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模管理适度性研究_规模效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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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改革的开端和新经济体制的基础,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土地承包制所带来的农户土地的小规模经营的局限性和落后性也日益暴露出来。因而在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出现了要求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的呼声。然而,扩大土地经营的规模,不仅涉及到农户的微观经济利益,而且也涉及到国家的宏观社会经济利益,二者的统一与否是制约土地规模经营的主要因素。在我国,要推行土地规模经营,就必须处理好农户和国家利益的关系,而这一关系的处理实际上就是确定土地规模经营适度的问题。本文正是从协调政府和农户利益的角度,对土地规模经营适度的确定作初步探讨。

一、土地规模经营及其效益分析

土地规模经营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为获取土地规模效益而采用的一种扩大土地规模的经营。农业生产的发展,不仅取决于各种生产要素规模的大小及农业技术水平的高低,而且也取决于各种生产要素之间的配合比例以及各种生产要素与技术水平的适应程度。当各种生产要素在一定的技术水平条件下的组合能充分发挥其生产潜力时,这样的要素组合才能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当农业生产要素不处于这种组合状态时,必有部分要素的生产潜力由于要素间技术配合不合理而得不到充分发挥。这时通过增加短缺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必会带来一定的规模效益。土地作为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其规模的大小,当然要受制于农业技术水平的高低及其他各种生产要素的规模。当土地的规模超越技术水平及其他各种生产要素与之配合的适当比例的要求时,势必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使土地这种稀缺资源的生产潜力得不到充分发挥。这时适当地缩小土地规模就会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增加经济收入。当土地规模不适应农业技术水平及其他各种生产要素与之配合的适当比例的要求时,势必使其它生产要素的潜力得不到充分发挥。这时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则会因能充分发挥其他各种生产要素的潜力而得到一定的土地规模效益。如果说改革初期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时所形成的小规模土地经营是适应当时农业技术的状况及其他各种生产要素与之配合比例的要求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实践,农业技术水平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小规模土地经营的局限性和落后性也逐渐地暴露出来,适当地扩大土地经营的规模必定会带来相应的土地规模效益。

土地规模效益主要是指由于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单位农产品成本的降低,和单位面积农产品产量的提高,从而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因此,土地规模效益存在于从小规模的土地经营与物质技术水平的不适应向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使其逐渐与物质技术水平相适应的运动过程中,并在这一运动过程中达到适应状态时的最大值。在这一运动过程中,土地规模效益是遵循递减运动规律的,即在一定的物质技术水平条件下,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带来的土地规模效益是逐渐增加的,但达到一定水平时随着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则带来负的规模效益。土地规模效益的这一运动规律可通过单位面积的纯收入(亩纯收入)与土地规模的变化规律加以说明。

图为土地规模与亩纯收入的生产函数。X[,0]为现有土地经营规模水平,其对应的亩纯收入为Y[,0]。当小规模的土地经营不适应现有的物质技术水平对其需要时,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则会引起亩纯收入的增加。当土地经营规模扩大到物质技术水平所能保证的最大程度X[,m]时,亩纯收入达到最高水平Y[,m]。此时若继续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则会使物质技术水平无法与其适应而被迫实行土地的粗放经营,使亩纯收入下降,当土地经营规模从X[,m]扩大到X[,u]时,则亩纯收从Y[,m]降至Y[,u]。

