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是主客体的综合反映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理解是主客体的综合反映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论认识是对主体和客体的全面反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客体论文,主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729(2001)02-0020-05

一、强调反映的全面性的必要性

承认和强调反映的全面性,对于克服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片面性,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认识社会性的理论以及保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逻辑一致性,都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承认物质概念的宽泛性,就要承认反映的全面性

从外延上看,马克思主义的物质概念比旧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要宽泛得多,它不仅包括自然存在,而且包括社会存在。社会存在是一种高级形式的物质存在,而“任何高级形式都包含所有低级形式……物质存在的最高质的形式——社会存在,实质上能够包含所有其他(低级)水平的物质,即实际上包含整个自然界。”[1]因此,当我们说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时,这里的客观存在是应当包括社会存在的。

认识结果作为对客体的反映,属于观念的东西。而“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2]马克思这里所说的“物质的东西”显然包括了社会存在,而社会存在总是“人们的社会存在。”[3]是主体的社会存在。因此,认识结果作为对“物质的东西”的反映,这里的反映也就包括了对主体的反映。

第二,承认主客体的内在关联,就要承认反映的全面性

认识作为对客体的反映,本身也就包含了对主体的反映,这种说法并不矛盾。因为客体和主体是内在关联着的,柯普宁指出:“我们完全可以容许作这样的断定:没有客体就没有主体,而没有主体也就没有客体。”[4]并指出这一断定同阿芬那留斯的原则同格论根本就是两码事。客体中就凝结、包含着主体因素,这是客体的本身应有之义。因此,反映了客体,同时也就反映了主体。我们生活在人化的世界中,我们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人们活动的产物,渗透和体现着主体的需要、意志和主体活动的水平。虽然在人的活动范围之外还存在着自在对象,但是自在对象可以向客体转化。自在对象一旦进入人的认识领域,同人的需要、目的相联系,也就成了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客体,因为认识对象就是准备改造对象,就意味着对象和人开始相互作用,而“对象同主体发生相互作用之时,也就是对象成为客体之日。”[5]客体与主体的这种内在关联决定了对客体的反映的全面性。

第三,承认认识的差异性,就要承认反映的全面性

对于同一个认识对象,不同的人往往会产生不同的认识结果。这种认识上的差异性谁也不会否认。在这里,差异性的原因显然不能到认识对象中去寻找,因为对象是相同的。因此认识上的差异性只能是由主体间的差异性造成的。认识主体间的差异具有多层次性,个体与个体之间存在着生活经历、文化程度、个性特征等方面的差异,群体与群体之间存在着社会利益、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年代的主体之间则存在着代际差异。所有这些差异都会通过主体认识图式这一中介进入认识,造成认识上的差异。这样认识就不但反映着客体,而且还反映着各个层次的主体差异。认识上的差异主要是由主体间社会文化上的差异造成的,只有承认反映的全面性,即承认认识不但反映客体而且反映主体,我们才能看到社会文化因素对于认识的重大作用,才能揭示认识的社会性本质。

第四,承认认识类型的多样性,就要承认反映的全面性

认识是一个广阔的领域,它不仅包括自然科学认识,而且包括社会科学认识和人文科学认识。不同类型的认识各有其特殊性,各有自己特殊的意义,各种认识在活动方式上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求真、有的求善、有的求美。例如人文科学认识总是同主体的生活经验、情感体验、价值评价联系在一起的,总是贯穿着各种各样的主体因素。在这忡情况下,如果对反映论作片面的理解,把主体因素排除在外,就容易导致抹煞人文科学认识的特殊性,以一代替多,以偏概全,造成解释上的困难。有人为了摆脱解释上的困难,就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人文认识不是反映,而仅仅是主体的情感意志等方面的表现,这就背离了反映论原则,走向了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因此,要合理地解释不同类型的认识,就应当在坚持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基础上,承认反映的全面性,承认对客体的反映中也包含着对主体的反映。

第五,承认马克思主义哲学各个部分的逻辑一致性,就要承认反映的全面性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意识理论,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6]因此,社会意识是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的反映。“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7]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具有客观性,但它毕竟是人的生活。社会意识反映了社会生活,这里的反映理所当然地包括了对人的因素的反映。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意识理论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应当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社会意识作为认识结果包含着对人的因素的反映。既然如此,当我们在认识论部分说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时,这里的反映当然也应当包括对人的因素的反映。否则,就会造成社会意识理论同认识论之间逻辑上的不一致性。

