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地权:一个思想实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权论文,理想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12)10-0074-10
土地所有权——简称地权——是政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制度问题。早在洛克的《政府论》下篇,它就以政治哲学的形式呈现。19世纪六七十年代,它一度构成政治的讨论热点,并成为现实政治争论与革命实践的对象。20世纪的规范政治哲学对它关注不多,直到C.B.麦克弗森和诺齐克等人对洛克理论的探讨,才复兴了有关土地所有权的政治哲学研究。不过,之前许多政治哲学探讨往往并未将土地所有权单独拿出来讨论,而只是用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来概括。这显然不够,因为土地与一般意义的非土地财产有着重要的区别。事实上,一个社会完全有可能在土地与非土地财产方面实行两种不同的政策。比如,新中国成立后全面推行土地改革,而对于其他财产则实施了不同的政策。这一历史实践说明了地权有其自身的逻辑。
本文尝试用思想实验来解释和说明一种理想的地权安排。思想实验是一种常见的政治哲学讨论方式,它用一个带有隐喻性质的抽象场景来说明某种道德或制度安排的可行性,如格伦特·哈丁用救生艇来讨论全球正义,布鲁斯·阿克曼用人类坐飞船到新的星球讨论自由主义国家的建构。本文以洛克的传统故事作为起点,其中人们在共有状态下讨论土地权利的分配问题。而检验某种土地权利形式的方法有二:(1)无合理反对,即当一方提出某种权利时,如果反对者不能提出充分的合理理由以及替代性的权利方案,即视该权利方案为可以初步接受的;一旦双方存在着严重分歧,以至于双方无法就权利方案达到一致共识时,就采取(2)无知之幕的办法,用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的合理选择作为仲裁手段。
一 劳动与先占权
圣经说,上帝“把地给了世人”。洛克很自然地将这一句解释为:“给人类共有”。“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①当代财产理论家对于这一讨论起点并无争议,虽然对这种“共有”究竟是联合所有还是无主共有的理解不尽相同。洛克的起点是无主共有,他所要证明的是,私有财产权是如何从人类共有权中派生出来的。
张三用手摘果实,声称该果实属于他。
李四:这是错误的要求。果实属于我们大家。没有其他所有人的同意,你凭什么将它据为己有?
张三:如果我们吃每一颗果实都需要所有人的同意,那太不合理了。按你的说法,即便我快要饿死了,也还是不能吃,而是首先要得到大家的表决同意,可我等不到那个时候。再说,即使等到了所有人开会表决,很有可能一些人滥用否决权,从而导致果实烂掉,我还是会饿死。
李四:也许你说的有道理,但你得承认,你未经许可便据为己有的做法是不道德的。
张三:我认为,我的做法并没有违背人类共有的初始起点。因为我们不能要求每一颗果实的消费都要经过所有人同意这一程序,但我们可以要求,我们获得某物所有权的方式是得到所有人的默许——更准确地说,没有人能够给出充分的反对理由。
李四:那么,你的理由是什么呢?
张三:很简单,我拥有我自身,从而我拥有我的劳动,而我摘果实这一行为,意味着将我的劳动掺进了果实。简要地说,劳动创造所有权。
李四:这个说法倒也合乎情理。不过,我们还要看看其他的情形而定。
在这一场景中,张三所引述的就是洛克的理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②这里,洛克提出了一个重要概念——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它在当代引发了众多的讨论。虽然罗尔斯、德沃金等对这一概念存在质疑,但学者很少完全否定它,最多只是加以修正、限制。
迄今为止,由于李四尚未提出其他更好的替代理由,我们可以认为,张三的劳动创造产权是一种尚未否定的初步权利(prima facie right)。也就是说,在没有更为充分的反对理由和其他必须修正它的理由之前,这一权利获得了承认。但如果论辩双方有了新的理由和证据,则对它做出修改。归根结底,一种财产权利的分配涉及该社会的同意,尽管我们不能指望,人类社会之初通过集体讨论与投票来确定每一种物品的权利归属,但获得某种物品的权利归属的方式至少要得到社会的隐含认可。比如,以杀人越货取得财产就是不被认可的方式,而通过劳动创造财产看来是合理的方式。不过,对于一个自由至上主义者(libertarian)来说,劳动创造产权仅仅是其辩护的一部分。
当张三去摘树上的果实时,李四看见了,他也伸手去摘,但落在后面没有摘到。
张三:对不起,你来晚了。
李四:为什么会这样呢?
