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占金融机构各项短期贷款的比重在3%-4%之间;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占金融机构农村贷款的比重在14%-27%之间;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占农村信用社农村贷款的比重则在29%-43%之间。在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更加活跃。据温铁军等人对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共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一些村庄进行的个案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
2.借贷方式多样化。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在利率下调和开征利息税的情况下,个别富裕农民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他们以比银行贷款利率相比高出许多的利率将款项借给急需资金的人或企业,从而获取高额回报。
3.服务对象复杂,但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为主。农村社区民间借贷所服务的对象比较复杂,有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村委会、城乡居民以及部分乡镇企业、街道小厂,但主要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为主。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业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无奈,只有从民间寻求支持,这也是民间借贷主要倾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的主要原因之一。
4.借贷用途以生产经营性为主。从农村社区民间借贷的用途看,有开商店进货的、办实体扩大投资规模的,有因企业流动资金不足而到银行告贷无门的,有维持生活所需的,有治病的、还赌债的,还有供子女读书的、婚丧嫁娶的,部分乡镇还在村委会借款交政府提留及农业税的等,但主要还是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
5.借贷手续简便,以信用方式为主。农村社区民间借贷的手续一般均很简便,大多是借款人向债主写下借据、签字或盖章后,再由担保人签字,即可获得所需资金;较之金融机构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其时效性比较强,手续也比较简单。
6.期限较短,利率较高。而借款期限一般在2-8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年;利率一般都是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一定上浮幅度确定的。
(二)农村社区民间借贷取而不消并日趋活跃的原因
1.农村资本稀缺。最近20年的农村发展问题已经集中反映出,既有的规范化的制度安排,并不能化解农村资本稀缺的问题,农村资金供求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四大商业银行近年撤并县及县以下的机构网点,从1999年起三年时间就从贫困省份共撤掉3万多个分支机构,在基本上取消了县级分支机构的贷款权的同时,四大银行仍然保留了吸储的功能。这样一来,每年县级各类商业银行在农村吸收存款6000多亿元,放贷只有3000多亿元,转出3000亿元左右。随着四大商业银行撤出农村,邮政储蓄这种单向抽血的金融机构占据了大片农村金融市场。根据测算,邮政储蓄金额约有70%来自农村,有4000多亿的资金流入城市。总算起来,中国每年从农村流入城市的资金为5000~7000亿元,导致农村金融市场严重贫血。资金要素在农村社区越来越成为过度稀缺要素,其稀缺性所决定的要素价格随之越高,从事农村借贷的风险收益也就越大。正规金融退出导致“此消彼长”,经济行为主体人为替代的结果,就使从来就没有被消灭的民间借贷迅速分蘖。
2.农村社区资金需求总量的增长和资金需求的多样化。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资金需求的扩大和多样的开支活动。农业生产成本大约年平均增长10%,“服务”成本增长超过9%,基层政府和乡村组织开支不断增加,农村个体户、专业户额外需求等,这些资金需求活动根本不在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安排内,只能到民间金融市场去寻求资金。
5.投资盈利的驱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民收入持续增长,节余的资金一时没有合适的生产项目去投资,再加上银行利率连续几次下降,又征收利息税,储蓄存款收入极低,甚至是负利率。而股票、基金、债券等新型的投资工具由于农村金融市场还不发达,无法实现投资。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对于部分资金富裕户来说,在亲朋好友的引导下便甘愿冒风险将钱选择比正式利率高一些的民间借贷市场。
4.手续简便的驱动。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贷款发放,贷款手续复杂,办理时间长,令许多资金需求者望“钱”兴叹,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在我国农户的生产经营投资中,有相当大比重由借贷资金承担,大多数农户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也需要举债。由于农民的土地、住房,果树等都难以变现和用于抵押担保,贷款数额不大,且季节性强,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自然得到青睐。
5.迅速膨胀的地下经济和其它的非法活动大量涌入农村民间金融市场,既增加了资金供给,也增加了资金需求。
二、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农村社区民间借贷效益及问题
民间借贷以其融资速度快、信息费用低、利率弹性大、服务态度好、资金利用率高等优点而经久不衰,对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其高利息、高风险以及具有金融诈骗、隐蔽性强、不可控制等缺点,对农村金融业的发展也产生一定影响,有时甚至危及社会的安定。
(一)效益
1.民间借贷维持了农业简单再生产的进行。民间借贷中尽管高利息借贷占一定比重,但国家没有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商业化的保险公司也先于银行退出农业,多年来不承保亏损大的农业险种。在国家没有建立适应农村社区的金融和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大多数高利息借贷的发生都是劳动力绝对过剩的农村防止“环节断裂”的理性行为,只要得到的资金可以弥补某个环节不至于断裂,无论放贷人还是借贷人作出选择时都约定俗成地认识到,农民可以把本来就过剩的劳动力投入可能产生的未来预期收益支付高利息借贷。
2.填补了金融支持的空白,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转轨,其业务向大城市、大企业倾斜,导致许多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缺乏金融部门的支持。在此情况下,民间借贷更成了农村许多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生产发展的主要依靠。尤其是一些金融机构已退出市场或尚未涉足的贫困落后地区,民间借贷更成了富余资金的主要出路和支持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
3.弥补了金融机构信贷工作的缺陷,解决了部分地方的贷款难问题。由于金融机构债权维护工作的日益抓紧,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也日益烦琐,如抵押、担保、资产评估等让许多需要贷款的客户望而生畏,许多农村居民所需的化肥、农药、种子投资宁愿向个人借贷,也不愿在银行或信用社转来转去而“求爹爹,拜奶奶”。加上许多金融机构资金紧张,经常出现资金供求矛盾,很难令客户有求必应,民间借贷便成了其“无奈”的选择。
