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下的政策调整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长方式论文,外贸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8)06-0055-08 收稿日期:2008-07-08
2001年以来,我国外贸增长连年创出新高,贸易顺差增长过快。为了缓解贸易顺差过大,促进外贸平衡,自2003年以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抑制外贸出口过快增长,同时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带动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进出口贸易平衡,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达到上述目标首先要研究贸易增长方式转变问题。但就此目标本身而言,并非某一单一政策本身所能解决。因此,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下的政策研究应有宏观视角,即应将问题的研究放到整个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从与一系列政策实施绩效相关因素分析入手,探讨有效的政策组合,才能够真正达到转变贸易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的目标。本文中,我们就与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密切相关的出口退税政策,加工贸易政策,外商投资政策,人民币汇率政策及其他几个方面的配套政策调整进行阐述。
一、转变贸易增长方式:进出口结构协调发展
1.我国进出口商品结构分析
表1(见下页)显示了我国2001年至2006年进出口贸易额以及对外开放度的变化情况。伴随着中国GDP的增长,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依存度不断扩大,外向型经济增长模式日益突出,进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格局日益稳定。
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参与国际分工的层次也在不断提升。2006年,我国矿物燃料、润滑剂及有关原料等资源类产品出口中,纯资源性产品如煤、焦炭及煤砖出口同比下降了14.1%;但在工业制成品出口中,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如轻纺产品、橡胶制品、矿冶产品及制品等资源和原材料密集型产品出口增长速度仍然过快,同比增长35.4%。机械及运输设备类产品的出口增长平稳,2006年出口4563.64亿美元,同比增长29.6%,已占到整个工业制成品出口的50%。另外,机电产品和高技术产品增长进一步加快,2006年机电产品出口5494.39亿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814.91亿美元,分别占整个出口总额比重56.7%、29.05%。因此总体而言,我国出口结构得到相对优化。另外,从合理进口结构来看,进口结构与出口结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有何种出口结构必然伴随着相对应的进口结构,其对经济增长作用和贡献并不亚于出口。2001年以来我国进口规模不断扩大,速度增长较快,进口产品结构不断优化。2006年初级产品进口中,原料成为最主要的进口商品,主要包括非食用原料、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两类产品在初级产品进口中的比重分别达到44.44%、47.56%,这充分说明随着经济发展国内对资源、原料类产品需求日益增大。在工业制成品进口当中,机械及运输设备类产品进口增长最快,2006年进口3571.07亿美元,占到工业制成品总进口额的59.1%,同比增长22.9%,说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已成为进口的主导产品。这种变化趋势表明,中国一般加工业的国内生产能力已有极大提高,对国外低附加值的产品依赖程度减弱;与此同时,随着国内产业结构不断升级,对国外先进技术及成套设备的进口需求日益增长。
2.当前不合理进出口贸易格局的成因
虽然我国商品进出口结构和规模正不断优化,但进出口增长并不平衡,贸易方式并不合理,进出口结构有些仍不匹配。
中国出口贸易的迅速增长取决于两方面的外部因素:一方面,中国出口贸易的迅速增长是全球跨国公司在全球生产经营布局的结果。表2中描述了2002年至2006年中国进出口的企业性质分类情况。表明2002年至2006年,中国国有企业除2002年进出口表现为顺差外,其余年份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逆差。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和进口额均表现出快速增长。这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更加依赖外部需求,也说明中国的贸易顺差主要是国际跨国公司全球价值链、供应链安排的结果,并非完全由中国的贸易激励导致。另一方面,中国出口贸易的迅速增长又是世界产业转移和产业内贸易发展的结果,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现象。表3显示的是我国2002年至2006年对外贸易不同贸易方式下进出口额,加工贸易在总贸易额中的比重逐年提高。这说明,中国的贸易顺差是世界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内贸易发展的结果,是中国依据自身的比较优势,在全球经济中的定位的必然结果,中国只是顺应了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1]。
虽然我国商品进出口结构和规模正不断优化,但进出口增长并不平衡,出口速度更快,进出口结构有些仍不匹配。2006年资源性产品的需求增长较快,增长幅高达30.8%。这一生产结构与我国处于重化工业阶段密切联系,而这一生产结构反映在出口商品上,必然导致我国资源和原料类出口商品增长居高不下。换句话说,就是我国外贸增长仍然停留在粗放型增长方式阶段,只不过是摆脱传统纺织品上升到一个较高产品平台——机械电子加工装配。解决我国目前外贸粗放式经营的关键在于,遏制我国目前“大进大出”的加工贸易倾向[2]。
3.转变贸易增长方式的内涵
