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体系、破产成本与政府担保: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分析框架_银行论文

银行体制、破产成本与政府担保——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一个分析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良资产论文,国有银行论文,框架论文,体制论文,成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导论

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我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尤其是90年代初我们实施了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我们观察到的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国国有银行系统积累起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尽管由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原因和对不良贷款统计口径上的差异,我们对国有银行不良贷款(NPL)的估计有一定的差异性,但即使从最保守的估计来看,国有银行系统不良贷款的比例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相当高的(见表1),这一比例远远超过了1997年发生严重金融危机的东亚及东南亚诸国(地区)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见表2)。我国国有银行系统巨额不良贷款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危及了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这迫使政府对国有银行实施大规模注资解救。

为什么在我国国有银行系统中积累起如此之高的不良资产比例?本文基于预算软约束理论和博弈论,建立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一个分析框架,从银行体制、破产成本和政府担保3个视角来探讨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机制,并根据本文的研究逻辑提出了化解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具体对策。

二、集中化的银行体制与国有银行不良资产

在建国后30余年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单一银行制度,整个银行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家一统天下,而且中国人民银行受财政部所支配,沦为中央政府的账房和出纳,整个银行业的现金流量和信贷计划由国家计委根据全国生产计划来确定,银行的职能就是为了确保国家的生产计划得以顺利完成,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业务,现代化的金融体制、金融监管、金融市场以及金融工具无从谈起。

在1979年2月~1984年1月间,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逐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而成为专业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则正式成为国家中央银行。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各司其职,负责对经济中的特定行业与部门提供金融服务。这种制度安排有效地防止了四大专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并有效地为政府提供政策性信贷。在1994年,国家建立了3家政策性银行来接管四大专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这3家政策性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剥离了四大专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使得四大专业银行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其被允许按市场规则来运营。然而,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压力下,国有商业银行还是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贷款。

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有银行业的高度垄断开始出现松动,银行业的竞争随之出现。1986年,中国交通银行恢复建立;1987年深圳发展银行和招商银行成立;1992年广东发展银行转变为股份制银行;1996年中国民生银行成立;1999年中国光大银行成立。到2003年底,总共有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其总资产达4.12万亿元,总存款达3.27万亿元,总贷款达2.35万亿元。90年代中期中央政府还允许地方政府建立地方性银行,取名为城市商业银行,其主要采取股份制的形式,业务局限于本地。在2003年末,这样的城市商业银行共有110多家,总资产达1.46万亿元,总存款达9846亿元,总贷款达6523.91亿元。

表1 中国国有银行系统1994~2003年的不良资产比例

年份

不良资产比例(%)

199421

199522

199624

199729

199833

199935

200030

200128

200225

200322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进行综合处理而成。

表2 东亚及东南亚国家与地区银行体系中的不良贷款比例(%)

经济区不良贷款比例(1997)

不良贷款比例(1998)

韩国 16.022.5

印度尼西亚11.020.0

马来西亚 7 5 15.0

菲津宾5.5 7.0

新加坡2.0 3.5

泰国 15.025.0

香港 1.5 3.0

资料来源:J.P.Mogan,Asian Financial Market,January,1998。

在过去20多年中,中国的银行体制与银行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银行业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一银行体制逐步演变为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10余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与100余家城市商业银行为辅的多银行体制。现存体制是否意味着中国的银行业已经是高度竞争性的、分散化的银行体制?回答是否定的,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无论在资产、存贷款还是在分支机构、员工数量方面都占据垄断地位。在存贷款方面,四大国有银行的市场份额占了近70%。在分支机构和员工数量方面所占比重更高。然而,尽管国有商业银行占有垄断优势,可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绩效却不尽人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积累了较其他商业银行高得多的不良资产。

国有银行巨额不良资产的形成是集中化的垄断的国有银行体制的一个必然结果,我们来探讨我国集中化的国有银行体制与不良资产形成之间的内在机理。

如果一国的银行体系过于集中化,即仅有少数几家大银行垄断一国的金融业务(如中国的国有银行体系),在这种体系下的银行规模庞大、实力雄厚。当它对某一项目或企业作出初始投资后,如果项目在一期后没有产生任何收益,则初始投资就会变为沉淀成本,在第二期初银行往往有激励追加投资,贷款对象面临一个软预算约束的环境,这一则由于银行有充裕的资金,不存在流动性约束,有实力进行再投资;二则由于前期投资在本期变成了沉淀成本,而沉淀成本并不进入本期再融资的成本当中从而不会影响本期的投融资决策,本期是否投资取决于这一期投资的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比较(Dewatripont,Maskin,1995)。如果企业预期到这一点,它们往往在事前并不花费较多成本进行投资项目筛选就提交大量的项目来向银行融资,当陷入亏损时银行往往会追加投资,这会造成企业普遍的软预算约束现象从而产生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