在X[,0]到X[,m]之间,每扩大单位土地规模所带来的亩纯收入的增加量是递减的,因为现有农业生产已具有一定的水平,亩纯收入的增加幅度不会大于土地规模增加的幅度,即△Y/Y<△X/X。不过在此阶段内,经营者所得到的纯收入却是递增的。因为根据生产函数的原理,在平均纯收入即亩纯收入达到最高点之前,总纯收入以递增的速度增加,但纯收入的增加量并非土地规模效益,土地规模效益应为纯收入的增加量与土地规模的机会成本之差。在X[,0]到X[,m]之间,扩大土地规模所带来的纯收入增加量大于土地规模的机会成本,所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可带来一定的规模效益,直到亩纯收入最大时为止。例如,当土地规模从X[,1]增加到X[,2]时,亩纯收入从Y[,1]增到Y[,2],经营者因扩大经营规模所增加的纯收入为X[,2]Y[,2]-X[,1]Y[,1],扩大土地规模的机会成本为(X[,2]-X[,1])Y[,1],即用未扩大规模时的亩纯收入乘以土地规模扩大数,因而土地规模效益为(X[,2]Y[,2]-X[,1]Y[,1])-(X[,2]-X[,1])Y[,1]=(Y[,2]-Y[,1])X[,2]。当土地经营规模扩大到X[,m]时,亩纯收入最大,土地规模效益为零。若在此后继续扩大土地规模,因其已超出物质技术水平的承受能力而被迫实行粗放经营,从而使亩纯收入开始下降,扩大土地规模所带来的规模效益为负值,我们称之为规模损失。但只要土地规模的扩大幅度不小于亩纯收入的下降幅度,经营者所得到的纯收入仍为增长的趋势,直到二者相等为止,若土地规模扩大到X[,u]时,土地规模的扩大幅度等于亩纯收入的下降幅度时,则土地规模为X[,u]时,经营者所能获得的纯收入最大。例如,在X[,m]到X[,u]之间,土地规模从X[,3]扩大到X[,4],则亩纯收入从Y[,3]降至Y[,4],经营者所获得的纯收入增加量为A[,4]Y[,4]-X[,3]Y[,3],规模效益为(Y[,4]-Y[,3])X[,4],因为Y[,4]

适当地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使其适应农业物质技术水平的要求,不仅可以提高经济效益,而且也可相应地增加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由于土地规模效益是由于扩大土地规模所带来的农产品单位成本的下降与单位面积农产品产量的提高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以前者为主,所以说土地规模经营所带来的单位面积产量的增加幅度小于单位面积纯收入的增加幅度,且增长区间较短,即土地规模经营所带来的亩产量增长的最高点先于土地规模效益的最高点的到达,如下图所示。

X[,0]为现有的土地经营规模,其对应的亩产量为f[,0],当土地规模扩大逐渐适应于物质技术水平的要求时,农作物的亩产也会有所增加,但增加的幅度远小于亩纯收入的增加幅度,且在亩纯收入最大亦即规模效益为零时的土地规模X[,m]之前X[,k]完成其增长而达到最高点。在X[,0]到X[,k]之间扩大土地规模则可使亩产增加,由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所带来的规模产量的最大值为(f[,k]-f[,0])X[,k]。在X[,k]基础上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则会使亩产下降,但只要亩产的下降幅度不大于土地规模增加的幅度,经营者得到的总产仍会增加,直止二者相等为止。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经营者所能获得纯收入最大时的土地经营规模>亩纯收入最大亦即规模效益为零时的土地经营规模>亩产最高的土地经营规模。

二、土地规模经营适度判断依据

土地经营规模是否适度是针对于一定的评价目标而言的,不同的目标就会出现不同的判断依据,从而也会有不同的土地经营适度规模。土地规模经济不仅涉及到经营者的微观利益,而且也涉及到政府的宏观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经营者进行土地规模经营是以其自身的微观经济利益最大为目标,而政府是以宏观社会经济利益最大为目标,二者的目标不同,其判断适度规模的依据也就不同,从而确定的土地经营的适度规模也就不同。

(一)经营者的判断标准 由于经营者进行土地规模经营的目标是追求其自身的微观利益,所以盈利最大成为经营者确定经营方向和经营规模的依据。经营者进行土地规模经营,首先必须保证其扩大规模所获得的收入水平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即土地规模(劳均)×规模经营亩纯收入≥当地农村劳均收入。这是农户进行土地规模经营的主要目的。当社会劳均收入水平一定时,随着土地规模的扩大,规模经营的亩纯收入也会相应的增加,二者具有相当大的相关关系。所以,当土地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的水平时才能保证农户收入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社会劳均收入水平,这样的土地规模称之为必要土地规模。从收入的角度来看,如果土地经营规模低于这个规模,农户的收入就会下降,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在小规模土地经营中无法达到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为了获得平均收入,经营者将不得不从事农外经营,农业收入在农户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下降,甚至只占有很少的份额,农户对土地采用兼业的形式。只有土地经营规模达到或超过这个规模时,农户才能获得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收入的稳定收入,使土地规模经营能够维持。就土地经营规模来看,盈利最大是农户确定适度的依据,所以农户进行土地规模经营的具体目标是追求纯收入最大时的土地经营规模X[,u]为最适土地经营规模。

