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政府、商会和私营企业的新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论新时期政府、商会和私营企业的新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论新时期政府、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新型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时期论文,商会论文,民营企业论文,关系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商会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20世纪90年代初,在经济改革方向上,我国确立了建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这一目标的确立,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它意味着我国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社会范围内有效地配置资源是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过去传统社会主义计划体制的主要弊病,正是在于经常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浪费,因此,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从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变原来过度依靠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做法,扩大市场机制(其核心是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释放经济活力,全方位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累,推动经济增长。

随着资源配置手段的改变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社会结构随之而来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有制主体经济之外,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拥有独立自主性的个体、私营以及乡镇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并逐渐形成若干新的民营经济主体和相应的社会群体,他们迫切需要自己的团体来表达和维护其利益,同时也需要相应的社会组织来规范其经营活动。这样的社会组织,只能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商会、行业协会等一类社会中介组织。

其次,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意味着政府经济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的根本性变化。根据“政企分开”的基本原则,政府将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束缚,不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减少对企业、市场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转而主要以宏观经济调控和培育、完善市场环境为其主要职能。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一个以市场为主的独立空间开始形成,在政府与企业之间需要有能起到承上启下桥梁作用的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来加以联结,发挥协调规范的作用,避免因政府的退出而形成“真空”,引发市场经济下的无序竞争。显然,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恰好能填补政府职能转变所创造的空间,发挥着市场经济中的协调、规范功能。

在一个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中,中介服务体系及相应的社会中介组织是不可或缺的。这类中介服务组织大体上可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商业服务性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这类中介组织本身就是市场秩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正当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其经营和服务活动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性和社会性。另一类则为自律性中介组织,即由各类商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组成的非经营性民间社团。这类社团由企业为维护共同利益自愿组建和参加,具有沟通、自律、协调和管理等重要职能,对政府的管理职能可以起到辅助和补充的作用。这类非经营性的中介组织同样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直接规范着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经营行为,而且,随着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类中介组织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也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党和国家业已充分认识到建立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必须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李鹏同志在全国人大第八届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把应由市场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显然是将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视为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来看待。最近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更加明确地提出,“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将发展行业协会和商会作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之一。

目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商会和行业协会等构成的社会中介组织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世界自由贸易体系,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办事,必须与相应的国际惯例接轨。按照世界自由贸易体系的规则,政府与企业之间要由隶属关系变为监管关系,现由政府承担的许多工作都将交给商会和行业协会来办理。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反倾销、应诉等事情都应由商会和行业协会出面承担,而不是由政府直接出面。行业协会还必须承担设定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标准、环保要求、价格协调等非关税手段的操作任务等一系列工作。在日益广泛的国际经济交往中,与外国商会打交道也必须由商会或行业协会出面,而不能由政府越俎代庖。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系统还远未健全,其作用和功能也还未得到应有的发挥,这些,都需要通过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来解决,而首当其冲的一个关键问题,即是如何处理好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会、行业协会与政府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关系?如何在三者之间建立起平衡协调、良性互动的机制?下面则分而论之。

商会、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架构和取向。在一元化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各级政府通过运用行政和计划手段承担了组织生产、流通和分配的全部经济职能,包办了许多本来应由社会组织来承担的事务,结果就形成了“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社会和民间经济组织的活动空间被压缩到最低程度,自然也不可能给商会、行业协会这类社会中介组织留下活动的空间。相反,市场经济和WTO规则的基本要求则是“经济自由”,是“尊崇市场权力”,反对“超经济”的特权和政府直接干预,这样,就必须要扩大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权限和活动范围,以最终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

从“小政府、大社会”的政治理念出发,全面建设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体架构的小康社会,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朱镕基:《政府工作报告》,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要真正做到实现政府职能转变,首先是要切实推进政企分开,政府完全退出经营性活动,削弱政府对微观主体进行直接亏政干预的权力,将这部分职能逐步交给企业、市场和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即实现权力的“让渡”。其次,需要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市场中介组织和市场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促进形成公平、有序、统一的市场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理顺商会、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这类社会中介组织能否真正发挥有的功能和作用,帮助政府实现职能转变的关键,也是能否建立起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我们看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需要理顺:

首先,商会和行业协会应加强其独立性和自主性,由政府“包办”转变到“自办”。

商会和行业协会在其本质规定性上,应属一种独立的民间社团法人组织。这有三重涵义:其一,商会和行业协会是以互益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不是像企业法人那样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二,商会和行业协会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不是自然人,它们能够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商会所具有其他特性,如自主性、互益性、自律性、民间性、经济性等。都是商会独立社会团法人性质这一本质规定性外在体现。其三,商会和行业协会有别于官方机构和政府组织,不是“二政府”,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可以起到政府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因而应具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性。商会和行业协会的自主性首先来自于商会和行业协会,一般都是依法自愿成立的,依法自主开展各项活动,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和行政手段来进行运作。其次,商会和行业协会的自主性还来自于商会和行业协会,一般拥有通过征收会费而来的独立的财产或经费管理。财产独立和经费自理是商会和行业协会得以独立自主的基本前提。没有财产独立和相应的经费自理,商会和行业协会便难以行使相应的权力,更无法承担相应有的义务和发挥应有的职能。

从政府角度看,既然商会和行业协会有其独立自主性,就不应当采取“包办”或“官办”的办法,而应当放手鼓励其“自办”和“商办”。这样才能直正保证商会和行业协会在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发挥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第二,商会和行业协会应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中介、桥梁作用。政府对商会和行业协会的管理应从“指令”转向“指导’和“规范”,从直接“干预”转向间接“委托”和“监督”。

商会和行业协会中介、桥梁作用,指的是它们能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进行沟通、协调、联络工作。一方面,商会和行业协会在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研究和分析,通过一定的渠道向政府反映,供政府在制定经济方针、政策以及法规、法令时参考,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商会和行业协会可以帮助政府宣传、指导、监督企业如何更好地遵守、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规、法令等,做到合法经营。行业协会的中介、桥梁作用,还表现为好政府的助手,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研究产业布局,积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还可就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改革,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可操作性的意见,供政府有关部门参考。在当前政企已经分开或正在分开的情况下,商会和行业协会所发挥的中介、桥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在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商会和行业协会在性质上属于这样一种中介性社会组织,因此,政府与商会和行业协会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并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商会和行业协会的管理方式主要是从法律政策上进行宏观指导与调控,实行间接管理,而不行政命令式的直接干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活动范围和方式进行规范和监督,使之能健康和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予以充分的关注,将其视为自己的得力助手来看待,该明确的职责应明确并下放到位,该下放的权力要做到毫不保留地“让渡”,该委托的职能就彻底地委托和转移,让商会和行业协会能够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参与企业和行业的服务、协调工作。当然,商会和行业协会也应自觉地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真正充当好政府的助手。

第三,商会和行业协会在自身组织建设中应尽快实现民间化、民主化,卸下“官服”,改掉“官腔”,去掉“官气”,以为企业服务为最高宗旨。

值得注意的是,商会和行业协会充当政府的助手,必须以站在民间的立场为前提,民间性也是商会、行业协会的根本属性。如果不能充当企业的代表,仅仅是政府机构和权力的延伸,商会和行业协会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意义,也不可能有生机和活力。

为了保证商会、行业协会的民间性和独立自主性,商会和行业协会必须按照民间社团的组织原则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其干部不应由政府直接委任官员担任,而应由会员依据自愿和民主的原则,按照章程以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内部各部门的各类办事人员也应由商会和行业协会以合同制的方式聘用,只有下决心从“官办”“官民合办”转到直正的“民办”,即卸下“官服”,商会和行业协会才能够实实在在地去掉“官气”,改掉“官腔”,变成受企业欢迎的名符其实的“协会”,尽社团法人所应尽的民事义务。

