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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2x(2004)02-0052-06
借贷活动是我国古代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其最初发展及演变的考察是先秦史研究中长期被忽略的一个课题。就笔者管窥所及,对此做专门研究的学术著述寥寥。刘秋根先生曾结合民族学材料对中国古代高利贷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探讨,他认为高利贷经历了由原始互助到借贷再发展到高利贷这样一个演变过程(注:刘秋根:《试论中国古代高利贷的起源和发展》,《河北学刊》1992年第2期。)。徐祗朋则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对西周时期借贷性质的演变作了大体梳理,他指出西周时期的借贷多以实物形式,一般无任何附加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借贷经礼崩乐坏的春秋时代,到战国时代逐渐演变为以攫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的高利贷(注:徐祗朋:《周代借贷性质的演变》,《松辽学刊》2000年第2期。)。以上两篇论文对先秦时期借贷活动的研究,尚缺乏深入系统的考证,对“借贷”本身的含义更无明确解释。但它们无疑为本文的进一步研究打下了良好基础。本文拟结合现有史料从社会结构、政治、经济等方面对先秦时期借贷活动的发展及演变进行初步探讨。
借贷活动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几乎与私有制和贫富分化同时存在。“在贫富分化之间,有着借贷事业的存在。”(注:吕振羽:《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70页。)它是在原始公社制经济解体,个体私有经济产生的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私有财产和私有观念的发生、发展,由原始互助中产生的。它大致经历了无偿施舍、无息借与和高利贷这样三个过程。“借贷”二字在古代属于同义词复用,因“假”、“借”相通,故又可称为“假贷”。关于“贷”的字义,与本文相关有关的主要有三个:1、“施也”(《说文》)、“予也”(《广雅·释诂》)。《说文》段注曰:“谓我施人曰贷也”。可见“贷”有无偿给予之义,这是贷的本义。2、“假也”,“借也”(《经籍纂诂》),这里有借入、借出之义。如《左传·文公十六年》说:“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粟而贷之。”这里的贷即指借出。另据《左传·文公十四年》载,齐懿公为了争夺君位,倾其家财而“多聚士”,尚不足,又“贷于公有司以继之”。这里的贷即指从别人手中借入。3、“以财投长”、“举物生利”(《经籍纂诂》),这就是指有息之贷,或高利贷。从对“贷”字的分析来看,其字义有一个从“施”到“借”,再到“举物生利”的变化过程。文字的字义大多随社会人际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变化,“贷”字也是如此,它的本义是“施也”,说明借贷最初是以周穷救急为主要特征的。
一、西周时期的借贷
有关殷商及殷商以前的借贷情况,尚存资料很少,偶有记载,也极零星,难见其详,因此,确切考证目前还不可能。从现有文献看,我国古代借贷之事的最早记载出现在西周。
西周处于我国阶级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发展处在“真正的自然经济”阶段。所谓真正的自然经济是指“农业生产物全然不加入流通过程,或仅有极小的部分加入流通过程。”(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1版,第1026页。)西周建国之初,不仅大封周族贵族为诸侯,“众建亲戚,以藩屏周”,并将古代有名氏族如唐、虞、夏族,乃至于被击败的殷族的子孙分封为诸侯,各氏族领主在其封国内又以采邑形式分赐其同姓,于是,全部封建领主系统渗透了原始氏族的因素。建立在这种经济基础和物质生产关系上的社会生活领域较多地保留了氏族公社时期的组织结构和血缘观念。
