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集体企业经营者持股特征及解释_企业经济论文

乡镇集体企业经营者持股特征及解释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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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承包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改革后,乡镇集体企业目前出现的一个特征是,股权逐步向经营者(层)集中,原有企业经营者通过购买和扩股的方式获取了企业大部分财产所有权。在经营者持大股企业中,经营者不再由乡村政府指派,而是以自己的财产承诺来行使企业控制权,他承担经营风险并索取剩余。

经营者持大股企业的出现提出了有关公有制经济改革方式的问题。首先,按照一般的解释,由于控制权能带来大量货币及非货币收入,地方政府将牢牢抓住企业所有权不放,这正是目前阻碍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主要因素,也是企业有效兼并的最大障碍(张维迎,1998)。但是,在乡镇集体企业改革后出现的经营者持大股企业中,乡村政府不再设置或仅设置小部分集体股,开始主动放弃曾给自己带来收益的企业所有权。其次,乡镇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并没有出现企业职工大量购买股权的现象,经营者持大股企业的普遍出现说明人人持股的职工所有制最终没有被实践选择,所谓中小企业改革可以实行内部劳动者所有制的建议是值得怀疑的。第三,在经营者持大股企业中,原来集体企业的经营者拥有明显优势,他有购买企业资产的优先权,价格也相对优惠,并可以延期支付。而这一点不同于俄罗斯和东欧的企业改革,在后者,职工内部购买得到强调。为此,乡镇集体企业改革受到了多方面的指责,认为它成了乡村政府和经营者的台下交易,完全忽视了社区农民和企业职工的利益,偏离了公正的轨道。

本文首先介绍两个有关经营者持大股企业的典型案例;接着解释经营者持大股企业在改革方式上的几个主要特征,这是理解经营者持大股企业为何出现及其今后发展变化的关键;最后就乡镇集体企业产权结构改革的经验作一总结。

一、经营者持大股企业:案例介绍

1.淄博昌亚股份有限公司(注:本案例参见:(1)潘劲,1995:《淄博市昌亚股份有限公司》,载魏道南、张晓山主编,《中国农村新型合作组织探析》第203-205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2)淄博昌亚股份有限公司,1995:《不断调整股权结构 实现企业产权改革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打印稿。)

昌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王村造纸机械厂,是山东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镇办企业。早在1988年,企业便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企业存量资产按7:3的比例划分,70%划归集体、30%划归企业职工。1992年,企业为筹措发展资金更名为淄博昌亚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向社会发行股票,吸收新的投资者加入合作。1994年,公司开始第二次产权改革,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后,将集体资产产权出售给了本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整个改革是按以下步骤进行的:首先,企业保留10%的净资产不出售,作为集体股由乡镇政府控制;其次,从应出售的集体股中划出20%量化给企业的干部和职工;最后,将剩余的资产全部出售给企业干部、职工和社会个人。1994年的改革是深刻的。乡镇政府仅持有10%的股份意味着它从集体企业主要所有者转变为一般股东,从而使企业财产从集体所有向个人所有迈出了最关键的一步。而且,由于企业出售的资产主要被经营人员购买,结果出现了经营者控股的局面。公司目前的股本构成是:经理层4人,占60%,其中总经理占30%,其他3个副总经理,即分厂厂长各占10%;职工和企业外股东300多人占30%;镇集体占10%。

昌亚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经营者持大股方式改革无疑得到了镇政府的支持。最明显的事实是,由于经营层购买的股份数额大,款项一时难以筹足,镇党委和镇政府制定了一项特殊政策,即经理层可以用企业每年所分的红利抵偿购股款额,分3年还清,同时规定经营层所持股份5年后才可转让。1997年,该企业集团总股本为1480万元,其中总经理持股400多万元,职工个人持股额平均为1500元,中层管理人员持股额为2000-2800元不等。

2.江苏寅阳镇(注:本案例引自王平,1996:《产权彻底转让,企业健康发展》,《中国农村经济》第4期。)