生活的、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首要的基本的观点。“生活决定意识”这一观点既坚持了唯物主义又坚持了辩证法,还贯穿着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性原则,生活是丰富的和全面的,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认识也具有全面性,它不仅反映着客体,而且反映着主体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一个人,他的生活包括一个广阔范围的多样性活动和对世界的实际关系,因此是过着一个多方面的生活,这样一个人的思维也像他的生活的任何其他表现一样具有全面的性质。”[8]

二、反映的全面性的表现

认识作为反映具有全面性,首先我们要看到认识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正如列宁所说的:“感觉是客观世界、即世界自身的主观映象。”[9]此外我们还要看到,认识也是对主体的反映:各人所产生的观念,是关于他们同自然界的关系,或是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或是关于他们自己的肉体组织的观念。显然,在这几种情况下,这些观念都是他们的现实关系和活动,他们的生产,他们的交往,他们的社会组织的有意识的表现。”[10]因此我们可以从客体、主体这两方面来考察反映的全面性。

从客体方面说,认识至少包括对客体的下述方面的反映:

第一,反映客体的性质。通过观察,人们可以发现对象的各种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经验性描述。但是由于观察要受主体的生活经历和所接受的理论的制约,因此对客体性质的反映也就间接地包含着对主体生活和知识水平的反映。

第二,反映客体的关系。如揭示不同客体之间的共同性关系和差异性关系,各种因果关系、函数关系等等。各种科学定律,都反映了客体的内在关系,都上升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正如列宁所说的:“规律是宇宙运动中本质的东西的反映。”[11]

第三,反映客体的结构。如化学揭示物质结构,生理学和医学揭示人体结构,耗散结构理论揭示非平衡结构,社会学揭示社会结构等等。结构是事物各种要素的内在联系与组织方式,人们认识了客体的结构,也就反映了客体的本质。

第四,反映客体的功能。功能是事物特有的能力和作用,人们通过认识活动反映事物的各种功能,如无机物的反应功能,生命的新陈代谢功能,人类的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功能等等。并且预测事物的各种功能,进行超前反映。

对客体的反映的全面性还可从其他角度探讨,如从时间上或层次上进行探讨。人们正是通过多层次、多方面的反映来把握客体的本质规律的。

从主体方面说,认识至少包括对主体的下述方面的反映。

第一,反映主体需要。认识总是根据主体的需要进行的,认识客体的确立本身就贯穿着主体需要。认识活动同精神生产活动是一致的,各个层次的认识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创造各种精神产品,在这一创造过程中,主体需要必然要渗透到认识活动和认识结果中,因此认识成果和人化自然一样,都体现和反映着人的生存发展和自我完善的需要。认识还贯穿和渗透着主体的兴趣、愿望、情感、意志,这归根到底也是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主体的各种需要。

第二,反映主体能力。人类认识水平取决于人类认识能力,人类认识能力又取决于人类的实践能力。人类的认识水平就体现在各种认识成果中,因此我们总是可以从一个时代的认识成果中看出这个时代人们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人化自然和人们的认识成果都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示,都反映了主体认识客体和改造客体的能力。

第三,反映主体活动。人们的认识还反映了主体活动的各个方面。一是反映主体活动的水平,人类活动的总体水平总是要体现在各种认识成果中;二是反映主体活动的方式,从不同时代的认识成果中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在活动方式上的差异;三是反映主体活动的手段,例如大量的电学文献就反映了人们用电作为改造自然的手段这一事实;四是反映主体活动的效率,例如各种电脑文献就反映了当代人生产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效率。

第四,反映主体间关系。正如人们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中才能进行生产一样,人们也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中才能进行认识,因此认识成果不可能不反映人们之间的关系。“适应自己的物质生产水平而生产出社会关系的人,也生产出各种观念、范畴,即这些社会关系的抽象的、观念的表现。”[12]

认识既然既反映着客体又反映着主体,这就决定了认识必然也反映着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从主体方面说,认识反映着主体需要满足和发展的程度,主体能力的发展程度,这本身就是主客体关系发展程度的反映。从客体方面说,客体有一级本质、二级本质、三级本质等等,人们对客体本质的反映程度与主体的本质力量的展示程度是一致的,都反映了主客体关系的发展程度。