周人很讲究“亲亲”和族属,他们聚族而居,死后还要葬在一起。在家族或者宗族内部,互通有无。各支子“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注:《仪礼·丧眼》。)“异居”指不同室而居,但他们仍集中居住在一定地域内,财产出借没有利息并且不用偿还。作为礼的重要内容的宗法制度要求大宗的宗主有义务收恤其族属。“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注:《仪礼·丧眼》。)在宗族统治的社会里,一个宗族的离散,就意味着它的灭亡。当时的宗主,都是有封土的君主,为了强宗固族,他们有能力也有必要照顾好族人。“分贫振穷,长孤幼、养老疾、收介特、救灾患、宥孤寡”(注:《左传》昭公十四年。),正是这种情况的描写。从中也可以看出当时对于族人的借贷,多是无偿的给予赈济。以分贫赈穷为主要特征的借贷活动,早在西周建国初期即得到统治者的大力提倡和施行。史载武王灭商后“出拘救贫,分财弃责,以赈穷困。”(注:《吕氏春秋·慎大》。“责”与“债”通。)并提倡“怀保小民,惠鲜鳏寡”(注:《尚书·无逸》。)政府不仅在灾害歉收之年大规模实行荒政,在一般年景为了照顾那些贫缺之民,还专任官员“聚野之锄粟、屋粟、间粟而用之。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注:《周礼·地官·旅师》。)这就是当时的借贷具有救济功能的道德和法律约束。可能那时把发放赈济物称为“贷”,所以“贷”的本义为施。
当然,西周的借贷并非全是无偿施与或不取利息的。从有关文献的记载看,必须偿还的借贷和有息之贷已经萌生,只是尚不普遍,居于次要地位而已。如周穆王时的曶鼎铭中记载:有一年饥谨,匡季手下的人盗走曶的十秭禾,曶将此事上告打官司。判令匡季偿还一倍,如果第二年不偿还,又要增加一倍,即“偿曶禾十秭,送十秭,为廿秭。来岁弗偿,则付卅秭。(注:释文见《郭沫若全集·历史篇》第3卷,第93页《奴隶制时代》。)”这段材料反映了当时可能存在牟利倍称的谷物借贷。另据《周礼》记载:“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泉府相当于近代的财政部和国家银行的混合体,它在进行借贷时,根据贷款用途不同,决定是否取息及利息水平的高低。“赊”是因祭祀和丧事需要可由国家提供实物或货币,祭祀、丧事属于消费性借贷行为,不创造财富,也不会增加盈利,倘若计息必将加重借债者的负担,对封建统治不利。因此,只要求限期归还,不计取利息。“贷”是对经营农、工、商、虞(山泽)等业的小生产者放贷,以供他们调剂余缺和周转资金。这种贷放属于生产性借贷要收取利息,即“以国服为之息”。对生产者放贷,不仅可以增加其收入来源,更是促进生产,活跃商品经济的需要。具体的取息方式和利息水平,则根据各地和各行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分别确定。“贷者,谓从官借本贾也,故有息使民弗利,以其所贾之国所出为息也。”(注:《周礼·地官·泉府》。)假令其国出丝絮,则以丝偿,其国出絺葛,则以絺葛偿。”(注:《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四册第1098页。)各业利润率不同,利息率也不一样。“盖贷息轻重,不能一率,自当随民间所便。但其等衰,约区五等,或二十而一,或十一,或二十而三,或十二,或二十而五,以此为限,明不得逾溢耳。”(注:《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四册第1097页。)将贷款按用途划分为生产性与非生产性贷款,并对生产性贷款收取利息的思想,反映了《周礼》作者对利息来源于利润已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尽管还非常粗浅,但足以说明其思想的可取之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分析利润为利息和企业利润问题时,引证过一位经济学家的意见说:“在我国现时期,是利润率规定利息率;在那个时期(指欧洲中世纪),是利息率规定利润”。可见,欧洲人在中世纪对此问题还是模糊的,就此而论,《周礼》的取息思想在古代世界范围内也是早熟而先进的。对生活性消费提供无息之贷,是由于因此种需要而举债的人,往往是那些并不富有或已趋衰败的贵族世家,这些没落贵族囊中羞涩,为维护等级尊严,讲究“礼”制,只好向官府举债,而官府从稳固本阶级统治出发也情愿对贵族阶级提供优惠信用。它是从维护封建统治的“王政”思想出发,而不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反映了封建领主经济极端重视封建等级制度的特征。这是《周礼》的取息思想囿于阶级和时代的表现。
随着私有观念日益发展,贫富分化渐趋严重。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积累更多的财富,除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弱病残孤寡仍给予赈济外,对一般有能力偿还的族人,都是必须偿还的借给了。“贷”由过去的“施”变成了“借”,春秋时期的借贷就以这种无息之贷为主要形式。
二、春秋时期的借贷
