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解读朝鲜核问题_朝鲜核问题论文

从国际法角度解读朝鲜核问题_朝鲜核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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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 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7)03—0111—06

一、朝核问题的历史演进

上世纪60年代初,朝鲜建立了“宁边原子能研究所”,由前苏联帮助其培训了部分核技术人才,并引进了第一座800千瓦的核反应堆,至此,朝鲜的核技术研究已初具规模。1974年9月,朝鲜加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1985年12月,朝鲜又先于韩国签署了《核不扩散条约》(下文简称“NPT”),但对NPT所规定的《安全保障协定》直到1992年才签署。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作为NPT的成员国,朝鲜却一直拒绝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其核设施的检查。事实上,上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对于朝鲜的核研究并非没有察觉,只是认为尚不足为虑。

1.第一次朝核危机爆发。第一次朝核危机于上世纪90年代初爆发。根据当时美法卫星照片所显示的不明设施,韩国、日本认为朝鲜在研发核武器。在国际社会的多方斡旋下,这次危机以朝美于1994年10月签订《关于朝核问题的框架协议》而和平解决,美国做出了不对朝鲜使用核武器、帮助朝鲜建设两座轻水反应堆等承诺,朝鲜则做出将采取措施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不退出NPT等承诺。国际社会对此评价相当乐观,当时的美国国防部部长威廉·佩里说“核框架协议把该地区从战争的边缘拉了回来”;前国务卿克里斯托弗则进一步指出“协议把他们从可能螺旋式滑入武装冲突的危机的边缘拉了回来,它解除了东北亚发生核军备竞赛的可能性,它支持对本地区和世界的稳定极为重要的不扩散机制”(沃伦·克里斯托弗,1999)。历史证明,看似已经平静的朝鲜半岛,又酝酿着新的危机。这主要是由于核框架协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一方面,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潜在的信任危机,对该协议的执行都缺乏诚意;另一方面,美国在签订该协议后并未取消对朝鲜的经济制裁,两国关系也始终未步入稳定的发展轨道。2001年布什政府执政后,其政治意识形态色彩强烈,对朝鲜采取了强硬态度。尤其是9·11事件后,双方关系更是跌到谷底。布什在2002年1月发表的《核武器态势评估报告》中明确指出,美国可能对朝鲜使用核武器;在2002年9月发表的《国家安全战略》中又明确指出,美国要进行“先发制人”式进攻,强调美国的政治价值观即民主制度要普及全世界。这使得朝鲜对于美国执行《核框架协议》的信心彻底瓦解(李慎明、王逸舟,2004)。这些深层次问题导致了第二次朝核危机的爆发。

2.第二次朝核危机爆发。第二次朝核危机肇始于2002年10月,当时的美国总统特使、助理国务卿凯利访问朝鲜,提出美国已掌握朝鲜进口研发浓缩铀用的离心机组件的证据,认为朝鲜有发展浓缩铀的计划。凯利指责朝鲜未履行1994年双方在日内瓦达成的美朝《核框架协议》,要求朝鲜停止核开发。朝鲜第一副外相姜锡柱当即激烈否认,隔天又宣布:“针对美国可恶的核扼杀危险,为了维护主权和生存权,我国不仅有权拥有核武器,而且有权拥有比核武器更厉害的武器”(《人民日报》,2002/11/19)。与此同时,朝鲜还向美国提出了停止发展核武器的三大条件:美国不进攻朝鲜、与朝鲜签订互不侵犯的和平条约、承认朝鲜的经济体制。美国政府在凯利回国后对外宣布了此事,并于2002年11月14日宣布从12月份开始停止对朝提供重油。朝鲜方面的回应也相当强硬,以美国中止提供重油违约为由,宣布不再受《核框架协议》的约束,2003年朝鲜宣布退出NPT。自此朝核危机不断升级。

第二次核危机的出现虽然是源于第一次核危机解决时遗留的隐患,但两次危机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1)美国对朝鲜政策进行方向性调整:由于政府的更替,布什政府对朝鲜的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连政策基石也迥然相异。

(2)国际政治环境、安全环境出现显著性变化:9·11事件导致了国际安全环境的显著变化,美国开始将国际反恐的视线主要集中于制止“无赖政府”以及遏制恐怖组织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国际社会对于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达成了广泛的理解和共识,跨国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得到了普遍响应和积极落实,国际社会支持对任何从事武器扩散国家的制裁,即便是中国和俄罗斯;也不可能支持朝鲜在核武器上的任意妄为。