而在分散化的银行体系下,银行的规模没有集中化银行体制下的那些银行庞大,实力也没有前者那么雄厚,分散化体系下的银行会存在普遍的流动性约束。当它在第一期作出初始投资后,如果项目不能获得成功,由于受流动性约束的限制,其往往无力进行再投资。这样,企业就会寻求从其他银行来获取再融资的资金。当出现这种情形时,初始投资银行与再融资银行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讨价还价的无效率就会使得再融资的收益下降,相应地,对坏项目进行资产清算就变得更为可取(Huang,H.,Xu,C.,1998a,1999)。当拥有坏项目的企业预期到这一点,则它在第一期初就不会提交坏项目来融资,从而就会在事前有效地抑制银行可能出现的不良资产,我们通过模型来具体进行分析(注:Dewatripont和Maskin(1995)、Huang和Xu(1998,1999)曾证明,银行体系的分散化是硬化企业预算约束的一个重要机制,其主要思想是:多重债权人的存在会增加事后解救企业的成本,因为进行再融资的重新谈判阶段不同债权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解救企业事后成本的提高导致企业预算约束硬化、激励机制的改善和事前的效率。这种用增加事后无效率来改善事前效率的思想是过去10多年来公司金融研究领域最重要的成果之一。这里采纳他们的思想来展开对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分析。)。

假设项目的维系价值取决于最初债权人所付出的努力水平e,当初始债权人付出较高的努力水平时(如对坏项目进行严格的监控和有效的指导管理等),则接受再融资的坏项目的其是e的一个递增凸函数。

在集中化的银行体制下,项目在一期后没有产生任何收益,需要在二期进行再融资,最初的债权人必将是给坏企业进行再融资的一方,这样,其所选定的努力水平e*使得监控的收益完全内部化,即有:

(2)式表明,在集中化的银行体制下,在再融资阶段,初始投资银行努力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不存在收益的外部性问题,因而集中化银行体制下的初始投资银行有激励为同一坏项目进行再融资。

而在分散化的银行体制下,最初的债权人由于受流动性约束,其缺乏资金来进行再投资。因此,对原有项目的再融资必须由还没有观察到项目质量和初始债权人的监控努力水平的新债权人来实行。新债权人对初始债权人的努力水平只能形成一个预期值,假定其预期努力水平为。还假定在分散化的银行体制下,新债权人之间是充分竞争的,再融资合同将规定,如果坏项目在最后获得了成功(当然,如果坏项目没有获得成功,合同将失去意义),新债权人每一单位的贷款将获(其也是新债权人获得再融资回报的概率),同时,给定新债权人之间是伯德兰竞争(Bertrand Competition),他们的预期收益为:

由(5)式我们可得出坏项目的延续值为:则在分散化的银行体制下,对坏项目进行再融资的收益不足以弥补融资成本,坏项目根本就不会得到再融资,这样,企业的预算约束就得到了硬化,预期到这一后果,企业在事前就不会提交坏项目来融资,即使坏项目侥幸得到了融资,其在第二期也不会产生任何利润而面临被清算的命运,不良资产将会得到抑制。可见,集中化的银行体制导致经济中产生严重软预算约束,从而形成银行不良资产;而分散化的银行体制则硬化了企业的预算约束,从而较好地抑制银行不良资产发生。

Huang和Xu(1998)的研究认为,分散化的银行体制不但使单个银行面临流动性约束,而且还产生多个投资者再贷款时讨价还价的无效率,这一情形会比集中化的银行体制更好地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从而抑制不良资产的发生。其推理是,当项目的再融资资金由新投资人来提供时,由于新老投资人对各自所收集到的项目信号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他们在对项目再融资时将要实行的结构重组战略方面存在利益的互相冲突。而在分散化的信贷体制下,没有一个好的机制来消除新老贷款人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效率与激励机制之间的内在冲突,从而使得二家或多家银行对同一项目的再融资活动极有可能变得无利可图,只好对项目实行清算战略,这样便硬化了企业的预算约束,从而也就抑制了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

