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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得出的科学结论。事实表明,没有党内民主,就没有党的兴旺发达。什么时候有了党内民主,我们党和党所领导的事业就充满生机。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受到削弱和破坏,党就会犯错误,党的事业就会遭受严重挫折。因而,对于执政并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明确什么是党内民主,为什么发展党内民主和怎样发展党内民主,是党面临和必须认真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理论上必须摘清楚的重大问题。
一、什么是党内民主
什么是党内民主,这里首先涉及到的是同民主的关系。现在使用的“民主”一词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最早使用“民主”这一概念,意即多数人的统治。到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时期,资产阶级启蒙学者的代表人物英国的洛克、法国的盂德斯鸠和卢梭等,提出了“人民主权”原则和“主权在民”学说,奠定了现代资本主义民主理论,并成为资产阶级政党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有力武器。这里的民主,更多的表现为一种制度设计,是国家形态的民主。同一般民主不同,党内民主是一个政治组织内部的民主,它同国家形态的民主是不同的。在这个问题上应把握两点:一是要看到两者的区别,即作为一种政治组织内部的民主和一般民主是有区别的,党内民主不等同于一般民主,更不能在实践中将民主的一般原则搬到党内来,党内民主应该有它自己的表现形式和独特内容。因为对于一个政治组织来说,首要的是保证组织力和凝聚力,只有这样,党才有力量。因而,每个党员在入党时都要向党保证,要遵守党的纪律,服从党的组织。在这里,作为党员个人的权利和作为公民个人的权利并不是等同的,每个党员都有让渡部分权利的义务。二是要强调两者的联系,即党内民主也是民主的一种形式,它同一般民主不是内在本质上不同,而是范围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借口民主形式和范围的不同,否定党内民主所包含的民主的一般原则是错误的。党内民主不应是对民主的一般原则的否定,而应是民主的一般原则在党的组织和党内生活中的反映。如果脱离民主的一般原则,从党内民主的特殊性出发,排斥民主权利、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将党内民主界定为同一般民主截然不同的东西,就离开了我们发展党内民主的初衷。
其次,党内民主还涉及到同民主集中制的关系。民主集中制是党的一项根本组织原则。对于什么是民主集中制,党章有严格的界定,即党章在党的组织原则中所作的六项规定。分析看,这六项规定基本上是程序性的规定,是对党如何组织并开展活动做出的程序性规定,所以我们强调它是一项根本性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而党内民主是党的根本性政治原则,是党的全部生活和活动所必须遵循和坚持的本质性内容,它更多涉及的应该是制度性的规定。所以,党内民主不能等同于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尽管他们在内容上有相同的地方。如果把党内民主等同于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实际就把党内民主的内涵缩小了。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强调的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而党内民主是党的组织和党的生活中一项政治原则,正如人民民主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原则一样。作为一项政治原则,党内民主是贯穿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的全过程的。当然,党内民主的制度性实现,需要民主集中制的程序性保证。
第三涉及到的是党内民主同民主作风的关系。党内民主当然包括民主作风,但绝不仅仅是民主作风。1980年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了十二个大问题,这十二个大问题实际表述了党内民主的实质问题和发展党内民主的努力方向,直到今天也是需要全党努力的。但文件中强调的是“发扬党内民主”,似乎党内民主只是一种作风,而不是一种制度安排,就显得分量不够,如果仅仅从作风上发扬民主,而不是从制度上完善民主,党内民主就缺少可操作性,这也是党内民主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作风上的一个原因。“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把党内民主提升为一种制度安排,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由此可以对党内民主作如下界定:所谓党内民主实质是由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所决定的,体现在党的制度和党内生活中的,由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党内一切重大事务的权利。它意味着:1.党员权利是平等的。党员是党的主体,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党内的一切重大事务。所有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都有平等地参与党内各种事务的权利,这是党内民主的精髓和核心,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党员权利的平等,也就意味着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年龄,在党内的地位是平等的,义务和权利是对等的,决不允许有超越于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之上的组织或家长式的人物存在;2.组织结构是民主的。政党是由各种机构和组织体系构成的统一体。这些机构和体系是不是按照民主原则组织起来,是判断政党特质的有效尺度。现代政党制度的运作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这种组织结构上的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形态,是党员权利得以实现的载体,它具体体现在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党委会、选举制度、罢免制度、监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中;3.运作形态是民主的。党内民主除了有良好的制度,还要有党内的民主运作,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党内民主制度固然重要,但制度的有效离不开民主的运作。如果没有民主的运作形态,再好的制度也会受到侵害。而党的活动方式和组织生活的民主化,也是党内民主实现的程序性保证。这种运作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内事务的公开原则、讨论原则、多数决定原则、集体领导原则等。
二、为什么要发展党内民主
发展党内民主是历史和现实的需要。共产党执政以后,必须把党内民主建设放到一个突出位置,否则便会亡党亡国,这是总结共产党执政历史得出的重要结论。从现实性来讲,发展党内民主是党实现面临任务的需要,党内民主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但是,这样理解发展党内民主的必要性,实际还是把党内民主停留在一种作风状态,当需要时就发扬党内民主,当不需要时,就不需要或少发扬党内民主。因而,理解党内民主建设的必要性,还需要从共产党本质特别是共产党生存和发展上看问题。
