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秩序的缺失及其对策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秩序的缺失及其对策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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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是以产权化的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创新知识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消费物品,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在可能的情况下不断增强。但知识在传播、扩散与共享使用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因其涉及的巨大商业及经济利益,成为横亘其中的利益鸿沟。

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是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创新企业的最有利武器,已经到来的中外知识产权大冲突,成为全球范围最激烈的“战争”,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大兵压境,中国企业全面告急是不争的现实。发达国家在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利益、强化自身知识产权强势地位,以巩固和扩大自身在全球商业价值链上游的领军地位和高额利润率之时,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又不深受保护之害?在高度发达的商业化时代,在未来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应当确立怎样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既确保创新者获得足够的激励,又有利于社会知识存量的增长和发展,有利于经济增长的目标实现呢?知识产权设计在未来可能遭遇的关键问题,将会集中在两个焦点:什么样的知识产权需要保护?已经形成垄断利益的知识产权,在破和立之间如何选择?

1 鼓励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

从知识产权本身和历史谈起,有利于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国际化的游戏规则中寻找到最佳契合点,在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下对垄断和自由竞争之间进行平衡。

知识产权制度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知识的增加需求而诞生,是知识产品市场最佳资源配置的导入结果,它在英国经历了几百年的曲折发展,于17~18世纪初具雏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初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因为知识生产的主要方式是个体生产,每个知识生产者个体为了获取生产知识都必须从事大量的实践活动,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知识生产者的耗费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知识生产者的投入得不到相应的回报,知识生产的动力就会因不健全的补偿机制与激励机制而萎缩消退。因此,赋予发明人一定的保护期限与相对权力,可使知识创新者获得合理的受益并保持进一步创新的动力。

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大量研究表明: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要保持经济组织的效率,需要形成一种有效的、能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产权制度,“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1]”。当知识产权成为这种利器之时,它赋予了企业产品独具的优势,通过授权的方式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它可以在品牌方面打压竞争对手,增加自身品牌的信誉度而降低对手品牌的可信度;它可以给竞争对手造成一定干扰,耗费对手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如果权利得到主张,通过收缴专利费既提高了竞争对手的产品成本,又从中获得价格优势,进一步争取市场份额。所以,一些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把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自身持有的大棒,通过不断修改知识产权条文以扩展保护范围,提高保护程度,开始异化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由鼓励创新促进智慧成果传播,异化为保护跨国巨头的商业模式。

然而,回顾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众权利的体现,它的经济权利是以人格权为基础,不强调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而处处表现出引导经济主体行为的宏观政策理念。例如,版权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2];而“合理使用”,即何种情况不为侵权更是集中体现了这一思想。知识产权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它是一个社会公众、创新者以及政府三赢的科学利益分配机制,它不仅是一种财产权利,还是一种制度设计。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维持对于创新知识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要以较低的成本甚至无成本使知识得以迅速传播与扩散,所以,“在知识的创造生产过程中,包含着知识产品的社会共享性与局部专有性的冲突[3]”。随着国际贸易的日渐增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增强,世界各地在保护和实施这些权利方面的巨大差别成了国际经济关系紧张的一个根源。

2 中国知识产权秩序缺失现状

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中国用20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二三百年的历程,这让国人引以为豪的同时,也暴露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大量问题。知识产权从来就具有促进知识经济与阻碍知识经济的两面性,而当前,我国后一方面的问题非常突出。在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中,已进入中国的大约有400家,大多数都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相比,国外企业和跨国公司更加制度化、体系化,它们成功地、策略地实施了知识产权先行战略,目前我国很多迅猛发展的重要领域的核心技术都掌握在跨国公司手里。这些跨国公司在中国申请专利时,既注重扩大权利要求,又注重挤压我国的创新空间,以此建立和巩固自身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调查资料显示,在感光材料行业,柯达公司中国市场占有率超过50%,富士公司中国市场占有率超过25%;在手机行业,跨国公司2002年市场占有率70%;微软自1992年进入中国以来,截至2003年底在华员工总数已经增至900多人,几乎每一台PC都烙上了微软的印迹……。发达国家一方面高举知识产权的大旗期望输出科技获取厚利,通过追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以使利益最大化,一方面连发展中国家仅有的一点制造业优势也要横加限制。

