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学研究方法概述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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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论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中国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学研究方法对于法学研究十分重要。法学研究要保持健康发展,不断进步,没有正确的研究方法不行。正如一位专家所言:“虽则好的方法未必出优秀成果,但是,错误的方法产生的成果却纯属偶然。”①中国有过自己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即是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这一方法曾取得很大成功,以致中国传统律学不断发展,传统的律典也因此而不断颁行。唐律是中国最优秀的传统律典之一,其中的“疏议”是对律文研究的成果,从中可以透视出律学研究方法。以唐律律文的研究方法为例来探究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有其特殊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加深对唐律的认识。唐律是中国最佳传统律典之一,也是中华民众的代表作,其中有许多内容值得研究,而对律文的研究方法的研究却是个薄弱环节,鲜有成果。对唐律律文的研究方法作些探究,可以补缺现有的研究不足。其次,有利于正确理解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法学研究方法,虽发挥过重要作用,推动了律学与律典的向前发展,可当前也少有研究成果。以唐律律文的研究方法为例来探究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可从这一典型的个案中透视出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加深对其的理解。最后,有利于借鉴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今天,我们使用的是现代法学研究方法,是通过移植西方法学发展的经验和成果而建立起来的。因此,借鉴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可以助力于现代的法学研究方法,弥补其不足,使其更为完善。

       一、中国传统律学的研究方法借鉴于传统经学的研究方法

       中国经学是一种专门研究儒家经典的学术,有其自己特有的研究方法。经学随着儒家经典的诞生而产生。汉代独尊儒术以后,经学的地位逐渐提高,以致在文化、教育等领域均占有很高的地位。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从汉代开始,学校、教育以及统治者的科举考试、选拔人材,几乎都以经学为重要标准和基本内容。”②经学的研究方法突出表现在,对儒家经典的考证、解释、阐述,可以细化到逐字逐句的研究,而且还旁征博引,有的还从中发掘“微言大义”,借题发挥。

       经学的这种研究方法对律学产生了影响,传统律学借鉴其研究方法,对律文进行研究,也取得了成功。对唐律律文的研究就是如此。唐律的“疏议”是对律文研究的成果,其研究方法借鉴了经学的研究方法。关于这一点,唐律自己就有明确表示,认为自己的“疏议”就是来自于经学的“义疏”。《唐律疏议》在前言中就说:“昔者,圣人制作谓之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义疏。”③把经学的这一研究方法借鉴于律学,便产生了“疏议”,其对唐律的律文进行深入地研究。

       近代学者也认为,中国古代的律学研究方法取自经学的研究方法。民国时期曾任高等法院庭长的叶在均在《中华民国新刑法判解汇编》一书的“叶序”中就说:“昔日解经,凡一字一句,均旁征博引,荟萃群言,考证精详,以期能符经旨。解经如是,释法何独不然。”④这其中就包括了唐律中的“疏议”所运用的律学研究方法,对律文所进行的研究。由此可见,中国经学研究方法的影响之大和传统律学研究方法之源。

       事实也是如此。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经学突飞猛进。他正式确立《诗》、《书》、《礼》、《易》、《春秋》“五礼”,还设立五经博士,专攻经学。到了东汉,又把五经扩展为“七经”,即在“五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孝经》和《论语》两经。⑤不仅如此,汉代的经学还分为古文经学和今文经学等学派,运用经学的研究方法,从不同侧面研究经学,着实推进了经学的大踏步向前发展。其中,古文经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训诂、考证等,重点是明确经文的内涵;今文经学的研究方法则主要是“微言大义”,重点是结合现实,为国家、社会服务。这些都为汉后经学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受到经学的强烈影响,中国最晚在晋代便有了律学。据《晋书·石勤载记》记载:石勤伪称赵五,任命“参军续咸、庾景为律学祭酒。”从此以后,律学的研究方法不断被采纳,发展到唐代已比较成熟,对唐律律文的研究方法就是一个标志。

       二、中国传统律学的两种主要研究方法

       中国传统律学借鉴经学的研究方法,对律文的研究主要采用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对律文中字、词和句子进行解释的研究方法。字、词和句都是构成律文的基本单位,也是其意思表达的主要载体。要正确理解律文,就要从正确理解律文中的字、词和句子开始。否则,还是无法正确认知律文,难免造成误读。唐律的“疏议”对律文的字、词和句子都进行了必要的研究,分别对它们作了较为精准的解释,明确它们各自含义,清除对解读律文的障碍。