对于反映的全面性,我们还要作以下补充说明:

第一,要区分直接反映和间接反映。例如,自然科学认识总的说来比较直接地反映着客体,但由于自然科学也体现着人的本质力量,因此自然科学也间接地反映着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主体能力的发展程度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发展程度。又如,相对于自然科学认识来说,人文科学认识更直接地反映和表现着主体的需要、情感和意志,但我们不能因此而认为人文科学不是对客体的反映。

第二,要看到反映程度上的差异。各种类型的认识都既反映着客体也反映着主体以及主客体关系,但是在反映的程度上又存在着各自的差异;有的认识强烈地反映主体的某一方面,而对客体的某一方面反映较弱,有的则正好相反;同样是反映客体,不同认识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因此我们一方面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考虑到反映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不能因为反映程度上的差异而否定反映的全面性。

第三,不能把个别认识同反映的全面性对立起来。反映的全面性是对各种认识形式而言的,个别人在特定时间的个别认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可能只反映主体或客体的一个或几个方面,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反映的全面性。

三、客体的社会性与反映的全面性

柯普宁指出:“不仅认识的主体带有社会性,而且认识的客体也带有社会性。”[13]强调客体的社会性对于看到反映的全面性是十分重要的,正是因为客体具有社会性,所以认识反映了客体,也就反映了主体的社会需要、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

客体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人的创造物。人的创造物包括物质产品、制度产品和精神产品,它们都凝结着主体因素,都具有社会性。物质产品是人们物质生产活动的创造物,人们在生产它们时,也就将自身的社会生活对象化在其中,因此对物质产品的认识也就包含了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反映。“劳动的对象是人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14]商品是人们创造出来并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马克思透过商品的物的外壳,揭示出其中包含的人与人的关系。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使用价值是由人的具体劳动创造的,价值是由人的抽象劳动形成的。当货币出现后,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就外化为商品和货币的关系。而当劳动力转化为商品,货币转化为资本时,商品和货币的关系又转化为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即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关系。制度产品也是人们的社会关系的对象化,是人们交往活动的产品,“现存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15]人们的交往实践把自己的交往关系或社会关系对象化在各种物质性的载体中,从而创造出各种社会制度、社会组织。语言也是社会交往的产物,也凝结着人们的社会关系,“语言也和意识一样,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16]各种精神产品都凝结着人们的社会关系,都带有社会性。

总之,人的创造物就是对象化了的人的社会关系,这些创造物的总和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就是对象化了的人。“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17]因此,当人的创造物作为认识客体时,人们对客体的反映也就包含了对主体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反映。

认识客体不但包括了人的创造物,而且还包括另一类东西,如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这些东西不能说是人的创造物。但是,这些东西一旦同人的需要发生联系,一旦被纳入实践领域,那么它们也就成了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的一部分了,这样它们也就从自然存在转化为客体。正如柯普宁所说的:“人感到兴趣的不是石头本身,而是作为客体的石头——即用它作为劳动工具和建筑材料的石头。人把物质世界的对象都视作自己感性的物质的、实践改造活动的客体。”[18]这样的客体同主体社会需要有着内在联系,同样具有社会性,因此人们在认识它们时,这里的认识也同样包括了对主体以及主客体关系的反映。

客体的社会性归根到底是由实践造成的,实践把客体同主体的社会需要联在一起,使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因此在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中,主体和客体是内在关联不可分割的。这里我们应当区分两对范畴,一对是主体和客体,另一对是意识和客观实在。前一对是认识论和实践论意义上的范畴,后一对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范畴,是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方面的范畴;我们说客体中就内在地包含着主体因素,客体不能脱离主体,并不等于说客观实在一定要与意识相联系,不等于否认客观实在可以脱离意识而存在,客体的对立面是主体,而不是意识,意识的对立面是客观实在,而不是客体,这里存在着两对不同序列的范畴。唯心主义者往往通过混淆这两个序列的范畴来宣扬所谓的“原则同格”,从“客体不能脱离主体”推出“客观实在不能脱离意识”,从而否定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唯物主义基本原则。

总之,在坚持唯物主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我们还要看到主客体的内在关联。实践确立了主客体关系,也就将主体因素即主体的社会需要、主体间的社会关系等渗透到客体中,因此认识作为对客体的反映,其中也就包含了对主体的反映,是全面的反映。

收稿日期:200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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