这种情形在现实经济中可以得到验证,美国的银行体制是一种分散化的银行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坏项目的再融资一般较难实现,因为再融资重组战略很难使得存在利益冲突的多个贷款人实现激励相容;而在日本的主银行体制和中国的国有银行处于垄断地位的银行体制下,单个银行有实力进行再融资而且在实行再融资时不存在收益的外部性,也不与其他贷款银行发生利益冲突,对项目的再融资较容易实现,从而有较高的概率产生不良资产。因此,美国经济中较少存在软预算约束从而银行不良资产率就较低,而在中、日等国则存在较为严重的软预算约束,其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就相对较高。

三、国有企业破产成本的缺失与国有银行不良资产

作为国有银行主要贷款对象的国有企业,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方面的障碍,不存在破产威胁,在陷入困境时往往会得到政府的救助,其在投融资决策中不会把破产成本考虑进去。因此,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国企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来说对投资项目有较高的预期收益率,从而产生较高的投融资倾向,这样便降低了投资项目的质量,增加了贷款风险,从而使银行更易产生不良资产。这里,我们来探讨国企破产成本的缺失与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形成之间的内在关系(注:Fudenberg和Tirole(1985,1986)在分析典型西方企业的投资回报率时,引入了破产成本的概念,认为当存在破产威胁时,企业(项目)的预期报酬率将会下降;平新乔、蒋国荣(1994)引入了破产成本的思想来研究了社会主义经济中不存在破产威胁的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及其借贷行为。他们的研究表明,当不存在破产成本时,国有企业有更高的借款、投资倾向,从而导致企业更有可能陷入亏损而形成企业之间的广泛拖欠,产生所谓的“三角债”现象。本文在此引入国企破产成本缺失的思想,用来分析国有企业高的预期回报率导致高的投融资倾向,从而产生大量亏损与拖欠进而导致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

假定在国有制经济中,有一代表性的国有企业SOE,其不存在破产威胁(这一情形在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曾经符合我国的现实)。它决定为一投资项目进行融资,该投资项目预期所需要的资金总额为,而国企现有自有资金,企业需要向银行借款才能满足投资所需,设企业的借款额为。如果企业所投资的这一项目属于好项目,则在下一期项目产生利润后,企业就可以偿还银行的本金与利息,企业的偿付额为P=L(1+r),r为银行利息率。由于在国有制下,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均属于同一产权主体——国家所有或控股,这一产权制度安排模糊了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弱化了激励机制和金融规则,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如果企业的这一投资项目属于坏项目,或者企业对这一项目根本不付出任何努力,则在第二期,这一项目就不能产出任何利润,或虽有利润,但不足以支付银行本息。当企业不能从该项目中获利时,则它就不会向银行偿还借款,而且它还会以破产相威胁以从国家那里获取津贴或迫使政府向银行施压、继续给企业再融资,企业的这种扭曲行为是由国有制下的产权制度安排所内生决定的。我们进一步假定,企业的这一投资项目的回报率是一个随机变量可表示为:

理由是显而易见的,当企业上马的项目全是靠从银行贷款来融资的,自有资金很少,则项目在未来面临的风险就很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就会很弱,一旦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项目就可能中途下马,投资就会血本无归。因此,拥有高负债经营的投资项目的期望收益就会较低。反之,在投资项目中,自有资金的比例较高,则项目抗风险的能力较强,未来的盈利性就会很高。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国有企业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私有企业截然不同的预期收益率及相应的投资决策与借贷行为,便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经济后果。前者会导致企业具有过高的投资倾向,能够获得较多的借入资金,会使得更多的项目上马,这会降低投资项目的平均质量,使得上马的项目有更高的投资风险,这使得企业发生亏损的可能性大为提高,亏损面也会更加普遍,从而导致国有银行体系产生更多的不良资产。反观后者,由于破产成本的存在,资本主义企业中投资项目的期望净收益较低,企业获得借入资金的条件也较严格,这抑制了企业过度的投资倾向,提高了投资项目的平均质量,降低了企业亏损的概率,从而相应就会降低银行体系可能出现的不良资产。因此,从是否存在破产成本的视角来分析企业的投资决策,可较好地解释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

四、政府担保与国有银行不良资产

担保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极为普遍的一种经济现象,它是指某一经济主体承诺在借款者发生债务拖欠的情形下,由前者为借款人向资金提供者负责支付所欠债务。提供担保是一种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市场效率的商业行为,当某一事件导致担保受益人(即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时,担保人负有直接向债权人支付债务的法律义务。这样,市场风险得到规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借贷行为得以发生,市场失灵得以消除,金融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效率得到提高。在整个社会面临系统性风险而这一风险又不可能通过分散化或套期保期来加以化解的情况下,负的外部性对整个社会和全体公众利益产生严重威胁时,政府担保可起到稳定社会经济形势和公众预期的效果.从而遏制负的外部性的蔓延,恢复公众信心和社会经济秩序。