春秋时期仍是宗族统治的社会,血缘观念还较浓厚,商品经济也很不发达,因此借贷虽然在性质和规模上较西周时期有了很大发展,但其缓人之急的救济功能还是显而易见的,许多实物借贷仍不要利息。这一方面因为当时虽已开始礼崩乐坏,但圣人“因其事而制礼,所以利其民而厚其国也”的保民精神尚未最后消失殆尽之故;另一方面是由于春秋时期列国纷争,卿大夫为了争取民心,巩固统治,满足对外扩张和兼并的需要。
春秋时期国(城)野(乡村)之分还很严重,国中虽杂有异姓异族人,但都是贵族和平民,而且相互间都是姻亲。晋文公围攻阳樊城时,苍葛呼曰:“此谁非王之亲姻”。(注:《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说明这小城邑都是周王的血亲和姻亲。小城邑如此,大国也类似,国人多是国君宗主的兄弟族属。因此,民间互助互济的习俗依然盛行。韩婴在总结春秋时期“民和亲而相好”的原因说:“古者八家而井田……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取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注:《韩诗外传》卷四。)这种由习俗而制度化的宗周礼乐文化所提倡和加固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它是春秋时期的借贷以无息之贷为主的原因之一。
随着“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卿大夫之间展开激烈的火并,为了富国强兵的需要,诸侯国君纷纷向国民施小惠以市大恩,无息贷放成为实现其政治目的的重要手段,这是春秋时期无息借贷普遍存在的又一原因,从《左传》的记载中即可窥其实。
《左传》中有关借贷的记载引录如下:
①晋侯归,谋所以息民,魏绛请施舍,输积聚以贷。自公以下,苟有积者尽出之。国无滞积,亦无困人;公无禁利,亦无贪民。(襄公九年)
②郑子展卒,子皮即位。于是郑饥而未及麦,民病。子皮以子展之命饩国人粟,户一钟。是以得郑国之民,故罕氏常掌国,以为上卿。宋司城子罕闻之,曰:“邻于善,民之望也”宋亦饥,请于平公,出公粟以贷,使大夫皆贷。司城氏贷而不书,为大夫之无者贷。宋无饥人。(襄公二十九年)
③晏子曰:“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矣。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昭公三年)
④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粟而贷之。年自七十以上无不馈诒也,时加羞珍异。无日不数于六卿之门,国之材人无不事也。亲自桓以下无不恤也。(文公十六年)
我们从出贷的目的、效果和方式等方面对以上资料进行分析。
首先,从出贷的目的看。①晋悼公之贷,是为了休养生息,巩固统治;②③宋子罕与齐陈氏之贷,是为了结国人之欢心,发展自己的势力;④宋公子鲍出贷是想乘当时国君无道,举国不满之机,取而代之。
其次,从出贷效果看。他们的举贷都达到了预期效果,晋悼公安定了国家,宋子罕得以常掌国政,齐陈氏之贷则使国人“归之如流水”,宋公子鲍后来也作了一国之君。这些借贷都是以政治需要为出发点,作为一种收买人心,赢得支持的手段来实施的。如前所述,春秋时期国人大多数是同姓同族人,再加上他们在当时还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有当兵打仗的权力,所以是贵族统治者倚重的中坚力量。国人人心的向背,往往决定着国君卿大夫的成败去留。获得国人的支持,不仅可以保宗固族,更是赢得政治斗争的需要。只有无息之贷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倘若施以有息之贷或是高利贷,则绝不能取得如此效果。
再次,从出贷方式看。宋司城氏“贷而不书”,齐陈氏“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本身就无偿付出很多,哪里还谈得上取息呢?这或许从反面说明了当时社会上普遍流行的恰是无息之贷,因为只有在无息之贷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无偿奉送才能进一步赢得民心。
春秋时期的借贷虽承西周之传统以赈贫救济的功能为主,但取息谋利的贷放依然存在。上述田氏大斗贷出、小斗收入深得民心,正说明当时以小斗贷出、大斗收入的取息借贷实际上已是一种事实。另外,春秋时乘战乱频仍,“蓄聚积实,如饿豺狼”者大有人在。《国语·晋语)中记载栾恒子“骄泰奢侈,食欲无艺,略则行志,假贷居贿,宜及于难。”这里的“假贷”实际上具有高利贷的性质。
