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哈贝马斯的权力理论看行政权力合法性的话语基础_哈贝马斯论文

从哈贝马斯的权力理论看行政权力合法性的话语基础_哈贝马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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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8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02—0017—06

当代中国,我们党提出了一系列战略思想:党的先进性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这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理论的重要进展,需要我们从理论上深刻领会,积极探索。从学理上看,这些战略思想涉及到行政权力合法性问题。所谓行政权力合法性,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人们对行政权力的认可和服从。行政概念在这里指的是国家管理意义上的行政,包括立法、司法、狭义的行政等几个方面。这涉及到行政权力的来源、构成、行使等问题,涉及到权力观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借鉴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哈贝马斯关于权力的观点,对于行政权力合法性的话语基础问题做一探索。

一、公共领域与交往权力的形成

近代社会以前,权力获得人们的认可和服从,取决于这种权力是否符合一定的习俗、身份、文化、认识和利益等要求。近代以来,权力和人们契约性合意、人们的天赋权利、利益的内在关联得到强调,权力的合法性主要在于是否为人们的合意、权利的让渡或者是符合人们的利益而设。这里有两个非常关键的要素,一个是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一个是契约自由。这种权力观内在具有一种内容,即对于没有财产或者其财产不足以影响社会的人来说,只有被动接受社会给其安排的生存。国家权力的认可和服从对于多数人来说不是自身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权力的合法性是以物的占有为基础的。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形式性的权力观点提出了批判。但是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权力合法性问题,有待我们进行新的探索。哈贝马斯提出了一个比较新的观点,他认为权力主要是人们在公共舆论中形成的话语性的力量,从不同的层面和方面影响社会管理权力,影响权力的合法性。这种话语性的力量形成的交往权力,应该作为国家和社会权力的支撑,以保证人们行政权力的合法性。

交往权力概念最早出现在阿伦特那里,哈贝马斯认为,阿伦特“把权力看作是非强制交往中形成的一种共同意志的潜力。她把权力同暴力相对立;也就是说,她把旨在达成理解之交往的形成共识的力量,同为了自己利益而对别人意志的工具化的能力对立起来:权力所应对的人类能力,不仅是行动或做某事的能力而且是与他人协调一致的能力。这样一种交往权力,只可能形成于未发生畸变的公共领域之中。”[1] 181—182应该说这种对于权力的认识是深刻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是一种社会现象,首先在17、18世纪的英格兰和法国出现,19世纪欧洲其他国家和美国也逐渐发达。其早期的突出特征是,在阅读日报或周刊、月刊评论的私人当中,形成一个松散但开放和具有弹性的交往网络。通过私人社团或者学术协会、阅读小组、私人互助组、宗教社团等机构形成一个领域,这些私人自发聚集在一起。这些私人及其关系形成了一种公共空间,与剧院、博物馆、音乐厅,以及咖啡馆、茶室、沙龙等有形的公共空间一起,在社会各个方面扩展,在话题方面由艺术和文学转到了政治。19世纪末以来,国家干预主义渐趋强化,逐渐消解了原本属于私人为基础的公共领域。这个领域最明显的表现是公共舆论,它向所有的人都开放,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就是公共领域的媒介,报刊曾经是“公共领域最典型的机制”[2]。这个领域有基本共同的价值观念支持,如参与者的平等性和理性化,话题内容的世俗性,谈论的公开性等。当代社会,随着传媒技术的重大发展,比如互联网的发展,这种公共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增加。那么,公共领域如何能够形成影响社会和国家权力的重大力量?

首先,公共领域能够发现问题,形成问题。是否需要立法,是否需要修订法律,司法中的问题及改进方法,行政中的问题,能够发现的,使公众能够知晓并可能形成一定的推动力,使得问题转向建议、提案等,首先是在公共领域,然后转向国家的正式立法、司法、行政等系统。公共领域是一个交往的会议桌,必须通过政治系统将问题纳入解决过程,因为在别处这些问题虽然成为问题但无法解决。在这个意义上,公共领域可以看作是一个具有传感器的预警系统,虽然并不专业化,但是在社会范围中是敏感的。从民主理论的角度,公共领域必须扩大问题的压力,就是说,不仅要发现问题和确认问题,而且要深思熟虑地有影响地将问题形成主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甚至把问题戏剧化地予以表达,使得立法机关能够接受问题并处理,也就是除了具备信号灯一样的功能,还有一个有效地问题化的任务。