当前以外资企业为主要出口主体、以加工贸易为主要出口模式的出口格局,使我国在出口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出口福利增长却相对缓慢。从长期来看,转变贸易增长方式,需要扭转出口贸易中加工贸易比重过大的趋势,需要政策引导出口行业向附加值高的一般贸易转变。而短期内,为平衡贸易增长,我国需要扩大进口数量,而这一策略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实施:一是我国应坚定不移地继续扩大关键中间产品及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口;一是符合我国当前所处重化工业阶段特征,对一些资源原材料应加大进口力度,建立储备制度,而对另一些资源类产品则应控制出口,降低能耗。因此,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应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步伐相一致,即向适度和自主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通过多方位、多角度综合运用政策组合手段协调进出口商品结构平衡,改变过度外向型贸易战略导致资源配置扭曲和经济效率降低的状况,实施某些关键产品进口替代。因此,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必须通过协调运用出口退税政策、加工贸易政策、外商投资政策、人民币汇率政策等不同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组合,进一步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品的出口,使出口商品结构更趋合理;进一步引导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转换,与加工贸易限制类、禁止类目录相配合,提高一般贸易方式在出口商品中的比重;进一步引导贸易体制的转型,减少贸易国内流通环节,推广外贸代理制;进一步引导外资增长,优化外资出口结构,降低中低技术机械电子类产品出口比重。
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分析
一般税收法理认为,出口退税应符合避免双重征税原则,符合流转税的消费者承担原则,符合流转税的中性原则,理想的出口退税并不是鼓励出口的优惠和补贴政策,而是消除出口歧视的中性措施。但现实世界并非如此。在出口退税所退的流转税中,增值税是最主要的税种,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体制不同,形成不同增值税体系。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越是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但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或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生产有利。可见现实世界的出口退税并非是理想的出口退税,但可以通过这一税收杠杆对外贸进出口进行总量和结构的调节[3]。对具有宏观调控作用的出口退税政策而言,通过加大实施“差异化”力度,调整出口格局,从而起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缺乏统一性缺陷,即相同的出口商品由于企业的性质、类型、成立的时间以及贸易方式不同,所适用的出口退税的政策存在差异,造成实际税负不公。因此,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应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对产业结构产生有利影响。在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中,首先,应根据宏观调控意图设置出口退税率,按出口商品的性质不同,有差别、有层次地对不同商品设计阶梯型退税率。一般而言,出口退税率应按照“资源类产品—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制成品”顺序从低到高顺序来排列,鼓励出口企业对出口的资源性产品进行深加工,提高商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其次,对不同类型行业而言,这种阶梯型退税率也应该因时制宜。对于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来说,关键中间产品与最终成品一样应确定较高的退税率,鼓励企业进行中间产品的生产进口替代,完成向出口替代的转变;对于正外部性产业来说,应进行完全退税,以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出口。另外,我国经济增长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必将依赖资源大量消耗,高污染与高能耗产业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最大阻碍。因此,应以出口退税调整为契机,进一步促使我国出口产品结构趋于合理,逐步实现由以粗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向以精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的转变;进一步抑制资源性产品行业投资过热的势头,并继而减缓其他相关行业投资压力,维持国内资源供需平衡,减缓煤电油运的紧张状况和环境污染;将地方政府的获利与相应承担的财政支付责任结合起来,协调区域之间的平衡发展。
2.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同贸易方式实现税负平衡。当前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同贸易方式而言出口税收负担是不一致的:一般贸易出口企业税收负担最重,其次为来料加工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的税负相对较轻。出口退税率调整引起的贸易方式之间的税负不平,不利于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并有可能诱使企业高进低出,即高报进口料件价格、低报出口成品价格从而偷逃增值税和所得税,或者将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以减少应缴增值税金。出口退税政策新规定使内资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使许多生产性出口企业要求外地供货商先将料件出口,再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从而大量增加加工贸易的“境外一日游”现象,人为地增加成本,削弱出口竞争力。