首先,党内民主不是别的,它是由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所决定的,从一产生就要求的内在的本质性的东西。对于共产党来说,党内民主绝不是为着某种民主的抽象原则从外部强加的,因为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从建党的那一天起,就把民主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一个为着消灭一切不平等,最终实现人的彻底解放而奋斗的政党,没有理由在自己的活动中排斥民主原则。更重要的是,共产党是广大党员按照自愿原则结合起来的、为着共同的理想和目标奋斗的组织,在它的各成员之间也必然是平等的。所以,党内民主是共产党的本质属性,是决定共产党永远走在时代前列、保持先进性的重要因素,在党的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发展党内民主,既不是口头上的,也不是脱离了民主一般原则的,更不是打着民主旗号行个人专断之实,而是实实在在的在党内生活中由党员当家作主。“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1]
因此,发展党内民主是党的一项政治原则,是党的生命。在党的历史上,之所以出现“家长制”、“一言堂”等现象,除了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外,很大程度上还是没有把党内民主看作是党的一项政治原则,没有把党员看成是党的权利主体。如果党内民主仅仅是一种作风,如果广大党员只有义务,党内事务只是由少数人所操持,只是少数人享有民主的权利,党也就不能发展,它的生机和活力也就停止了。“九十年代以来,一些执政几十年的政党先后下台,有的已经衰亡。其中的根本原因是党的内部出了问题。”[2]从表面看,苏共的垮台是在领导人推行民主化、公开性以后,但在更深层次的原因上,却是苏共未能实现由一个领导革命的党到执政的党的转型,长期保持了一个过渡集中的领导体制,而忽视了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权利的发挥。如果说,这样的机制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发挥了作用的话,那么在革命后,这样的领导体制是不能适应执政要求的。
其次,发展党内民主是建立党的自我更新机制的有效手段。在党的建设史上,在涉及到党的发展动力时,往往强调恩格斯1882年致伯恩施坦的信中所强调的党内斗争的思想,认为“任何大国的工人政党,只有在内部斗争中才能发展起来,这是符合一般辩证发展规律的。德国党就是在爱森纳赫派和拉萨尔派的斗争中变成现在的样子的”[3],而没有考虑到恩格斯说的党内斗争是包括党内批评和意见自由的。一味地强调党内斗争而忽略党内民主,并不符合恩格斯的本意。各国共产党发展的历史都证明,企图依靠不同派别的斗争来解决党内问题和推动党的发展,是根本不可能也是十分有害的。
那么,在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怎样才能使党获得活力、生命力并且能够有力地防错纠错呢?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自身建设的改革和发展来看,其基本的思路就是要建立党的自我更新机制。这一机制由党员权利的保障制度、选举制度、党内事务公开化、意见表达自由、完善的制度化的监督等诸要素构成,而这些要素的有机结合就是党内民主。
党内民主强调的是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是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党员在平等的基础上发表对党内事务的看法并决定党内重大问题的权利。党内平等激发了党员对自己角色的自我认同,激发广大党员创造性、积极性,形成对党内事务的主动参与。党内选举保证了党的新陈代谢,并使这种新陈代谢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党内事务公开破除了党内的神秘主义和专断。党内意见表达自由有助于党员参与党内决策,并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能够自由地表达不同的意见,是一个社会、一个政党不断发展的动力。党内民主的这些要素,将有力地推动、促进和保障党的健康发展。在执政条件下,党的建设面临的问题更多也更为复杂。解决这些问题,更多的还是靠全体党员积极地、主动地、创造性地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实现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
由此可以认为,党内民主是共产党的本质特征,也是共产党建设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很难想象,在一个现代化飞速发展的社会里,一个政治组织能够离开民主的原则去壮大和发展。而党内民主的发展对中国共产党来说更为重要。这是因为,中国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家长制”、特权思想、官本位等封建主义的东西根深蒂固,这些封建主义的东西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党内。同时,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建设过程中,又受到了后来苏联共产党高度集中和集权的领导体制的影响。这些因素都容易使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在一开始就缺少有效运作的氛围和机制,党内民主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人的素质和作风。而相反,那种等级观念、家长制、个人说了算的封建主义的东西,却特别有市场,并且很容易在党内形成气候。在这种氛围中,党内对不同的意见分歧和思想争论,缺少宽容和谅解,动不动就是思想斗争和运动整人,甚至动用专政的手段,这实际也是党内民主缺乏造成的。因而,对于执政并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不仅要把党内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生活状态,更要把党内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和制度化的安排。否则,党将难以担负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就会亡党亡国。
三、如何理解“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江泽民在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的命题。“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由此,有的研究者认为,人民民主的发展有其复杂性,尤其是基层民主运作起来非常艰难,在整个从中央到地方纵横交错的权力体系的大环境下,它的生长空间非常有限,所以,必须从党内民主突破,这样民主政治建设才会有实质性的推进。
应该说,这样来理解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关系也没有错。可实际上,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发展没有一个谁先谁后的问题,两者是密切联系的。如果说,党内民主不发展,人民民主就没办法发展,这是对的,但接着说人民民主的发展只有在党内民主突破和率先发展之后才能发展,就不能认为是对的。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意味着掌握权力。不能指望在整个社会的民主,特别是民主的制度性规定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党内一些领导者的权力会主动地接受制约和监督。即便是愿意接受制约和监督,又怎么接受制约和监督。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我们要经受住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确保党永不变质,国家的长治久安,一个根本途径就是发展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而,我们不能指望党内民主解决所有党内存在的问题,更不能指望党内民主解决社会存在的所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整个社会民主的发展和完善。从这一意义上讲,党内民主是有限度的。