(3)朝鲜对核试验的态度日益强硬:这次危机中,朝鲜对发展核武器一事作出了承认,2005年2月朝鲜已经宣布拥有了核武器,并于当年7月初,发射了三枚导弹,其中包括一枚“大浦洞”型中远程导弹,2006年10月,朝鲜又宣布已进行地下核试验。

(4)朝鲜国内经济状况日益恶化: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朝鲜国内经历了一系列的天灾人祸,这使得本来就相当脆弱的国民经济体系走到了崩溃边缘。朝鲜在世界上的形象,已经等同于“饥饿”和“逃亡”,如何能够尽快振兴国民经济,稳定民心,成为朝鲜领导人最为头疼的问题。

二、朝核问题各方立场的国际法分析

1.各方的立场主张。关于朝核问题,国际社会各方态度不一,详见下表:

表1 朝核问题的各方立场

国家 基本立场

朝鲜 朝鲜是主权国家,有权利自行决定从事以

和平为目的的核活动;

朝鲜通过和平利用核能发电,主要是为了

解决本国的能源问题;

朝鲜发展和平核计划既合法又合理。

美国 美国在朝鲜半岛没有核武器,也无意以核

武器或常规武器攻击或入侵朝鲜;

应当集中讨论朝鲜的经济、能源、消除核

武器,重新回到NPT中来等问题;

朝鲜没有保留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

朝鲜必须完全放弃所有核计划和项目。

欧盟 主张以“对话”而非“对抗”的方式解决

朝核问题,美朝直接对话才是解决危机的

核心;

反对针对朝鲜进行制裁,并坚持对朝鲜实

行人道主义援助;

与朝鲜建立政治对话机制,开展了五轮司

长级别会谈(1998年7月—2002年6月);

实现了双方关系正常化。

中国 以维护朝鲜半岛的和平稳定作为处理朝

核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坚持通过对话的方

式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

支持朝韩1992年签署的半岛无核化宣言,

反对朝鲜半岛出现任何核武器;

不赞成朝鲜退出NPT;

主张解决朝方在安全等方面的合理关切;

资料来源:http://gb.chinabroadcasr.cn/3821/2005/09/14/401@701267.htm,并做适当整理。

2.各方主张的国际法分析。(1)关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原则。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际法的基础,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的平等及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得到《联合国宪章》的确认和其他国际文件的重申。《联合国宪章》第2条将“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规定为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首要原则。国家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不同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也无论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它们相互关系都是平等的。

首先,朝鲜是一个主权国家,和平利用核能源是它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权利,美国无权肆意剥夺。本质上,朝鲜追求发展核武器的权利也可以认为是在追求主权国家的一种权利,美国并没有随意干涉的特权。现代国际法禁止任何方式的干涉,对他国的干预行为必须以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法为依据,而由于朝鲜已经退出了NPT,因此美国就更加没有干涉朝鲜发展核武器的国际法基础。

其次,美国所推行的“双重标准”是完全不符合国家间平等原则的。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包括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的各方面,在防扩散问题上必须是各国一视同仁,不能有双重标准。NPT本身也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所有缔约国不受歧视地并按照本条约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剥夺的权利。这里的不受歧视,包括不能根据意识形态、政治制度来将国家分为不同等级并适用不同政策。2002年1月29日,布什在其就任的首次国情咨文中,以朝鲜出口导弹技术和发展核武器为由,将朝鲜、伊拉克、伊朗一起称为“邪恶轴心”,提出美国要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阻止它们研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美国在没有国际法律依据和证据的前提下,认定朝鲜为“邪恶轴心”,要求朝鲜必须完全放弃核项目。在这一问题上完全以自己的好恶来决定防止核扩散政策的取向,实行了“双重标准”,对自己的盟国、友好国家或在其有重大战略和经济利益的国家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视而不见,采取默许甚至怂恿的态度;而对那些与自己存在矛盾冲突,或是在文化传统与意识形态上存在较大差异的国家则捕风捉影,动辄制裁,甚至威胁使用武力。这种霸权主义的表现,违背了国际法中关于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

(2)关于NPT条约本身。目前的努力包括:《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第二议定书、《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附加议定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第三附加议定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核不扩散条约》(NPT)及《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条约》(简称《禁产条约》)等。在这些条约中,NPT被公认为核不扩散的基石,基于有核国家越少,国际安全就越有保障的理论构思,该条约已为国际社会普遍的接受,如今已有187个缔约国,是所有国际裁军协定中最具普遍性的一个条约。目前全球192个国家中仅有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和2003年宣布退出该条约的朝鲜乃非缔约国。