因此,应尽快调整不同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政策不公平状况,出口退税率调整应充分考虑出口和内销之间、出口贸易方式之间的税负平衡,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按国产同类产品征退税率差征收增值税且不予抵扣,并将来料加工业务改为对加工费先按征税率征税,再按退税率退税,对来料加工的免税政策和进料加工的“免、抵、退”税政策只允许在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内进行,对非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外开展的来料加工贸易将现行免税政策改为“免、抵、退”税政策,与进料加工贸易政策相一致。
3.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促进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应逐步统一外贸企业出口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计算方法,促使更多生产企业向自营出口方向发展,收购制的外贸企业向出口代理发展。对所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及委托外贸代理出口,一律实行“免、抵、退”法,对外贸收购出口应采用“免税采购”、“免、抵、退”和“先征后退”并存的方法。外贸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供可证明上年出口业绩的海关单据,税务主管机关据以核实企业本年度免税收购出口商品的额度。外贸企业持税务机关颁发的免税收购证明向供应企业免税采购,供货企业将收到的免税收购证明交由其税收征管机关核查。若外贸企业本年度实际出口额度超过核准的额度,对超过部分实行按购进价格“先征后退”的办法,下一年度则会相应增加额度。对企业免税购进若用于内销的应补税并核减下一年度免税购货金额。采取“免税购进”办法,不仅有利于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的实施,激发出口地政府促进产品出口的积极性,而且统一了外贸企业出口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计算方法,促进公平竞争[4]。
4.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促进地区经济结构的转变。由于增值税征收环节与出口退税出口环节区域隔断,因此造成增值税收入与出口退税支出主体非一致性矛盾。这种矛盾导致出口退税企业集中的出口地政府分担出口退税款的财政负担加重,由此沿海地方政府鼓励出口的积极性将受到影响,要求发展加工贸易,限制一般贸易,限制收购异地货物。总体而言,出口退税政策鼓励高科技、限制低效率产品及资源消耗项目的倾向,势必促进技术领先地区经济更快发展。相反,落后地区产品由于出口退税政策抑制出口受阻,经济增长速度下降,这无疑是对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沉重打击,因此,在应对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带来的不利因素条件下,经济落后地区必须转变经济结构方式,形成对经济优势地区的互补。
三、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分析
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导致我国制造业出口结构与制造业产业结构的非一致性[5]。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产业政策鼓励“进口替代”,而贸易政策则提倡“出口导向”,导致我国制造业产业结构是以资本技术密集型为主,而出口却是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制造业中资本、技术密集度较高的主要集中于低效的国有企业,属于一般贸易,出口能力不高,“进口替代”在低水平上不断重复。虽然当前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加工贸易比重不断上升,但真正体现技术水平和要素含量的先进技术设备和重要中间投入产品等均未能实现国内生产替代。因此,以机电产品和高技术产品为主导的加工贸易仍然表现出明显的出口导向性,造成我国机电产品、高技术产品对世界经济变化的高度敏感和对外部需求的高度依赖。加工贸易是一把双刃剑,以加工贸易为主体的进出口,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产业的技术进步问题。因此,作为一种贸易方式,加工贸易在一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的作用是阶段性的。也就是说,发展加工贸易的国家一般要经过进口料件的“进口替代”→制成品的“进口替代”→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过程。也就是说,加工贸易作为一种确立本国新兴产业的途径而存在,是一国产业处于吸收、学习和成长过程中参与国际竞争、提高竞争能力的一种适时措施,包括“落地生根”、“转型升级”、“自主创新”这样一个循环过程。
1.加工贸易发展战略及政策导向调整。要实现我国外贸增长方式从数量增长型变为效益增长型,关键是培养我国产业竞争力的自我创造、自我强化、自我循环能力。也就是说,新产业的兴起,是在自身需求、自身技术创造基础上的一种创新构成,而在贸易方式上表现为一般贸易和境外加工贸易为主,服务贸易成为最具有增长优势的贸易类别。因此,为充分利用加工贸易实现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首先要充分利用这种贸易方式尽快缩短我国与发达国家产业结构上的差距。一是要有选择地发展加工贸易项目。从国家长远规划出发,应积极鼓励与加快健康、低污染、高技术附加的服务型加工贸易企业的发展;限制生产落后、资源浪费、高污染的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批,引导加工贸易的发展符合“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目标。二是要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利用自身的优势,转移过剩生产能力,延长我国传统优势产业的生命周期;融入到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研发、生产中心,学习创新,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在创新能力上的差距。