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及对策_农产品论文

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及对策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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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达成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既适用于工业制成品贸易,也适用于农产品贸易。但由于该协定把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归入“初级产品”之列,作了一些例外规定,且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没有明确限制,因而导致农产品贸易未能有效地纳入GATT的法律框架。在工业制成品贸易自由化程度明显有很大提高的同时,一些发达国家背离关贸总协定原则,使农产品贸易的保护主义越演越烈,造成国际农产品贸易被严重扭曲,其中尤以美国和欧共体的贸易磨擦频繁发生,有时十分激烈。

美国是个农业和农产品出口大国,面对世界农产品产销失衡和比较优势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特别是二战后农产品的最大进口国欧共体,到了80年代却与美国激烈争夺世界农产品销售市场,促使美国早在东京回合中,就提出农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但最后除了达成奶制品协议和牛肉协议外,对最重要的谷物谈判未取得结果。直到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开始前美国再度提出,经多次反复协调了它与欧共体和凯恩斯集团等三方面的立场,终于1993年12月15日达成了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最后的一项《农业协议》。

一、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农业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项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多边协议,使长期以来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贸易重新纳入法律框架之内,对世界各国的农业政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协议共有21条款,5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提高市场准入程度,扩大农产品贸易自由化

为实现上述目标,主要通过:

1.取消各种非关税措施,将其转化为同等保护程度的关税措施。除非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农业协议》规定各成员方必须全部取消对农产品进口的非关税措施,将这些非关税措施,以1986~1988年为基期,按规定的换算公式分别转化为“等量关税”,然后加上受非关税措施影响的产品现行的关税税率构成“混合关税”(combined tariff)。 如果某一成员方不将其实施的非关税措施转化为关税,则应保证以低的关税水平每年进口一定最低量的农产品。

2.降低农产品的进口关税。换算成为“混合关税”后,发达国家成员方在协议规定的6年实施期内(1995—2000年)平均削减关税36%, 对每一单项产品至少削减15%; 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10 年实施期内(1995—2005年)平均削减24%,每一单项产品减让率不低于10%。以上减让每年等量实施。最不发达国家可不削减进口关税。

3.实施非歧视性的关税配额制。由于主要发达国家成员方对部分农产品实行高保护政策,非关税措施转化为关税后,使有的农产品关税税率高得出奇,无疑阻碍了贸易自由化。为此,《农业协议》对主要农产品贸易规定实施“关税配额”制度,在关税配额额度内的农产品以低税率进口,超出额度的以关税化税率进口。同时,规定第一年的准入量不得低于基期年年平均国内消费量的3%,待进入实施期末则增至5%。

4.规定最低市场准入要求。为有效地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农业协议》除对关税税率作了上述有关规定外,并进一步规定了各成员方的最低市场准入量,对发达国家成员方的初级农产品或加工农产品的最低准入水平不得低于基期国内消费量的4%;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 最初水平为基期国内消费量的1%,进入第5和第6年则增加至2%,至第10年达到4%。

(二)减少成员方政府对农产品的国内价格支持

《农业协议》是首次将各成员方政府对农产品的国内价格支持制订了规则,把对农产品的补贴,分为绿色补贴和黄色补贴两大类。绿色补贴系指对农业生产的研究、病虫害防治、培训服务、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分级检验服务、以保障食品为目的的公共库存、国内食品援助、自然灾害救济、用于环保方面的开支和对落后地区的援助等;由于这些费用支出,不是对生产者直接提供价格支持,故允许继续存在。黄色补贴主要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化肥、灌溉等投入的补贴,这些支持补贴须加以控制和减让。

除绿色补贴外的上述种种对农业生产的补贴,统称为“国内支持总量”(简称AMS)。为逐步削减“国内支持总量”, 《农业协议》规定了总量的“最高上限”,发达国家成员方在1986~1988年基期年份内的平均支持水平上,在6年内须削减补贴总量的20%, 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则应在10年内削减13.5%,都按每年等量削减。

(三)逐步削减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

很多国家通过对农产品的巨额出口补贴以提高出口竞争力,但严重扭曲了国际贸易和公平竞争的实现。为此,《农业协议》规定,按1986~1988年基期的平均水平,发达国家成员方应在6 年内平均分期削减其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额36%,受补贴的数量削减21%;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则应在10年内分别削减24%和14%。