近年来,中国企业遭到海外一连串的知识产权围追堵截。商务部的调查显示,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型贸易壁垒的限制,39%的出口产品因此受到影响,最终的经济损失达170亿美元,这个损失额比2000年增大了50%,相当于2002年全国出口总额的5.2%。在国内,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也大幅增长,从1990年至今,我国各级法院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万多件,并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频繁的诉讼反映出,面对标准经济时代,国内的企业缺乏充足的准备,因原来认识的缺乏而成为今天为昨天支付代价的企业。很多国内的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的原因在于,他们注重短期效益,忽视研发投入,很少有专门管理知识产权的机构和人员,企业研发、营销、服务、决策等各层次的人员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即便一些企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常常处于被动管理与后置管理的状态。在竞争层次不高的低发展阶段,国内企业不太了解其中的游戏规则,不申请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在没有全面介入国际竞争之时问题还不够凸显,然而,一旦全面参与国际竞争与角逐,在发达国家纷纷制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并将其强化到极点的凌厉攻势之下,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国创新企业就成为跨国公司围堵的对象。

根据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跨国公司把专利网络布好差不多需要5年左右的时间,许多跨国大公司纷纷加重在中国内地专利布局的步伐,1996年我国专利申请突破10万件,2001年专利申请突破20万件,其中,2001年与上年相比,国内、国外申请分别增长18.1%和24.9%[4];近四年来,我国国内每年申请发明专利仅1万多件且逐年与国外来华申请量拉大距离,比例已由47:53变为38:62。知识产权战的目标是瓜分未来市场和发展空间,国外公司在主要的国家都申请大量专利,而我们的企业在国内的专利申请都少得可怜,向国外的专利申请就更少,中国企业不得不花上很多的精力来处理专利权纠纷。据统计,进入新世纪后,世界贸易壁垒的80%来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近年来我国有60%的出口企业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制约。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邓军认为,我国内地企业之所以成为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大战的首选目标,是因为他们现在具备了三个条件:市场份额高、跟随主流技术、没有专利累积。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涉外知识产权案冲击的几乎都是我国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企业,尤其是那些正在进军国际市场的创新企业。

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知识资源大体占世界总量的0.8%,2003年上升到3%,与美国占到世界总量的34.5%的丰富知识资源相比,难以望其项背。胡鞍钢在谈到了知识与中国发展的关系时强调:“从增长来源看,第一最大来源是资本,它的贡献率大体为50%,这表明中国还处在资本驱动阶段;第二是制度变量,即市场化进程的提高,对增长的贡献大约34%;第三是知识的积累,贡献指数不到20%。这里就提出一个问题,中国今后还能够高增长吗?靠什么增长?我想我们不可能持续靠资本,实际上中国资本特别是国内投资率都是相当高的,它正在递减;靠制度变迁吗?从计划向市场转轨期的变化作用也在递减;现在能指望的递增因素就是知识了”[5]。

中国的知识型企业由于起步较晚,所遭遇的知识产权陷阱问题也越来越频繁,付出了不合理的巨大代价,还背负着不尊重知识产权的舆论指责和制裁压力,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处于越来越严重的两难困境。其实,企业走模仿的道路是很多发展中国家的一个历程,自英国产业革命以来,先后成为主要强国的国家,其工业化过程基本上是通过模仿来实现的,美国、德国、日本都是如此。技术模仿也是一种创新,这种问题更多的还是企业的市场策略和技巧的运用。近几年来,此起彼伏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告诉人们,中国还缺乏一个整体知识产权战略系统,“成熟的知识产权战略一定是一种可以趋利避害的中性博弈工具”[6]