针对集体企业效率低下,负债水平高,资产流失严重等弊端,江苏启东市寅阳镇在1992年对所有镇村集体企业进行了产权改革。与昌亚股份有限公司的“渐进式”改革不同,寅阳镇选择了一条更简便的方式。对集体企业资产作出评估后,乡村政府不划分企业产权,也不持有企业股份,而是将企业资产连同债务一并转让给个人。然后再由企业资产的初始购买者发起,组建主要由内部职工出资入股、其中经营者和主要管理人员持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企业。个人出资购买企业全部资产后完全拥有企业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营决策权,同时也承担企业原来所有的债权债务。企业资产出售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招标,同等条件下,原来的经营者优先入选。寅阳镇规定,企业出售的资金必须一次性收回。对个别转让价款较大,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在有担保或抵押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期限不能超过2年,欠交部分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1995年底,寅阳镇41家镇村集体企业全部完成了产权转让。这些企业共转让净资产1060.7万元,吸收内部职工现金股1386万元,其中经营管理成员投入股本的数额为991万元,占现金股总额71.5%,人均7.5万元,最多的达52万元。

二、经营者持大股企业改革方式的特征

1.乡村政府开始放弃集体企业所有权

与早期的股份合作制改革相比,目前出现的经营者持大股企业所发生的一个重要变化是,乡村政府不再以集体经济代表的名义实行控股,企业资产更多地界定到了个人。在昌亚股份有限公司,集体股仅为10%,而寅阳镇则完全取消了集体股。乡村政府放弃企业所有权是目前乡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普遍趋势,如山东省诸城市在1993年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就完全取消了集体股(诸城市人民政府,1995);即使是集体经济发达的江苏省无锡市,企业进行股份化改革时也鼓励个人持股,集体股所占的比例逐年下降,目前仅为28.8%(张寿正等,1998)。

乡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过程也就是市场发育和完善的过程。这期间,市场每向前发展一步都削弱了乡村政府在控制经济资源上的优势,使其所有者地位受到侵蚀并最终发生了动摇。这些决定集体企业改革的关键性步骤包括:(1)1984年国家允许农村私人兴办企业后,乡村政府便开始丧失其在控制资源方面的特权。从此,乡镇集体企业在本社区内遇到了私人企业在物质资本、金融资本、劳动力和经营者人力资本等方面的竞争。(2)同一年,国家开始全面改革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取消对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管制,鼓励发展城市私人、合资、外商独资等各类企业,对国有企业实行放权让利,承认经营者和生产成员的部分经济利益。这一切一方面使乡镇集体企业在产品市场上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另一方面使原来由于国家管制而产生的政策性租金趋于消失,而这曾是乡镇集体企业利润的一个重要来源。(3)90年代初期金融体制改革后,银行和信用社有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再是完全依附于国家的政策性机构。这些金融组织具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它们更看重的是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还贷前景,而不是所有者身份。由此,乡村政府再一次失去了一项组织资源的优势。(4)1994年税收改革后,国家统一了税率,各种性质的乡镇企业在经济上获得了平等的地位,集体企业不再享有税收上的优惠。

使乡村政府陷入困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乡镇集体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规模扩大后,产出量和生产流量增大,需要的发展和周转资本增多,这时仅仅依靠本地银行信用是远远不够的。由于乡村政府的权威只局限于本社区较小的范围,组织资源的能力有限。此外,乡镇集体企业规模的扩大还使乡村政府在监督经营者方面遇到了更大的困难,须付出更大的监督成本。

乡村政府当然不愿意从企业的所有者身份退出。从承包制和股份合作制都可看出乡村政府为保持自己所有者地位而作的努力。乡村政府退出企业所有者身份不是来自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强制(注:事实上,由于它兴办企业能更好地执行一些国家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国家的支持。),也不是它响应社区农民或企业内其他成员要求改革的呼声。重要的是,作为所有者,它能得到的收益已越来越少,而支付的成本却越来越高(注:实际生活中,一些乡村政府的负责人因为集体企业长期亏损和拖欠债务,结果竟被告上了法庭(诸城市人民政府,1995)。)。这是为什么要求改制的集体企业总是那些亏损企业,而对于部分规模大、效益较好的企业,乡村政府至今都不愿意放弃控制,仍保留较大比例的集体股(注:大企业的标准在各地是有差别的。江苏锡山市规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大型企业。这里应该指出的是,改制后相当多的大型乡镇集体企业的资产不再由乡村政府完全控制,部分股权也被量化和出售给了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以浙江宁波市的雅戈尔股份有限公司为例,1993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经营者(副总经理以上)所有股权为企业总股本2600万元的25%,由镇政府和职工基金会拥有的集体股占50%。)。