(四)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农业协议》要求发达国家成员方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需要和条件,最大程度改善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有特殊利益的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特别是对热带农产品、包括茶叶、咖啡、可可、棉花、黄麻、香蕉、苹果等,在贸易上要实现最充分的市场自由化。同时,应允许发展中国家为发展农业生产的投资补贴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生产者的投资补贴等,可免除减让承诺。

二、入世对我国农业和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农业是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基础,它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和林业。我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号称地大物博,但由于庞大的人口,抵销了我国的资源优势。我国人均耕地仅有1.2亩, 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3,人均水资源则仅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自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建设的宏观政策一直向工业建设倾斜,是以“剥夺农业”的政策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巨额积累。由于以农业来支持工业的发展,其结果形成对农业生产者的补贴(PSE)一直呈现负值,至90年代初仍为-20%左右。80 年代每年从农业部门净转出资源平均达1400亿元,比同期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支出多约10倍,导致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的基础较为薄弱,主要体现在:

1.农业生产规模小,效率低,且经营分散。我国现有农户2 亿多户,平均每户拥有耕地仅0.41公顷,平均农产品商品率约为50%,即带有明显的半自给性质,与世界农业大国相比差距很大,如美国现有农业人口不足2%,耕地面积达1.9亿多公顷;美国一个农民能养活98个本国人和34个其他国家的人。它的谷物出口占其总产量的40%以上,每年农产品出口值约400亿美元。

2.现代化生产能力低,粮食生产还远未达到机构化和集约化经营的程度,因而我国抗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差。

3.农业生产成本逐年上升。90年代以前,我国粮食和棉花的国内价格水平平均低于国际市场水平,有较强的价格竞争优势。但近10年来,我国粮食生产成本每年平均以10%的速度递增,粮价随之逐步上涨,目前我国的小麦、玉米、大米等大宗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已高出国际市场约20—70%,优势已丧失,尤其是1998年起,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推行“统一收购、封闭运行、顺价销售”的统购统销政策以后,导致粮食部门经营亏损,国家每年的粮食补贴高达400亿元左右。

4.我国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有了显著变化。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重视农业生产,特别是“民以食为天”的粮食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物资,且粮食又是养殖业的基础,故实施粮食保护政策,促使粮食不断增产,但因消费不振,以致库存积压,国家财政负担加重。同时,在粮食的进出口政策方面,我国政府始终持谨慎、稳妥政策。近20年来,我国农产品的进出口总值虽逐年有所增加,但在我国对外贸易总值中所占的份额,由于工业制品的进出口值增长更快,所以比重是下降的,且有顺差。说明我国农产品的对外贸易,已由早期的出口创汇型向调节国内余缺型的良性转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参与全球化竞争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体现。无庸置疑,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必须遵守这一组织所确定的各项国际准则,包括《农业协议》和去年签订的《中美农业合作协议》的规定在内,这对我国的农业和农产品贸易必将带来深远的影响,既提供发展的机遇和空间,也将面临新的挑战与压力。

首先,从提供的机遇而言。入世后可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享受各成员方授予的最惠国待遇和各种权利,有利于我国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有更多机会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以促进我国农业创新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同时,可参加世界多边贸易规则的谈判和制订,防止有些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贸易中对我国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公正待遇。

其次,从面临的挑战而言。我国在享有入世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特别是《农业协议》中的规定的很多规则,与我国多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奉行的农业政策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异。因而入世后对我国现有的农业贸易规则和有关运行机制及管理制度等,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主要是:

1.有关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

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产品进口的调控政策采用“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制度”为主的非关税措施,配额内进口的农产品税率很低,除大麦征收3%关税外,其余小麦、大米、玉米都是零关税。 根据《农业协议》的规定,我国入世后须将所有非关税措施转化为相应的量化值,而量化值的计算,取决于1986—1988年基期内国内市场平均价和国际市场平均价的差额为标准;但正好在那一段时期内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都低于国际市场价格,非关税措施量化后的关税等值为“负”数。因此,我国实际上无法通过这种合法的“混合关税”来保护农产品贸易。

2.有关国内价格支持方面

我国现行的农业支持政策,一般都属于“绿色补贴”,且国内支持总量也为负值,都不承担减让义务;同时,由于《农业协议》规定各成员方的国内支持总量,不能超过1986—1988年基期内农业平均生产总值的10%,我国折合总值仅为485亿元人民币, 与发达国家美国的国内支持总量191亿美元、日本的283亿美元和欧共体的769亿美元相比较, 显得支持量微不足道了。

