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金融法制化:制度视角_金融论文

私人金融法制化:制度视角_金融论文

民间金融合法化:一个制度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民间论文,制度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间金融,是指没有经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金融组织形式及其金融行为的总和。从制度的角度来看,它是民间经济主体在寻求不到体制内金融制度或者主流金融供给支持情况下的自发衍生物。

据2004年的统计数据,我国非国有经济对GDP贡献率已经达到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已达到74%,而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非国有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这其中巨大的供给缺口一直由民间金融补足。我国的民间金融发展了20多年,已经由小变大、从剩余资本发展成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且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和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民间金融的重要性在政府歧视性的政策法规下始终没有得到主流金融的认可。目前,在政府自上而下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在金融体制上的效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在国有银行的股权制改革进退维谷,而同时外国银行对中国资本市场虎视眈眈的情况下,将民间金融合法化符合诱致性制度变迁原则。本文拟从制度分析的角度,阐述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意义。

一、我国金融制度缺位与错位诱生民间金融

麦金农(1996)认为,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存在着特殊的“金融二元主义”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一方面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金融控制和金融约束,以保证经济市场化过程中对国有经济的金融支撑;另一方面在金融条件得到稳定之前,新兴经济成分得不到应有的金融支持而必须依靠内源融资或非正规的民间融资。正是在这种“金融二元”制度的背景下,民间金融得以内生于非国有经济的增长。民间金融最早产生于主流金融渗透不到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互助性融资的需要,而现在民间金融还包括排斥于主流经济之外的资金融通需求,简言之,民间金融这种制度安排产生于主流金融的短缺。这种短缺可以从制度经济学中两个最基本的制度安排来分析,即金融供求制度和金融产权制度。

1.民间金融产生于金融制度的供求失衡

制度作为一项提供服务功能的稀缺资源,同样存在着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目前,我国存在着以国有、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旺盛企业信贷需求和以国有金融为主体的短缺金融供给之间严重的错位与不平衡。

我国的金融需求,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需求旺盛。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逐渐替代体制内国有经济而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者。目前,中国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超过1 0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9%,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60%和40%,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然而当前大多数中小企业还处于起步和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其蓬勃发展需要融资方面的支持;同样,在广大农村,个体农民创办的私营企业正在迅速发展,现代农业所需的资金投入量和科技含量也在不断增强,农村的产业结构目前正处于重大调整阶段,这些都对融资规模、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有了更高的要求。

但与此同时,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制度一直处于供给效率不足的状态。从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来看,国家对直接融资的各项指标和“优先化产业政策”都是中小企业不能企及的高度,虽然2004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辟了意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中小企业版,但一年多来融资效果与预期相差甚远,加之受制于整个股市改革的兴衰沉浮,前景也并不乐观;从间接融资的银行体系来看,我国银行目前正处于国家垄断条件下逐渐转向市场化、商业化的特殊时期,有一些短期内不能改变的特质。

2.民间金融产生于产权制度的单一和模糊性

对金融体系而言,最基础的制度结构是产权制度。我国金融供求关系的失衡,归根到底在于金融供给制度的国家垄断,金融产权制度主体单一且权责关系模糊不清。产权主体单一是我国目前金融体系缺乏竞争力、经营效率和服务效率低下的症结,也是诱生民间金融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绝大部分的金融资产和金融业务集中于存贷款市场,而且主要集中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一些由国家直接控股的银行,他们对金融资产的占有率约为市场总额的70%,占有60%以上的存贷款市场份额,对金融市场的垄断力量高达90%以上。在这种特殊的国家垄断下,金融资源集中于少数国有金融机构,正常的市场淘汰机制难以建立,缺少优胜劣汰式的竞争机制,造成金融运转和金融服务的低效率,金融工具单调,信用监督和评估体系缺乏。

此外,这种国家垄断造成国有银行的产权关系模糊,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商业银行却采用国有制的产权形式,使得银行始终无法摆脱政府的干预,经营效益低下,无法真正成为以获利为目的的现代金融企业。在产权关系模糊的情况下,势必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金融机构的活动也就受制于多方的“硬性预算约束”的限制,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配置不当和流失,削弱金融机构的资本实力。