张三:因为我是第一个采取行动的,凡事总有个先来后到吧。如果后来的反而先得,那么,你也得不到,因为后面还有人在等着呢。那样的话,没有人能够吃得着。
张三所提出的主张即所谓先占权(first possession rights),即谁先占谁先得的原则。李四目前无法就张三的先行占有权利提出合理的反驳。在此,两人初步达成共识,谁最先摘到果实,谁就拥有该果实。诺齐克有关持有正义的历史原则就是先占权的另一种表述:“持有正义是历史的,它取决于实际发生的事实。”③与劳动创造产权一样,这种先占权也只是一种初步权利。它不可以成为唯一的原则,甚至可能会在后来的阶段被推翻。但在还缺乏合理的反对理由之前,这一权利得到认可。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观——其内核是先占权——是对洛克的劳动创造财产的重要补充。劳动与先占权共同确立了自由至上主义的私有制论证的基点。其中劳动意味着自我所有以及相应的个人自由,而先占权的延伸则蕴含着对于政府干预和社会矫正的否定,两者共同确立了自由至上主义的理想地权图景:只要最初凭借个人自由确立了地权分配的格局,之后不论如何自然演化,其地权格局都将是正义的。自由至上主义对私有制的具体论证路径是多样化的,如有作者认为,个人对自己的身体拥有自我所有权,而这种自我所有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应当独立于各种法律与制度。这种自我所有权还可以延伸到人工的肢体、工具直至外部的资源。④詹姆斯·布坎南试图从个人在经济生活中的风险规避以及避免受他人影响的角度来论证财产权对于个人自由的意义。⑤虽然具体论证路径有别,总体而言,自由至上主义的土地私有制证明基本未脱离洛克与诺齐克的思想路径。
有必要提及洛克的另一种私有化论证:土地增殖。洛克认为,“一英亩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所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其荒芜不治的土地(说得特别保守些)要多收获十倍。所以那个圈用土地的人从十英亩土地上所得到的生活必需品,比从一百英亩放任自流的土地所得到的更要丰富,真可以说是他给了人类九十英亩土地:因为他的劳动现在从十英亩土地上供应了至少相等于从一百英亩土地上所生产的产品。我在这里把经过改良的土地的产量定得很低,把它的产品只定为十比一,而事实上是更接近于一百比一。我试问,在听其自然从未加以任何改良、栽培或耕种的美洲森林和未开垦的荒地上,一千英亩土地对于贫穷困苦的居民所提供的生活所需能否像在得文郡的同样肥沃而栽培得很好的十英亩土地所出产的同样多呢?”⑥这一论证的核心在于用私有化的效果来证明私有化的合理性,其与当代西方经济学家对市场经济的证明并无二致。对此,G.A.柯亨指出,这一私有化证明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洛克这里用的是劳动的边际产出证明,将它用在土地方面也同样适应。更何况,洛克此处最多只说明劳动的意义,并未因此而证明土地的私有化,因为它同样可以为集体劳动与土地公有辩护。⑦
二 生存权:洛克但书及土地的特殊性
现在,我们假定洛克与诺齐克的论证是成立的,但它的成立事实上存在着一个先决条件,即地广人稀。如果这一条件不成立,那么基于劳动和先占权的证明就会受到质疑。如果严格遵循洛克但书的自身逻辑,其初始占有方式必将构成问题,因为地广人稀并不会永远不变。
张三去摘果实。由于果实有限,他将剩下所有的果实都摘采一空,当李四准备来摘的时候,他毫无所得。
李四:这太不公平了,你会让我们饿死的。
张三:可是,你不是承认了劳动创造产权,并且承认先占这样一种历史权利吗?
李四:是的,我之前并不否认这一点。但是,我的承认是有条件的,这就是,你也得让别人活。总不能你致富了,我们都饿死吧?!
张三:可是,你打算怎么办呢?我辛辛苦苦劳作,刚摘完果实,你却要抢走!
