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价交换与道德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等价交换论文,道德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重视和维护人们正当的物质利益,是一条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则。邓小平同志曾强调提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邓小平文选》)第2卷146页)邓小平这段话非常重要,它从世界观的高度把物质利益原则的重要性及其与革命精神的辩证关系讲透了。发展经济,搞四化建设,是千百万群众的事业,对广大群众不讲物质利益原则是行不通的。这个原则,不仅对物质文明建设极为重要,而且对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道德建设,亦有十分紧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涉及道德建设问题,有不少同志并没有深刻理解邓小平这一指示的精神,往往离开物质利益,去倡导道德建设,这就导致了二者的脱节,结果,物质文明建设搞不好,精神文明建设亦少有成效。于是,我们看到,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确实涌起了一批如孔繁森、徐虎、李素丽、王廷江、李国安、邱娥国这样的无私奉献的当代道德楷模,有关的舆论宣传搞得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另一方面,社会上不正之风难以遏制,一些权要部门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恶浊世风仍在蔓延。有调查显示,当前“腐败”现象仍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位急需解决的主要社会问题,据悉国际上有组织调查全球商务腐败情况的年度排名,其中中国竟被列为世界上腐败严重国家中的第五名(见《读书》1997年第1期147页引)。这不能不令我们中国人震惊。尽管可以不妨对这一调查的权威性表示怀疑,但是,现实生活中腐败风的猖獗毕竟是不能回避的事实。这表明,我们从事广泛的道德宣传教育并未使人们从道德滑坡的困境中摆脱出来。众所周知,在前北京市委市政府里,既出了巨贪王宝森这样的败类,又出了李润五这样公而忘私的公仆典型。如果说,李润五这样的先进人物竟不能感化近在眼前的同事官员,那又怎么能指望单靠宣传这类先进来扭转社会风气呢?看来,以往一贯崇尚“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这一真理,并不是无条件有效的。指望只靠道德楷模来普渡众生是不现实的。诚然,道德宣传教育并非不重要,这方面的工作不应因此削弱取消,甚至有必要强调,重视这方面的思想教育从来就是我党工作的一项强大优势,何况道德建设又是一项需要付出持久努力的渐进式的巨大工程,不可求其速效和立竿见影。但是,现实道德教育乏力,言者谆谆,听者藐藐,多劳少功,事倍功半的状况所在多有,这个问题确实应当引起高度注意,以期切实解决。而要真正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以为,邓小平同志的指示正是标本兼治的良策,决不可以等闲视之。
显而易见,道德建设有其特殊性,应遵从其自身的特殊规律。因为道德建设不同于经济建设,它的目标是塑造人的灵魂,属于意识形态改造工程,这较之经济建设、改造自然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古人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道心惟微,人心惟危”,都是讲教育人是高难度的工作,不可能速见成效。但是,更为基本的道理是,道德不是一种悬浮于空中的观念,而是从坚实的物质利益基础上升华出来的必需付诸行动的规范体系。实质上,所有道德原则都是一定物质利益关系的反映,世界上并不存在脱离物质利益的那种抽象的普遍道德原则,这正是一条道德建设必须把握的基本规律。所以,调整人际关系,遏制道德滑坡,培养人们的道德向善之心,重塑道德规范,必须首先调整人们赖以存在的现实物质利益关系。
那么,适应当前社会发展、进步要求和现实人的物质利益关系是什么呢?这就是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行的人与人之间平等互利的等价交换关系。显然,只有建立在等价交换关系基础上的道德原则才是具有现实性的可以普遍推行的道德原则。而等价交换与无私奉献是有矛盾的。不承认这个矛盾,不是唯物主义,正如邓小平讲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所以,只讲牺牲,不讲利益,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是行不通的。这也正是当前我们从事道德教育成效不显的症结所在。
等价交换,通俗地讲就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平等互利关系。应当说,等价交换不仅仅是体现一种物质交换关系的原则,它本身就同时包含着一种为人和为己相统一的道德意义,“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正是对等价交换原则道德涵义的确切表述。表面看来,等价交换是要讲利讲钱的,似乎不那么清高纯洁,事实上它却是现实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由当前市场经济中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本经济结构所决定的。一句话,它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