3 国际知识产权先行战略与可供借鉴的经验

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跨国公司争夺国际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和挤压竞争对手的重要战略,发达国家纷纷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战略工具,“所有的专利申请都是有谋划的,力求形成一种体系”以遏制对手。对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和过度保护问题并存所造成的片面性、失衡性之时,借鉴美国、日本、印度等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其成功之处在于知识产权战略的整体性以及利弊把握的平衡性。

美国政府与企业认为,要维持美国的战略领先地位,创新虽然重要,但保证美国在创新方面的垄断能力和学习能力更为重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成功地将知识产权定义扩展到了全球。但这种看似保证自由竞争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是保证了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与1990年相比,1996年欧盟在美、欧申请专利的份额下降了15%,平均每年减少2%;美国在这6年问则增加了20%,每年增长3%以上;日本在美国申请的专利量维持不变,在欧洲的专利每年减少3%,6年间下降20%;而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专利方面则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其实,发展中国家的专利申请非常少并不能说明这些国家没有任何创新活动,问题在于目前的专利制度不具有保护他们成果的适当方式,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布鲁斯·卢曼在2002年曾这样描述:“目前,全球专利制度存在问题,它显然没有给不发达国家的发明人提供平等的机会”[7]。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最为成功之处,在于随时根据自身国情与时俱进不断修正知识产权制度,2002年,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了《21世纪专利战略发展纲要》,以知识产权为手段建立了对全球经济的快速反应机制;现在美国大约有500名专利代理人已经有了10年的经验,他们活跃在美国各地,开发出一套买卖双方都信任的方法以评价专利总体价值,并把潜在的买卖双方召集在一起,这些技能只有通过理论支持的经验才能获得;在美国,大公司不追求每个专利都有回报,而是追求总收益远远大于总投资。从1981~2001年,美国的授权专利在短短20年间激增1.59倍,从71000项增加到184000项以上,而这个数字反映的主要是“专利申请强度”的增长而非“发明数量”的增长,因为在这里,跨国公司的专利申请主要不是为了自己生产,而是为了狙击对手,为此有公司可以每年花10多亿美元去申请和购买自己“可能永远也不打算把它们产品化”的专利。

1998年部分最不发达国家的专利申请与授予情况

申请数量

 授予数量

 国家居民  非居民  总数居民  非居民总数

孟加拉

32  184  216

 14

126

140

冈比亚

5 60267 60272

 1

17

18

莱索托

6 67485 67491   0    36

36

马拉维

7 67752 67760 

0

80

80

苏丹  6 67713 67719   0

64  64

乌干达   7 67603 67610   0    66  66

赞比亚   7

86

93

1

19  20

资料来源:知识产权组织网站。

在日本,不仅全方位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而且开始在海外监督和取缔侵犯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行动,政府积极培训律师配合企业在海外进行知识产权诉讼,保护知识产权变成了全社会的行动。2002年,日本以政府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的形式发布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由“技术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在日本全社会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这份战略大纲中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四大战略: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应用战略、知识产权人才战略,并且明确提出要在海外实施全面取缔侵犯日本知识产权的行动。2003年2月,日本首相小泉亲自挂帅成立“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内阁专门设立“知识产权战略保护部”,矛头直指那些“凭借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及生产技术的提高,已经对日本的产业竞争力构成威胁”的“亚洲周边国家”。

在制订知识产权整体规划方面,印度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它的总体办法包括:投入大笔资金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现代化,在全国各地区设立5个大学知识产权讲席,创办一个旨在鼓励创新以解决当地问题的国家创新基金,并对创新的优秀的传统知识进行国家登记。