李四:我当然不愿意这样——实在不得已,生存权允许我们起而革命。我更希望的是,你在摘采时,能够留有足够多且同样好的果实让我们去摘。
张三:这样也许更好。
在这里,之前人们所共同认可的产权创造方式——劳动与历史性的先占——遇到了限制。虽然这种权利到目前为止尚未受到根本否定,但是,人们意识到,它不可以是一种毫无限制的权利。劳动创造产权,它只是在集体生存的前提下得以成立的。最开始,万事万物归人类所共有,是因为它们被用来维持所有人的生存。劳动所创造的产权只是一种派生的权利,集体生存更具有根本性。当劳动权利的行使与集体生存冲突时,就必须对最初的劳动占有权予以限制。李四所说的张三在劳动占有之初要“留有足够多且同样好的”,就是洛克但书。对洛克但书存在着多种可能的解释,如公平、社会福利等。但不管哪一种解释,都必须要承认的一条底线是,财产权利的分配至少要保证人的生存。因此,洛克但书是生存权的一种内在要求,其意蕴是“存在着一个最低生活水准,以保证人们的生存权利;如果有人的生活状况不能达到该底线,则可以援引洛克但书要求公共机构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他的生存”⑧。可以说,洛克但书是集体生存原则的体现。
如果留有足够多且同样好的东西,是否意味着张三就可以无所顾忌地占有财产了呢?之前,张三主要是摘采野生的果实。现在,张三决定将这一占有权利进一步扩展到其他方面。洛克说:“尽管财产的主要对象现在不是土地所生产的果实和依靠土地而生存的野兽,而是包括和带有其余一切东西的土地本身,我认为很明显,土地的所有权也是和前者一样取得的。一个人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财产。……上帝将世界给予全人类所共有时,也命令人们要从事劳动,而人的贫乏处境也需要他从事劳动。上帝和人的理性指示他垦殖土地,这就是说,为了生活需要而改良土地,从而把属于他的东西、即劳动施加于土地之上。谁服从了上帝的命令对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开拓、耕耘和播种,他就在上面增加了原来属于他所有的某种东西,这种所有物是旁人无权要求的,如果加以夺取,就不能不造成损害。”⑨在洛克的逻辑中,土地与其他诸如果实的性质是一样的。这一占有的逻辑能否得到其他人的认可呢?
张三刚刚用刀砍下一丛灌木,他在开垦土地。这时,李四也来到了这块土地的前面,他抗议张三的做法。
李四:张三,凭什么是你来开垦呢?我也要开垦它!
张三:对不起,你来晚了。这块土地应当归我所有。再说了,还有足够多和同样好的土地,你可以去别的地方。
李四:初看上去,有一定道理,你也确实留有足够多且同样好的土地。但最后总有人分不到土地。⑩最重要的是,土地不同于果实。果实是可以一次性消费完的,而土地是世世代代永存的。土地上的果实吃完以后还会再长,别的人就还有机会。可是,土地如果由你占了,别人就永远没有机会了。不仅是我,而且我的子子孙孙,都没有机会拥有这块土地了。
张三:难道我们不能开垦吗?
李四:是的,不过,也许会有其他可行的办法。
经过深思熟虑,李四决定在土地问题上抛弃张三所主张的劳动创造产权以及相关的先占权这一基本主张。这当然无法得到自由至上主义者张三的同意。最后,两人决定采取无知之幕这一设置来检验劳动创造产权和先占权。这一契约设置包含两个基本条件:(1)不能确定谁是最初的劳动先占者;(2)双方均知道人口的土地需求必然高于现存土地的存量这一客观事实。处于无知之幕后面的张三无法知道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是有利者还是最后的无地可占者。如果人地比例基本合理,且只有少数人无地可占,劳动加先占权的私有制论证可能会得到参与人的接受。考虑到人多地少,并且人类社会迟早会发展到土地极其稀缺的地步(11),那时,不管是张三还是李四,都无法承受那样一种无地的损失。依据最大最小值的决策,两人同意放弃最初的劳动及先占的制度安排,而选择新的出路。
这里提醒我们,必须严肃对待土地问题的特殊性。正是由于土地的特殊性以及目前人多地少的基本格局,自由至上主义者在证明土地私有制方面的理由终究难以获得道德上的优势。
第一,劳动虽然是财富的重要来源,但从来都不是唯一的来源。劳动并未创造土地本身,土地也是财富的重要源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12)一个人可以拥有自身并拥有自身的劳动,但决无理由将这一所有权任意延伸至其劳动的对象——土地上面。正如诺齐克所诘问的,如果我在对象上掺进某物,就可以拥有某物的话,那么,难道说,我把我自己做的一瓶番茄汁倒入大海,从而让大海均匀地充满该番茄汁的分子,让每立方米水中就有了数万个番茄汁分子,我就拥有大海了吗?(13)最多,我也只能在理论上拥有该大海中的番茄汁的分子——它们因为遍布大海而事实上难以利用——而对于无边的海水以及海中的生物,我仍然无权声称所有权。吉拉德·高斯也认为,软件、著作等知识产权方面,劳动创造产权有着较为充分的理由,因为这并未违反洛克但书,但是劳动创造产权显然无法在土地等自然资源方面获得确证。(14)