在我国由于国有银行产权安排的弊端与治理结构的缺陷,政府对国有银行系统的各种隐性与显性担保,使得国有银行产生各种严重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其产生居高不下的不良资产,从而使得整个国有银行系统变得极度脆弱。Lardy(1998)认为,如果按照严格的国际会计标准,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技术上已经破产,这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负的,它们最终注销的不良贷款将几乎超过它们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和银行自有资本之和。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国内学者也深入地研究了东亚与我国的银行体系的脆弱性问题,建立了分析框架与测度指标。胡祖六(1998)认为,东亚银行的不健康和脆弱性有着深层的体制原因:除了东亚国家与地区普遍存在银行法规不全、监管松驰和普通存在政府过度干预银行经营决策的问题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东亚银行体系受到了政府有形或无形的担保,这种政府担保完全扭曲了银行的经营动机,导致银行的“败德行为”,使银行贸然扩张信贷,承担过度的风险,从而损害了银行体系的健康。 刘卫江(2002)对中国银行体系脆弱性问题的实证研究表明,在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地位的背后,存在国家信用对国有银行的隐性担保,这使得人们充分信任大多数国有银行的安全性,而不会过多关注银行流动性、信贷的大量增长等市场风险指标,从而导致国有银行暴露于高风险之下而产生大量的不良资产。前面表1中不良贷款的比率便是表征国有银行脆弱性的一个主要指标。

显然,国有银行的脆弱性极为严重,但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国有银行在资本金严重不足甚至是资不抵债、已丧失实际清偿能力的条件下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公众存款,保持高的流动性?其背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对国有银行的存贷款提供了各种显性与隐性担保,公众预期到,即使国有银行陷入严重困境,作为国有银行所有者的政府必然会出面干预以维持银行的流动性与支付能力,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因此,有了政府的显性或隐性担保,银行哪怕资不抵债,储户也不会去银行挤兑存款,银行危机便不会出现,银行道德风险持续存在,不良资产也便会持续积累。

我国政府对国有银行的担保有几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发行政府债券募集资金或者直接运用国家财政资金来向国有银行注入资本金。1998年,财政部曾通过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来募集专项资金,用来充实并提高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力图使之达到巴塞尔协议和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要求的8%的充足率水平(事实上远未达到这一标准),以此来增强国有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200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动用国家外汇储备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450亿美元以对这两家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以使这两家国有独资银行变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另一种方式是承担对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与处置。在1999年,中国设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来收购并处理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资产管理公司用来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一是通过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二是由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用资产管理公司的优质金融债券来置换出国有银行中的不良资产,以达到剥离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充实其资本金,来使国有银行提高经营效率,以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而资产管理公司将转移出来的不良债权或是转化为股权,或是通过拍卖等方式将部分不良资产变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最终损失将由中央财政承担,因此资产管理公司所发行的特别金融债券还是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的。

政府对国有银行各种显性或隐性担保,使得国有银行因道德风险行为所产生的各种风险转嫁给了政府,这扭曲了银行的激励结构,导致其采取各种败德行为和消极行为,如国有银行存在严重的“软性”(softness),即国有银行知道政府将在事后干预并解救亏损银行,国有银行的这种预期使其产生消极性,从而不去花费成本清算坏项目,出现”对拯救的投机”(gambling for resurrection)(Mitchell,J.,1997)。国有银行从这种消极决策的好的方面得益,但并不承担坏的方面的后果,导致银行产生道德风险,加剧了国有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从而在银行系统中产生大量的不良资产。

为了避免国有银行的这种消极行为,政府必须通过对国有银行实施监控,以查出银行是想清算坏项目还是试图对坏项目保持消极姿态。在政府担保下,坏项目的清算值从L下跌到对银行并无损失,而且,由于银行对坏项目的消极行为还可以得到坏项目的经理转移的租金,这一租金可算做是银行经理的私人收益,再加上政府担保所转移的货币收入,银行经理采取消极行为所产生的总收益是远远大于采取对坏项目进行清算的积极行为的收益。但是,如果国有银行被发现对坏项目消极敷衍,任由资金在坏项目上低效运营,则政府可对国有银行的经理实行解雇,并对银行实施资本结构重组,来消除国有银行的消极性(软性)。如果国有银行经理预期到会面临政府的严厉惩罚而丧失私人收益时,银行又会对坏项目采取积极行动。我们通过建立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博弈模型来分析由于政府担保使银行产生消极性而导致不良资产的情形。