2.经营者持大股企业的出现否认了人人持股的职工所有制

经营者持大股的企业中尽管保留职工个人股,但这只是“渐进式”改革遗留的痕迹,是乡村政府寻求企业职工支持改革的交易条件。经营者持大股的出现说明早期倡导的、所谓股份合作制可进一步改革为人人持股的职工所有制的建议没有得到实践的认可。周村是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验区,承担着全国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示范作用,但是周村在1994年完成第二步股份合作制改革后,企业的股权以非常快的速度朝经营者手中集中。1995年,周村区改制企业的经理人员平均持股为14170元,1997年则迅速增至98000元,而中层管理技术人员平均持股额仅由4560元增至8458元(张晓山等,1997)。至于江苏、浙江和广东等地一开始就怀疑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成效,尽管在股份化改革中确实量化给了职工部分股权,但这一做法的真正含义是希望以此赎买职工的同意,减少改革中的交易成本。这一点在我们研究的案例昌亚股份有限公司看得最为明白。一方面,企业允许职工保留小部分股权;另一方面则为经营者购买和扩股创造各种便利条件。

企业所有成员平均持股的职工所有制难以实施是因为乡镇集体企业没有这个条件和乡村政府的反对。前南斯拉夫的劳动者管理企业能维持30年是因为国家为企业提供资本并限制其它形式的经济组织与之竞争(Pejovich,1990);俄罗斯和东欧在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职工所有制是国家为换取工人支持而作出的利益退让;而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所谓职工持股企业仅局限于一些特定的行业。乡镇集体企业进行产权改革时,大部分企业已经处于困境。如果强调职工购买,在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职工对企业的发展没有形成良好的预期。除非免费赠送或以极低的价格出售,否则社区成员或职工是不会投资入股的。而乡村政府又不愿意自己的利益在改革中遭受损失,因此它否定了无偿配给或低价售给社区农民或企业职工的改革方案。

早期关于乡镇企业的研究都强调,乡村政府兴建集体企业的一项重要目标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孟昕,1989)。如果这一目标继续为乡村政府所坚持,那么职工所有制将被采纳,因为这种经济组织的好处便是稳定企业内部职工就业。乡村政府支持经营者持大股说明它既有的目标已发生了变化。其原因是,经济体制尤其是财税体制改革后,地方政府有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以前计划体制中常用的行政提拔并不是乡村政府唯一的激励所在,乡村政府也不再唯一中央政府的政策是从。有了这个条件,乡村政府便可以更加经济理性化,在企业改革中唯一的目标便是将集体企业出售的资产最大限度地收回,以此作为自己今后的财政支出。

3.企业原来的经营者在改革中处于优势

在乡镇集体企业改革中,企业原来的经营者所处的优势是明显的。首先,他有购买企业资产的优先权,这一点在寅阳镇得到政府明确规定(注:原有经营者的这一优势并不只出现在经营者持大股企业中,小企业拍卖也基本如此。在秦晖(1998)的一份研究报告中,12个改制企业中有9个是由原有企业经营者购买的。),而昌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的持大股者也是原来的企业经理。其次,经营者可以无偿得到企业部分股权。尽管职工也分配小部分个人股,但是,乡镇集体企业改制时强调经营者以前的贡献,因此为经营者配给的股份要多。第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时很少进行市场拍卖,经营者一般以评估购买企业资产。因为评估价是由乡村政府、中介机构和经营者三方决定,且经营者长期操纵企业帐户,有机会压价,所以经营者最终出价要低于企业的实际价格。第四,经营者购买股权时并未一次将价款付清,而是以企业以后创造的利润支付为承诺。尽管规定在此期间欠缴部分必须比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但这种支付方式无疑给乡村政府留下了风险,因为企业一旦出现破产倒闭,最终仍要由乡村政府来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原来经营者在改革中拥有的这种优势受到了多方面的指责。因为即使承认经营者在企业中起关键作用,以及担任经营者要有自己的财产作抵押,也不能就此断定已有的经营者便是优秀经营人才。换言之,目前出现的经营者持大股方式改革没有解决经营者的选拔问题,它完全排除了社区内其他企业家的竞争,因此是一种不公正行为(李建华,1998)。至于经营者的购买价格和购买方式更被批评为乡村干部与经营者的一种幕后交易,这种交易造成了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秦晖,1998)。

