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初农民收入研究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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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S-09;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4)03-0075-11

      建国初期,中国农村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和人民政府还实施了一系列旨在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在土地改革后至农业集体化完成之前,中国农家收入状况处于怎样的发展趋势?限于资料的缺乏,学术界对20世纪50年代前期农户收入问题的研究成果还较为鲜见,①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

      一、20世纪50年代前期促进农户收入增长的政策

      建国初期,农村迅速完成了土地改革,中共中央和人民政府还通过发展城乡物资交流、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实行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税政策、推进农业合作化、开展农业技术改进及提供金融支持等措施②,以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复苏和活跃,提高农民的收入。

      (一)加强农特产品的收购

      由于战争的长期破坏,建国初期,水陆交通梗阻,商品流通不畅,农副土特产品购销脱节,严重影响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在交通不便的广大农村地区,常常发生谷贱伤农的情形。农民手中的农副产品卖不出去就无法购买他们所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从而无法增加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人民政府把发展城乡交流列为1951年财经工作的第一项要点,努力恢复改善交通运输条件,疏通商品流通渠道。在普遍建立和发展国营商业的同时,在农村建立和发展供销合作社,开展农副土特产品购销业务。1949年年底,全国基层合作社社员为10373091人,到1952年年底发展到138206572人,增加了4.6倍;1950年供销合作社收购总额为53868万元,到1952年达到388292万元,增长了6.2倍。③

      为了给滞销的农村土特产品打开销路,召开县、省以至大区级土特产品交流会议,举办以销售为主的土特产品购销会议,恢复和发展农村集市、庙会和骡马大会,组织农民开展短距离的物资交流,建立贸易货栈和农民交易所、农民购销服务部,方便农民出售土特产品。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扩大了农副产品购销量。1950-1952年,农副产品购销额,从1950年的80亿元,增加到1952年的129.7亿元,增长62.1%,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

      建国前,由于国民政府长期滥发纸币造成严重的恶性通货膨胀和物价急剧上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进一步扩大。如以抗战前7年(1930-1936)平均指数为100,1950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为201.8,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265.9;如以农产品价格指数为100,工农业产品比价指数则为131.8,剪刀差明显扩大。人民政府在制止通货膨胀的同时,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上的剪刀差。1952年同1950年相比,农副产品价格提高21.6%,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提高9.7%。工农业产品交换差价缩小9.7%,平均每年缩小5%。④据山西省榆次县陈侃乡1953年到1954年的调查,所供应的工业产品的主要生产资料的价格都在降低:解放式水车每部由194元降为174.39元;新式步犁每张由26元降为23.21元;肥田粉(硫酸铵)每斤由0.18元降为0.161元。在日用必需品的价格上稍有增减:麦穗牌毛巾每条由0.57元降为0.56元;煤油每斤由0.44元降为0.42元;采棉青市布每尺由0.32元增为0.325元;潜水艇火柴每包0.12元,没有变化。谷子每斤由0.0659元增为0.067元;小麦每斤由0.1088元增为0.1103元;毛猪每斤由0.29元增为0.30元。以上反映出,在几年来物价稳定的基础上,工业产品的价格有了下降,农产品的价格有了上升,使两者之间的差价日益缩小着。因而,一般群众反映:“货真,价公道。”⑤另该省20个乡1953-1954年工农产品交换情况如表1所示。

      

      如表1所示,以1953年出售农副产品金额与购买工业、农业产品金额均作为100,则1954年的出售农副产品金额增加了8.77%,即7135.88元;购买工业手工业产品金额增加了6.77%,即45442.70元;除购买工业、手工业产品后,所余金额也增加了1.5%,即25873.60元。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缩小,无疑会给农户带来更多的实惠,增加农民的收入水平。

      建国初期,由于棉、麻、烟等工业原料缺乏,轻纺工业开工严重不足,为了引导农民进行棉、麻、烟等作物的生产,农业部和贸易部根据各地上述作物的生产成本,规定了最低收购价格和棉粮、麻粮、烟粮的合理比价,适当提高了棉、麻、烟等工业原料作物的价格,促进了这些工业原料作物的生产,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三)实行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税政策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人民政府根据“发展生产、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改变了过去摊派的办法,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农民生产发展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征收公粮的指标数字,执行“种多少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公平合理、鼓励增产的负担政策。同时,为贯彻依率计征,做到合理负担,鼓励发展农业生产,实行查田定产,即清查土地田亩,划分土地类别,评定土地等级,确定土地常年产量。对于善于经营、勤耕劳作和改良技术而超过常年产量者,其超过部分,不增加税收。因怠于耕作,其产量不及常年产量者,其应交公粮不予减少。按照受灾程度的不同,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制定了减免农业税的办法。此外,还提出了“社会减免”办法,减免范围包括:一是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而生活困难的农户;二是遭受意外灾害或有其他原因而交税实有困难的农户;三是遭受战争创伤、敌人摧残严重而生产尚未恢复的革命老根据地;四是少数民族聚居而生活困难的地区;五是交通不便特别贫瘠的地区;六是各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加以照顾的其他地区。一般情况下,减免的税额控制在应征税额的13%以内,其中“社会减免”约占4%-7%,“灾情减免”约占6%-9%。⑥