再次是促进加工贸易的“落地生根”① 以及推动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把引进来(完善投资环境和提升配套能力,引进大跨国公司的核心技术与业务)、扎下根(允许加工贸易企业有一定的内销比率,使加工贸易企业与本地市场形成密不可分的经济联系)、本地化(鼓励本地企业主导的进料加工贸易)作为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创造产业、产品、工序的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良性机制(如开放竞争、模仿、主动配套、联合开发、尊重产权)。加工贸易应由加工贸易制造为主逐步向采购、加工制造、分销服务、售后服务以及研发、信息咨询等方向转型升级。这实质上是沿着价值链逐步由低向高、由简单向复杂、由生产向综合服务和全球运营方向转型升级。具体而言,应当包括以下六方面任务:(1)加工贸易的产品结构升级,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基础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等。(2)加工贸易的产业链延伸,重点培育研发、设计产业和仓储、物流业。(3)加工贸易的适度重型化,重点发展装备制造业和精细石化产业。(4)加工贸易的空间布局优化,重点平衡沿海和内陆间的加工贸易转移,为沿海地区传统加工贸易产业的优化升级提供产业聚集平台[6]。(5)加工贸易的组织方式优化,促进传统产业转型。进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与竞争力,从单一贴牌生产(OEM)向设计研发(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升级。(6)加工贸易服务支持体系优化,探索促进加工贸易优化升级支持性政策体系和生产服务体系,发展包括技术研发在内的服务能力。
2.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政策调整。促进加工贸易由低层次加工向深层次加工转移,提高本土企业自主配套能力和关联程度,对现存传统加工贸易企业的功能进行深化,包括向上游产业链推进,重点发展研发和设计产业;在中游产业链精选,从事高价值低物耗产品制造;向下游产业链延伸,促进国际物流配送的服务企业的发展,促进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的结合。对加工贸易区域分布不均衡现状加以调整,以适应国际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内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1)关于中间产品的进口替代战略的实施。廖涵(2003)对日本在华投资企业加工贸易本地采购率的研究,反映了我国加工贸易本地化率低的现实[7]。中间品采购率低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的问题。将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中间投入品,对来料加工企业的国内采购同样实行退税,以提高来料加工企业国内采购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外资政策应作适当调整,制定更为优惠和灵活的政策鼓励外资进入上游产业,将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生产环节设在我国,由核心企业的进入带动我国配套企业的进入,通过学习模仿逐步提高我国中间品的科技含量和质量。(2)延长产品生产加工链条,促进深加工结转。目前,深加工结转主要是手册对手册的结转,这种结转方式比较适合产品单一、购销渠道简单的加工贸易情况,但不适用于所需零部件结转种类繁多、购销渠道复杂的加工贸易情况。因此,我国应加紧制定并实施简便易行的结转深加工管理操作办法,从企业实际出发,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注意提高加工贸易的便利化程度,规范良好的深加工结转秩序,通过电脑联网查询等方式及时调配加工贸易中的半成品,以促进加工贸易“转厂率”的提高,延长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链。(3)拓展加工贸易企业的业务经营领域,有效促进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发展。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国际采购与配送中心,提供海外销售网络和渠道的信息服务和中介服务。应将国内企业运送到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具备申请出口退税的资格,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拓展加工贸易企业的业务经营领域,建立和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向区域总部转变的服务支持系统。考虑允许加工贸易企业为其境内外公司提供采购、销售、物流、信息、决策咨询、研究开发等经营性服务,其赢利给予减免税政策。(4)实现加工贸易的地区间转移和协调发展,应当在加工贸易政策促进上体现出对中西部、沿海地区的差别对待。对于传统加工贸易,鼓励中西部地区企业承接传统加工贸易,应当与加工程序、加工技术等效率的提高相结合,使传统加工贸易在中西部走出一条有自身特色的道路。而沿海加工贸易企业应引导其加工贸易方式的转变,如由简单的贴牌生产(OEM)向设计生产(ODM)、自有品牌(OBM)转变,最终向一般贸易形式转变。引导传统加工贸易向“沿海自主接单、中西部生产和沿海直接自主出口”方式转变,强化沿海出口加工区在接单、出口两方面的功能,实现两头在沿海,生产在内陆这样一种分工协调模式。
四、外商投资政策调整分析
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公平竞争体现在四个统一上,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从“两税合一”改革内容来看,对待外资的态度已经转向“重质不重量”的高级阶段。即鼓励外资重点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服务业、农业和环保产业,同时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进入。“十一五”期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基础上,在新的引资起点上继续深化外商投资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关键在于制定和完善“两税合一”相关的配套措施,继续优化投资环境。