战国以降,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财产私有进一步深化,贫富分化随之加剧,宗族组织瓦解,血缘观念日趋为实利观念所取代。人们不再讲“亲亲”族属,物欲极大膨胀,“除了儒家以外,绝少言礼”。(注:罗根泽:《诸子考索》,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35页。)高利贷的盛行,充分暴露了“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注:《左传·哀公十一年》。)在战国时期不过一句空话。顾炎武在总结春秋战国的差别时曾说:“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战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注:《日知录》卷13:《周末风俗》。)在这种前提下放贷取利的现象日益发展并兴盛起来。此时“贷”字遂演变为“举物生利”之义。
三、战国时期的借贷
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上剩余产品数量增加,商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金属货币广泛使用,称量货币——黄金在经济生活中居于重要地位。货币的使用推动了借贷活动的发展,货币借贷突破了实物借贷的局限,对于借方来说,他可以用货币购买所需要的实物;对于贷方而言,由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特性和作为贮藏手段的职能,使债主宁愿接受货币,而不愿接受实物,因为实物不便于保存,而货币既可作为财富储藏,又可用于购买另外的物品。所以货币产生以后,借贷规模扩大了,货币借贷成为早期信用的另一种形式。战国中期以后借贷的性质已演变为以谋取利息为特点的高利贷,不仅有称贷之家、子钱家等专业高利贷者,而且有富商大贾兼营的高利贷者。广大民众及部分官僚贵族仰称贷之家而维持生计者大有人在,甚至贵为周天子也曾受到高利贷者的侵凌,“赧王虽居天子之位,为诸侯所侵,与家人无异多负于人,无以归之,乃止台逃避,周人名其台曰‘逃债台’。”(注:郑樵《通志·三王纪·周》。)可见战国时期的高利贷已如水银泄地,无孔不入。高利贷盛行,符合“出现了货币借贷,随着货币借贷出现了利息和高利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3页。)这一基本规律。高利贷取代了无偿施与和无息借贷,成为我国封建社会主要的信用形式。
高利贷活动顺利进行的首要前提是有一个借贷双方共存的借贷市场。战国时期,这一条件已经具备。在商业繁荣的都市,云集了众多拥有巨额财富的富商大贾,他们通过“治产业,力工商,逐什二以为务”(注:《史记·苏秦列传》。)积累了大量的货币资本,这些资本除用于日常消费、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及购买土地外,经营高利贷是一个较主要的谋利手段,于是商人成为高利贷最主要的贷方。《史记·货殖列传》记载有鲁人曹邴氏“以铁冶起,富至巨万……贳贷行贾遍郡国。”一些大地主和封建官僚为谋取暴利,在贪欲驱使下,也纷纷加入放贷者的队伍,成为高利贷贷方的又一来源。封建官府为发展生产,促进商品流通,贷给农民或小生产者生产周转资金,或是在灾荒歉收之年,对无以为生的民众给予钱物上的贷放,这就构成高利贷贷方的第三个来源。战国时期自耕小农构成了社会人口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由于饥荒、战乱、暴政等因素的影响,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常常难以维系。“死者破家而葬,夷伤者空财而共药,完者内脯而华乐,故其费与死伤者钧。故民之所费也,十年之田而不偿也。”(注:《战国策·齐策五》。)迫于生计,只好“行贷而食”(注:《荀子·儒效》。),他们构成高利贷最主要的借方。另外,小商人和小手工业者因为调剂余缺,周转困难,以及封建官府在财政入不敷出时,都要向高利贷者借债,他们构成高利贷活动的又一借方。在商品经济大发展的前提下成长起来的春秋、战国高利贷资本成了当时地主、商人、贵族积累货币等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而货币资本的这种积累,又为秦汉商业货币经济的发展打下了雄厚的社会基础。