由于乡村政府缺乏外部约束,因此不能排除它内部个别成员与经营者合谋侵占集体财产的可能性。但认为乡村政府为了经营者的利益完全置集体财产不顾则是没有道理的,毕竟乡村政府与经营者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集体企业改革本质上是乡村政府与经营者的利益分立。在乡镇集体企业发达、已经存在一个经营者阶层的地方尤其如此。乡村政府同样是利己的,它希望在改革中确保自己的利益,希望售出的集体企业资产能为它提供部分现金收入,以此作为自己的财政支出。

经营者在改革中的优势与乡村政府长期以来采用的激励机制以及由此形成的经营者人力资本积累有关。乡镇集体企业一直在非完善的市场中运行,在这期间,乡村政府控制资源并决定交易规则,成为决定企业收入的主要成员,因而它充当了企业的所有者。但是,乡村政府必须就行政事务和企业经营事务进行分工,它要选拔代理者来经营管理企业,结果乡镇集体企业形成委托代理制。与公司制不同,乡镇集体企业这种委托代理制因为乡村政府缺乏监督委托人的手段而产生了特别的困难。首先,乡村政府没有一个观察企业绩效的股票市场,获取企业的经营信息非常困难;其次,乡村政府拥有的所有权不可交易,控制权接管不能形成对经营者的压力;最后,受制度知识稀缺的制约,乡镇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经营者可以操纵帐目,有条件虚报利润,转移资产,隐瞒亏损。

监督机制的严重残缺意味着约束经营者只能是一对一的谈判,而且监督也只能在事后进行。结果,乡村政府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为不管制订何等详细的合约,经营者都有机会在事实上更改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使乡村政府收获不到应有的利润,市场的不确定性是经营者违约的借口。乡村政府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督主要是通过控制权预期进行的,即只要经营者能创造利润,保证企业正常运行,就可以确保他继续担任经营者的资格(注:控制权预期可视为乡村政府与经营者之间的一种隐含合约。用控制权预期作为经营者的激励监督机制是我们观察到的一种普遍现象。80年代中期,乡镇集体企业进行承包制改革时就强调原有企业的厂长或经理进行承包。此外,一些明星乡镇企业,如浙江的万象节集团、江苏的华西村集团的总裁也是几十年没有更替。周其仁(1997)实质上也是用控制权稳定这一因素来解释徐文荣领导的横店集团为什么取得了成功。)。控制权虽然没有剩余索取权来得直接,但由于能带来在职消费、成就感及隐性的货币收入,因此可以起到部分激励作用。而且,允许发展绩效好的企业的经营者继续留任后,企业控制权就成为人力资本的一个测度,因为只有那些有能力的经营者才可以保证企业的长久发展,才有机会长期担任经营者。企业一旦破产倒闭,经营者也就自动失去了控制权,这时他不可能剥夺另一个企业经营者的控制权,这一点与国有企业的经理和厂长有很大区别(注:用控制权预期作为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督手段是有条件的。乡镇集体企业之所以能采纳,与乡村政府的性质有关,而且乡镇集体企业的经营者也没有退休年龄的限制。由于主管国有企业的政府官员流动性大,其财政预算约束比乡政府要软,结果他们更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很难与经营者建立长期的信任。加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必须在60岁退休,所以控制权预期作为经营者的激励监督手段是不可行的。)。从企业的角度考虑,控制权稳定可以使经营者建立起长期预期,由于有机会分享他努力后带来的利益,因此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得到部分抑制。他有一定的积极性增加生产性投资,扩大企业规模,进行技术改造;他也有一定的积极性开拓市场,寻找获利机会,并信守市场交易规则,维护自己的信誉。

经营者长期控制企业后产生了两个有利于自己的结果。首先,乡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存量状况知道得越来越少,它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出现严重不对称,这一点进而又强化了经营者对企业的控制。其次,经营者在长期的实践中通过边干边学和各种关系性投资积累了自己的人力资本。获得企业控制权后,经营者有激励也有条件与要素供给者和产品销售商建立合作关系;他对本行业的市场情况、技术结构更加熟悉;他与银行和信用社干部的关系更加密切;而更重要的是他有机会对乡村政府进行投资,从而得到乡村政府的信任,并对交易规则更熟悉。这一切使已有的经营者结织了自己的交易网,能迅速有效地动用各方面资源。而且,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为了对付外部风险,特别强调企业内部个人忠诚,他倾向于他自己信任的亲朋好友安排在企业重要的岗位上。