目前行业的协会应尽快与其挂钩的部、委、局中脱离出来,在处理事务方式、职能和经费等方面与政府分离开来,实现向“三自”方向转变,实行领导自选、活动自主和经费自理。领导自选,关键是要选合乎条件的企业家担任会长或理事长,而不是由现任官员担任会长或理事长,而不是由现任政府官员担任或兼任;活动自主,是指商会或行业协会要围绕企业的需要独立开展工作,而不是转绕政府部门开展工作;经费自理,是指商会或行业协会的活动经费应主要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而不能主要依靠政府或有关部门拨款。政府对商会和行业协会的支持,不应理解成简单地给予经费支持或将其工作人员变为公职人员,而关键是要为其发展提供条件和扩展空间。

我们相信,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成熟和完善,商会、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一定可以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这种“良性互动”是以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利益为基础的,同时也是以政府和民间组织(NGO)间更广泛意义上的“合作主义”为理论基础的,这种理性的:“合作主义”最终将导向政府与民间组织间的双赢局面,即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比较合理的格局。

中国完全应该按照“合作主义”的原则重建政府与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关系,而不必过分担心由此而造成的失控或利益冲突,因为我们目前的根本问题是缺乏一个能支撑市场经济的民间社会和相应的保障条件,缺乏能让市场起到资源配置基础性手段的机制,如目前许多行业协会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名不符实,起不到中介组织应起的作用。当然,这种“良性互动”合作关系的重建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方面需要切实现工作重心和工作方式的“两个根本转变”,商会与行业协会组织则需要不断扩展自己的工作领域,推进以民间化为取向的改革。

商会、行业协会与企业和市场的关系

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必须培育能够自由竞争的市场空间,放手让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能够独立地对市场供求、竞争和价格变化做出灵敏的反映。但仅仅只有这一切还不够,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政常运转,保证市场主体之间权利、地位的平等,在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环境中竞争,分散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就必须有能够体现和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这种组织即是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可以说,企业是市场的主本,商会和行业协会是企业的代表。一方面,企业需要借助于商会和行业协会为其开拓市场,疏通渠道,搞活经营;另一方面,政府在转变职能之后,也需要通过商会和行业协会对企业进行宏观调控,以避免盲目竞争和生产的无序状态。

以市场运作为取向,商会、行业协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大体上可概括为代表、自律、中介、服务四个方面,这四方面也就构成商会和行业协会四项最基本的职能。

代表职能。商会、行业协会本质上是一种互益性组织,是广大企业会员共同利益的代表机构,因此,代表职能,即代表本会或本行业协会的最基本的职能。正是为了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商会和行业协会才需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监督会员企业履行行规、行约。

商会、行业协会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借助集体力量来维护、谋取、增进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企业间的整体利益和共同需要构成了广大会员之间的纽带,使不同的企业集合在一起。商会、行业协会的基本任务,就是站在民间的立场,作为企业利益的代言人,为广大会员和工商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代表和保护其根本利益。在政府经济部门逐步与企业脱钩以后,对凡是涉及到工商界经济利益问题,商会和行业协会应敢于站出来讲话,通过各种渠道以各种方式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当然,商会和行业协会代表会员企业的利益,必须将自己置于一定的法律框架之内,需要从政府的法制机构中取得法人资格,得到政府的支持,享受法人所应享受的民事权利,即依法来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也正是商会和行业协会权威性的内在渊源。

自律职能。自律也是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之一。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自律性,是政府对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商会和行业协会章程的基本规定。在许多文件中,行业协会便被界定为“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考虑到商会和行业协会更为本质的互益性特征,这种提法不一定准确,但多少反映了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基本属性之一。

所谓“自律”,有多方面的表现,最基本的应包括:①组织制定《商会章程》、《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②制定、修订各类行业标准,规范行业有序发展。行业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拟订各种行业标准(如技术标准、操作标准、卫生标准等),开展行检、行评工作、规范市场、引导、促进行业的整体发展;③统一产品标准,核定产品售价,协调产销关系,发放本行业产品产地证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在这些方面、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制定、颁布有关法令法规,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实施宏观监控,而众多具有特殊性的具体规则应由行业的自律性规范来确立。由商会和行业协会来承担这些职能,具体操作时可以更切合本行业的实际,更有效地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取得靠政府行政管理所不能达到的效果。