第二,历史性先占权——右翼思想的另一个理由——的合理性在土地问题上尤其难以得到充分辩护。现实生活中,先占权是普遍存在的,比如购火车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先占权是解决权利冲突的有效方式。但是承认先占权的有效性并不等于它的绝对性,不能任意将先占权延伸到所有事物。我们不能因为美国人率先登上月球,就将月球的所有权归属美国人。虽然历史上的土地先占权有其合理性,但这种合理性终归是有限度的。当地权分配极端不平等从而出现“灾难性的道德恐怖”(15),那么土地革命就有了其合理性。毕竟,集体生存要比历史性先占更为重要。
第三,土地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不同。果实是一种消费性的生活资料,它最终必须为某个人所消费。不论最初它处于什么样的所有形态,它要被消费,就必须归于某个人所有。而土地是一种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并不必然要归私人所有,然后才能保证人类的生存。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差异影响了相应的财产安排。一般意义上的私有制是不可能消灭的,我对我的衣服、食物等的个人所有,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资料私有制的合理证明能任意扩展至其他事物上,比如,能将海洋私有化吗?月球、太阳可以私有化吗?土地虽然在形式上相比较海洋、空气、月球等容易私有化,但这绝不意味着它可以就等同于衣服、食品这类事物。至少土地有如下属性使得土地的所有制必须单独看待。(1)它具有生产资料性质,从而区别于消费资料。(2)它是一种天然意义上的生产资料,因此不同于人工所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在最初的意义上,一切天然的东西均为人类所共有,而人工所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如设备、机器等在生产之初和生产之后,已经脱离了共有阶段。(3)土地是有限的,因此有别于无限的空气、阳光等。正因为土地的有限性,它对于人口压力大的社会造成一个特殊的问题。
洛克在土地与果实的性质上给予同等看待:土地上的果实与兽类“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野蛮的印第安人既不懂得圈用土地,还是无主土地的住户,就必须把养活他的鹿肉或果实变为己有,即变为他的一部分,而别人不能再对它享有任何权利,才能对维持他的生命有任何好处”(16)。果实和兽类由于消费的缘故,它们最终会化为我们身体的有益成分,因此不可避免其私有化的最终命运。但洛克丝毫不顾及土地与这些食物的重要差别,将两者等同看待,这是重大的疏忽或者有意的混淆。(17)
总之,如果说,洛克与诺齐克的逻辑在初始占有问题上似乎具有合理性,那么,涉及土地并且将人多地少这一情况考虑进来,他们的初始权利就遭遇严重挑战,其中最重要的挑战来自于资源平等主义的主张,代表人物包括德沃金、理查德·阿内逊、希尔·斯坦纳(Hillel Steiner)、彼得·瓦伦丁(Peter Vallentyne)、迈克尔·大冢(Michael Otsuka)等。大体而言,他们都主张外部资源应当以平等主义的方式来分配。这些资源平等主义者中许多人为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left-libertarians),其思想为最近十多年来美国政治哲学中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学说之一。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诺齐克自由至上主义的后续,但均坚持了平等的原则,从而或多或少向公有制有所靠近。
三 平均分配土地:资源平等主义的难题
现在,李四决定采用类似于德沃金或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方案,即平分土地。虽然德沃金与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在资源平等的范围方面存在着差异,但两者都认为土地是重要资源,应当平等分配。不过,这一次,平等主义者李四遇到了社会主义者王五的挑战。
李四:毫无疑问,我们应该平分土地。因为人多地少,我们无法实施劳动创造地权的原则。
王五:最初是可以的。但平均分配土地的办法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除非你不允许人们交易土地,一旦允许人们交易,那么就会有人卖出,也有人买进,这样没过多久,土地的分配就不再平均,又会重新出现无地者。这时,我们是否又要根据最后无地者的抗议来反对最初的平均分配呢?
李四:只要最初分配是平等的,交易过程是公正的,至于结果,我们怎么能管呢?一个人致富或者致穷,这是他自身选择的结果。而选择就必须承担选择的责任。对那些最后失地的人,我们只能说声抱歉了。
王五:你说的未免轻巧。一个人致富或致穷,完全是他自身选择的结果吗?比如,比尔·盖茨能够成为世界首富,固然有其自身努力的因素,但其所积累的财富如此之多,更多源于电脑操作系统的市场结构。操作系统市场具有一种赢者通吃的逻辑,即使当初有千千万万个盖茨,但却只能有一个微软,一个世界首富。
李四:按你这么说,平均分地也不好,它不符合我们的正义感了?
