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今,随着我国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代建制应用到越来越多的项目中,尤其是政府非经营性项目,各级政府基本要求实行代建制。但代建制在我国发展时间还不长,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的管理制度。
关键词:政府;代建项目;管理要点
所谓代建工程项目,即具有资质的专业化工程管理公司,通过投标方法被政府选为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代理人,并代表工程项目应用者或者投资人,对该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全过程进行全权负责的工程项目。由于代建工程项目是政府采取代建制模式进行管理的项目,关系着社会效益,因此加强对代建工程项目管理问题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 代建制的内涵
“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代理投资人或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目前人们对代建制的定义说法不一,我国政府在2004年7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里面对代建制度有着明确的阐述和规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并指出“代建制”作为一种特殊的工程招标方式,选择出整体水平较高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以使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其中,受到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定位与相关职责,并控制好项目实施过程的各项指标,保质保量,严格控制好预定投资,并使工程按进度计划顺利竣工。
2 代建制管理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2.1 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职权不清
代建可以理解为代表业主建设,但代建单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不是从属于建设单位的,与建设单位是合同关系。双方签有项目代建合同,合同上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有约定,但由于代建合同目前国家没有标准范本,也没有行业指导意义,主要靠合同双方制定,往往约定不够明晰,双方的交接面不清,导致有些业务存在重叠,有些业务存在真空地带。有功双方都争,有过双方都推,对项目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
2.2 代建人的思想道德问题
代建单位的代建人选择作为政府项目的代建工作,主要是为了盈利,他们营业的最主要目标也是利润,而政府的项目一般是没有拖欠资金的风险,所以很多人但凡有能力都会选择做代建项目,但是代建人的综合素质大小不一,有的人为了眼前的利益,制作虚假报表,虚报代建单位的实际情况,或者说在项目进行的时候偷工减料现象都时有发生,这就给政府带来很大的损失,有的代建单位的自身职责履行不明确,不按照合同办事,或者说合同存在漏洞,代建人的思想道德有限,在选择承包商的时候也是利益放在首位,这无疑因为思想道德问题给项目建设增加的风险。
2.3 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级别不对等
目前实行代建制较多的项目为政府投资的非经营类项目,如学校、医院等公用建筑,建设单位为某学校、某学校,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为教育局、卫计局,而代建单位一般行政级别是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低于建设单位行政级别。代建费用的最终支付和相关工作成果是否合格的最终确认等权限在建设单位手中,同时代建单位出于对建设单位给出的评价和工程完成的满意程度等方面的考虑,因此代建单位往往被动地接受建设单位的意见,没有完全自主的专业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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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针对代建制管理模式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及管理要点
3.1 从法律法规相关规范上明确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在目前没有代建合同标准范本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应详细约定合同条款上的责利与义务,做到工作界面切割清晰,不留真空和重复地带。一般建设单位负责项目选址,国土用地预审,建设资金落实,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取得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项目建议书未批复项目就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且有关项目前期的事项与建设单位的需求息息相关,只有建设单位才能确定要建在哪里,土地怎么取得,建多大,有多少钱。代建单位在这些事项上是无法发挥专业优势的,避免前期耗费大量的时间做无用功,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前不宜介入。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即可开展勘察设计的招标工作,此时代建单位即可发挥专业特长,正式介入,代建单位介入后,即开始体现专业的技术服务,运用专业知识解决一系统技术问题,建设单位的主要任务即为提出项目建设的需求和确认工作成果是否达到了建设的需求以及配合代建单位的工作。
3.2 要建立相关信用体系
整个政府项目包括代建单位的信誉都决定着代建项目的质量和完成情况,因此需要逐层对信用进行审查,不仅审查单位的信用,还要审查个人的信用,在审查的同时做好记录和存档。以便最后对机构的监督作用,同时可以使用互联网技术,让政府随时对整个项目的进展情况做监督和评价。
3.3 提高代建单位的行政级别
目前“代建制”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设立专门的代建资质,国家目前还没有相对统一的“代建制”管理办法,部分省、市有出台相关暂行规定或管理办法。现阶段的代建单位由下面三种单位转化而来:一是由原来政府部门负责基本建设的人员组建而成,并在各自系统开展代建业务;二是由投资咨询、造价咨询、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咨询单位拓展业务来从事代建业务;三是由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转变而来。但从事政府代建项目的基本为第一种单位,各地叫法不一,有叫代建局、代建中心、城建公司、城投公司等等,属于事业单位或国企性质。政府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往往涉及到各种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为顺利开展工作,协调各政府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代建单位的作用,应提高代建单位的行政级别,即代建单位应直属各级政府垂直管理的部门,不与各建设单位和其它各职能部门有隶属关系。代建费用直接从政府财政部门取得,不需通过建设单位拨付。绩效由政府考核,建设单位的满意度评价在考核中所占比率减小。由于政府代建项目的使用单位基本为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代建期间,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各业务负责人都可以进行了更换,为避免因人的主观意识不同而频繁变更使用需求,经确认后的建设方案、设计图纸如需进行修改,使用单位必须采用公函形式,说明修改的理由,发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收到公函后,组织各责任主体研究确定,理由充分、经济合理、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可以修改变更,如涉及到重大变更或增加金额较大,应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报职能部门审批。严禁使用单位单方面变更,杜绝使用单位用行政职权让代建单位被动的接收变更,从而达到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的目标,为项目的顺利交付创造条件。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得到很大的发展空间,但在项目代建的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仍有改进和提高的空间,但是需要政府和代建单位携手解决问题的所在,既保证财政资金得到使用最大化,也促进项目的完成,保证项目的质量,大家在合作的过程要相互监督约束,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现象的发生。在实践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明确政府和代建方的定位分工,尽力规避风险出发,结合涉及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科学的代建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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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璐,丁烈云,骆汉宾,吴贤国.政府集中代建项目管理研究[J]. 建筑经济,2017(08)
[3]郑劲松,王成,成冬亭.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管理模式的探讨[J]. 才智,2018(23)
论文作者:阎曦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2/3
标签:单位论文; 建设单位论文; 项目论文; 政府论文; 代建制论文; 项目管理论文; 合同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2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