3.有关农产品出口补贴方面

《农业协议》虽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必须予以削减和约束,但因各国在基期内的基数不同,按规定削减后,一些发达国家仍保留着相当数量的出口补贴,如美国和加拿大在出口补贴削减36%后, 仍分别留有6亿和3.6亿美元,而我国过去所实施的出口补贴,在1994 年外贸体制改革中已全部取消,故影响中国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4.有关动植物卫生与检疫标准方面

我国对动植物的卫生与检疫标准,以往与国际通行的标准是不统一的。入世后将带来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新课题。根据《中美农业合作协议》的规定,对美国小麦的“矮腥黑穗病”(TCK)和柑橘、 肉类的检验标准上,我国必须在农业技术和防疫水平等方面迅速提高,才能适应这些即将来临的新情况。

入世后,我国农业除在上述宏观政策和管理上受到影响外,再就其主要行业将受到的影响分别是:

1.对种植业(粮食)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自古以来我国农民的勤劳和精耕细作的传统生产方式有着极强的生命力,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与美国这样农业生产高度机械化、农产品以“量大、质优、价低”著称的相竞争,无庸讳言,将会受到较大的冲击。根据《中美农业合作协议》的规定,我国在5年过渡期中,将逐步降低农产品关税和增加进口, 但由于我国政府对粮食生产的高度重视,即使按规定的关税配额量全部进口,其比例也只是占我国目前国内大农作物消费量5亿吨的3 ~5 %, 按最大量计约2500万吨,其余95%仍是自给。退一步讲,如进一步扩大粮食进口,不管如何总可维持90%左右的自给率,不致于出现让人恐慌的程度。当然,势将承受较大的压力是难免的。

先以小麦而言。目前占我国小麦产量80%的北方冬小麦产量,维持在1998年度1.1亿多吨水平。 由于长期以来国家对小麦实行保护价政策,并由国家专控经营,使小麦价一直比较坚挺,市场实际情况是供大于求。我国入世后,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美国低价小麦的冲击,特别在品种上,美国的软红冬小麦和其它优质小麦的进口量会扩大,将给我国的小麦市场带来一定的压力。

再就玉米而言。玉米在我国农业生产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主要产区在华北和东北;南方沿海省区以玉米作主要饲料,故我国玉米一向是“北粮南运”。入世后我国玉米主要将面临价格上的压力,我国国内对玉米的保护价,虽已连续三年下调,但与美国玉米售价相比,仍居较大劣势。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十分可能驱使今后我国南方沿海地区所需玉米,从国际市场上进口低价玉米,而北方产区除自给外,将扩大对日本、韩国、朝鲜等亚洲国家的出口。

2.对畜牧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除羊毛、禽肉外,大多数具有竞争优势,我国猪肉价比国际市场低57%,牛肉价低84%,羊肉价低54%,运销到日本、独联体、东南亚等10多国家。在1997年农产品出口中畜产品占20%,其中肉类出口达43.8万吨,进口21.5万吨。

3.水产业

我国现在是最大的渔类产品生产国,发展势态良好,在国际市场上我国水产品具有竞争优势,近年来水产品出口占我国农产品出口的20%左右,1999年上半年沿海18个省市仅对欧洲出口水产品就达61.8万吨,计14.5亿美元。最近欧盟宣布,中国的水产品列为一类国家名单,取消1997年对中国水产品须逐批检验的规定,这对我国水产品扩大对欧盟15国的出口十分有利。

4.瓜果业

我国的瓜果类产品,因气候条件有利,品种多,又因劳动力低廉,人工栽培和护理,大多汁多味美,如苹果、柑桔、鸭梨等,价格比国际市场平均低4~7成,近年来我国水果出口每年近100万吨, 如果能进一步提高品质,将更具竞争优势。

5.花卉类

与种植水果一样,由于我国宜种植花卉的土地资源和气候条件具有优势,故我国花卉品种多,有杜鹃、茶花、菊花、梅花、牡丹、月季等;且因劳动力富裕,生产成本低,花卉售价低于世界其它各洲,只有日本的1/5,故我国花卉在国际市场上颇具优势,入世后对我国花卉的出口,将会取得更大的发展。

三、入世后中国农业对外开放的相应对策

外国有人为中国人的吃饭问题担忧,中国现有12亿多人口的粮食消费量约占世界消费总量的1/5,预计30年后中国人口将达到峰值16亿。美国的莱斯特·布朗曾两次发表“谁来养活中国人”的论调,他预测到那时中国将“短缺粮食3.7亿吨”,并警告说,如果要养活21 世纪的中国人,“势将饿死全世界”。