王五:初看上去,平均分地倒不错,也是公正的,但是私有化之后,其运行最终也将导致对集体生存的破坏,即使这种运行过程本身并不存在欺骗和暴力。
李四:为什么我们不可以在确立平均分配的初始起点之后,针对那些因为非自身因素而致富的人征税,以补贴那些非自身原因而致穷的人?
王五:这正是目前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但必须指出的是,这样做只是对不平等后果的一个修正,而非平等的真正要求。设想,最开始,每个人都平均拥有一份土地。发展到一定时期,不管是通过努力还是巧取豪夺,一个人拥有比其他人数百倍乃至千倍的土地,难道仅仅用征税就可以解决吗?
李四:你难道主张土地公有制吗?
王五:是的。
资源平等主义,既包括如德沃金这样的自由平等主义者,也包括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前者主张对外部资源和个人天赋都予以平均分配,而后者主张个人天赋的自我所有,外部资源则予以平均分配。两者都认为,只要初始分配实现了平等,并且交易过程保证了公正,那么其后果也是公正的。在土地问题上,资源平等主义的主张必然是平均分配的小块土地所有制。而这一结论存在严重的困难。
第一,在资源私有的制度结构下,小块土地所有制最终难以维持,从而沦落为不平等的土地分配。资源平等主义的主张历史上并不鲜见,它源自于各种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不论其论证过程如何精巧,都不能改变其核心本质。“真正的社会主义者”克利盖期望美国保留14亿英亩土地以分给来自任何一个国家的农民,每个农民限领160英亩的土地用于自耕。马克思在《反克利盖通告》中对这种美好的理想给予尖锐的批判:“克利盖以为他能用一项法令来禁止这种分配所发生的必然后果,即土地集中、工业进步等等。他把每160英亩土地都看成一样的,似乎这份土地的价值并不因质量而有所不同。‘农民’自己将和其他人进行交换,不是交换土地,便是交换土地的产品。那时,很快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一个‘农民’即使没有资本,但由于他的劳动和他的160英亩土地的天然肥沃,就会使另外一个农民变成他的雇农。”(18)马克思的这一批判直接有力。即使政府禁止土地交易,也不能避免两极分化,而在允许土地交易的市场经济中,两极分化尤其迅速。市场的运作必然会导致一部分人丧失财产,“一些人拥有土地所有权,意味着另一些人丧失土地所有权”(19)。
第二,平等的起点和公正的过程并不能保证正义的结果。资源平等主义假定资源初始平等分配,期望政府保证交易过程公正,这样最后的结果也因此可以得到辩护。这里,资源平等主义者事实上接受了诺齐克的观念。诺齐克认为,一个结果,只要是在一个正义的起点上通过正义的步骤(不包含欺骗与暴力)而实现,那么它就是正义的。但G.A.柯亨证明,由于各种交易因素的作用,即使没有涉及欺骗与暴力,公正的状态也可能转变为不公正的状态。(20)这种资源平等主义的美好愿望在面临现实时不堪一击。
第三,确保做出选择和承担责任之间的对应性问题面临着极度的实践困难。主张资源平等分配的看法中一种有代表性的主张是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自由平等主义。他们对运气与选择做出区分,运气指影响个人前景的非个人主观意愿的外部因素,如外部资源、个人禀赋以及各种偶然因素,而选择则是个人基于主观意愿的行动。他们认为,人类制度应当尽可能减少运气对于个人的偶然影响,因此有必要将运气加以均等分配。“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优势,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最初有利出发点一样。”(21)此外,个人因为选择所造成的后果,则应当由个人义不容辞地加以承担。
初看上去,这种主张具有吸引力,但其实施面临着极其高昂的成本。常见的情况是,同样的选择由于不同的环境造成了不同的后果。对此,政府要么无法干预,从而在出现如柯亨所谓公正状态和公正过程所导致的不公正结果时也无能为力;要么必须对于每一个交易进行干预,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设想在土地平均分配的情况下,两个人投入了相同的劳动和努力,但由于天气的影响,他们获得了不同的结果:一个颗粒无收,一个喜获丰收。虽然制度可以对受损失者予以救济,但前者的弱势已然无可挽回地确立。随着数次交易,又必然出现土地所有权的集中现象。总之,将运气与选择做出区分,并指望选择的正确性与责任的正当性实现完美的对应,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奢想。
第四,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代际地权分配。即使假定其他情况不变,随着各个原初的土地所有者的子女数目多寡的不同,新一代人口又要面临着资源的不平等。如果再次平均分配,这意味着必须收回第一次的分配结果,而这只能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才能够得以实施。如果不进行重新分配,这意味着后代的运气事实上被事先决定,资源平等主义者除了在第一代的理论分配上做到了平等之外,对于之后各代的人口均失去了应用的实际价值。