       首先,对律文中的字进行研究的方法。唐律中的有些字十分关键。只有准确理解了这些字,才会对律文有正确地认识,不出现偏差。唐律利用“疏议”对这些字进行逐字解释。《斗讼》规定:“诸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此条“疏议”就对其中的“眇”作了解释,说:“眇,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⑥即还没到瞎的程度,因为瞎是根本无法看见物了。眇的意思确定后,此律文的内涵也就明白了。

       其次,对律文中的词进行研究的方法。唐律中的有些词很重要。只有正确把握了这些词,才能确切理解律文的内容。否则,就可能产生不正确的理解。这对官吏、百姓都会造成不幸。唐律的“疏议”同样对这些词进行详尽解释。《名例》规定:“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此条“疏议”便对其中的“正赃”这一次作了解释,明确其内涵,说:“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⑦经过这一解释,“正赃”即是指“六赃”的含义就十分明确了。

       最后,对律文中的句子进行研究的方法。唐律中的有些句子也很重要,只有全面通晓这些句子的意思,才可能全面理解律文的内容。否则,也会因为错误理解这些句子而造成误判。唐律利用“疏议”对其进行专门的解释,明确其含义。《职制》规定:“诸制书有误,不即奏闻辄改定者,杖八十。”“疏议”对其中的“制书有误”这一句子作了解释:“‘制书’有误,谓旨意参差,或脱剩文字,於理有失者,皆合覆奏,然后改正、施行。”⑧经过这一解释,对整个律文的理解就不会出现偏颇了。唐律运用“疏议”对律文中字、词和句子的研究方法,精心解释了律文,使其整个内容得到精准地表达,律学的研究方法在其中得到了淋漓尽致地表现。

       第二种方法是对律文中的指导思想、原则、罪名、犯罪主体、刑罚等刑法内容进行解释的研究方法。唐律是唐朝的一部刑法典,也是唐朝刑事司法的重要依据。其中的指导思想、原则、罪名、犯罪主体、刑罚等都是构成刑法的要素。对它们的认识也同样十分重要,不能有所误解,否则同样会对官吏司法、百姓守法带来不便。它们在唐律中都得到充分解释,律学的研究方法功不可没。

       关于对指导思想的解释。唐律的指导思想是礼法并用、礼本法辅。《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也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唐律在前言中对其作了形象地解释:“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⑨

       关于原则的解释。唐律中的原则就是刑法原则,对整个律文均有指导意义。唐律的“疏议”对其中的一些原则中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解释,确认其刑法含义,便于施行。《名例》对化外人相犯作了原则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此条“疏议”对其中的“化外人”作了解释,明确了适用对象。“‘化外人’,谓藩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⑩可见,“化外人”即是指在唐朝的外国人,唐律适用过程中就不会发生错误了。

       关于罪名的解释。唐律有数百个罪名,每个罪名都有自己的内涵,而且有的罪名间还有一定联系,经过解释才能十分明确,避免误读。《名例》对“恶逆”罪名作了这样的解释:“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同时,还专门解释了“恶逆”与“不睦”罪名间的差异,即“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11)

       关于犯罪主体的解释。唐律中规定了许多具体的犯罪主体,它们在刑法上的表达也要清晰,否则也会在适用中因出现不同理解而造成错判。《贼盗》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此条“疏议”对其中的犯罪主体“略人者”和“略卖人者”都作了解释。“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略卖人者,或为经略而卖之。”(12)

       关于刑罚的解释。唐律的刑罚主要是“五刑”,而且十分规范。为了依法施行,其“疏议”也作了必要的解释。《名例》中规定有“流刑三”,此条“疏议”溯其源作了这样的解释:“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13)此外,唐律中的犯罪客体、客观和主观因素也都有一些精准的解释,这里就不赘述了。(14)

       唐律运用律学的研究方法,对律文进行必要的解释,使其内容完备、表述清晰、内涵明确,以致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律典中的“最善”者。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律学的研究方法,没有“疏议”的解释结果,唐律根本无法达到这种水平。律学的研究方法功不可没。

       三、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中解释的主要依据有多种

       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在对律文进行解释时,需要凭借一定的依据。从这一依据出发,去理解、推理律文,以便人们接受,乃至顺利实施。这种依据需具有合理性、知识性和权威性,并广为人知,得到首肯。否则,还是起不到应有的解释作用。在对唐律的律文进行研究和解释中,使用的解释依据有多种,包括儒家经句、令格式、公理和专业知识等等。它们具有的合理性、知识性和权威性,可以起到解释依据的作用。