对此,中国政府早在1996年曾发表粮食白皮书,并向全世界庄严声明,“中国人能自己养活自己”,并宣布今后粮食净进口不超过国内消费量的5%(约2500万吨),占世界粮食贸易量的10%。 莱斯特·布朗的话虽是危言耸听,但却提醒我们,对我国现有的农业政策及有关管理措施,在入世后确有很多方面有待改进,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农业生产和加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第一,要确立中国经济的现代化必须首先要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思想。农业的现代化是发展中国经济的基础,因而要尽快确立加强支持农业的宏观经济政策。在我国工业化的初期,如果说牺牲农业以促进工业发展是必要的话,那么在工业化已进入新阶段后,我国经济再不能以“剥夺农业”为代价去寻求发展了。

第二,必须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特别是应加大农村电网、道路和其它交通设施、灌溉和排水设施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我国“八五”计划的头4年, 农业建设投资逐年递减,占国内生产总值(GDP)分别是40%、3.7%、2.8%和2.6 %。1995年以后虽有所增加,但增长率仍未按我国《农业法》提出的,保证对农业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我国财政经济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三,应加强对农业科技和开发研究的投入力度,并加快农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农业要实现现代化并使农产品能符合环保要求和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离开科学是没有其它途径的。因此,应加强对农业的科研投入,提高管理水平,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应结合其它生产要素,以全国角度作科学的合理配置,根据各地农业资源的禀赋条件和农产品市场的变化,不断优化和调整农产品品种、品质结构,使各地区能最大限度地种植质优、价高的经济作物,实现比较利益,如长江三角洲,各种条件优越,但土地稀少,宜种植价高和具有外销竞争力的作物,减少传统的大田作物。

同时,国家应在农业机械化、种籽改良、科学施肥、土地改良以及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等环节上提供资助;重视发展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运输业,拉长农业的产业链条,实现多层次、多渠道增值。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农业的区域化、专业化和规模经济,以提高我国农业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大力利用外资,引进农业技术,并积极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以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步伐和扩大农产品对外贸易。对外开放以来,我国通过利用外资,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已连续七年成为引进外资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国,但在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上,农业领域的项目极少,从1979年至1990年,外资在农业生产上的直接投资仅占总投资的2.9%,1991年至1998 年更降低至1.7%,外资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 这与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和发展农业的要求显然不符。

为使农业领域内扩大利用外资,不仅要给予更多机会利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对农业提供的多边或双边优惠及援助贷款,更重要的是需大力引进外商在农业上的直接投资。结合我国当前对中西部地区的开发,创新建立一些类似“工业开发园区”那样的“农业开发园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或甚至创立“农科城”,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政策上一定的特殊优惠,引导他们在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高新技术农业、环保项目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上海市郊县在这方面已先走了一步并已取得明显的成果,据统计, 至今沪郊已累计批准农业外资项目600多个,合同吸收外资10亿多美元,众多良田已被开发成为蔬菜、药材、花卉、特种水产禽畜的出口生产基地,今年一季度已出口1845万美元。

在大力引进外资的同时,还必须积极推动我国农业企业“走出去”战略,这是对外开放发展到新阶段的要求,也是我国经济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有利于发挥我国农业的比较优势,同时,使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可磨炼自身的适应能力,以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第五,必须重视增加农民收入,切实改变长期以来只强调农产品总量的增长,而忽视农民收入增长的偏向。增加农民收入可极大地提高我国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且可提高农民对工业制品和各种服务的消费需求,以扩大内需有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为实现这一要求,尚需建立有效的农业金融保险体系,加大农业信贷资金,并尽快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以降低自然灾害和技术风险对农业投资和农产品贸易中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尽快建立和完善一系列为发展农业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配套服务措施。包括:1.争取建立更多的农工商、贸工农等具有规模和竞争力的一体化组织,以加速农产品的流通,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减少中间环节;并充分鼓励和调动私营和集体企业在发展农副生产中的作用。2.加强农业信息服务,向广大农民及时、准确地提供国内外市场对各种农副产品的有关信息。3.增设农业科技大学,培养更多的有关农业科技、农业管理和营销等方面的各类专业人才。4.进一步完善我国与世贸组织有关农业和农产品贸易接轨需要的各项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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