然而,从本质上分析,NPT恰恰是一个不平等的、具有歧视性的国际条约。首先,该条约的第9条第3款就所谓的“核武器国家”作了界定,即“本条约所称有核国家系指在1967年1月1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因此,只有符合以上界定的中、英、俄、英、美五国才是核武器国家,其他国家都不是核武器国家。第二,条约的第1条和第2条规定,每个拥有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接受国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任何让与国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的转让。显然,该条约巩固了核武器的现状从而保持现有五个核武器国家的数目,防止任何其他国家拥有核武器,剥夺了其他国家发展核武器的主权。

但毋庸置疑的是,条约具有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规定了多项有利于无核国家的条约。例如条约的第4条、第5条规定了无核国家通过适当程序获得和平利用核能的潜在利益。第6条则意味着现有的核武器国家将来在核裁军后也成为无核国家,实现所有国家一律平等的地位。条约还对无核国家做出了“积极安全保障”和“消极安全保障”。这些都是吸引无核国家加入条约的因素。我们可以从朝鲜和美国两方面来探讨这个条约的执行效果和约束力。

一是朝鲜已经不再受条约的约束。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当事方可以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单方面解约或退约的规定,NPT第10条规定“每个缔约国如果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国家的最高利益,为行使其国家主权,应有权退出本条约”。朝鲜于2003年宣布退出NPT,则不受该条约的约束,其他国家不能要求朝鲜按照条约内容放弃核武器。

二是“条约必须信守”与“对不履行者不必履行”。“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原则,源于古罗马法“对契约的遵守”的原则,后来移植到国际法上,并得到了公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方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当事方善意履行(王铁崖,1995)。所谓善意履行,是指诚实和公平地履行条约,要符合条约的精神,按照条约真实的含义予以履行。同时,“对不履行者不必履行”也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当条约当事人一方违反条约时,他方可以终止或暂停施行根据该条约所承担的义务。由于权利和义务必然对等,要求其他方按照条约内容办事的前提是自己必须善意履行条约,不能实施与条约目的或宗旨相悖的行为。

在朝核问题中,美国指责朝鲜违反了NPT,至于朝鲜是否借这个条约作掩护,早就开始核武器的研制,现在讨论为时已晚。美国学者小约瑟夫·奈认为,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签署了NPT后,最成功的欺骗者最有可能是那些透明度极低的独裁国家,就像朝鲜,尽管它签署了NPT,但它还是发展了核武器。利比亚也是NPT中一员,但它还是曾经秘密从事核武器计划。在东亚,朝鲜借核武器不扩散条约掩饰它的核武器计划后从该条约中退出,中国、美国、日本、俄罗斯和韩国正力图说服金正日政权改变该计划。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在遵守条约的问题上,焦点更应该集中在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大国上,尤其是美国。美国要求朝鲜“不可逆转地”放弃核计划的主张,要求朝鲜重新加入NPT,而其作为条约的成员国,并且是五个有核国家之一,却在遵守条约的问题上不断受到其他国家的指责。美国是世界军事实力最强,拥有包括核武器在内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最多的国家,由于条约本身给予了有核国家拥有核武器的权利,有核国家理应在防止扩散、军备控制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但事实恰恰相反。美国至今仍不愿意签署NPT的附加议定书。美国不仅没有根据该条约的规定,朝着最终销毁自己所拥有的全球最大的核武库做出任何努力,而且还投入大量资源继续发展,以巩固和壮大自身的核优势;美国国会拒不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且通过实验室手段研发新式核武器;美国拒不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履行不用核武器威胁无核国家的义务,反而公开列出它准备进行核打击的国家名单,明目张胆地进行核威胁。

国际军控与防扩散条约是国际法,不是某个国家的国内法,是国际社会广泛参与谈判、“有取有舍”的结果,体现了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它们构成了国际军控与防扩散努力的法律基础,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各国防扩散实践地指导原则,切实维护这些条约的权威性是每一个缔约国应尽的义务,也符合每一个缔约国的切身利益。然而,美国对于多边条约在防扩散中的作用抱有某种轻视和不信任的态度,在怀疑一国违约的情况下,不是通过条约所规定的正常途径进行澄清或核查,而是企图通过大众传媒或是采取双边施压的方式解决问题,严重削弱了国际军控与防扩散条约的权威性,使各国防扩散实践失去了统一的评判标准。可以说,当前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所面临的挑战和危机,美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丁原洪)。