其次,“公共领域最好描述为一个意见和观点(表达肯定或者否定态度的意见)交流的网络,是交往信息的过滤合成等,能够形成具有特定主题的确定的集束性的公共舆论”[1] 446。这个公共领域形成了一个进行政治商谈的公共空间。在公共领域中,一个话语情景共享的主体际空间出现了,交往行为者进入这样的人际关系中,他们彼此作为话语行为者,以言谈方式影响彼此的行为,影响一定事件的发展。每一次的相遇,在一个语言构成的公共空间中进行,他们不能仅仅是彼此观察,而是要以你我直接面对的态度,相互容许自由地交流。这样的一个空间在原则上对潜在的对话者是开放的,这些对话者表现为过路者能够介入,或者加入,如论坛、舞台等。这些公共领域依然和具体听众的有形聚会等联系在一起。他们越是将自己和公众的身体的聚会分开,以公共媒介将分散的读者、听者和观察者虚拟的联系呈现出来,那么简单的互动空间扩张形成公共领域的特征就越是清楚。在现代和当代社会,能够进入这个领域的,基本上不以财产多少为基础,不需要受到比较高等的教育,绝对多数能够进行报刊阅读、电视欣赏、网络登陆的人,都能够做到进入公共领域,参与公众话语。

最后,由于公共领域的政治影响力很大,所以,公共领域的活动受到关注,包括那些企图通过操纵公共领域为自己获得私利的人也给予注意。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中,有大的和组织良好的利益群体,通过公共领域影响政治系统。他们能够将他们特定系统的利益进行装扮,使这种利益具有普遍性,并将这种普遍性转化成政治权力,途径是把他们的利益用一种能够形成公众确信的理由和共享价值宣扬出来。其他的办法也不能使公共舆论转向。“公共舆论可操纵但是不能被公开买卖,也不能暗地勒索。这是因为这样的事实:公共领域不能按照一个人的愿意被制造出来。在它被演员们能够具有策略意图进行控制以前,公共领域及其公众必须独立并能够独立发展,自我再生产。”[1] 451如果已经存在的国家权力与市场经济制度中的货币等侵犯这个领域,那将影响权力本身的构成和运行机制,其合法性将受到影响。

这样,公共领域就能够形成一定的力量,这种力量具有权力的特性,可以称为交往权力。

二、交往权力与权力的构成

哈贝马斯提出的交往权力和阿伦特的观点有联系,但是有区别。阿伦特认为这种权力是没有人能够真正占有的,这种权力在人们一起行动中产生,在人们分散开后消失。这种权力是一种在场的权力,政治权力、法律是这种权力的延伸和表现。这种权力是在众多人能够参加的话语过程中,由于人们公开地赞同某些意见而形成。哈贝马斯对于这种话语过程进行了比较深入和细致的探索。他最早形成的这个方面的观点就是所谓的话语伦理学,形成了他自己很独特的话语理论,话语伦理学后来发展延伸至话语政治哲学、话语法律哲学。哈贝马斯对阿伦特的观点进行了发展,提出交往权力对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是重要的。他认为,交往权力是行政权力的基础,没有交往权力的支撑,行政权力就没有合法性;从根本上说,公共领域是交往权力形成的领域,这个领域应是一个以舆论为主的没有被扭曲的社会活动领域。

对于哈贝马斯来说,所谓的交往权力,是人们在整个社会生活从而国家生活中,以话语的方式形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见,进一步决定着社会和国家的意志,这是一种无形的但是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力量。这样导致我们对于权力的新认识,“随着交往权力概念的提出,有必要在政治权力的概念中引入一个区分”[1] 184。这个区分,“在民主商谈的法治国家概念中,人民主权不再体现在一种自主公民有形聚集之中。它被卷入一种由论坛和议会团体所构成的可以说是无主体的交往循环之中。只有以这种匿名的方式,它的处于交往之中的权力才能把国家机器的行政权力同公民的意志连接起来。……在民主法治国家中,政治权力分化为交往权力和行政权力”[1] 168。