四 公用地悲剧及其克服
虽然土地公有制相较于土地私有制在道德意义上有优越性,但这并不表明,它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得其他人的认可。在财产问题上,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虽然并不直接主张公有制,但至少其理论逻辑存在着承认公有制的可能性。“至少从理论上说,一个自由的社会主义政权也能满足两个正义原则。我们只须假设生产资料是公共所有,并且由比方说工人委员会或者工人委员会指派的代表管理公司。”(22)因此,对于社会主义者来说,真正需要严肃对待的是以诺齐克、哈耶克和布坎南为代表的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批评。
张三:土地公有制是不可取的。公有制意味着集体控制资产,而集体控制资产意味着个人自由的消失。
王五:这是对自由的误解!土地公有制并不意味着所有财产实行公有,它并不否认消费资料的个体所有。而个人自由也不能与私有财产划等号。如果将个人自由局限于私有财产的话,这只是意味着你们的个人自由观念过于狭隘,仅仅把它理解成:我占有资产,别人不能干涉我。问题在于:当一个社会的两极分化最终达到了这种地步,以至于一部分人被迫被另外一部分人所剥削,这种个人自由还有什么价值?!这种表面上的个人自由所导致的是一种集体的不自由。(23)
张三:就算如此,土地公有也难以推行。如公用地悲剧所描述的,每个牧人在公用地上放牧,由于成本由公共所承担,而收益归个人,最终导致过度放牧,从而毁灭公用地。因此,土地私有要比土地公有更有优势。
王五:如果土地的公共所有制意味着土地的自由使用,这必然导致公用地悲剧。但是,难道我们必须私有化才能走出公用地悲剧?为什么不可以在公共所有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利用该土地呢?
张三:一旦公用地实施计划利用,这也意味着个人受到计划的支配,这正是通往奴役之路啊!
王五:计划并不等于包揽。有计划地使用不等于一切都服从计划,计划之下完全可以发挥个人的自由主动。归根结底,你误解了公有制,因为你把它想象成一种唯一的全民公有。在一种理想的所有制结构中,绝不可能所有事物都是公有的,土地实行公有,但其他方面,如房产、厂房、设备、专利等仍然可以私有。再说,即使公有也未必是全民公有。我们有央企,有省属企业,也有市属资产。土地方面,也可以依具体情况来区分为各个不同级别的公共所有。即便是美国,也存在联邦所有、州所有等不同级别的土地公共所有。我们完全有可能设计出一种理想的地权制度,它在保证集体生存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和个人自由。
上述对话涉及右翼自由至上主义对于公有制的批评,并且蕴含了理想地权的基本理念。大体上,对于土地公有制的批评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效率,二是自由。自由批评中最突出的是詹姆斯·布坎南的理论。他认为,私有财产是对于个人自由的保证。笔者在《财产与自由》中对此予以批驳。(24)依据效率原因批评土地公有制,大体上存在两种理由:(1)市场的最优配置后果。但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即使市场具有这些优点,社会主义公有制仍然能够与之相符合。市场社会主义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表明,其至少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也证明了其现实的可行性。(2)私有制具有更高的激励作用,从而促使生产者提高效率。但正如中国农业史所表明的,农业生产与其说是所有制的安排,毋宁说更多应当归功于生产技术的提高。中国历史上小块土地所有制占据主流形态,但这并未导致中国的农业生产效率有实质意义上的提高。相反,在土地公有化的今天,农业生产才实现了真正的突破。公有制并不意味着负激励,通过恰当的制度安排,在克服了搭便车的问题之后,公有制也能够在保证集体生存的前提下,实现对于生产者的激励。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一个明显的榜样。
社会主义者王五的最后一段话提出了自己的正面论述,即理想的地权分配模式应当为多级公共所有。在多级公共土地所有制中,我们将土地分类,其中一些土地归全国人民所有由全国政权代为管理,另一些土地归地方人民所有而由地方政府代管。还有一些土地归社区所有,它可以满足社区对于土地利用的要求。本文将在下一节描述这一地权多级公共所有制的框架,这里对该概念所蕴含的理想予以说明。王五提到了三种理想价值:集体生存、共同富裕和个人自由。为什么这三种价值的实现将落实在地权多级公共所有呢?