这些都成为经营者在集体企业产权改革中的优势。社区内其他具有经营才能的潜在企业家由于缺乏有关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市场结构和资产方面的信息,能动用的资源有限,因而不具备条件与他竞价;私有制企业的企业家由于对自己与乡村政府的关系投资不够,得不到乡村政府的信任,也缺乏竞争的资格;而本企业内其他有经营才能的人在既定的权威结构下更趋向于与主要经营者进行合作。至于社区外的企业家,一方面由于他更得不到乡村政府的信任;另一方面由于他对别的社区的乡村政府能否保护其产权缺乏信心,也就放弃了收购股份的机会。这样,原有企业的经营者就垄断了企业的购买权,并在购买方式和购买价格上得到了一定的优惠。

三、结论性评论

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改革是沿着市场发展的轨迹进行的。正是市场的逐步发育和完善才使乡村政府已有的优势不断丧失,由它担当企业所有者的缺陷得以暴露。与此同时,市场的完善使经营者的作用日趋突出,并使他从乡村政府的代理人成为企业的主要控制者。所以,从乡镇集体企业改革的经验来看,市场完善有利于企业改革。但是,市场的发展最终要导致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发生变化,有能力的经营者将取代依靠政治势力的政府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市场并没有通过充分竞争形成一个平均利润率来给委托人提供一个监督代理人的信号(注:这是林毅夫、蔡昉等(1997)主张国有企业改革的要点是完善市场而不是让渡产权的基本证据。我认为:(1)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一个平均利润率;(2)即使存在这么一个“平均利润率”,对经营者的监督也是事后的;(3)由于各企业的生产条件不一致(这为经营者推卸责任提供了借口),这个“平均利润率”作为考核经营者绩效的指标将因交易成本高昂而失去作用。)。市场完善的意义就在于,它使支配财产权利的规则发生作用,引起权利朝更能利用者的手中集中。

对于乡镇集体企业而言,由于市场是外生的,完全不由乡村政府控制,所谓完善市场也就是逐步取消乡村政府能控制的资源。所以,采取发育、完善市场的方式的确有利于乡镇集体企业的改革。但是,如果将这一经验应用于国有企业则应谨慎,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家与乡镇集体企业的所有者乡村政府有一项根本性的区别,那就是前者直接拥有资源,而后者仅是凭借其政治地位在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控制资源。这一区别不仅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有更多的讨价还价余地因而可以阻碍改革,而且也使地方政府更有条件占据所有者的地位不放。所以,当企业所有权转换不可能强制进行,必须借助市场交易来完成时,重新界定政府与社会在使用资源方面的关系就至为重要。

乡镇集体企业目前普遍出现经营者持大股的趋势说明,农村基层改革的实践否定了人人持股的内部职工所有制。经营者持大股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社区内一般农民和企业职工是风险规避者,加上其经营知识缺乏和掌握的信息不足,在企业目前绩效不佳的情况下容易低估企业的价值,而乡村政府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不愿意将企业资产无偿配给或低价出售给社区农民和企业职工。在经营者持大股企业中,原有经营者通过边干边学和长期的关系性投资积累了自己的人力资本,获得了优先购买企业财产的资格,并在购买价格和支付方式上得到优惠。乡镇集体企业改革的实践说明,经营者的人力资本部分是内生的。已有的关于企业家的理论强调经营者在企业中的关键作用,认为他要有敏锐的眼光,能发现市场中潜在的获利机会,并可以迅速作出判断。企业家的这些特长肯定不能全部归结为其天生的性格,有过长期经营实践的人因为结织了自己的交易网络,他掌握的信息就更充分,作出的决策也更准确,而且他还能迅速动用资源来捕捉市场中出现的利益机会。

乡村政府在改革中的行为表明,它追求的同样是利益最大化。在计划体制下,乡村政府的权威安全来自国家的支持,这时它必须考虑国家在农村的政策目标,如安排剩余劳动力、兴建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等。改革以后,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得到政策允许,这时它追求的便主要是财政收入最大化。因此,改革以后规范乡村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就变得重要。此外,乡村政府退出企业所有权后就不能抽调企业的利润,这就要求乡村企业“以工补农”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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