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探讨论文_张云

对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探讨论文_张云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 530001

摘要:自招投标制度在建筑工程行业中实施以来,有效地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建筑市场的成熟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重视招投标管理工作,在确保招投标活动顺利实施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程的施工质量。文章分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对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的主要措施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关键词:招投标制度;问题;完善措施

1 我国招投标制度存在的不良现象

1.1 法律制度相互矛盾

招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实际上从广义上来说目前我国关于招投标制度的法律规范文件总数量足足400件有余,再加上许多地方性规章制度等数量更多,正是因为这样,导致各个文件之间内容庞杂混乱,相互矛盾的情况也比较严重。据02年的初步调查结果统计,不符合《招投标法》条款的多达上千处。招投标制度不一致给有关部门以及招标投标者在实际工作中带来很大困扰。

例如在招标条件方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二)规定:“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而其他法律法规的中却不一定是这样规定的,比如《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1.2 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国外一些国家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一般都比较强,例如《瑞士官方购置州间协议的招标准则》第二十八条关于中标标准的规定“经济上最便宜的报价可以中标。评标时应注意价格性能比,评标时除价格之外尤其应考虑如下标准质量、工期、经济效益、运营成本、售后服务、生态方面、适用性、技术价值、美学方面、创造性以及基础设施方面。对于基本标准化了的物料采购来说,中标亦可完全按最低价格标准评定。”显然就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又如《英国公共供应合同规则》第十四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拒绝供应商的标准,可见其规定相当的完备,其细化程度使得在具体操作时有充分的依据。而我国《招标投标法》的个别条文规定却缺乏可操作性。如《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此条规定没有具体数额规定,在现实经济活动中难以把握其标准和尺度。有关标段的划分,《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本法第十九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都作出原则规定,但均缺乏强制性标准和限制性实施规则,使此类规定仍不具操作性和约束力。

1.3 招投标过程缺少监督管理

针对于招投标活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我国已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和约束,但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以情代法和以权代法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暗箱操作、明招暗定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工程项目甚至没有开展公开招标。这些问题的存在普遍反映了当前招投标工作缺乏监管。而且招投标过程中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善,监督管理工作的不到位也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2 我国招投标制度优化的方法途径

2.1 协调《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1)法律适用规则。所谓法律适用规则,是指当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冲突时,在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时应遵循的原则。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些基本原则包括上级法、下级法、同等级别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特别法的实施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按照这些原则问题,国有企业的采购制度与政府采购法”在第二款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一致的,因为《招标投标法》是特别法,应适用“一般规定”的投标。因此,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配额标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2)是通过法律冲突解决机制。虽然有一些规则适用于解决法律冲突和解决冲突,他们仍然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在政府采购法中,招投标法既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又是一项特殊的法律,目前存在许多适用的问题。立法法》各种立法机构之间的权力监督之下,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提供了两种解决机制是执政机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则冲突,不能根据适用的规则的应用,通过授权使在决定如何使用这两种改变和撤销机制。所谓“变更撤销”机制,是指有权按照法律权力和程序对法律规定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或废止的监督机制。

2.2 增强企业诚实守信理念

当前建筑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这也给建筑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严竣的挑战。这就需要建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打造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将诚信体现出在企业的各个方面,坚持诚信经营、严格自律,并建立诚信奖惩制度来鼓励员工的诚实守信行为,构建诚信保障体系,增强企业的诚信理念,从而促进整个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

2.3 加强招投标透明力度的举措

(1)业主作为评委参与投标在目前投标市场中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而从近几年的腐败案例来分析,不难发现相当一部分案例都有业主评委参与其中并起着决定性作用,他们的偏向某方面的意见会影响到专家的态度,最终导致结果与原本事实相背离,应该逐渐用专家评委取代业主评委,谨防此类事件再出现,最大程度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

(2)施工企业水平不相上下,可以在招投标相关文件都合格的任选中,采取随机筛选的方式确定最终中标者;

(3)建立专门的招投标监督制度也是实现招投标工作公平的可行方法之一,选取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成立特别督查小分队,遵循将其与社会大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将招投标的每个需要公开的项目全部公布出来,使招投标工作在政府、群众的眼皮底下进行,此举也可以有效的避免腐败现象。

2.4 适当增加招投标方式,改变单一模式

市场经济越发达,对招投标形式的要求就越多,不同的采购需求,不同的采购目的,不同的采购性质都会有不同的招投标要求,不仅是形式上,数量、规格和时间上都有更多的要求。我国《政府采购法》中也提及到的竞争性招标,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形式都是必要的,这对于采购规模较小或者时间及其他要求较多的采购都是十分必要的。

所谓竞争性谈判就是由招标方直接同时与几家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最有权力和义务的关系,降低消耗取得招标要求。单一来源采购则是一种非竞争谈判,也就是和单一供应商或承包商的直接采购谈判。而询价则是比较简单详细的价格招标和选购。这三种方式都是比较省时间、省消耗的招投标形式,但是其具体流程必须配合严格的法律规范,以保证其公正性和合理竞争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结语:

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投标作为其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对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乃至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进一步对工程投投标管理进行规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确保招投标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为建筑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谷凯.公共采购招投标背景下利益相关者伦理行为模式与决策策略研究[D].浙江大学,2014.

[2] 李永涛.航天工业厂房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管理与控制研究[D].中国科学院大学(工程管理与信息技术学院),2016.

论文作者:张云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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