中介职能。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中介职能主要体现在上述的在政府和企业间的中介、桥梁和纽带作用。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集中会员的意见,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建议,必要时乃至提出交涉(如发观不正当行政和乱收费行为时),另一方面,也要随时向工商界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增进企业与政府间的理解和支持。

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另一项中介职能显得越来越重要,即积极影响政府产业政策的职能。在某些发达国家,宏观经济分析和市场预测是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一项基础工作,这些来自民间中介组织的看法,在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时通常会受到高度的重视。尽管过去我国商会和行业协会也曾经承担政府部门的调研任务,但常常是作为政策部门的附属部门参与此项工作,而不是代表企业的利益,难以反映企业的要求。今后商会和行业协会应更多地从维护企业利益和反映企业的愿望出发,预测市场的发展,积极参与政府产业政策的制定过程,使政府的产业政策(包括税收政策在内)更符合工商业发展的实际。

服务职能。为广大企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是商会和行业协会最基本和经常性的职能,也是这类组织的主要任务。商会和行业协会为企业服务的路子非常广阔,如为企业提供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做好经济咨询服务;搞活流通,开拓市场,打开产品销路,调剂商品余缺,维护流通秩序;组织经验交流,帮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发展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促进联合;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通过举办展销会、展评会、订货会、招商会、博览会等活动,加强国际交往,扩大出口创汇;创办刊物,开展咨询,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宣传行业政策动态,解答行业问题等等。

除上述经常性和大量经济服务工作外,过去重视不够的调解和仲裁同业纠纷、劳资争议等工作,也应纳入商会和行业协会的服务范围。在市场经济中,各企业之间难免发生各种经济纠纷,有些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有些则可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作为企业整体利益的代表组织,商会和行业协会通常比较了解各方面的具体情况,由其设立专门机构居中调解和仲裁,往往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使企业免除诉讼之累。从历史上看,过去商会和同业工会普遍具有这一功能,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受到工商业者的普遍欢迎。此外,当企业与职工在经济利益方面发生矛盾时,商会或行业协会也应当与工会一起出面协商解决,以免将这类矛盾推向政府,使政府管理了许多不该管理或管不好的事。商会和行业协会要强化协助企业调解与职工关系的职能,化解矛盾,从而形成良好的企业与职工利益关系的协调机制。

另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很多过去由政府承坦的工作将交给商会和行业协会一类中介组织,因此,商会和行业将由此而增加一些新的服务职能。首先,“入世”意味着国际市场国内化,国内市场国际化,中国企业必须面对全球化竞争,如何开拓国际化,中国企业必须面对全球化竞争,如何开拓国际市场,参与世界经济大循环,将成为所有国内企业所面临的大巨大挑战和共同的难题,为此,商会和行业协会必须把熟悉世贸规则,开拓国际市场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能加以拓展。除收集国外企业商品和技术信息,摸清世界经贸动向,举办国际展销会,宣传中国企业产品,促进国际贸易而外,商会和行业协会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要利用世贸规则,在政府力所难及的经济领域中保护本国企业利益,比如主动承担起设定行业标准、质量标准、检验条件、劳动标准、价格协调等非关税手段的作用。当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或政府发生贸易争端和法律诉讼时,商会和行业协会应按照国际惯例,代替政府承担反倾销、应诉等事项,政府要把商会推向外贸工作的第一线,让商会经受市场经济的磨练。富有活力的市场中介组织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这一点不仅为外国商会和外商企业的联手攻关所证实,而且已成为学术界和决策界的共识。

总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全球性“商战”中,如何加快建立政府、商会和企业联手互动新经济体制已成当务之急,中国商会和行业协会在这方面应该大有所为。