(二)政府的判断标准 从政府的角度看,进行土地规模经营的目标是追求农业的宏观利益最大,其判断的标准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为农业的宏观经济利益最大,其二为农业的社会利益最大。如果从农业的宏观经济利益来看,在现今物质技术水平一定的条件下,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土地规模经营应以亩纯收入最大,亦即土地规模效益为零为目标,在亩纯收入达到最高点之前,继续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可增加亩纯收入,获得的亩纯收入的增加量大于土地规模的机会成本,从而可获得规模效益,直至亩纯收入最高,即规模效益为零为止。此时,若继续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则亩纯收入下降,亩纯收入的增加量小于土地规模的机会成本,规模效益为负值。尽管从经营者的角度看,仍能增加纯收入,但从农业的宏观利益看,农业社会纯收入将下降,因为土地是有限的,亩纯收入的下降会使整个社会的纯收入下降,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说,从政府的农业宏观经济利益来看,规模效益为零时的土地经营规模,也即亩纯收入最大时的土地经营规模X[,m]为最适土地经营规模。

从宏观社会利益来看,农业不仅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而且也是稳定社会、改善生活环境的重要因素。虽说农业总产值只占社会总产值的1/5多,但占社会总产值30%的轻工业,其70%的原料来源于农业,所以说社会总产值中至少有40%直接或间接地受农业的制约。如果考虑到剪刀差的影响,那么社会总产值中受农业制约的远非40%。更重要的是农业是人们生活必需品的主要来源,农业对发展和稳定社会、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社会效益远非其他部门所能比拟。而要实现农业社会效益,就必须增加农业产量,农业社会效益主要是由农业产品数量体现的。所以说,从农业的社会利益的角度看,土地规模经营的目标是追求农业产量最大,即通过提高土地产品生产率来实现农业社会效益最大。故因土地的稀缺性决定的亩产最大时的土地经营规模X[,k]应为最适土地经营规模。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户追求的最适土地经营规模大于政府追求的最适土地经营规模。

三、土地规模经营适度的确定

土地规模经营,既要保证农户的微观经济利益,使经营土地的农户有较高的收入,又要保证国家的宏观社会经济利益,使土地生产率有所提高,至少不能下降。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研究适度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环节。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由于农业的社会利益远大于其经济利益,土地规模经营的目标是追求社会农产品产量最大。虽说其与农户的利益并非一致,但政府的目标是在农户追求其自身微观利益的最大的基础上实现的,作为农业生产主体的农户,其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目标就是获得更多的收入。农户能否获得较高的收入成为其扩大土地规模的必要条件。如果农户能获得等于或高于社会劳均收入水平的必要土地经营规模小于现今物质技术水平所能保证的土地规模经营亩产量最高时的土地经营规模X[,k],则扩大土地规模不仅可使农民获得更高的收入,而且也可提高土地生产率,获得相应的规模效益,亦即在保证土地生产率有所提高至少不下降的条件下得到更高的收入,直至亩产量最大时为止。此时的土地经营规模可在保证农业社会总产量最大条件下获得更高的收入。但在此后即当农户的必要土地经营规模大于亩产最高时的土地经营规模而小于亩纯收入最大时的土地经营规模X[,m],则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虽可使农户的纯收入增加,甚至也可以增加农业社会纯收入,但却使亩产量水平下降,从而使农业的社会利益受到损害。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土地问题仍然是个粮食问题、生存问题的情况下,如果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只能增加农民收入而不能提高农产量甚至减产,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土地规模经营不仅要提高农民的收入,而且还要增加农业社会纯收入,更重要的是提高农业的社会效益,即土地经营规模只有在保证土地生产率不下降的条件下使农户获得更大的收入。所以说,土地经营的最适规模应是亩产最高时的土地经营规模X[,k]而非亩纯收入最大或纯收入最大时的土地经营规模X[,m]或X[,u]。

以上仅从农户与政府目标利益的角度分析了土地规模经营适度的确定问题。虽说土地规模经营还要受其他许多因素的影响,且其适度随着物质技术水平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但只要是土地规模经营,就必然涉及到农户和国家的利益,亦即只要是土地规模经营就必须既保证农户有较高的收入又要保证政府的宏观社会经济利益,所以本文提出的根据农户和政府的目标利益确定土地规模经营适度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同时也可据此判断在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下是否有必要进行土地规模经营。当必要土地经营规模小于亩产最高时的土地经营规模时,则可适当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反之,若必要土地经营规模大于亩产最高时的土地经营规模时,则不宜扩大土地经营规模,除非利用外部的调节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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