      1950-1952年,三年中,农业税随农业生产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但农业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1950年为29.3%,1951年下降到16.3%,1952年更是下降到14.7%。⑦1953年起,中央决定三年内将农业税征收总额稳定在1952实际征收的水平上,并根据前两年的较大灾情对受灾地区做了较多的减免。1952年征收350亿斤(包括当年夏征和当年秋征,全年税额均折合细粮计算,下同),1953年征收323亿斤,1954年征收339亿斤。如加上省附加和乡自筹部分,则1952年为338亿斤,1953年为351亿斤,1954年为376亿斤。从农业税正税和省附加、乡自筹的总额占农业实产量(包括粮食作物和技术作物)的百分比来看:1952年为13.2%,1953年为12.12%,1954年为12.79%,虽然在某些地区农民负担存在不平衡的现象,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民负担一般不重。⑧

      据山西省20个乡的调查,1952-1954年所缴纳农业税及其他负担的情况如表2。

      

      从表2反映的情况来看,在农业税及占应产量的比例上,1954年与1953年比较,仅多6764斤,基本是平稳定的。1954年其占实产量的比例高于1953年1.47%的原因,从调查资料反映的情况来看,是由于涝灾减产而造成的。

      另从各阶层农户的负担水平来看,据山西省20个乡的调查,1954年各阶层农户所缴纳农业税情况如表3。

      如表3所示,相对于其他阶层,贫雇农和下中农的实际税率较低,即在缴纳农业税时基本照顾了贫困农户。其他劳动人民实际税率高至18.07%,超过平均水平4.96个百分点,其实产量低的原因,根据当时的调查资料反映,是由于该阶层农户大多不种地,而将土地租给别人耕种的缘故。

      1955年我国农业生产获得了丰收,粮食总产量比1954年增加了9%,棉花产量比1954年增加了48%,各种麻类增加了37%,烤烟增加了21.3%,糖料作物增加了1.3%(其中甘蔗减产6%),油料作物增加了12.2%。农民的收入一般都比1954年增加了。同时,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各种作物的单位面积都显著地超过个体农民(稻谷多产10%,小麦多产7%,大豆多产19%,棉花多产26%),因此,农业合作社社员收入的增加又较多于个体农民。1955年度全国农业税征收总额比1954年增加了3.6%,比1952年增加了7.1%,原因是附加比例稍有提高。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1955年全国农民的农业税负担占农业收入的比例,同1954年相比较,仍然有所降低。1954年农业税(含地方附加)占农业实产量的比例为12.43%,1955年降低到11.54%。但各地的具体情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从当时的调查情况来看,1955年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负担率(农业税占农业产量的百分比,下同)一般是10%-12%,少数是1%或15%;个体农民的负担率一般是10%-15%,少数为7%或19%。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中,一般是平原粮区的社,负担率较高;而城市郊区以种植蔬菜为主的社,负担率最低。⑨

      二、农户收入变化趋势

      (一)土改后农户的收入变化情况

      土地改革的完成,加之农业的丰收使农民收入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据推算,1949-1955年全国农民人均收入分别为:55.19元、63.75元、68.43元、76.76元、76.49元、78.85元、84.94元。⑩在收入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农民购买力普遍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1949-1955年我国农民人均货币收入及人均购买力情况如表4。

      

      在土改完成较早的老区(11),根据山西省20个乡的调查,1954年人均农副业收入折合粮食为1044市斤,分别比土改结束时和1952年增长115.60%、103.80%。(12)表明,土改后经过几年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而在热河省,根据7个村的调查资料,农民人均收入出现“上升—下降”趋势,1949年、1952年、1953年、1954年四年间,农户人均总收入折合粮食分别为645.6市斤、1116.3市斤、1058.7市斤、951.1市斤,农户人均农业收入折合粮食分别为584.9市斤、874.6市斤、800.8市斤、792.5市斤。(13)从调查情况来看,在1954年调查村由于遭受了水灾、冰雹等多种自然灾害的袭击,农业生产有所减产,而导致农户收入水平下降。这也反映了当时农业生产的脆弱性和农户收入的不稳定性。