1.对税收优惠的制定及实施,要从单纯偏重结果的税后优惠环节调整为结果与过程并重、税后优惠与税前优惠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配合以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政策。因此,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环节应以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亏损结转、纳税扣除、科研费用列支、提取技术开发基金等间接税收优惠为主,以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另外,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资本市场,实施并购投资,应对资本资产的税务处理作出相应规定。比如资本交易利得或损失方面,本着鼓励投资、防止投机的原则,对企业取得的当期资本交易中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资本交易中发生的损失,只能冲抵其从资本交易中取得的收益;若企业当期资本交易发生损失,用当期收益弥补后仍有亏损的,可结转冲抵以后年度资本交易所取得的收益[8]。再者,继续深化相关财税改革,提高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协同效应。增值税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税种,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有利于降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有利于提高其投资积极性,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优化。因而,在总结东北地区增值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尽快推广至全国,可以从整体上减轻税制改革对外资企业造成的影响。
2.制定内外资统一适用的《企业并购法》,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投资行为。现行的《关于企业并购的暂行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为规范内资和外资企业并购行为的主要法规,对由企业并购衍生出来的诸多问题,如兼并对象、交易方式、企业职工的安置、债务处理等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资产重组的步伐。因此,应尽快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企业并购法》,以规范日益高涨的企业并购活动。外商在华的并购投资实践表明,其青睐的并购对象主要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进入的行业,特别是市场潜力巨大、利润空间较大、外商在此领域具有技术领先的绝对优势的行业,如汽车制造、医药、通讯设备制造等成了大型跨国公司进入的重点,还有就是中国目前无论是在经营理念、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化的程度都与发达国家存在巨大差距的服务业,如电信服务、批发零售、金融、保险、物流、港口、运输业等。在具体目标企业的选择上,外商所选中的目标企业往往是那些在国内市场规模大、发展潜力大、在行业中处于骨干地位的优势企业,特别是处于行业排头兵地位的上市公司更是外资并购的重点目标。因此,对外资并购应加强监督和引导,确保国家对重要的战略产业的控制力,对这些行业的大型外资并购要有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机制,保证重点战略产业的安全。
3.加大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的力度,大力承接全球服务外包。应把服务业吸引外资作为中国经济跨越转型的又一次机遇,而服务外包的跨国转移是最好的切入点。应尽快研究相应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行业的特点,根据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大小,分类推出给予外商投资的鼓励措施,使其在我国新一轮增长中扮演更重要角色。
五、人民币的汇率政策调整分析
2000年以来,中国经济又重新面临着通货膨胀的压力,政府不得不采取紧缩性的货币政策,采取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窗口指导、提高存款利率等措施。但另一方面,由于吸收不断增大的外汇储备,致使基础货币大量增加。为此,为维护人民币币值,央行又只能采取对冲操作,不仅增大央行的操作成本,更重要的是对紧缩性货币政策形成巨大冲击。对于开放条件下的中国,汇率问题已经通过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影响到了中国经济的整体,因此,如何把握人民币汇率改革成为最重要的课题。随着对外开放领域和程度不断扩大和加深,我国已经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并且中国政府虽然在名义上对资本与金融账户实行管制,但事实上受双重套利的驱动,中国的资本流动是一种不完全的自由流动。正因为中国政府事实上没能控制资本的自由流动,才使得“三元悖论”在中国以以下形式表现出来:中国政府在主观上试图选择独立的货币政策和汇率稳定的目标,放弃资本自由流动;在事实上的选择是稳定人民币汇率和在利差、汇差双重诱惑下的资本违规流动,而无法实现独立的货币政策。即在“不可能三角”中,我国政府选择了固定汇率制度和资本自由流动(或加速放松资本管制)的某种结合。这种结合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中国货币政策的运行(独立性)。