       首先,把儒家经句作为解释律文的依据。儒家经句是儒家经典的组成部分。儒家经典是儒家思想的载体。儒家思想在汉武帝以后就成为国家的主流、主导思想,国家对其进行广泛宣传和竭力贯彻,其合理性、知识性和权威性都毋庸置疑。唐律在“疏议”中把儒家经句作为依据来解释律文。《名例》在规定杖刑时,就引用了《尚书》里的经句,来解释设立杖刑的合理性和权威性。“疏议”说:“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者也。”(15)除了《尚书》以外,唐律中引用的儒家经句还有来自《春秋》、《周礼》、《礼记》、《易经》、《孝经》、《尔雅》等儒家经典。(16)

       其次,把令、格和式的规定作为解释律文的依据。唐朝的法律形式除了律以外,还有令、格和式等。它们也都由皇帝颁行,同样具有权威性。而且,它们的规定往往比较详细,违反了令、格和式以后,还要“一断于律”。(17)因此,引用令、格和式的规定,同样可以起到解释律文依据的作用。《户婚》规定:“诸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杖六十。”此律条的“疏议”引用了《赋役令》对合法赋役的规定,从中反映出“差科赋役违法”,便于对赋役合法性作出判断。《赋役令》规定:“每丁,租二石;絁、绢二丈,绵三两,布输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18)违反这一令者,就要按律文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把公理作为解释律文的依据。公理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得到大家的认可,成为一种大家都认同的道理。公理的产生有其一定的知识性和合理性,形成以后也就有了一定的权威性。公理在唐律中也成了一种解释的依据。《名例》对“自首”原则的规定是:“诸犯罪者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此条“疏议”对这一规定作了解释,解释的依据就是公理。即“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19)所以,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最后,把专业知识作为解释律文的依据。专业知识以科学研究的结果为依据,在实践中逐渐确立起来。专业知识具有科学的背景,易被人们接受,其知识性和权威性同样十分突出。唐律把专业知识作为解释律文的依据,在“疏议”中进行阐述,使律文的内容得到确认,不被怀疑。《断狱》规定了刑讯的程序:“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此条“疏议”对司法官在这一程序中必须使用“五听”作了解释:“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20)这里的“五听”就有专业知识的背景。它把被讯问人的心理活动与面部表情、供词等科学地结合起来,反映其供词的正确与否。这一专业知识在西周时就已被掌握,“五听”在那时已被使用。(21)唐朝的律学研究方法作了传承。

       在对唐律的律文解释中,大量使用儒家经句、令格式、公理和专业知识等,并把它们作为解释的依据,针对不同需求,采取不同的依据,有的放矢,取得了较好效果,至今都有借鉴价值。

       四、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中的其他相关问题

       在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中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它们都比较重要,并从各个不同角度来反映这一研究方法的一些重要侧面,帮助人们对这一方法有更深入地了解。

       第一,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的解释成果有所不同。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解释成果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有效解释类和无效解释类。它们中都使用了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但解释结果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即有法律效力和无法律效力。有效解释类的解释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其得到国家的认可,作为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被广泛实施。唐律中的“疏议”就是如此。“疏议”内容就是对律文的解释。《唐律疏议》的前言说:“疏为之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这种解释使用了传统律学的研究方法,解释结果就是唐律的“疏议”部分。这一“疏议”与唐律的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致“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22)往后,《宋刑统》中的“疏议”、《大明律集解附例》和《大清律集解附例》中的“集解”等等都是如此,都具有法律效力。无效解释类的解释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结果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可,只能是一种学术研究的成果,起到繁荣律学的作用。中国古代也有不少这类成果,《刑法叙略》、《刑统赋解》、《律解辩疑》、《读律琐言》和《读律佩觽》等等都是这样。当然,这两类成果还可互补,相得益彰。有效解释的成果可以成为无效解释的内容,无效解释的合理成分也可以被有效解释所吸纳。

       第二,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与现代法学研究方法有所不同。与现代法学的研究方法相比较后可以发现,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与其有所不同。中国的这一研究方法产生、发展于本土,是借鉴于本土经学的研究方法。其中,既运用了古文经学中训诂、考证为主的研究方法,也使用了今文经学中“微言大义”、借题发挥为主的研究方法。比如,《名例》对“十恶”中“谋反”罪的解释,先引用儒家经典《春秋》的《公羊传》与《左传》中的经句“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和“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来解释设立“谋反”罪的合理性、权威性。然后,就开始“微言大义”并借题发挥。“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23)而且,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主要针对中国古代颁行的以刑法为内容的律典而展开,基本不涉及其他部门法。现代的法学研究方法则主要取自于西方,随着西方的法制、法学传到中国,是一种外来的法学研究方法。而且,方法多元化,方法论学派林立,证明主义、怀疑主义、概率主义、证伪主义等等层出不穷。(24)这些法学研究方法运用于宪法与所有部门法,不局限于某一部门法。可见,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与现代法学的研究方法差异不小。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中西法文化中的差异。