      在新区,随着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生活得以改善。如据中共中央中南区农村工作部对该区豫、鄂、湘、赣、粤5省31个乡和湖北省农村工作部对该省5个乡的调查资料,1953年与1952年相比(14),各阶层农户人均总收入情况变化如表5。

      

      说明:调查乡据以统计的阶级成分,1953年地主及其他剥削阶层是根据土改时划定的,富农中有7个乡16户是根据调查时的情况新划的,其余均为土改时的老富农,其他各阶层是调查时根据经济情况划定的。1952年河南省1个乡、鄂湘赣9个乡、湖北5个乡的阶级成分(除地主及其他剥削阶层和大部分富农外),是根据当年经济情况划定的,其余都是用1953年划定的成分。表中河南省的其他劳动人民阶层的人均收入较大,原因是该省调查户中此阶层只有1户,且该户有1人,因此人均收入较大。

      资料来源:根据《中南区1953年农村经济调查统计资料》(1954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SZ-J-517;《湖北农村经济调查(五个典型乡综合材料)》(1954年6月),湖北省档案馆,SZ-1-285整理。

      如表5所示,1953年与1952年相比,在整体上,鄂、湘、赣、粤4省农民户均收入都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其中广东省农民户均收入增长最快,增幅达10.94%;从各阶层收入增长情况来看,除鄂、湘、赣10个乡的贫农阶层收入略有下降外,其他各阶层的收入均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其原因是贫农阶层是调查时根据经济情况划定的,而土改后较大部分的贫农已上升为中农,仍处于贫农地位的农户,收入相对较低。1953年与1952年相比,河南省农民人均收入呈下降的趋势,其原因是1953年河南省遭受了重大的自然灾害,粮食减产15000000担,占1953年中南区全区粮食减产总数35000000担的42.86%,减产粮食占该省粮食总产量的6.77%,比中南区平均水平的3.38%高出3.39个百分点。(15)

      另如江苏苏南地区12个村的调查,土改后,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利用农闲时节兴修水利,虽然1951年天时不好,但也克服了各种困难,12个村水稻平均亩产达到337市斤,比1950年(土改时)的328市斤,增加2.74%,总产量增加2.26%。同时,还加强了副业生产,1950年12个村共养猪509头,1951年增至800头,增加57.17%;家庭手工业及其他副业纯收入1950年共收入200892市斤(折合稻谷),1951年达到212615市斤,增长5.83%。由此,1950年,12个村农副业收入为5935850市斤,1951年达到7033940市斤,增长18.5%;除掉人吃、种子、公粮负担外,出售总值1950年为1220181市斤,人均215市斤,1951年为1340346市斤,人均241市斤,人均增加12%。由于农民有多余的粮食出售,所以购买力也有一定程度的提高,1951年购买总值比1950年增加19%左右。(16)

      再如西南地区四川、云南7个村的调查,1953年农民人均总收入为62.09元,比土改时的48.89元,增长了27%,其中4个村1953年人均粮食收入为660市斤,比1952年的人均615市斤增加了7.32%。(17)

      (二)统购统销政策实施后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国民经济恢复后,中国开始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随着国民经济大规模建设的展开,工业人口和城市人口迅速增加,1953年城镇人口比上年增加了663万(18)。工业原料作物种植地区扩大了,工业用粮比过去增多。同时,土改后农民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生活有所改善,消费粮食也比过去增多。一方面,粮食需求量猛然上升;另一方面,农村粮食总产量增加的同时收购量反而下降。这样就使得原本十分脆弱的粮食供求稳定局面被打破,从1952年下半年开始,我国的粮食购销形势开始再度紧张,到1953年春情况更加严重。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粮食供应和工业发展所需的原料,中共中央于1953年10月16日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同年11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同年12月初开始,除西藏和台湾外,全国城乡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统购统销就是政府借助政权的强制力量,农民生产的粮食全部卖给国家,全社会所需要的粮食全部由国家供应,农民自己食用的数量和品种也得由国家批准后才能留下。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对农户的收入产生影响。

      根据山西省20个乡的调查,1953-1954年农民交公粮前后余粮、不余不缺、缺粮户的变化情况如表6和表7。

      