三、朝核危机的解决方案

销毁核武器、和平利用核能符合全人类的利益,已经拥有核武器的大国的态度将对朝核问题的发展方向起着重要的引路作用。六方会谈的实践证明:解决朝核问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实质性讨论的深入,难免还会出现各种新的困难和曲折,但六方会谈有可能成为解决核问题的最佳模式。

1.六方会谈的作用与意义。在第二次朝核危机爆发初期,各国政治家和学者曾经预测过朝核危机可能的解决模式:

(1)和平解决——各方都从维护半岛和平稳定的大局出发,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本着冷静、耐心的态度,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寻求共识、减少分歧,使六方会谈不仅谈起来,还能谈下去,谈出结果,谈出和平;

(2)武力解决——如果以和平外交手段难以奏效,则不能排除美国动武解决的可能,但这种可能性很小,美国很难下定这一决心,一是伊拉克战后的形势发展已严重动摇了美国“军事万能”的信心;况且对美国来说,朝鲜问题远没有伊拉克那么重要,朝鲜没有那么丰富的石油;美国虽指称朝鲜为“邪恶”国家,但找不出确凿的证据证明朝鲜对美国发动过恐怖袭击,这很难说服国内人民支持对朝战争。二是朝鲜的军事实力远比伊拉克强大得多,其常规军力、地形特征、国民气势足以与“侵略者”决一死战,朝鲜的民族性格和历史决定了朝鲜不惧怕战争,倒是在朝鲜战场上吃过一次教训的美国人恐怕要对自己是否能像打败伊拉克那样击败朝鲜三思而后行。三是朝鲜周边环境不同于伊拉克,美对朝鲜动武的外部条件不具备,朝鲜周边有中、俄、日、韩环绕,四国均不希望看到朝鲜半岛出现战火和不稳定。

(3)核“模糊”战略——倘若朝核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朝鲜就会像当年印度、巴基斯坦一样,不明不白、逐渐地被默认为“核”国家了。这一点可能性不大,但却是美国最不愿意看到的。倘若如此,对朝鲜来说也不见得是件幸事,因为这样一来,朝鲜希望实现朝美关系正常化的目标将会遥遥无期。

(4)节外生枝的解决模式:如果既不能和平解决,又不能以武力解决,美国可能会转而推动联合国对朝鲜实行制裁,主要是经济制裁,这一点可能性也很小;一方面,朝鲜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封闭状态,很少接触外面世界,因此不怕制裁,并已放言威胁“制裁即是宣战”;另一方面,作为朝鲜近邻和传统盟友的中国,恐怕也不会同意,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朝鲜最大的援助国,担心朝鲜经济因此会雪上加霜、国力日困、民不聊生,后果将不堪设想。

自2002年10月第二次朝核危机爆发至今,事实证明第二、三、四种解决方案基本都没有可行性,唯有坚持和平解决方式解决朝核问题才是今后唯一现实和合理的方向。首先,2003年起,朝核会谈已不仅仅是局限于朝、美之间的两方会谈,而是将周边的韩国、中国、俄罗斯、日本四国也一并包括其中的六方会谈。“六方会谈”中的中韩俄三国立场较为接近,在如何解决朝核问题领域形成微妙的平衡效应,可以为公平合理地解决朝核问题注入应有的积极因素,有利于谈判在曲折中前进。其次,由于朝核问题的冲击和潜在的危害不单单涉及朝美关系,也直接关系到整个东北亚区域的安全与繁荣,目前的“六方会谈”机制囊括了与朝核问题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主要国家,朝核问题的解决方案必须充分反映这些国家的利益与关切。“六方会谈”拉开了和平解决朝核危机的帷幕,但它只是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合作平台,要想真正解决朝核危机,则相关各方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要使朝核危机摆脱“安全困境”,则要求有关各方必须彻底摒弃冷战思维,树立合作安全的新观念,建立东北亚多边安全机制。但是,2005年第五轮六方会谈第一阶段结束后,朝鲜长时间拒绝重返六方会谈,使得六方会谈举步维艰。要尽快解决朝核问题,必须尽早打破谈判僵局。