以上从制度的供求与产权的角度分析了民间金融得以存在的原因。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我国目前存在着制度供给不足型的制度非均衡,制度供给不足和产权制度单一都意味着有潜在利润的存在,制度创新能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并能增加经济效率,产生“帕累托改进”的效果。

二、民间金融的发展及合法化进程符合诱致性制度变迁

金融制度供求的失衡与产权制度的单一,意味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间,而当现存制度存在巨大的难以开发的潜在利益时,必然存在制度变迁的需求。正如L.E.戴维斯和D.C.诺斯(1976)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有可能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可见,民间金融制度变迁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基于包括技术进步、市场竞争环境和经营共识等因素变化在内所引致的制度变迁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变迁可以分为两类——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毫无疑问,民间金融因其所具有的自发性、赢利性和渐进性特征而属于前一种类型,即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也就是说,制度安排是由民间部门自下而上形成的,并以一致性同意为基础。由此可见,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其内生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1.民间金融属于基本性金融制度

青木昌彦等人的经济制度变迁分析认为,“渐进式”制度改革的相对成本较小,可视为“帕雷累改进”的过程,但“渐进式”改革也需要确定合理的战略,即应首先确定在各种制度中位于最基础部位的制度结构,通过改革这些基础结构,形成“多米诺”效应,推动外围制度的变革,否则,在基础制度的惯性作用下,不仅改革可能停滞不前,而且已有改革措施也可能被异化。目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金融制度改革问题,虽然以自上而下的形式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收效不大,本文认为问题的根本是没有对金融制度改革中所必需的基本制度提供规范性的支持。

著名经济学家樊纲也认为,我们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要充分利用我们的“后发优势”,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体制模式和管理机制,一开始就可以起点高一些,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仍不能忘记那些基础性的、根本性的东西,关键是不能忘记我们还有许多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尚待完成,发展地方性的民间金融业,就是建立市场经济金融体制的基础性的过程。可见,民间金融作为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应当受到规范化的管理和监控,以此来推动其他制度的建设。

2.民间金融属于“寻利自生”性的制度创新

现阶段中国民间金融发展壮大的主要诱因是高收益导向的供给和巨大的融资需求,可见,民间金融的发展在现有制度安排下具有自发性和“寻利而生”的特点,并具有内在稳定性,这种发展符合金融制度的诱致性变迁的,而这种制度变迁进一步体现了制度创新的特征。在中国的经济转轨过程中,许多“寻租”的活动事实上都带有“边际创新”的意义,因为在转轨过程中,人们认定的原有准则会变得模糊不清,在打“擦边球”的过程中体制就可能被突破,甚至重新建立起“合法”和“不合法”之间的分界。由此可见,在经济结构高度不稳定和体制框架还在逐步形成的过程中,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应该建立在行为的合理性的基础上。虽然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符合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但是由于长期被排斥在正规金融制度之外,诱致性变迁中形成的自我增强作用会使民间金融在稳定增长的同时,也具有非正式、不规范和低效率的特点。系统内的特殊性决定了民间金融不可能具有规模经济的制度优势,并且其对竞争的本能回避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低效率。如果没有外部强有力的制度冲击和国家制度供给,民间金融会由于制度创新的成本过高而无法走出这一状态,可见,将民间金融合法化对于民间金融制度本身而言也是一种创新和突破。

3.民间金融合法化是经济发展到工业化经济水平的需要

有人对民间金融合法化是否能为金融体系和民间金融带来更大的效益表示怀疑,因为根据亚非拉美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的经验,合法化并不是在每个国家都能有效地协调宏观金融制度和民间金融制度关系。虽然在孟加拉国和玻利维亚的民间金融合法性成效显著,但是许多克隆此种方法的国家(采取注册的形式)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收效,比如印度、埃及等国。还有的认为,央行将民间金融合法化,只是想将其作为缓解商业银行改革压力的权宜之计。问题的实质在于,经济体制的发展是否可以满足金融体制的改革,即我们这里的民间金融合法化选择。