在储蓄保险和被抓住消极行事时即被解雇的惩罚可能存在的条件下,银行的决定主要是基于对拯救投机的预期收益

则政府就不会去监控银行,因为政府对银行实施的监控成本还要大于对银行实行资本结构重组的成本。因此,政府宁愿接受银行的软性并在事后注入资本金、剥离其不良资产,对消极的银行实施资本结构重组,这便会使银行存在严重的软预算约束而产生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其产生大量不良资产。

可见,政府对国有银行的隐性担保,导致了国有银行对坏项目采取消极性(软性),使银行对政府产生依赖性而不愿对投资项目实施筛选和有效率的清算,导致项目资金的低效率运行;同时,政府又不得不花费高昂的监控成本和对亏损银行的重组成本。因此,政府对国有银行的隐性担保所产生的扭曲成本是极其巨大的。

政府对国有银行实行广泛的隐性或显性担保时,还使得金融市场中的经济主体容易产生过度投资、过度消费及放松监督等道德风险行为。Krugman(1998)认为,在政府对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之下,银行体系的投资不是建立在理性的预期回报率的基础上,而是一种盲目乐观的机会主义行为。在过度投资中缺乏对项目的有效筛选,导致融资项目的质量下降,投资风险大大提高,产生不良资产的概率上升,银行体系中的不良资产就会大量积聚,金融体系中便会出现严重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

政府对国有银行系统的隐性担保也会导致储户产生道德风险行为。按常理,中国的国有银行系统积累起如此之高的不良资产率,对这样的银行,储户是决不会将钱存于该银行的,这无异于“肉包子打狗”。可是这种情况在中国却没有出现,相反的是,公众仍源源不断地将钱存入绩效低下、极度脆弱、存在金融危机隐患的国有银行之中,而根本不会担心自己的银行存款的安全问题,更不会去监视国有银行系统的经营管理与市场行为。出现这种与常理相悖的背后原因是中国政府对国有银行系统的存款提供了各种政府担保,国有银行的资产与负债有政府信用作为后盾。在政府的担保下,公众预期国有银行倒闭的概率很小,而且由于银行倒闭的外部性,使得国有银行“太大而不能倒闭”(too big to fail)的理念被政府和公众广泛接受,这必然会迫使政府对银行实施救助,力避银行危机的发生。在此预期下,公众便没有必要担心国有银行的绩效与自己的存款安全,从而对国有银行的败德行为放任自流,不施予任何监视规避。政府担保造成了公众的道德风险,而公众的道德风险则助长了国有银行的道德风险,加剧了国有银行的脆弱性和政府对其解救的可能性,引发了国有银行系统严重的软预算约束而产生大量的不良资产。

五、结论性评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的分析显示:(1)集中化的国有银行体制使得国有银行不存在流动性约束,有实力为企业(项目)实施再融资,并且债权人对项目再融资的收益完全内部化。因此,在集中化银行体制下的银行有更大的激励对企业(项目)实施再融资,从而有更高的概率产生不良资产;而在分散化的银行体制下,债权人对项目再融资时讨价还价的无效率会降低项目的延续值,使得再融资变得无利可图,从而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较好地抑制银行不良资产的发生。(2)由于国有企业不存在破产成本,因此,国企对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率就较高,这导致国企相对于有破产威胁的企业来说有更高的投融资倾向,这便会降低融资项目的质量,提高项目亏损的可能性、加大了贷款风险,使得银行极易产生不良资产。(3)政府对国有银行各种显性与隐性担保的存在,使得国有银行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其不愿花费过多的成本进行融资项目的筛选,并且对陷于困境的企业(项目)产生消极性,即并不对坏项目进行积极的清算,这也导致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量积累。

基于本文的分析,我们提出了化解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具体对策:(1)在金融领域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放宽市场准入,让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甚至民营银行与国有银行同台竞技,平等竞争,以打破集中化的国有银行体制,逐步建立分散化的银行体制。(2)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法》等各类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法规体系,严格政府财政金融纪律,推行企业破产法规,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消除其道德风险,抑制其过高的投融资倾向,提高融资项目的质量,从而降低银行的不良资产。(3)严格限定政府对银行担保的范围与领域,除非出现严重的金融动荡与危机,政府对国有银行因自身经营不善所导致的亏损及其产生的不良资产不予救助,而应让银行本身承担解救之责,以打消国有银行对政府救助的依赖心理,消除其道德风险,提高其经营效率,借以降低其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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