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1]2016年在《海域划界中的岛屿及其效力》文中提出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问世以来,新的海洋秩序逐渐建立,《公约》确认了岛屿的法律地位,和陆地领土一样,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海域。世界各国为了争夺庞大的海洋资源与其他权益,越来越重视岛屿对于海域划界产生的作用,掀起了一场以岛屿为据点的“蓝色圈地运动”。我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涉及的海洋边界也相对较多,并且在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等海域中分布着诸多的岛屿,面对世界各国纷纷加紧了追求海洋权益的步伐,我国周边相关岛屿尤其是钓鱼岛及南沙群岛面临的海洋环境也让人堪忧。本文通过对岛屿及海洋划界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对于妥善解决我国的海洋岛屿划界问题,保障我国的海洋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由叁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对《公约》第121条的规定进行逐条分析,阐述了岛屿制度的理论及其缺陷,通过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了岛屿在不涉及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二部分则着重论证了岛屿的划界效力,通过对《公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划界的一般规定进行阐述,明确了各海域划界的原则和规则。然后结合研究既有划界案的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等依据,分析总结出岛屿的不同划界效力的适用情况,进而归纳出决定岛屿划界效力的几个主要因素。岛屿在划界中应具有何种效力,是这些影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第叁部分直面我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和南海争端的相关问题,通过将前两部分分析总结的海洋划界中岛屿的效力理论加以运用,试图为我国的东海划界争端和南海划界问题提供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本章首先对钓鱼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以及各自的客观自然条件进行分析,然后结合第二章得出的岛屿效力的获得情况,对比得出:钓鱼岛主权归属存在争议,并且其面积很小且无人居住,地理位置处在中界线附近,因此,在中日东海划界时应视其不存在,不赋予其任何划界效力。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固有的主权,南沙群岛作为整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其远离我国大陆,可按照“飞地”的方式处理,主张享有一定区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
禹湘[2]2002年在《试析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国际条约、国家实践及司法判例的角度研究了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进而深入分析了钓鱼岛在中日东海划界中的效力。本文得出的结论是:依照当前的国际海洋法,在东海划界中,钓鱼岛不应具有任何划界效力。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前言主要说明论文的写作目的和研究方法。第一章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本章主要涉及叁个方面的内容,即:国际法委员会自1949年到1956年为解决海洋划界问题对岛屿制度的讨论;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对岛屿制度的讨论和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1条和第6条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规定;第叁次海洋法会议对岛屿制度的讨论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对岛屿划界效力的规定。 第二章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实践。本章主要研究国家实践中岛屿获得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的情形,并着重研究了“中界岛”获得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的情形。其中对中界岛的讨论为下文研究钓鱼岛在中日东海划界中的效力埋下了伏笔。第叁章司法判例给予岛屿的划界效力。本章主要讨论有关海洋划界的五个主要司法判例中的岛屿的划界效力,即: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岛屿的效力;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岛屿的效力;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岛屿的效力;1984年缅因湾海域划界案中岛屿的效力和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海洋划界案中岛屿的效力。本文对这些案例分析的着眼点在于它们对岛屿问题的讨论,这些讨论对本文所研究的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这个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四章钓鱼岛在中日东海划界中的效力。钓鱼岛问题一直是中日双方关注的焦点,是东海海洋界限迟迟未定的重大障碍。为了尽快解决中日东海划界的问题,本文提出暂时搁置钓鱼岛主权,先解决其划界效力的观点,并结合国际条约、国家实践和司法判例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依照当前的国际海洋法,在中日东海划界中,面积极小,无人居住,距岸较远,不能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且主权有争议的钓鱼岛不应具有任何划界效力,即东海划界时不以钓鱼岛<WP=3>为基点,钓鱼岛不得享有自己的大陆架和经济区。这样,无论钓鱼岛的主权问题最终怎样解决都不会影响解决此问题之前所划定的东海界限,所以钓鱼岛划界效力这一问题的解决将使中日双方现阶段谈判东海海洋界限成为可能。结语:在这一部分,笔者总结全文,得出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一般结论,并再次强调确定钓鱼岛的划界效力对解决中日东海划界问题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海域划界中的岛屿及其效力[D]. 张燕. 中央民族大学. 2016
[2]. 试析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D]. 禹湘. 中国政法大学.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