首先,继续开展六方会谈是各国的共识,朝鲜长达一年之久拒绝复会,不仅在其他各方中面临着被孤立的危险,而且也会为美日等国的强硬派增加坚持“不妥协”政策的理由,并给中、韩、俄等国为代表的“理解派”带来压力,给“理解派”的斡旋活动制造困难,中国积极斡旋朝核危机,并为和平解决付出了巨大的外交和政治努力。朝鲜方面的做法不仅是对中国外交斡旋工作的打击,同时也让六方会谈中中国中立、客观的斡旋角色屡受质疑。

其次,朝核问题拖延下去,对平壤国内的经济振兴和改革不利,对朝鲜的稳定不利;“拖”的结果很可能是美日相继对朝鲜采取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更加严厉的压力政策。尽管美朝都希望六方会谈能够继续,但目前的核心症结不是双方是否同意继续通过外交谈判解决朝核危机的问题,而是在谈判的过程中各自要价相差太大的问题,以及如何看待核计划与其他相关利益需求之间的关系问题。2003—2004年三轮六方会谈最大的成效就是美朝双方彼此都了解了各自的政策底线,如果美朝双方仍然拒绝进一步让步,六方会谈架构仍将难以真正启动弃核进程。2006年12月六方会谈尽管得以恢复,但大会的主席申明并无多少实质内容。美国继续坚持“利比亚模式”逼迫朝鲜首先让步;朝鲜则将继续坚持“冻核”作为“弃核”的第一步,坚持以“冻核换补偿”方案。平壤希望能借拖延六方会谈显示其“弃核”换“补偿”方案的决心,这也是平壤在向北京会谈的其他各方施加压力的一种手段。

2.大国的责任:示范带来的“羊群效应”。(1)已经拥有核武器的大国应该切实履行条约的义务,以条约的宗旨和目标为自己国家行为的指导原则。核不扩散的最终目标是核武器国家全面禁止发展并彻底销毁核武器,条约赋予了有核国家拥有核武器的合法权利。所以有核国家的态度会直接影响无核国家的战略政策选择。有核国家应该努力减少、销毁自己的核武器,使全球的安全环境向着没有核武器威胁的方向发展,才能使无核武器的国家放弃通过核武器保障自己安全的想法。NPT第6条规定了成员国的基本义务:每个缔约国承诺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项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真诚地进行谈判。但是,目前美国一方面每年投巨资更新核武库,致使核武器持续发生“纵向扩散”;另一方面,美国却要求缔结条约的无核国家恪守放弃发展核武的承诺,美国这种坚持将NPT作为美国战略绝对优势的单边主义的工具的做法,对权利义务平衡为核心的核不扩散条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长此下去,条约的约束力将会荡然无存,消除核武器威胁的愿望将不可能实现。正如全球安全研究所的所长乔纳山·格拉若夫指责布什政府退出1996年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时说:“美国对于10年前签署的核军控条约不屑一顾,那又怎么能够要求其他国家也履行自己的承诺呢?”

(2)有核国家应该对无核国家履行安全保证义务。无核国家安全保证问题是NPT机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获得核武器国家的安全保证是无核国家应该享有的权利。既然无核国家已承诺放弃发展核武器,它们要求不受核武器的威胁,并把这种安全保证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确定下来,是完全正当、合理的。有核国家应该认识到,无核国家安全保证并不是核武器国家给予无核国家的单方面好处。无核国家不发展核武器,本身就是对防止核武器扩散核和核裁军的贡献,极大地有利于世界和平与稳定。无核国家得到了安全保证将提高它们的安全感,减少其谋求核武器的动因,对防止核武器扩散,维护以NPT为基石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具有积极作用。

3.有核国家应该逐步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不将任何国家列入核打击目标,不制定任何针对无核国家的核打击计划,将有利于在无核国家安全保证方面取得进展。目前有核国家在无核国家安全保证方面的立场所出现的倒退,只会给国际防扩散和核裁军进程带来消极影响。解决无核国家安全保证的根本途径,是核武器国家全面禁止并彻底销毁核武器,使整个世界彻底摆脱核武器的威胁。在实现这一目标之前,所有核国家应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尽快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胡小迪,2005)。美国将朝鲜视为无赖国家并以核武器相威胁的做法,将不利于世界和平的实现。美国以及东北亚的各大国应当积极担负起大国的责任,坚定自己减少核武器的立场,努力斡旋,为各方会谈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推动朝核问题的解决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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