战国时高利贷的利率体系已发育完全,因地区、时间阶段、借贷种类、经营主体的不同,利率水平也不统一。既有高达100%的“倍称之息”,也有20%-50%的较低或适中的利率。这在《管子·轻重》篇中有明确的记载,如“民倍贷以给上之征矣”和“其出之[中]钟也一钟”即指100%的利率;而“其出之中伯伍[十]也”和“其出之中钟五釜也”是指50%的利率;“其出之中伯二十也”以及上文的“逐什二以为务”则是指20%的利率。利率水平的高低差别,导致其对百姓生活的影响大相径庭。倍称之息加速了小民贫困破产的命运,而较低和适中的利率又是封建社会中延续小生产者生产和生活的必要手段。因此,对于高利贷在我国古代传统经济中的历史作用必须作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中国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的模式,或者是一种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以追求温饱的模式。这种经济的运行既有实物的运动,也有资金的运动。随着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资金运动的地位日趋重要,作为货币资本运动形式的高利贷资本在维持小农再生产及生活中的作用就愈显突出,这种作用的影响如何,还需要客观地分析。贫富差异的悬殊,历来是中国古代社会动荡的一个根源。西周以后,土地兼并的加剧使这种差异与两极经济利益的对抗更尖锐地显露出来。而历代政府又无足够的经济实力调解这一矛盾,因而在很大程度上还需要富民放贷作为调节矛盾的缓冲剂。正如明朝思想家顾起元所言:“邑有富民,小户依以衣食者必伙,时值水旱,劝借赈贷,须此辈以济缓急。”(注:顾起元:《客坐赘语》卷五《三宜恤》,王简元语。);时人高拱对高利贷的融资职能也有充分表述:“江南之民,其财易耗,耕蚕之本,匪借不给;公私之用,匪借不周;故或资以赡口,或资以足钱粮,是借贷之相济亦久矣。”(注:《高文惠公文集》卷16《覆给事中戴凤翔论巡抚海瑞书》。)再者,如前所述,中国古代高利贷的利率因地区、时间阶段等不同而上下限相差悬殊,既有利息率很高的借贷,也存在利率适中或较低的借贷。在正常年景下,相对于利率适中或较低的借贷,小生产者的收入是个变量。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粮食亩产量不断提高,商品性作物和手工业的收入逐渐增加,小生产者就会增强偿还债务的能力,减轻高利贷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事实上,现有的研究已普遍认为,从唐宋至明清千余年间高利贷的利息率确实有不断下降的趋势,经济发展比较充分的东南沿海地区更是如此(注:方行:《清代前期农村高利贷资本问题》,《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王虹:《试论清代前期的高利贷资本》,《云南教育学院学报》1987年历史专辑。)。在商品经济的推动下,生产规模日渐增大,生产领域不断拓展,小生产阶级的收入变量趋向扩大,这就减少了偿债风险,他们在偿还高利贷的本息后,甚至可能得到比以前更多一些的余额。在这种情况下,高利贷对延续生产和生活确能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历史实际也说明,借债的农民在整个农民中只是少数,而农村高利贷并没有使他们都陷于破产。”(注:方行:《清代前期农村高利贷资本问题》,《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可见,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缓冲社会震荡的功效,而社会的相对稳定也为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另外,小生产者的生产性借贷与商人的经营性借贷不同于贫民、官吏和地主的消费性借贷,前两者都是以自身的可创造价值为前提的。这种借贷还是起到了扶植生产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完成了对资金的有效配置。对高利贷积极作用肯定的同时,我们并不否定其消极的影响。利率较高的借贷虽然可以使再生产在原有规模或缩小的规模上得以延续,但由于利息的压榨远远超过小生产者的负担能力,再加上饥荒、战争、暴政等外来因素的影响,促使他们进一步陷入困境,走向破产,甚至生存都成问题,最终“盻盻然转乎沟壑”(注:《孟子·滕文公上》。)。由于传统观点大多否定高利贷存在的合理性,认为高利贷导致贪贿盛行与官僚体制的腐朽、小农小生产者的流离失所与人身地位的降低,或是吸引投资转向高利贷资本,而不是流向生产领域与经营规模的扩大,从而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前进等等,相关文章汗牛充栋、难以胜数,笔者在此不必赘述。
综上所述,借贷活动是生产力水平提高,私有制和贫富分化的必然产物。西周和春秋时期以赈贫救急为主要功能的借贷居于主导地位,战国之后高利贷日益活跃,成为借贷活动的主要形式。从战国中期及以后各代借贷的整体情况看,除了高利贷之外,无息借贷甚至不用偿还的互助互济在民间及官府与百姓之间仍然普遍存在,这也反映出中国古代借贷可能经历了无偿给予到无息借与再到高利贷的逻辑发展过程。
[收稿日期]200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