第一,土地公共所有确保了集体生存,并构成共同富裕的重要前提。因为公共所有,任何人或组织对于土地的利用都构成了一种租赁关系,使用者应当向所有者支付租金。租金的分配属于全体所有者——全体国民或地方居民。即使某个居民因为残障缺乏谋生能力,或者运气差而在市场中失利,但至少公共土地的租金可以维持其生存。并且,由于土地公共所有,每个人都不用担心次一世代的生存问题。
在共同富裕问题上,土地公共所有虽然不能决定性地保证共同富裕,但仍然对于这一目标的实现有重要的贡献。这一点突出表现在当土地价值升值时,其升值收入可以为全体所有者共同享用。今天,中国各地城中村的集体收益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以土地为主的资产收益,由于公共所有属性,这极大地帮助了村民收入的共同增长。当然,仅仅依赖土地公共所有,是不能实现共同富裕的,但至少它为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前提。
第二,相对于单一性的全民所有,多级所有大大减少了土地使用的外部成本。公共所有权可以有多个层次,比如一些可以归全民所有,一些归地方居民所有,一些归单位所有,一些归俱乐部所有,还有一些归家庭共有(家庭其实是一种原始的共产主义团体)。如果所有土地的利用都需要中央政府批准,这意味着极高的外部成本。而在多级所有制下,不同级的公共所有者决定其所拥有土地的利用方式,这将大大促进土地利用的多样化和使用效率。比如中央政府可以决定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土地、铁道所用土地,及重要湖泊、跨省大江大河的利用,省级政府决定省内重要河流、森林的土地利用,市级政府决定城市道路、城市地下水、城市桥梁等相关土地的利用,社区决定社区公共土地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布坎南意义上的外部成本将大大降低,土地利用效率也将得到提高。不仅如此,这种多级所有不但优于单一的全民所有,而且也优于全面的土地私有。我们看到,印度等土地私有制国家在土地开发上效率极低,原因就在于土地私有者在与国家目标相冲突时,阻碍公共利益的实现。
第三,多级土地公共所有制仍然留下了个人自由的空间,亦即土地利用的个人自由。公共所有并不等于公共利用。有时公共所有意味着公共利用,比如城市道路;但公共所有也可以私人利用,比如矿山开采权租赁。完全可以在土地公有的前提下,鼓励个人的使用。事实上,当代中国的农村土地便是这样一种典型的情形,家庭联产承包就拥有相当大的个人经济自由。布坎南等人认为,土地公共所有妨碍了个人自由。但是除非小块土地平均所有能够永恒不变,否则,对于一个租地农场主或企业家来说,从个人手上租赁与从村集体手中租赁有什么本质区别吗?总之,个人的经济自由实现形式是多样和复杂的,所有制形式本身并不能决定其个人自由与否。多级土地公共所有留有充分的个人自由,也能够对于经济参与者赋予足够的经济激励。
五 理想地权的基本框架
根据前面几节的思想实验,下面对理想地权的基本框架给出一个粗略的描述:
第一,原则上,应当兼顾集体生存、共同富裕与个体自由。集体生存是一个社会各项制度的基本条件,它在政治哲学上的集中体现就是洛克但书。共同富裕要求依据地权而获得的增长收益应当为人民所共享,而非仅仅保证最弱势阶层的生存之外就无所作为。此处的个体自由指的是经济自由,它应当在满足集体生存和共同富裕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发挥个体的积极性,从而更有效地利用地权。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国家和工厂、合作社的关系,工厂、合作社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都要处理好。为此,就不能只顾一头,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也就是我们过去常说的‘军民兼顾’、‘公私兼顾’。”(25)集体生存、共同富裕与个体自由的兼顾就是“公私兼顾”的深化。这三个原则的关系应当是词典次序的,在保证集体生存的前提下,再考虑共同富裕和个人自由。
第二,实行多层级的土地公有制,不同的土地归不同层级的集体所控制,并且允许个人拥有部分地权——对于土地的利用权。人类社会分为不同层级的社会群体,最高层级的群体为全人类,其次为民族国家,之下有省、市、县、乡、村直至家庭等各级不同的社会群体。不同层级的社会群体均可以拥有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全人类共同拥有月球、南极、公海,国家拥有重要矿产资源、军事基地、主要河流和近海海域的所有权,而省、市以下以各级政府为代表的社会群体则分别拥有其重要性不同的土地,并依据其所有权来进行资源配置。个人则拥有其宅基地、住房或者足以保证其生存的农地的使用权。这样的一种多层级地权是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者兼顾原则在制度上的体现。