4.拓宽了投资渠道,带动了民间投资的发展。近几年,由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多次下调、存款利息税的征收,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再对存款利息产生很大的诱惑,而迅猛发展的个体工商业又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在银行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便成了其最好的融资渠道,从而也带动了民间投资业的发展。
(二)问题
农村民间借贷在发展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对农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更加增大。
2.风险大,极易引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借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3.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4.民间借贷纠纷多,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但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动,没有组织领导,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纠纷。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更无跟踪监控机制。由于利益所致,民间借贷很容易导致亲疏怨恨,甚至酿成祸患,引发纠纷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师法大禹治水:农村社区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
民间借贷是在农村社区正规金融资金投入匮乏与农村社区资金需求旺盛、部分农户资金有余与农村社区缺乏投资途径的两对矛盾中“应需而生”的,它对缓解农民对资金的需求、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均有一定作用。但又由于民间借贷尚处于自发的阶段,其非法性、非规范性和高风险性对农村金融市场以及“三农”的发展均会产生不良影响。为此,正确处理好农村社区民间借贷就成为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事关“三农”发展的大事。摒弃惯用的“严堵”而采用“疏导”、“规范”的办法是解决农村社区民间借贷问题的关键。
(一)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民间借贷产生、活跃的根本原因是农村社区正规金融资金投入匮乏与农村社区资金需求旺盛、部分农户资金有余与农村社区缺乏投资途径的矛盾,要根本解决问题必须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市场内部化”的制度安排发展地方信用,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农业作为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比较利益差的弱质产业,在向市场化转轨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一向处于不利的状况之中:按价值规律参与市场竞争,必然导致资本流出农村。尤其是资金,因其本身作为高度稀缺要素而难以留在资金回报率低的农业部门。这种矛盾只能通过“市场内部化”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即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全面建立了服务于小农经济的社区合作金融和保险体系,将民间资本导入金融体系,以此从正规金融方面加大对农村社区的资金投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从而有效地抑制民间高利贷,实现在一般市场条件下几乎不可能的“农村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二)制订规范民间信贷的管理办法,让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合法化
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发展中有特殊地位和影响,作用越来越明显,应从法律的角度予以正确定位,让民间借贷合法化,给其一个合理的生存空间是切实可行的。国家除了政策上对民间借贷进行引导、扶持,做好合理利用和有效监控,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的稳定以外,同时立法机构要积极讨论、立法,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和保护,像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一样,保护民间借贷的发展。通过制订管理办法,建立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在监管部门或农村信用社内成立专门机构,赋予监管民间借贷行为的职责。对农村民间信贷实行登记制度,要求借款人和贷款人同时登记,签订合约。规定农村民间信贷用途,严格限制贷款领域,主要支持农业生产或与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生产活动,降低贷款风险等。通过对农村社区民间借贷的引导、规范,让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成为阳光下的事业。
(三)逐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鼓励有序竞争
逐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高效、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农村金融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为此,应首先创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中小规模的农户、私人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理想的农村金融机构应该能够为这些农村中小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显然,相对于大银行而言,中小银行向小规模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上更具比较优势,因此农村合适的金融结构应该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其次应鼓励充分竞争。在有较多农村金融机构的基础上,放松并最终解除对农村民间借贷的歧视和压抑政策,从而使不同的农村金融制度之间出现良性竞争,促使高效、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农村金融局面的出现。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才能有效扩大金融服务,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只有在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中,才能有足够的信息比较判断不同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从而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外部市场环境条件下放开民间借贷,可能不会对农信社的经营造成很大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