但是,在交往权力本身形成过程中,存在着很多要素,比如,作为国家权力与交往权力之间,还有一个所谓的社会权力。为什么会有这种权力?人们保护自己利益的能力是不一样的,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对于人们在权力的形成和运用过程中占据不同的地位,这就是所谓的社会权力。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明,“社会权力这个概念,是作为衡量一个行动者在种种社会关系中维护自己的利益——哪怕是抵抗对他的压制的可能性的尺度。社会权力既能够促进、也能限制交往权力的形成,即使其方式不同于行政权力。在一种情况下,社会权力的运用意味着自主地实现形式上平等的行动自由和交往自由,满足了必要的物质条件。比如说,在政治谈判中,参与的各方要能够通过社会权力为自己的威胁或者保证创造可信性。在另一种情况下,社会权力的运用使某些方面能借影响政治过程而把自身利益置于公民平等权利之上。比方说,实业界、各种组织和团体可能把社会权力转变成政治权力,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1] 213—214

我们应该阻止社会权力不加过滤地,不经过交往权力形成过程的闸门就转变成行政权力。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很多论者理解的所谓市民社会,就是产生很多社会权力的市民社会,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产生交往权力的公共领域。如果我们对于社会权力的分析是正确的,那么,过分强调市民社会的意义和价值,忽视社会权力本身的特性,实在是理论上的重大疏漏,可能对权力的合法性无补甚至有害。

三、行政权力合法性与话语理论

当交往权力成为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的时候,交往领域、公共领域的运行原则就是重要的问题了。行政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可能在这里转化为一个深层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形成人们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规范,并将这种规范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实施。这个规范的形成,主要和人们在一定的话语性过程中,比如在公共领域的范围中,形成一定的意见和意志有关系。规范的形成在当代社会,主要是在话语过程中形成的。如何理解话语?哈贝马斯提出了自己的话语理论,这个理论对于论证社会规范及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哈贝马斯提出的话语理论主要包括话语原则和普遍性原则。他提出话语理论,要解决我们为什么要服从一个规范,它的效力是从什么地方来的问题。简单说来,在话语理论中,哈贝马斯主要提出两个原则。一个是话语原则(D):“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受规范约束的人能够参加关于规范的实践话语并同意规范。”[3] 12话语原则说明我们应该在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中形成和遵循规范。对于可能利益上冲突的参与者形成有效的规范,则需要另外一个原则即普遍化原则(U):“在话语实践中作为论证原则出现:有效规范的结果和服从,为了每一个人要求其利益应该得到满足,能够为所有的人自由和容易地接受。”[3] 12原则(D)和原则(U)能够解决社会规范的基础问题。

对于哈贝马斯来说,话语是人们形成共同认识的基础。社会规范形成的基础就是人们在没有受到压制的商谈过程中,通过自由的、充分的、所有相关人都参加的论证过程。但是:这种过程不是一种为了达到正确认识的过程,主要是一种意志性的参与过程。当代社会,有很多学者关注话语问题。话语在福柯那里首先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这种系统和人们的时代有关系,但是,话语适合表达一种宏观的统一的意思。话语无所不在,话语是一个网络。话语表现为人们的各种文字、言语、仪式等,这种话语的支撑物对于福柯来说就是权力。对于后马克思主义者墨菲、拉克劳等人来说,话语决定社会,话语在社会生活中有决定性的作用,话语本性不是民主或者专制的,话语的根本是要求获得霸权。话语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社会制度的支撑物和决定物。这个问题涉及到社会哲学和法律哲学中的语言学转向,在一定社会中,话语和权力、社会密切关联的。法律包括法律思想也可以进行这种话语化的处理。权力的话语特征可能更加明显地突出社会权力的意识形态特征。认可和服从根本上不是依靠暴力形成和维持的。

一个社会稳定的治理秩序需要民众的支持,一个民众能够表达其疾苦、心意,表达其决心和意志的机制是否建立和完善,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是重要的。在当代社会,随着互联网等的发展,这种民间性的话语系统的力量可能还要增加,所以,权力合法性的建设主要是能够形成一个商谈的机制和背景,一个话语的过程,尤其是要为占人口大多数的穷人、常人和专门知识的门外汉留下足够的社会空间,而不能主要为富人、精英和专家们设计。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说我们党提出的和谐社会建设的伟大战略思想,是非常深刻的,和谐是在一个有差异的、但是多数人能够介入的社会机制中进行建设的,不能排除大多数人。这个机制不是任市场的逐利机制妄为,主要是一个公平的话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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