4 全球化下的中国政府应对政策

不同的发达国家在如何施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有不同各有所长,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重点在于如何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权衡利弊得失,使之与具体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相适应,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利益服务。在全球化背景下,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使这一目标与目前多边性、地区性、双边性知识产权协议和标准形成的复杂国际架构相适应。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政策,不符合后发先至型大国崛起的历史规律。李斯特认为,后发先至的国家,对于所在时代先进生产力及其产品,往往在第一阶段从外吸纳;第二阶段,合理制订保护性规则,侧重形成自主先进生产力;第三阶段,待生产力领先后,再回到自由贸易,利用比较优势获利[8]。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维护第三阶段发达国家利益的制度安排,但我国目前处在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过渡的时期[9],所以,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需要从单纯的知识产权保护这种片面格局,转向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重的整体方针,否则我们就会错失大国崛起的机遇。在具体制订知识产权制度时,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需要考虑:

1)既要激励知识产权拥有者又要兼顾社会共享需求。

加强知识产权既可给一国带来利益,也需要一国支出一定的费用。“一般说来,社会反对垄断,因为垄断造成了人为的短缺,提高了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另一方面,知识产权造成了鼓励开发新产品的垄断。其诀窍就是,通过限制珍贵的、用其他方式无法获得的产品的新权利,达成最佳交易。审慎的立法者解决这种问题的办法就是硬性规定基本要求,如新颖和创意,尽可能谨慎地授予权利[10]”。在发达国家,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有复杂和周全的法律制度来制衡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侵害,如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但是发展中国家没有,中国缺乏一个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系统,这也是在国际竞争中我国企业特别容易受到冲击和伤害的原因。中国必须具备相当先进的技术知识和决策程序,才能拟订出各种政策和法律,在经济和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兼顾公共政策目标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2)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制衡。

知识产权保护到什么程度,要取决于一个国家对技术的吸收能力,这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观点。在同等保护水平下,技术吸收能力强的国家,显然比技术吸收能力弱的国家,更能从知识产权保护中获益。因此,对技术吸收能力弱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比较公平的做法,就是降低保护程度以同发达国家保持均衡,这应是我国政策追求的目标之一。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在《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报告中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记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作为集团的科技差距,对于评估这种对立的观点是重要的。中低收入国家大约占世界GDP的21%,而研发支出还不到世界的10%[11]”。研发支出缺乏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技术吸收能力差,从知识产权保护中获益程度低。

3)通过整体体制框架从知识产权中获益。

发展中国家不只需要具备起码的体制能力,提供合理平稳的知识产权管理与实施制度,更需要有一种广泛全面的体制框架,采取竞争政策和强制许可证等手段,提高知识产权的管理能力;通过资助开展专利信息服务,支持提高各大学的技术转让能力等措施,尽可能地获取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和知识资产,加强研究和教育机构,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以支持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在国内知识产权问题处理中,应当在容易引发产权纠纷的领域强化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的作用,强化企业联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避免国内企业的自相消耗。同时,政府应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让企业知道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作用,了解国际贸易规则中的知识产权政策。

4)与国际现有架构相行不悖,接轨国际知识产权设计。

与环境或贸易等其他公共政策领域一样,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制订,部分取决于本国已经承诺奉行的国际准则和标准。而知识产权法从来都是“保护强者利益的规则”,遵循山林法则,如果从国家的层面说来,现有制度保护的是发达国家发达技术的利益。对于中国来说,我们正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上升阶段,政府和企业要了解国际规则,结合中国国情,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既要支持知识产权的合理的一面,也要抵制、反对知识产权不合理的一面,在国家层面构建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引导企业从追求短期效益转向增加研发投入、增加创新能力的长期效益上来。

技术的突破会永远走在法律的前面,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压力,我们需要高超的立法水平和技巧,需要娴熟的博弈及谈判能力。不过,我们更应首先记住知识产权是一种被验证的先进、科学的制度设计,它固然重要,但这一制度本身却并非我们的最终目标,这仅是达到我们促进国家技术进步、提高民族工业实力和增进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制定良好的游戏规则,确保产业的顺利发展,才是我们的目标所在。一个结构完整的法律文本、一套可以与国际最新最高标准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足以成为衡量一国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实施的标准,而只有让企业、大学、研究机构等市场主体掌握利用这一制度为我所用,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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