但为什么又提出“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命题呢?从内涵上讲,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政党作为一种政治组织,党内民主属于非国家形态的民主,而人民民主却是国家形态的民主。两个不同范畴的民主应该是能够相互独立发展的。但问题在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内政治环境是和社会政治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党内民主形不成,人民民主也无从谈起。或者说,人民民主不完善,也难以营造有效的党内民主制度。所以,在执政的条件下,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既是相互联系的,又是可以协调发展的,两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重要的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民主的各个方面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党内民主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安全通道。也就是在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同时,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因为党内民主的不断推进,必将带动整个国家生活的民主化。可以认为,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赖以发展的前提,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逻辑起点。通过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安排,形成一个非多党竞争的民主政治,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思路,也是提出“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命题的出发点。
四、怎样发展党内民主
既然党内民主对于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生死攸关的意义,发展党内民主就是必须和必然的了。但对于怎样发展党内民主,有的研究者提出了党的八大就已经尝试的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认为这是一个好的路径。应该说,在目前党内民主制度不够健全,党内生活还不完善,党代表还不能充分发挥其决策、保证、监督、议事等作用的情况下,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无疑是从制度上完善党内民主的一种探索、尝试。但在肯定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同时,也要看到它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是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实行有赖于党的各方面制度建设的配套和自身制度建设的完备,否则,这种常任制也会流于形式。我们想通过这种常任制完善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员权利的愿望未必能有效体现出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党内民主是同整个党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相联系的,党员权利的实现不只是一个党代表常任制所能解决的,需要的是一个全面的制度建设。
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是指通过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使党内民主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它包括党的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等等。党内民主各个制度并不是平行的,在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上,也有一个逻辑起点问题,这里的逻辑起点或者说核心,就是党员权利的实现。从实践看,我们说党内民主不够,实际是党员权利不够。发展党内民主,核心是要树立党员在党内的权利主体地位,并围绕着这一核心,进行体制和制度建设。
从制度层面上讲,党章对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都作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包含了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包含了充分参与党的决策的权利,包含了监督制约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利。一般地说,党章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党内又对保障党员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就不应该有权利不够,保障不够的感觉,但实际情况还不是这样。长期以来,党员应当享有的这些民主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党员的知情权,是党员履行其他权利的基础。然而党员对党内事务往往知之甚少,或者一无所知。如果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和决定权就更加谈不上。至于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揭发检举权、申诉和控告权等,在实际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在实际中,党员仅仅由于反映问题而被抓被押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这里关键还是党内权力机制的配置问题。党员是党的主体,党内民主就是围绕着党员的主体地位展开的。一定意义上说,这里的“权利”就是“权力”。党内民主就是要承认党员在党内权力主体地位。但长期以来,党内权力结构的配置并不科学,某些领导干部用党员授予的权力取代了党员的主体地位,把自己的工作职权当作特权,这是党员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根本性原因。所以,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说到底是科学地配置党内的权力体系,要把本应属于党员的权力交还给党员,由党员直接间接地决定党内各种事务。党内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等,从根本上也是为了保障党员的这一权力。因此,在当前,首要的是要在权力配置上完善这些制度,体现党员的权利。要完善党员的知情权、投票权和参与权,并最终实现决策权。在这里知情权是所有权力的基础,如果党员对党内情况一无所知,又谈何对党内事物的参与和决策。党内事务的神秘化、党内活动的封闭状态,同党内民主是背道而驰的。要在知情权的基础上,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选举是党员权利的底线和基本点,完善的党内选举包括差额和竞选,将有效地制约和监督领导者权利的运行。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发展党内民主,保持党的生机与活力并不是我们的终极目的。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党内民主的发展和完善是为了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是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了减少或避免探索过程中因决策上的重大失误而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损失,就必须发展党内民主。通过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健全党内民主制度,能使党的决策充分体现广大党员意愿,保证党的路线的正确性和有效地贯彻执行。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听取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而在党的理论和全部工作中,做到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把我们党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