发展民营经济之间的融资,是我国金融转型过程中一种必然的选择,也是工业化国家中小企业一种成功发展的经验。在日本、韩国和意大利,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之间成立旨在内部互为融资、外部互相担保融资的“中小企业社团”。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看,这一条件基本成熟。实际上,一个以民营经济为核心的内部融资和外部担保体系正在建立,从制度上需要合法化的制度安排。

4.民间金融的发展需要以国家为主体的产权保护

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表明,国家在建立产权保护体系方面是最具有优势的组织。从法律上讲,只有国家才真正拥有绝对性的财产权利,国家的发展是在其控制全社会绝大部分资源的传统国有产权制度基础上产生起来的。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相当于中国GDP的6.5%,截至2004年10月,有人估算国有和民间的信贷总和增长率可以达到19%,而民间资本的存量不少于10万亿元。巨额的资本存量却在长期的歧视性政策下只能在地下流动,这本身就蕴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而这种风险又是在个体民间金融的控制能力以外的。

民间金融在合法化之前,国家都未对个人财产做出明确的法律条文保障。那么这种现有的产权制度安排就对民间金融的发展带来一个约束。这种约束表现在:一是参与民间金融入股又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难以真正行使所有权、控制权和监督权;二是拥有对立财产权的个人或非国有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得不到政府的认可,难以从法律上保障这种融资行为,使其按照正规的路线成长;三是民间信用必然要受到其管辖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使权的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或强制利用,使民间金融背离其经济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国目前民间金融合法化是民间金融发展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有其合理性和有效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将所有的民间金融形式都需要纳入合法化进程中,这种合法性只是为那些需要政府主体认可,需要纳入正规金融制度下的民间金融提供了制度创新和保障而言的。基于自然经济基础之上产生发展的互助合作性质的民间金融也会长期的存在,并和主流金融形式一起存在于短缺经济下的人类社会。

三、民间金融合法化与金融民主

民主是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各社会群体之间求得平衡和妥协,以达到心理满足的一种社会状态。社会主义的民主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博弈的表现。

“金融民主”最早是由耶鲁大学教授罗伯特,希勒在《非理性繁荣》中提出的,他认为,在现代化的信息社会,新技术,包括互联网技术,包括更加面向客户、更加友好的这些信息技术的使用,会使金融更加民主化。对于高度发达的美国金融体制来说,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的确可以增强原有金融的服务透明度和普及性。但是,在我国这样金融制度相对落后,金融体系尚不完善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金融民主应该意味着协调弱势金融主体和强势金融主体之间的巨大的利益差额和风险比例。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我国目前的金融系统存在许多隐患,除了银行系统存在的风险和股票市场风险外,还有一类平时人们关注不够的风险类型——社会风险,即在改革利益结构调整过程中由于分配不公、贫富分化、低收入阶层社会保障等问题可能引发的风险。这种社会风险,被认为是弱势集团在改革中承担的巨大制度成本,怎么来规避这个风险,怎么来控制这个风险,是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

本文认为,民间金融合法化正是一种降低社会改革风险、缩小金融配给不公的有效手段之一。在民间金融合法化之前,存在的问题本质上就是所有制歧视,国有经济始终将发展民营经济当作权宜之策,认为其天生弱质、经营上高风险,因此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但实际上,民有资本和国有资本都是社会资本形式,应有同等国民待遇而不应该厚此薄彼。民间金融的合法化正是对此种所有制歧视的纠正和改革。可以说,对于一个落后的和正在发展中的国家来说,经济结构还十分不稳定,经济结构的变迁本身甚至就是经济增长所要实现的目标。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需要的不是尽善尽美的制度,而是制度的开放性和制度外的民间创新空间。经济的增长与发展所依赖的其实并不是完善的制度,而是制度的多元化和制度的开放性,而所谓民间金融制度的开放性就是对制度外的或制度边际上的民间金融活动的容忍能力。这就是在目前我国现有金融制度下体现的金融民主化改革。我们应充分意识到,开放民间金融对于解决“三农”问题,缓解金融弱势群体的金融支持问题有百利而无一害。这种改革不仅有利于金融制度的创新,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

标签:;  ;  ;  ;  ;  ;  

私人金融法制化:制度视角_金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