       第三,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中的可借鉴之处。尽管这一研究方法已是古代的研究方法,但毕竟是一种土生土长的法文化,其中仍有可为今天法学研究所借鉴之处。首先,从字、词和句子的解释中借鉴其读懂法律之处。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重视对律文字、词和句子的解释,从而正确理解律文,便于其实施。今天,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法律、法规的数量已有不少。为了便于它们的施行,首先需要正确读懂其中的内容,防止误读,然后才能不折不扣地加以实施。其中,免不了要对一些字、词和句子的内容进行精心解读,而中国传统律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助一臂之力。

       其次,从律文中指导思想、原则、罪名、犯罪主体、刑罚等刑法内容的解释中借鉴其对部门法深入研究的方法。中国古代的律以刑法为内容,由指导思想、原则、罪名、犯罪主体、刑罚等组成,律学对其解释就是一种对刑法这部门法的研究。今天,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含有宪法和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法等部门法,已不是单一刑法,更不是律学的研究方法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律学中对刑法研究的方法,特别是对刑法中相关内容的精准解释,明确其含义等做法仍可为今天所借鉴,以便推进宪法和部门法学研究。

       最后,从对律文中“微言大义”的借题发挥中借鉴其为法治建设服务的方法。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借鉴经学的研究方法,在“微言大义”中借题发挥,为那时的法制建设服务,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今天,中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有现代法学及其研究方法的支撑,也需要对法治作深入研究、详细解释和必要宣传,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同样可以有所作为。当然,这种借鉴不是照抄,而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使其具有时代的特征,发扬光大,为今日的法治建设献力。

       五、结语

       唐律是中国古代最优秀的传统律典之一,其中对律文进行研究的方法不仅是传统律学的研究方法,而且还是中国典型的律学研究方法。对其进行研究,可以窥视出中国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源自于经学的研究方法。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经学有了大发展,经学的研究方法也齐头并进,还形成了今文经学和古文经学研究方法的差异。受到经学研究方法的强烈影响,中国最晚在晋代,律学及其研究方法诞生了,并代代相传,不断发展。到了唐代,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达到炉火纯青的程度,唐律律文的研究方法即是一个标志。唐律律文的研究方法重在解释,包括解释律文中的字、句和词,律文中的指导思想、原则、罪名、犯罪主体和刑罚等等。通过这种研究方法的使用,把唐律律文的真正含义揭示出来,便于其实施。这一研究方法被唐后的各封建朝代相继使用,宋、元、明、清无一不是如此。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律典的制订者都以唐律为楷模,借鉴唐律的律学研究方法,制定自己的律典,使之趋向完善,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也因此而得以传承和发展。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虽为昔日之花,可仍有借鉴价值,能为今天的法学研究方法所借鉴,特别是在对法律内容精心解读、法律为社会服务等一些方面。从这种意义上讲,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还有其现实意义,不要被埋没了。

       注释:

       ①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序”第1页。

       ②何耿镛:《经学概说》,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页。

       ③《唐律疏议·名例》前言。

       ④郑静渠、郭羹尧:《中华民国新刑法判解汇编》,大东书局1936年版,第1页。

       ⑤同前注②,何耿镛书,第10页。

       ⑥《唐律疏议·斗讼》“斗殴折齿毁耳鼻”条。

       ⑦《唐律疏议·名例》“以赃入罪”条。

       ⑧《唐律疏议·职制》“制书官文书误辄改定”条。

       ⑨同前注③。

       ⑩《唐律疏议·名例》“化外人相犯”条。

       (11)《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

       (12)《唐律疏议·贼盗》“略人略卖人”条。

       (13)《唐律疏议·名例》“流刑三”条。

       (14)王立民:《唐律新探》(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7~40页。

       (15)《唐律疏议·名例》“杖刑五”条。

       (16)同前注(14),王立民书,第261~263页。

       (17)《新唐书·刑法志》。

       (18)《唐律疏议·户婚》“差科赋役违法”条。

       (19)《唐律疏议·名例》“犯罪未发自首”条。

       (20)《唐律疏议·断狱》“讯囚察辞理”条。

       (21)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史》(古代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6页。

       (22)《旧唐书·刑法志》。

       (23)同前注(11)。

       (24)同前注①,胡玉鸿书,“序”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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