      如表6和表7所示,在缴纳公粮后,1953年和1954年缺粮农户所占比重比缴纳公粮前分别增加了9.16%和12.67%,一方面反映了农户收入水平低下,在完成粮食统购统销任务后,农户的亏损面增大;另一方面也说明当时的粮食起征点较高,农民的留粮标准过低。如据这20个乡的调查,1954年口粮留粮最高是379斤,最低是202.5斤,平均是300斤,比1952年群众实际用的口粮约低115斤。贫农和新、老下中农在缺粮户中所占户数及比重:1953年,交公粮前是932户,占缺粮户的82.11%;交公粮后是1302户,占缺粮户的77.32%。1954年,交公粮前是1428户占缺粮户的82.07%;交公粮后是1976户,占缺粮户的78.60%。(19)说明贫农和下中农的收入水平低下,存在入不敷出的情况。

      副业是农户除种植业之外的最大宗收入来源之一,农户的家庭副业大多数是依附于农业的纺织及食品加工业,统购统销政策实施后,由于原料的缺乏,导致农户副业收入的减少。如据湖北9个乡的调查,各阶层副业增减的情况是:贫农1953年比1952年增加21%,1954年比1953年减少27%;新中农1953年比1952年增加31%,1954年比1953年减少21%;中农1953年比1952年增加27%,1954年比1953年减少44%;富农1953年比1952年增加18%,1954年比1953年减少33%。(20)副业是农户收入的重要来源,此项收入的减少,必将影响农户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农户收入结构

      (一)农户总体收入结构状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1954年农家收入的抽样调查(21),调查农户的收入结构如表8所示。

      

      从表8可以看出,1954年,在农民平均每户总收入692.9元的构成中,以农业收入为最多,占60.7%;其次为副业,占24.9%。农业收入和副业收入在各组农户的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是不同的:农业收入以富农和社员户所占的比重为最高,各占其总收入的66.3%和66.2%,说明这两个阶层的农业生产条件较好,虽然当时参加合作社的农户以雇贫农和下中农占优,但由于国家给予新成立的合作社大量的农业贷款扶持,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户的生产条件;贫雇农所占比重为最低,只占其总收入的55.8%,说明这个阶层在农业生产中还存在诸多的困难。但副业收入的情况适得其反,以贫雇农的副业收入占其总收入的28.3%为最高;其次为过去的地主,副业收入占其总收入的26.8%;而富农的副业收入,只占其总收入的19.6%。其他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也以贫雇农和过去的地主为最高。在其他收入中,出雇收入以贫雇农为最多,中农次之,富农最少;但除此之外,大体均以富农最多,中农次之,其中富农的货运和出租生产资料的收入,高于其他农户达1-2倍。各阶层农户副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如表9和表10。

      

      在农户的收入结构中,农业收入占了绝对的比重,但由于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低下(22),再加上人均耕地匮乏,导致农户收入水平低下。农民仅靠农业收入很难应付日常的必要开支,因此除了种植业之外不得不依靠手工业及其他途径来满足日常之需。如据河南新安县调查,该地由于山多地坏,农业产量小,还不足供全县需要,大部或主要依赖手工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占全县人口的55%;新安一区、二区人均农业收入每年只有260斤粮食,而人均每年需粮食540斤,所缺全靠手工业和副业补足。(23)又如山西阳泉四区的调查,全区31个村,以手工业为主的村子21个,手工业人数7326人,占全区总人数的25.9%,以手工业为主的21个村,人均土地8分,每亩地产粮3斗,当地人民生活的80%靠铁业生产。(24)另据福建大田县的调查,农村手工业约占该县手工业总户数的87%,占该县手工业从业人数的82%,也从一个侧面映了手工业对农家收入的重要作用。(25)农村手工业是农户农业种植之外的最大宗收入,表明传统的“耕织结合”的生产模式在当时的小农经济中依然非常牢固,手工业与农业生产密不可分。

      (二)农户的现金收入状况

      农户的现金收入是反映农村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若现金收入所占的比重大,说明农村的商品经济越发展,反之,则表明农村的自然经济程度很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农户收支调查,1954年调查户户均现金收入及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现金收入情况如表11和表12。

      

      

      从表11和表12反映的情况来看,富农的现金收入最高,其主要来源于出售收入,也就是说,相对于其他阶层,富农的农业生产力水平较高,出售农产品获得的收入最高。结合表8,社员户、贫雇农、中农、富农及过去的地主等各阶层农户的现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0.52%、34.54%、34.45%、39.38%、34.13%,各阶层的差异很小。上述数据表明,当时的农村经济虽然逐渐由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逐渐向商品经济转型,但仍然带有浓厚的小农经济色彩。