由于世界上既没有适合所有国家的统一的汇率安排,也没有适应一国任何时期的单一的汇率安排。John和Mauro(2003)利用1999年新的汇率制度分类系统对汇率制度选择的决定因素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研究结果表明,经济规模大、对外贸易占GDP比重较低、高通货膨胀、政治稳定、转轨经济的国家更易采用浮动汇率制度;资本控制程度较低的国家更易采用硬汇率盯住的汇率制度;资本开放和资本控制都不是影响一个国家选择浮动或盯住汇率制度的强有力因素,反而决定了对中间汇率制度的选择,资本控制越强的国家更易采用固定汇率制度[9]。由于加入WTO后中国对国际资本流动的限制已经放松,因此尽管中国还没有达到资本的完全自由流动,但资本有限流动的程度已经发生了变化。根据“蒙代尔三角”理论,在货币政策独立性、资本自由流动与汇率稳定这三个政策目标中,中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扩大,我国大国经济的特点将会越来越明显,货币政策的目标将由外部转向内部,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愈加重要,也就是说,在“蒙代尔不可能三角”中,我国的客观情况已经决定了货币政策独立性这一支点不动或基本不动。因此,加强汇率政策独立浮动意味着真正把汇率作为一个独立的、灵活的变量和调控宏观经济的工具,而不是外贸政策的附庸。相对完全固定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而言,中间汇率制度可以控制经济失衡,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将均衡汇率平价维持在一个同经济基本因素相一致的水平是汇率体制选择上的重要一环。但为了弥补中间汇率制度在日益增加的国际资本流动下存在的本质缺陷[10],20世纪60年代末出现爬行盯住和宽带浮动汇率制度,随后又出现了爬行带汇率制度,Dornbusch和Park(1999)将其命名为“BBC”(basket,band and crawl)准则。因此,人民币汇率应在保持固定汇率制度积极因素的前提下,引入浮动汇率制度内在的积极因素,逐步提高浮动区间,以使汇率制度与资本自由流动的程度逐步适应,在一定幅度内灵活地根据实际经济情况来选择和调整汇率政策及对资本流动情况的控制。对于今后我国汇率制度改革走向,应以保持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相一致为目标,应遵循资本管制以控制短期投机资本为主、利率市场化逐步完善和人民币汇率重归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改革整体设计,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目标应该逐步从控制名义汇率和货币供应量变化转向控制实际利率和实际汇率变化的最优线性组合。因此,必须明确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货币政策的作用目标,以及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汇率制度改革。对于今后汇率制度改革的方面,要确保货币政策在三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一,要防止泡沫经济②。第二,要防止国际资本大进大出。第三,防止金融机构先于实体经济超常发展。因此,有必要兼顾汇率制度的改革和其他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改革的协调一致。首先,加强资本项目的管理,保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相对稳定。目前我国经济体制不完善,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相对稳定比资本自由流动更为重要,因此有必要对资本项目下人民币自由兑换持更谨慎态度,以有效管理国际游资在我国的自由流动,防止其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及有可能造成的货币危机。其次,在保持人民币汇率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度扩大汇率浮动幅度。通过扩大汇率浮动幅度,增强汇率对资本流动和外汇供求的影响,加强汇率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配合,实现内外部均衡的统一。此外,还可以削弱外汇占款与货币供给的联系,提高货币政策工具的效力,疏通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再次,确立有效的货币政策工具。例如先改革利率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利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只有由市场形成的利率,才能充分发挥利率的调控作用。然后发展国内债券市场,扩大公开市场操作的规模。同时通过外汇市场调节汇率实现对内均衡和对外均衡。最后,注重再贴现、外汇储备等在基础货币供应中的作用,运用政策的组合和配套措施实行有效的基础货币投放。
另外,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还应包括进口增长方式转变以及对外经济参与方式的转变。一方面建立进口贸易的协调管理机制,培育进口贸易支持体系,实行有目的的进口激励,优化进口产品结构、进口市场结构,实施进口增长方式的转变。另一方面不断扩大我国资本的对外输出,在统筹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前提下,完成从商品输出向生产和资本输出转变,从寻求商品市场向开拓利用资源转变,从世界工厂向世界公司转变。总体而言,“十一五”期间贸易格局不会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现有贸易格局仍具有稳定性。进出口仍将保持高位增长,但是局部贸易结构调整、贸易方式转变以及贸易顺差质量提升将在“十一五”期间表现得更为明显,为最终实现贸易增长方式的理想转变打下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 “落地生根”一般是指加工贸易利用外资带动本地经济的发展,同时引导外资企业开拓内销市场,促进其从“三来一补”加工贸易型企业为主,向“三资企业”转变,再由“三资企业”向本土企业转变,实现由“海外接单、大陆生产、香港出口”的传统营运方式向“大陆接单、大陆生产和大陆直接出口”模式的转变,促使外资经济与当地经济不断地融合,使“飞地经济”扎下根来。
② 当信贷扩张停止,这种停止可能是产能过剩后导致的市场严重供求失衡,经济就会出现深幅调整。可以预见,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面对流动性过剩的问题。因此,货币政策应以控制信贷扩张为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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