我们坚持的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主体的公有制,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一个具体概念。关于公有制,用马克思、恩格斯的话讲就是生产资料由“联合起来的个人占有”,即劳动者共同所有。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是消灭了人与人剥削和压迫的不平等关系的社会,这个社会本质上是“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即“自由人的联合体”,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规定在这样的社会里“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该书第1卷第24章)这里,特别需要区分的是, 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从根本上不同于私有制。私有制是指生产资料为少数人占有,由此就派生出少数人凭借占有生产资料之权对广大劳动者进行剥削和压迫,其结果是分配上的“劳者不获、获者不劳”,社会不公正,阶级矛盾加剧,劳动者苦难深重。所以,《共产党宣言》中明言“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同时申明“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既然马克思讲的个人占有制是生产资料为劳动者共同占有,即劳动者人人都有,那么,它就消除了社会上少数人利用占有生产资料奴役他人劳动的条件,实现了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平等权力。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当前还处在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不发达的客观条件限制,尚不可能实现这种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完全彻底的平等权力,但在所有制的主体中即公有制经济中却无疑应实行这种劳动者的平等权力,否则,我们的社会就算不上社会主义社会了。正是由于有了这样的现实条件,在分配制度、分配方式上我们要采取按劳分配为主体的交换方式即等价交换方式。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一语道破:“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在这里,劳动者付予社会的劳动量同他获得的劳动量是等值的,不同的只是劳动量存在的形式而已。
等价交换也好,按劳分配也好,显然都体现着一种劳动者的平等互利关系,这种关系同私有制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剥削压迫关系是不相容的,它是当今世界上最公正最进步的社会关系。为了实现这种社会关系,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艰苦奋斗几十年,付出了无数鲜血和生命的代价,在革命斗争中建立了新中国,创立了劳动者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从而为实现这一社会关系提供了坚强保证。对这一伟大革命成果,我们应深知其来之不易而倍加珍惜。以往在极“左”路线下,四人帮借口批判“资本阶级法权”批判“按劳分配”,实质上就是要否定等价交换原则,这是十分荒谬的。这种批判,是从根本上否定社会主义制度,是历史的反动。我们知道,历史上一切私有制社会之所以不合理,就是因为一切私有制都是维护和实行“劳者不获、获者不劳”的不等价交换关系的。一切剥削阶级对劳动者的剥削压迫都是由他们垄断生产资料从而实行的不等价交换关系产生的。马克思讲按劳分配仍然是“资产阶级式的权利”,是与共产主义将实行的“按需分配”原则相比较而言的。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按劳分配否定了阶级差别,使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默认劳动者还存在不同等的个人天赋,这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是不可避免的。这意味着,个人在劳动面前一律平等,但由于个人在天赋、工作能力上尚不平等因而一些人可能获得少一些,一些人可能富一些这一点来说,按劳分配、等价交换带有资产阶级式的权利的性质,但这不等于说按劳分配、等价交换是错误的。只有当生产力极大提高,到共产主义社会,这种状况才可能由实现“按需分配”而消除。因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等价交换不是什么应当批判、否定的罪过,恰恰相反,它相对于私有制社会中的不等价交换则是划时代的伟大历史进步,是进而通向共产主义的伟大桥梁。邓小平同志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允许一部分人以诚实的劳动先富起来,通过先富带后富消除两级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方针,正具有这种科学的理论依据,是完全正确的。因在极“左”时期批按劳分配,否定等价交换,反所谓资产阶级法权,实质上是搞历史的大倒退,要重新实行反动的不等价交换,继续剥夺劳动者。这当然是我们绝不能答应的。
等价交换是不是同我们当前提倡的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相矛盾呢?可以肯定地回答:没有矛盾。因为我们讲的集体主义的集体,不是任何一种人类群体,而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个集体。这种集体,如《共产党宣言》里指明的,“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就是前面说过的“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当前强调集体主义,目的在于要求人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防止和抑制损人利已、唯利是图的极端个人主义。这与尊重个人的劳动成果和个人正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们知道,所谓集体、联合体,无非就是许多个人集合起来形成的群体。社会主义集体作为许多劳动者平等互利的联合体。离开劳动者个人,就无所谓集体。所以,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实质上就是指正确处理劳动者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为所谓集体利益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具体的,它必须切实地体现在组成集体的每一个个人身上,否则这种集体利益就是残缺不全的或者是虚假的。当然,集体利益的具体物质形态,并不是可以由任何个人随意分割的,因为集体利益主要是指集体中所有个人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这种利益必须具有独立的有机构成形态,才能有效地维护个人利益。任何个人对这种利益的侵夺,势必削弱和破坏集体利益对其他个人的保障功能,亦即损害其他人的个人利益。比如国有资产、各种公共设施、政权机关都属于集体利益的物质形态,如果分割或损害这种物质形态,那就会导致经济萎缩、社会混乱,就会国将不国,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对之必须实行强制性的法律保护。