目前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中国商会在历史说长也长,说短也短,说长,中国近代以来也有过创办商会的历史,商会在历史上也曾拥有过短暂的辉煌;说短,从工商联向民间商会的转轨和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民办行业协会也就是最近几十年的事。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方面的工作正以极快的速度向前推进,许多新的问题都需要思考和解决。商会、行业协会(包括同业工会)与政府和民营企业的关系固然是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但商会和行业协会能否真正发挥应有有功能与作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建设和进一步的规范化。就此而言,我们认为要切实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立法。目前商会和行业协会建设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仅仅凭一些临时的管理条例在运作。缺乏制度保障、法律关系不明确、合法性难以保证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商会和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在另已经加入世贸的情况下,一定要将商会和行业协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提上日程,应尽快参照各国的有关立法和规章,制定适合中国现行经济体制的《商会法》和有关行业协会的专门法规,对商会、行业协会的宗旨目的、组织系统、职能定位、运作模式等方面的问题,以法规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使之制度化、规范仳,以便于依法设立和按章办事,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商会法》之前,各地要尽快通过调查研究建立起有关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地方性法规和章程,从性质、宗旨、组织形式、权利义务、会员资格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以指导各地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建立及运作。应该说,完善立法是目前商会和行业协会面临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2)抓紧改制。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对现有工商联的改制工作,进一步转变其职能,减少行政色彩,使其逐步过渡为真正的民间商会组织。为此,要逐步实现民间商会的经费不再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应主要通过收取会费解决日常办公和活动经费。各行业协会应尽快完成与所属政府机构的脱钩工作,实现充的民间化、自主化和中介化,使企业管理能够真正实现从政府管理向行业管理的转变。尤其在十六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决议中,已明确规定“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也可以申请入党的情况下,似有必要根据变化了的形势重新定位工商联的性质和角色,在坚持联络、组织工商界人士参政、议政的前提下,工商联或民间商会的工作将主要是经济性的。在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如何体现和贯彻工商联的“统战性”?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推敲。是否还有更好的、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工商联改制方案,也可以进一步思考。

(3)实现整合。目前商会和行业协会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按照“调整、规范、培育、提高”的工作方针,对现有的不甚规范的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系统进行必要的整合。使之更趋于一体化和规范化,便于协调指挥,形成全国一盘棋。由于历史的原因,除工商联所代表的民间商会外,我国目前事实上还存在着贸促会系统的国际商会,以及某些不从属于工商联系统的行业性商会如进出口商会等。即便是在工商联系统内的民间商会中,也是名目繁多,缺乏规范,既有按地域设立的商会,也有按行业设立的商会。行业协会也存在类似的情况,除由各行业组织的协会外,还有一些原国有公司和行业办演变而来的协会,这些协会行政色彩浓厚,严格地说并不是真正的行业协会。尽管不同的商会系统在各自的领域都开展了大量工作,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毕竟在组织系统上互不统属,而功能和作用又相互交叉重叠,难免会造成某些磨擦,难以协调发展。

为此,必须在尊重我国现有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系统现状的情况下,通过立法与重组来实现我国商会组织系统的重组工作。重组工作的目标,应是建立起组织完善、层次分明、功能协调的商会组织系统。原则上,商会应按“一地一会”的原则组建。即在每个行政区划内,在区、县(包括县级市)、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每个层次只设一个商会(省、市两级可称总商会,全国可称中国商会联合会)。异地商会可称分会(如温州市总商会武汉分会等)。行业协会原则上依各行业设立,最好以较大行业为主体组建,下面再按产品或小行业分若干专业委员会。在行业协会与商会的关系上,行业协会纵向中介组织,商会系横向中介组织,可考虑将行业协会纳入总商会构架之中,构成其基层组织(过去商会与同业公会的关系即如此)。这样,商会组织系统就成为一个纵横交错、内部功能明确的社会中介组织系统,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在理想的情况下,原有的进出口商会和贸促会系统的国际商会都应当逐步整合进全国商会联合会的大系统之中,使商会的国际和国内功能可以更好地协调起来。

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系统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学习和借鉴国外及港澳台商会已有好的经验,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另一方面也要从中国的历史传统中汲取有用的资源,总结历史上中国商会的经验,应用于今天的实践当中,政府、行业、商会和科研机构携手合作,共同促进我国商会、行业协会的顺利发展。为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推动国营企业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而奋斗。

标签:;  ;  ;  ;  ;  ;  ;  

论新时期政府、商会和私营企业的新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