      20世纪50年代前期,在分散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土改后农户的收入水平呈缓慢的增长情形,在此基础上,农户的购买力水平也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在农户的收入结构中,尽管农业收入占了绝对的比重,但副业和其他收入也是农户收入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民经济恢复后,中国开始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农业是当时工业发展资金积累的重要源泉。而土改并不是由于生产力发展而引起的变革,土改后农业生产力并未得到多大的提升,在此基础上,农户向市场提供的剩余产品也较为有限。根据1954年中国农家收支调查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平均每户农户出售植物栽培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只占其经营植物栽培产品获得总收入的25.86%,(26)这说明农民的产出绝大部分用于家庭内部的消费上,表明了小农经济的生产与国家工业化大生产的需要存在着矛盾。

      “农业脱工业后退”问题迫使政府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从而保证粮食的收购和供应。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措施就是中国后来所实行的统购统销政策。但是如果以单个农户作为统购对象,显然需要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若把若干农户组成一个个规模较大的生产单位,并以此作为征收对象,交易费用则会大大降低,而农业合作社所具备的特点无疑能满足这方面的需求。因此,在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背景下,由于落后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导致农户收入水平低下,向市场提供的农副产品有限,这也是引致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业合作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因素。

      ①笔者曾对20世纪50年代前期鄂、湘、赣3省的农家收支状况进行了初步的研究,见《20世纪50年代前期中国农家收支研究——以鄂、湘、赣3省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1期。本文拟扩展到全国范围,对当时的农家收入变化趋势及收入结构做一系统分析。

      ②关于土地改革及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文献较多,本文不再赘述;关于建国初期农业技术改进的文献可参见拙文《土改后农业技术改进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4期;关于乡村金融的文献可参见拙文《20世纪50年代前期中国乡村借贷方式比较研究》,《中国农史》2008年第3期。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商体制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425、428、429页。

      ④农业部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农业经济概要》,农业出版社,1983年,第184、190页。

      ⑤《山西省农村调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办公室编:《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后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第18-19页,1958年2月,山西省档案馆,21-8-1-2。

      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资料档案选编》(农业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21页。

      ⑦《中国统计年鉴(1983)》,第447页。

      ⑧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资料档案选编》(农业卷),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第58页。

      ⑨《1955年农村经济与农民负担调查资料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农业税司编印,1957年12月,河北省档案馆,F325.7-2-C2。

      ⑩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第1146页。

      (11)“老区”与“新区”的概念在解放战争中是不断变动的。本文所指的老区是指1950年6月前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

      (12)《山西省农村调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办公室编:《八个省土地改革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第2页,山西省档案馆,21-8-1-2。

      (13)中共热河省委农村工作部:《1954年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表(综合)》,河北省档案馆,684-7-46。

      (14)1952年新区土改基本结束,而1953年是土改基本结束后的第一年,这两年农户收入进行比较,可以看出生产关系的变革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15)中共中央中南局农村工作部:《中南区农村统计资料》(1954年8月),湖北省档案馆,SZ-J-519。

      (16)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12个典型村调查情况综合汇报》(1951年12月30日),江苏省档案馆,3006-永-148。

      (17)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西南区农村经济变化典型调查》,1954年8月。

      (18)国家统计局综合司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9)》,中国统计出版社,1990年,第2页。

      (19)《山西省农村调查》,《八个省土地改革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第11、13页,山西省档案馆,21-8-1-2。

      (20)《湖北省农村调查》,《八个省土地改革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第112页,山西省档案馆,21-8-1-2。

      (21)国家统计局1954年的农家收支调查仅对抽样农户1954年的收支状况进行了调查,缺乏一个纵向的比较。

      (22)根据《1954年全国农家收支调查资料》显示,稻谷、小麦、大豆、杂粮、薯类等农产品的亩产量分别为309斤、163斤、83斤、122斤及209斤,《1954年全国农家收支调查资料》(1956年5月),广东省档案馆,MA07-61·222。

      (23)《洛阳专区手工业调查报告》,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手工业资料汇编(1950-1953)》,1954年,第28页。

      (24)《山西手工业典型调查材料的整理》,《手工业资料汇编(1950-1953)》,第11页。

      (25)《福建省手工业情况综合报告》,《手工业资料汇编(1950-1953)》,第22页。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1954年我国农家收支调查报告》,统计出版社,1957年,第50、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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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初农民收入研究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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