但是,同样明确的是,任何集体利益就其终极实现而言,必须落实在每个个人身上。因为既然这利益为集体享有,那就是每个个人都应享有,如果只有一部分或少数人享有,而其他人没有,事实上就使集体利益蜕化为某些人的利益,由此产生特权阶层。这种蜕化了集体利益必然是对未能受益的那些劳动者的侵夺,这实质上就同私有制社会没有什么两样。历史上的封建国家极力倡导人们尽忠报国,纳粹德国实行国家社会主义,日本军阀政权推行军国主义,都是打着国家至上的旗号,以维护“集体利益”的名义相标榜,实质上是维护一小撮特权者极其狭隘的个人利益,肆无忌惮地侵夺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它们不惜挑起战争,丧心病狂地屠杀和奴役别的民族和国家的劳动人民。这种惨痛的历史教训,我们是不应该忘记的。文革中“四人帮”搞封建法西斯专政,大搞“斗私批修”,害得多少人家破人亡,人们对此记忆犹新。所以,强调集体主义,一定要分辨是什么样的集体主义,要分辨这集体是指劳动者平等自由的联合体,还是指特权者主宰的集体。否则,所谓集体主义就会蜕化为愚弄人民、奴役人民的工具。
同样,出于对个人利益的尊重,我们还必须区分它是指以诚实的劳动获取的个人利益,还是指剥夺他人劳动所得的个人利益。前者属于合法的正当的个人利益,后者是属于非法的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只能提倡前者,同时必须坚决反对后者。而要做到这一点,唯一的办法就是全面贯彻等价交换原则,使之成为社会的通则。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只有社会上广泛实行等价交换这种劳动者平等互利的经济原则,杜绝非法的不平等交换关系,削除了经济上的社会不公,社会上才有可能产生劳动者平等互利的道德观念和相应的道德规范体系,优化社会道德风尚。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更高层次的无私奉献的无产阶级道德才能生根发芽,逐步推广,具有现实意义。我们知道,无私奉献的高尚道德也不是今天才有的,在历史上历朝历代,确实也涌现出不少道德家、殉道者、慈善家,像释加牟尼、耶稣、中国尧、舜、禹及像屈原、岳飞、文天祥、孙中山这样的爱国者,都极力倡导乃至力行对祖国、对民族、对人类无私奉献,至今感召着人们,受到广泛的尊崇和敬仰。但是他们的高尚道德风范却始终未能改造社会,不可能普遍推行,因为他们生活的时代是私有制社会,通行着不平等物质交换的社会条件。他们倡导的无私奉献只是一种在狭隘范围内的小生产者互帮互助的朴素关系的升华,且往往为剥削阶级利用。因而不具有普遍现实性。在革命战争时期,我党无数革命先烈也都具有为人民的解放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高风亮节,可谓惊天动地,可歌可泣。但这种品质又是特殊条件、严酷形势的产物,还不能成为所有社会成员遵行的原则,正如小平同志讲的,这种崇高道德:“对少数先进分子可行,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而且,在一个公正健全、福利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社会里,人人凭劳动谋生,如果脱离现实条件,不适当地普遍推行无私奉献,也不会有理想效果。因为,所谓“无私奉献”,就是“只奉献,不索取”,那么奉献者是奉献给谁呢?谁会得到这种奉献呢?显然,劳动者自有其劳动所得,无需别人施予,得到奉献的就是那些不劳而获者和少劳多获者了。这岂不是人为地制造新的不平等关系吗?这对改善社会道德状况岂不是反而不利吗?可见,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私有制,建立了劳动者等价交换、平等互利的人际关系,在这个基础上,带有理想性质的无私奉献原则才可能化为人们效法的普遍性现实行为。所以,要彻底救治当前道德滑坡的弊俗,今后首先亟需着手于恢复和全面建立等价交换、平等互利的人际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马恩全集》第3卷275页)。“无私奉献”这种“自我牺牲”,作为“个人自我实现”的形式,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才是必要的、值得提倡的。脱离生产力不发达,尚需大力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现实条件,将无私奉献视为唯一高尚的道德信条强行推广、普遍实施,那结果未必会是公共利益的全面提高,反倒会造成人们在劳动报酬上的不公正,刺激一些人坐受实惠,获而不劳的欲望,从而与利己主义的目的相混淆。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应当而且也不能够普遍实行无私奉献原则。再就现实存在的腐败现象而言,无论是权钱交易、还是贪污贿赂、制假售假,其实质都是不等价交换的利己主义的产物,是对人民群众物质利益的无耻掠夺和侵犯。只有坚持取缔、打击和遏制少数人的这种不等价交换,使等价交换、平等互利原则成为人人自觉遵守的原则,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现象,实现道德风气的彻底好转。
等价交换不仅有社会道德的净化功能,它还具有强有力的民主政治功能。等价交换体现的是在劳动面前的人人平等,是劳动者人格上的平等。这种平等体现劳动者个人对自己诚实劳动的所谓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种权利受法律的保护。这样劳动者就不仅能维护自己的正当物质利益,而且有平等的权力对保护劳动的一切政治措施、方针政策发表意见。也就是说,劳动者经济上的平等将必然导致他们在政治上提出平等的要求,并运用这种平等的政治权利来维护自己正当的经济利益。因此,无论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看,还是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看,大力推广等价交换原则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事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最紧要的工作是全面实行等价交换、平等互利的原则,这不仅是历史的必然,而且也是从根本上加强道德建设的基础性要求。正如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出:在道德建设上,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鼓励先进,照顾多数,把先进性的要求同广泛性的要求结合起来,这样才能连结和引导不同觉悟程度的人们一起向上,形成凝聚亿万人民的强大精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