第三,低层次社会群体的土地权利是不完全和不彻底的,它将受到高层次社会群体的约束和调节。不能给予个体或低层次对于土地权利的充分所有权,如毁灭权、自由交易权。如此可以避免低层次社会群体——如个体——在完全的自由交易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土地兼并从而导致同一层次其他社会群体的失地后果。这也意味着,不能允许土地交易与使用的完全自由,因为完全自由的后果将损坏集体生存和共同富裕。这一集体生存和共同富裕重于自由的原则体现在制度安排上,意味着高层次社会群体可以变更低层次社会群体或个体的地权形式。当然,这一变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四,在代际问题上,废除个体对于土地利用的继承权。继承权是导致人类资源积累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历史上,土地所有权的继承促进了地权分布的两极分化,使得个人在进入社会之初就出现了严重的不平等。在多级公共土地所有制度下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只存在个体的土地利用权。这一利用权区别于土地私有制的安排在于,它不允许个体对于土地利用权的继承,否则,经过几个世代之后,这一权利的不平均分配将会日趋严重,最终损害集体生存和共同富裕。
总之,理想意义上的地权应当是基于集体生存、共同富裕与个体自由的原则的多级公共土地所有制。
①②⑥⑨(16)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第18页;第19页;第25页;第21-22页;第18-19页。
③(13)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Oxford UK & Cambridge USA:Blackwell,1974,p.152,pp.174-175.
④Samuel C.Wheeler Ⅲ,"Natural Property Rights as Body Rights",Noùs,Vol.14,No.2(May,1980),pp.171-193.
⑤(24)李风华:《财产与自由:社会历史、实践及形而上的分析——从对布坎南的批评开始》,《哲学研究》2012年第2期。
⑦(20)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第199-299页;第47-59页。
⑧李风华:《洛克但书及其解释:一种当代财产正义观》,《哲学动态》2008年第6期。
⑩诺齐克指出,即使第一个人A占有土地时还留有足够多和同样好的土地供第二个人占有,第二个人也同样如此做,但因为土地有限,不可能永远如此类推下去。在最后一个人Z去占有的时候,他已经没有土地可占有了。参见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p.176。
(11)即格伦特·哈丁的公用地悲剧的情境,这其中人口的发展达到或者超出了资源的承载能力。资源的有限性目前已经成为当代政治哲学讨论产权的一个基本前提,任何一种轻率假定资源无限的理论都会遇到全球生态危机的现实挑战。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出现人地失衡的危机,而世界范围内人口的持续增长也使得这个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一个人多地少的自然状态。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98页。
(14)Gerald Gaus,Social Philosophy,New York:M.E.Sharpe,Inc.,1999,p.164.
(15)语出阿马蒂亚·森《理性与自由》(李风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第575页)。在森看来,诺齐克仍然对这种先占权利持一定程度的保留,因为如果遇到灾难,那些拥有财产的人不能以此拒绝援手。此时,他人对此权利的违反也是正当的。不过,诺齐克的良知虽然使他没有坚持先占权绝对不可侵犯,但他认为良好的市场运转一般地不会违背洛克但书,因此不必担心这个问题。这种对市场的美好自信是建立在对于第三世界中普遍饥饿和营养不良的忽视之上的。
(17)施雷德尔-弗雷谢特认为,洛克的私有财产理论仅仅限于个人的劳动产物,由于土地等资源的价值并不是全部由劳动来创造,因此对土地的控制权不能全部归于个人,社会对土地也有控制权。(Kristin Shrader-Frechette,"Locke and Limits on Land Ownership",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Vol.54,No.2,1993,pp.201-219)这显然是一种一厢情愿的解释,与其说是洛克的本意,毋宁说是作者从洛克文中抽取部分理论要素而做出的公平解释。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第10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第915页。
(21)(22)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99页;第271页。
(23)吕增奎编:《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G.A.柯亨文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第60-63页。
(25)《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第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